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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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XXXX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印章的管理和利用,防范操作风险,按照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作印于文件、资料、单据、凭证等材料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是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
主要包括行政印章、会计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
第三条单位行政印章、会计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和贷款专用章由总行统一规范。
第四条本行各级机构和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利用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
第五条行政印章。
分为三类:
(一)总行和支行的行政公章。
主要用于对外签定合同、发文、公函及其他行政事务,全称为“XX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或“XX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XX支行”;章面为圆形,文字采用宋体,自左而右环形排列。
(二)法定代表人章及支行负责人章。
主要用于本行法定代表人及支行负责人需签章的文书。
(三)内设部门印章。
除总行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董监事会办公室等确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刻制印章。
对外需加盖章章的,依照要求审批加盖行政公章。
行政印章利用红色印油。
第六条会计专用印章。
是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会计业务核算进程中对单据、凭证、报表、函件、证明书等会计档案加盖的印章。
(一)冠行名或行号的主要会计专用章:
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单据互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等九种。
(二)其他会计印章:
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改换印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作第二天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查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等十四种。
(三)业务公章、假币专用章每一个营业网点1枚,因特殊原因需增刻业务公章的,必需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转讫章、结算专用章为每一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1枚;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为开办此类业务的营业网点1枚;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的数量可按照业务需要配备,但应编列序号。
(四)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改换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作第二天账章利用蓝色印油,其它会计专用印章均利用红色印油。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
是供总行和支行办理有关财务事宜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或“XX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XX支行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章面为椭圆形,长直径为4.0厘米,短直径为2.5厘米;文字采用宋体,“行名”文字自左而右环形排列,“财务专用章”文字位于行名下方中央处。
财务专用章利用红色印油。
第八条贷款专用章。
是指供各支行下属机构(包括营业部和分理处)办理信贷业务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XX支行贷款专用章(序号)”,序号编号原则是:
由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01”开始;营业部为01号,分理处从“02”开始由支行依序对应编号。
贷款专用章章面为圆形,铜质材料,外框直径为4.0厘米,内框直径为1.5厘米;文字采用宋体,内外框之间文字为“XX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XX支行”,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内框内文字为“贷款专用章(序号)”,机构序号位于文字下方中央处,并加括弧。
贷款专用章利用红色印油。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领用
第九条全行印章的刻制与领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和会计专用印章中的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单据互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由支行出具相关依据及报批手续,向总行对口部室申报,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领导审批,报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肯定式样,支行负责选择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刻制。
(三)法定代表人章、支行负责人章按照有关要求刻制。
第十条印章必需坚持双人领用原则,领用人办理领用记录手续,经审核后,预留印模。
启用印章时,办公室须统一搜集预留的各类印章印模,并设立印章交接制度,明确记载印章的移交人、启用人和启历时刻。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印章必需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
应做到:
专匣保管,固定寄存;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擅自同意印章。
非营业时刻必需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十二条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应分开保管,行政公章必需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且不得同时保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
支行应将行政公章和负责人印章的保管人名单报总行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会计专用印章由不同职位人员别离保管:
业务公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按办理该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单据互换专用章由营业网点单据互换人员保管;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改换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换折章、作废章、附件章、作第二天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查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的保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务专用章由总行或支行的财务部门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贷款专用章由各分理处(含营业部)落实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各级机构必需成立《印章保管利用记录簿》(附件1)。
凡印章的刻制、领用、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需详细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章。
