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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
三、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
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通则,为较多的国家或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这些习惯作法要经过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撰,才能够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所以贸易惯例与习惯作法是有区别的)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
此规则修订为21条。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
(1)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
(2)和(3)种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世界性民间商业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在巴黎,下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通则》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该货物是有形的,不包括电脑软件之类的东西。
INCOTERMS2000的分类,如下表:
E组(启运)
EXW(EXWORKS)
工厂交货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FREECARRIER)
FAS(FREEALONGSIDESHIP)
FOB(FREEONBOARD)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COSTANDFREIGHT)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CPT(CARRIAGEPAIDTO)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到达)
DAF(DELIVEREDATFRONTIER)
DES(DELIVEREDEXSHIP)
DEQ(DELIVEREDEXQUAY)
DDU(DELIVEREDDUTYUNPAID)
DDP(DELIVEREDDUTY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1、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2、依法定立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黄金原则)。
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不如合同所规定的效力大,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排除某个惯例,如果发生冲突以合同为准。
3、国际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该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4、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该项惯例,在合同执行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用某项国际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通过各国立法或国际公约赋予它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凡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经常使用反复遵守的惯例适用于合同。
本节小结
本章主要学习了贸易术语的含义及其作用,并掌握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性质、作用和主要内容。
本节重点:
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主要内容
本节难点: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性质、作用。
本节思考题
1、简述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所需考虑的问题。
2、贸易术语的作用如何?
3、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以及它对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
4、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都有哪些?
各有何不同?
第二节E组贸易术语
一、EXW
(一)EXW术语的含义
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EXWORKS(…NAMED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交单)
2、买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收货付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清关)
二、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为了做好货物的交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还应就货物将在什么具体时间和地点交给买方支配的问题,向买方发出通知。
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确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和/或地点受领货物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免延误交货或引起其他差错。
如果买方没有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或者在他有权确定受领货物的时间、地点时,没有能够及时给予适当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买方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1、作为买方,在签约时应根据运输的情况,提出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并就包装费用负担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事后引起争议。
2、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有时采用“EXW装车”(EXWLOADED)这一变形,而《2000通则》未对贸易术语的变形做出规定,这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是仅负责货物装上车辆的费用,还是包括承担装货期间的风险在内。
(三)EXW术语的适用范围
使用这一术语时,买方要承担的责任、风险、费用是所有术语中最大的,买方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运输环节及在出口国的出口清关问题,权衡利弊。
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就不应使用该术语。
第三节F组贸易术语
本组包括三种贸易术语:
FCA、FAS和FOB。
一、FCA
(一)FCA术语的含义
FCA的全文是FREECARRIER(…NAMED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应该注意,选定的交货地点对该地装货和卸货义务有影响。
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如在其他任何地方交货,卖方就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出口清关)
(4)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交单)
2、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签约、支付运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领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进口清关)
(三)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
(1)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
该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
(2)交货地点:
①、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即当卖方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他行事的另一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时,完成交货义务。
②、如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交货。
卖方不负责卸货。
即当卖方将装载于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处置之下时,完成交货义务。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
(1)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通常情况下是
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
(2)如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能接受货物,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呢?
《通则》解释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按照FCA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
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
4、FCA与FOB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并以货物越过船舷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
采用非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贸易,或虽采用海运却不存在“船舷”界限的运输方式(如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多式联运等)的贸易,均不适宜使用FOB术语,应采用FCA术语。
二、FAS
(一)FAS术语的含义
FAS的全文是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
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此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出口清关)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交单)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安排运输工具)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提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进口清关)
(三)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术语的不同解释
按《2000通则》的解释,FAS是“装运港船边交货”术语,只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FAS是FREEALONGSIDE的缩写,意为“运输工具旁边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因此,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如使用FAS术语,应在FAS后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
2、出口清关
《2000通则》规定,由卖方负责货物的出口清关,这是《2000通则》对《1990通则》的实质改变。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应在销售合同中订明。
3、船货衔接问题
在FAS下,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工作,卖方也应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利于买方办理装船事项。
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三、FOB
(一)FOB术语的含义
FOB的全文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它指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OB术语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通知买方。
(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出口清关)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交单)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订立运输合同)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受领货物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进口清关)
(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严格的讲,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它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
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装上船后的理舱费和平舱费。
2、船货衔接
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
这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这一问题,发生货等船或船等货的情况,势必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按有关法律和惯例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如果买方按期派船到装运港并给予了卖方充分的通知,而卖方因货款备妥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未按合同履行的后果,包括负担空舱费(DEAD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
如果买方延迟派船导致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船交货,则由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前三种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六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上述第四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
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旧金山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变成“FOBVESSELSAN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情况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通则》中的FOB与《修订本》中的FOBVESSEL存在两个方面的区别:
(1)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修订本》规定:
卖方应“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船上为止。
”按此规定,卖方承担的风险不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而是货物实际装于船上为止。
(2)关于出口清关问题。
《修订本》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卖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案例]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
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8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规定”。
美方又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分析指导]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
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将信用证额增至19万美元。
分析此案,问题就出在我方业务员对美国的FOB不求甚解,误认为只要在FOB后加上“VESSEL”一词就与《通则》中的FOB术语一样了,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按《修订本》对FOB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签订合同前明确提出,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N.Y.SUBJECTTOINCOTERMS”,按《通则》的规定办理。
4、FOB的变形
FOB的变形是指在FOB术语后添加词句,用来说明在程租船运输上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1)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
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
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是指卖方仅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理舱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
(4)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平舱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
(5)FOBST------FOBSTOWEDANDTRIMMED,
是指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传统的观点认为,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
但《2000通则》对此并没有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因理解上的偏差引起争执,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这种变形是仅限于费用的划分,还是包括了风险在内。
第四节C组贸易术语
一、CFR
(一)CFR术语的含义
CFR的全文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的目的港)
它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CFR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如果当事人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PT术语。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安排运输支付运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出口清关)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交单)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接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风险划分)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进口清关)
(三)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当装运期一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订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2、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在CFR下,租船订舱是卖方做的,而由买方进行投保,所卖方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及为重要。
按有关法律及惯例的规定,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案例]1997年,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条件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
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次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出装船通知。
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后立即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货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
法方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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