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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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指
导
手
册
XX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8月12日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3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10
3.关于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14
4.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19
5.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使用帮助……………23
6.如何开展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考评工作…………………………35
7.如何进行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40
8.关于公布XX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机构的通知………………………………………………………………………45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X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X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六条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X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
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X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 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X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条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
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X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XX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X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X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
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
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
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XX承诺等。
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
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
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
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四)考评结论;(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三章考评发证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二、三级达标企业发证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制发。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上级主管机关应对下级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交安办〔2014〕4号
2014年03月13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XX、XX、XX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厅质监局:
为使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保质保量完成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工作,履行管理职责,严格达标考评监督管理。
现就推进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标准化达标时限
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企业达标考评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4号)精神,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运输企业达标时限由2013年底前调整至2014年6月30日,其他交通运输企业仍按要求在2015年前达标。
二、关于标准化考评管理分工
我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文件的通知》(浙交〔2013〕243号)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级考评机构的认定发证和二级考评达标企业发证工作;省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行业内二级达标企业考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和XX、XX、XX市港航(务)局在各自管辖和职责X围内负责三级企业达标工作。
省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行业内二级达标企业考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是指:
审核二级达标考评企业申请材料、指定考评机构考评、监督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考评行为、审查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报告并报省厅(详见附件1)。
三级达标企业考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是由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自定。
三、关于标准化企业考评X围
根据我省实际,并经请示交通运输部安监司同意,我省交通运输企业达标考评X围作如下说明:
1.按交通运输部要XX施考评的5大类16类企业外,我省将高速公路运行、公路养护两类企业纳入考评,专业类别为其它类。
目前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考评指标已编制完成(详见附件2),公路养护企业考评指标正在编制当中(另行下发)。
2.我省水路运输企业其《水路运输许可证》由交通运输部长航局发证的,部长航局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考评;其它水路运输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我省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考评。
3.货运10辆以下企业,三级汽车维修企业、四、五级道路客运站、600总吨内河水路货运企业、乡镇渡口等小微企业,目前暂不进行考评。
4.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工商注册为个体经营的非企业业户,原则上不实施标准化达标。
四、关于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企业的考评发证
1.经安监部门安全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附加考评的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认可,有效期过后,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换证书考评的方法进行考评,证书由交通运输部门颁发。
2.已取得海事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DOC)、建立SMS安全管理体系并经海事机构认可和船级社颁发QHSE并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附加考评的情况,可直接颁发二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3.按照ISO9000等体系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经国际或国家有关部门认证机构审核发证的企业,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附加考评的情况,可直接颁发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上述证书(证明)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
五、关于多种经营类别企业达标考评
同一经营实体具有多种经营类别的,按照不重复考评的原则,可按指标要求高的类别进行考评。
如:
同时经营危货运输和普货运输的,只需按危货运输进行达标考评,如考评通过,普货运输视同达标,并在达标证书上标注,不重复考评发证。
六、关于考评机构考评权限
1.交通运输部认定的一级考评机构按专业类别可在我省考评一、二、三级达标企业。
2.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二级考评机构按专业类别可在全省考评二、三级达标企业。
3.各市认定的三级考评机构按专业类别原则上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考评三级达标企业,确因考评需要须委托其它市的三级考评机构考评,应征求该考评机构主管机关的同意。
4.受企业委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或辅导的考评机构,不得到该企业达标考评。
七、关于申请达标考评企业初审
1.按交通运输部规定,一级达标考评的企业申请由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省厅在初审时,会书面或口头征求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2.二级达标考评的企业申请,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应书面或口头征求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意见。
3.三级达标考评的企业申请,是否征求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意见,由各市自定。
八、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用章”刻制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的规定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刻制“XX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用于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XX”、“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等级证书”的审核盖章;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XX、XX、XX市港航(务)局刻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等级证书”的审核盖章。
九、关于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企业达标等级证书编号格式
1.考评机构资质证书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
YYYY表示年份;TA为12,表示XX省;前二位XX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0表示省厅,01表示XX市,02表示XX市,03表示XX市,04表示XX市,05表示XX市,06表示XX市,07表示XX市,08表示XX市,09表示XX市,10表示XX市,11表示XX市,12表示义乌市,13表示XX市港务管理局,14表示XX港航管理局,15表示XX市港航管理局);后三位XXX表示序列号。
2.企业达标等级证书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X。
YYYY表示年份;TA为12,表示XX省;前二位XX表示发证主管机关(编号方法同上);后四位XXXX表示序列号。
XX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交安委办函〔2013〕74号
2013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XX、XX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快并更好的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开展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如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完成今年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问题
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安委会也明确了交通运输客运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达标的目标要求。
从目前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来看,前期的管理办法制定、考评员培训、考评机构认定等工作已普遍有序开展,但有些地方考评发证工作推进滞后。
对此,各地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
一是要将今年的重点放在客运和危化品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建设上,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二是要引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申报相应的达标等级,不要盲目追求高达标等级。
二、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X围问题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X围为五大类16个类别,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超出五大类16个类别的企业(如高速公路运营、公路养护、驾校等),以及按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救助打捞、航道维护等),不强制实施标准化达标。
(2)属于五大类16个类别的企业,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强制实施标准化达标。
(3)工商注册为个体经营的非企业业户,不实施标准化达标。
三、关于多种经营类别企业的达标考评问题
同一经营实体具有多个经营类别的,按照不重复考评的原则,可按照指标高要求的类别进行考评。
如:
从事危货运输和普货运输的,只需按照危货运输进行达标考评,如考评通过,普货运输也视同达标,并在达标证书上标注,不重复发证。
四、关于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考评发证问题
此问题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有规定。
系指在初次考评发证时,为避免重复考评,增加企业负担,由主管机关对企业已取得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体系管理证书(证明)和近3年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再组织初次考评,直接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上款中“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体系管理证书(证明)”是指:
一是已取得安监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
二是已取得海事机构颁发的航运公司符合证明(DOC)的。
三是按照ISO9000等体系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经国际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机构审核发证的。
按上述程序取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在换证考评时应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换证考评要求进行考评。
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取得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应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二、三级考评机构考评权限的问题
二、三级考评机构的考评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
六、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使用问题
我部开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供全国各地免费使用。
为了保障管理系统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系统采用了第三方数字认证,需要使用数字认证电子钥匙(UKEY)才能登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
企业可不购买UKEY,通过当地主管机关购买的UKEY登录系统即可操作。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
2013年10月23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系统使用帮助
前言:
近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国发〔2010〕23号、〔2011〕40号文件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按照《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部署,2011年6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2013年1月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3〕1号),要求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等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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