涉及工作人员职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保管印章时,必需经上级批准,在监交人监督下办理交接,监交人原则上应为所在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或上级指派人员。
第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员要做好印章保养工作,避免碰损并及时清洗,以维持印迹清楚。
第十八条行政印章遗失,必需当即报告总行及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并及时做好登报声明等相应补救和风险防范办法。
第五章印章的利用
第十九条总行行政印章审批流程:
支行:
填写用印申请→用印支行负责人意见、盖支行行政公章→总行主管部室审核意见→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总行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总行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
总行部室:
填写用印申请→用印部室负责人意见→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
支行行政印章审批参照总行执行。
第二十条审批权限。
领导审批权限依据授权书和相关细则执行,并随授权内容的调整而转变。
第二十一条凡需加盖总行行政印章的文件材料,分“三类”按相应程序办理:
(一)需部室负责人审核、合规管理部审查、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
如:
涉及内部规章制度、业务与管理的制定与修改的资料;开发的新产品或新业务资料;下发的制度性“通知”、“意见”、“规定”和“批复”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所做的重大事项说明、陈述;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产品说明或指引、带有许诺性金融服务方案;各类非格式化合同、协议文本;对外出具资料中含“许诺”、“保证”、“担保”、“资信证明”等重要关键词的契约性资料等。
(二)需部室负责人、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
如:
非制度规范性文件发文;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文件、材料及各类报表;签署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协议及相关担保抵押记录;授信业务申报与审批;总行制定的授信业务格式化合同文本及记录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向税务机关依法报税、纳税的文件、材料及报表;对系统外报送的非契约性资料;出具留有存根的介绍信;制作的邀请函、请柬;工作、收入证明;学习申报资料;委托书;网点的升格、降格、撤销、临时停业、选址、迁址、更名、旧址装修等。
(三)需部室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
如:
总行已发文同意,需具体落实执行的相关事项;按照授权书规定的,部室负责人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支行行政印章用印参照总行执行。
超过支行经营管理权限的,必需报总行主管部室审核,总行领导审批用印。
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之外的文本或资料,未获总行批准不得盖行政印章。
第二十三条用印需求单位写明用印资料内容与印章名称,依照要求流程审批,审核、审查、审批人员需在《印章利用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方可盖章。
同时,管印人在《印章利用记录簿》(附件2)上记录,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的资料用印,要做好归档工作。
审批表及用印记录簿作为重要档案,专卷保管。
第二十五条印章保管人有权审阅利用印章文件材料的内容,确认符合本行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或有疑问的,或有可能为本行带来风险有损本行利益的盖章事宜,有权拒绝盖章,有权视具体情形及时向支行或总行办公室报告情形。
第二十六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审批表中相关要素和审批流程进行严格审查。
用印经办人对用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用印资料与审批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行政印章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场所,若确需要,须经本级行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加封后带出,必需坚持双人出行,双人开封利用,利用后双人再加封后带回,双人记录。
当日必需返回单位按规定寄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专用印章必需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利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时利用,严禁在空白凭证上预盖章章。
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处置权限的用印,必需经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主办会计审查并报支行同意后,才能加盖章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记录备案。
会计专用印章利用范围如下:
(一)业务公章:
用于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签发单位按期存款存单、协定存款凭证、余额对账单、放款凭证回单、收息凭证、收贷凭证回单、借款人欠息通知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存款证明书、同城单据互换所提出贷方单据和其他需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和其他。
(二)存单(折)专用章:
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等有价单证和重要单证。
(三)业务清讫章:
用于所有营业网点办理现金、系统内转账业务时,加盖在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进账(回)单、现金支票及现金收付其他凭证、表内、表外转账单据、凭证及回单等。
(四)转讫章:
用于所有营业网点办理涉及系统外的转帐单据等支付结算业务。
(五)结算专用章:
用于办理单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六)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商业银行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七)本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八)单据互换专用章:
用于单据互换机构加盖在提出单据、打码信封、汇总单、提出卡、流水清单、批控卡等上的专用章。
(九)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
用于本行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置的各类凭证的回单。
(十)假币印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对发觉的假人民币纸币或封装各类假硬币的专用袋加盖此章。
(十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时,加盖在兑换人民币和专用袋上。
(十二)销户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存折、存单等销户手续时,加盖在存折、存单等相关资料上的专用章。
(十三)已改换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预留银行印章改换时,加盖在相关资料上。
(十四)附件章:
对附在正式传票后面不作正式传票的凭证资料加盖此章。
(十五)换折章:
用于存折户由于存折打满或损坏需要改换新折的,在换下的旧折上加盖此戳记。
(十六)作废章:
对于打印有误或作废的存单、存折、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加盖此戳记。
(十七)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
用于在受理客户托收异地存款时,在发生的存单、存折上加盖此章。
(十八)作第二天账章:
用于在受理客户单据时已超过单据互换时刻,加盖在受理单据上。
(十九)委托收款章:
用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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