施工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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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样本
重庆市**县**原地保护加固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协议书
重庆***(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重庆市**县***(项目名称),已接受重庆**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
(3)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通用条款;
(6)投标文件;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人民币(大写)
元(¥),预留金:
人民币(大写)元(¥),材料二次转运费包干使用:
人民币(大写)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合同工期为70日历天(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竣工日期:
20年*月*日)。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本协议书双方加盖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工程竣工结清余款后,本合同自然失效。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6监理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3临时工程:
为完成前款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1.3.4单位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建筑红线内的所有用地。
1.1.3.11临时占地:
施工临设用地、施工便道用地等。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1)执行通用条款;2)执行本合同约定;3)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未按合同约定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缺陷责任期延长2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它合同文件。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贰套,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文件、现场会议纪要、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所需图集)、工程进度报表及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工程预算、结算、材料采购计划报表,以及合格的工程技术竣工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根据相关规定、现场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按有关规定执行。
1.6.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联络
1.7.2联络送达的期限:
2天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发出开工通知前提供。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职权: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多方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建设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均由承包人现场勘察后自行解决。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均由承包人现场勘察后自行解决。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均由承包人现场勘察后自行解决。
⑸由建设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及时办理相关的证件手续,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⑹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双方技术人员和监理现场交验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提供图纸后7日内。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完成。
⑼双方约定建设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不采用。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现场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和施工图预算结算审核。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各提供现场办公室一间。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供中标价5%的履约担保(采用转账支票或银行保函)后,才能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担保金。
4.3分包
4.3.2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本合同范围内的材料、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5.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所有进场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符合设计要求,本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指定的参考品牌的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品牌采购。
所有材料按国家规定报送监理人审批,设备根据进度报监理单位审定、发包人审批同意并授权后才能采购。
对未按上述要求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将拒绝用于本工程,并要求承包人自行无偿清退出场。
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协商确定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协商确定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协商确定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协商确定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协商确定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无
临时占地的申请:
由承包人申请办理。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若需采用发包人的名义时,发包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费用:
根据承包人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认可。
其相关费用包含在总中标价格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其相关费用包含在总中标价格内。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由承包人自行确定。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由承包人测设。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
9.4.7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3)施工平面布置说明;4)施工准备;5)施工布署;6)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7)工程施工计划及其说明,包括: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材料供应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劳动力计划表、节约计划;8)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0)环保与环卫管理。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1)承包人在图纸会审交底后10日内,按施工设计图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供完善和准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2)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按时提交其它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所需工作面;3)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审定的施工方案立即组织实施;4)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报审的施工方案,因工期安排不当,或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增加项目等原因而导致实际工期与方案工期不一致时,工期不得顺延,本合同约定总工期均不得改变。
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还要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的相应条款计罚承包人。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月进度计划在收到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按重庆市气象部门公布的5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等资料确认。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本项目承包人必须按时保质竣工,除本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外,工期不得顺延,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2000元/天计承包人违约金,以此类推。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天的标准计承包人违约金,以此类推。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双方协商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所导致的暂停施工,其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下列项:
13.1.4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
(6)《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号)
(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3.1.5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图纸会审交底后10日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书面指令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实施,并取消通用条款15.1.(4)条。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报发包人审核。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
A.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中标价格中相应的子项单价执行。
B.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渝建发[2009]27号)、《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配套定额,由承包人按上述定额及配套文件编制预算,经发包人进行审核,审核的价款再按中标价格与招标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加进行下浮后的价款作为该子项综合单价结算的初定价款,最终以相关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办理结算。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如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节约了工程造价可,给予一定奖励由双方协商确定。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及程序依法招标,承包人有建议权,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的总体协调与管理。
15.8.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准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无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10日之内提供。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7.3进度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付款次数或编号;
(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无
进度款支付方法:
1)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工程进度报表,经发包人和监理审定后,发包人在次月25日前向承包人支付上月审定合格工程量70%的工程进度款;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28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工程款的80%;3)整个项目完工并经审计后28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5%;其余5%为本工程保修金。
4)国家法规规定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全部工程尾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本工程审计定案后28个工作日内,扣留结算工程款的5%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方法:
相应的保修项目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按保修项目的金额占总造价的比例退还质保金。
17.5竣工结算
17.5.1结算原则
结算原则:
结算总价=中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综合单价×增(减)子项结算工程量+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⑴中标人的中标价。
(2)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含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单位、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方法如下:
A.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中标价格中相应的子项单价执行。
B.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渝建发[2009]27号)、《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配套定额,由承包人按上述定额及配套文件编制预算,经发包人进行审核,审核的价款再按中标价格与招标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后的价款作为该子项综合单价结算的初定价款,最终以大足县财政或审计局按上述规定审定的金额办理结算。
17.5.2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4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技术及经济资料。
竣工资料份数:
5份。
18.3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无
18.6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组织实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18.7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
1)执行通用条款;2)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运出各种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做到工完料尽,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并验收合格为至。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1)执行通用条款;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若承包人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同意,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除设计文件特别说明外,保修期限为50年。
(2)墙体、地面、等一般土建工程保修期为2年。
(3)上下水管、电气设备及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
(4)防水保修期限为5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
2年。
保修期满后,工程质量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保人:
承包人
投保内容:
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填报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相关规定投保。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按相关规定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承包人按相关规定投保。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1)承包人应对整个工程从施工至缺陷责任期间,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所有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已经运抵现场的设施设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2)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责任险计算外,其它保险内容、费率及金额等全部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按发包人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提交。
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地震、水灾及战争。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依法向业主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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