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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张之楠道教道法自然与生态思想
道教“道法自然”与生态思想
(张之楠,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一
人类进入20世纪后半叶以来,资源危机、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严峻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要问题,许多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和众多的研究者,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讲求“道法自然”的中国道教。
现在一般的看法,认为道教人生价值观、生态伦理观和自然宇宙与现代生态伦理学的思想和主张不谋而合。
目前,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世界范围内的环保运动也得到了蓬勃发展,生态伦理学在世界范围内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
道教中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会对世界目前所处的困境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道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道教史、教派、仪式、修炼、医学、养生等问题上;90年代以来,开始把道教与生态问题联系在一起,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陈霞《1990年以来国内道教生态思想研究概述》(《宗教学研究》2003年第四期)一文中,对这些成果有概括地论述。
这些研究成果,研究者们都肯定了道家、道教能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启示、借鉴、思维方式和思想资源,意识到“道教文化不是化石,它活生生地存在于当代中国社会,其提出的某些问题与当代人面临的人生问题、社会问题、环境问题有一定的共通性,有其价值意义之所在。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个人生活追求上、道教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研究者都提出了睿智的、富于启发意义的见解。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召开“道教与生态学(Dao-ismandEcology)”国际学术讨论会,会后出版了论文集DaoismandEcologywayswithinacosmiclandscape(《道教与生态学》),显示了西方学者对道教的推崇。
西方学者认为道家、道教思想可以成为现代生态伦理的重要资源。
卡普拉说:
“在伟大的诸传统中,据我看,道家提供了最深刻并且最完美的生态智慧,它强调在自然的循环过程中,个人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和潜在两者的基本一致。
”(UncommonWisdomConversationswithRemarkablePeople,Simon&Schusteredition,January1988)澳大利亚生态哲学家西尔万和贝内特说:
“道家思想是一种生态学的取向,其中蕴涵着深层的生态意识,它为‘顺应自然’的生活方式提供了实践基础。
”(TaoismandDeepEcology,TheEcologist,18:
148,1988)在国内,通过设立重点课题的形式,支持这方面的研究。
四川大学道教研究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于2001年设立重大研究项目“道教生态思想研究”,集合数名专家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除了单篇学术论文之外,亦有分量很重的学术专著。
乐爱国教授主持教育部十五规划项目“道教生态学研究”,最终于2005年出版专著《道教生态学》,认为道教生态学是道教意义上的生态学,道教凭借其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与现代意义的生态学相似和相通的思想观念。
在这些成果中,最重要的是卿希泰的论文《道教生态伦理思想及其现实意义》(《四川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指出目前面临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危机,道教的生态伦理思想给人类提供了发人深省的智慧,在今天愈来愈显其独特的价值,值得我们认真地研究。
论文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天人合一”,是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的出发点;
(二)“道法自然”、“自然之道不可违”,是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的核心;(三)“相生相养”和“济世度人”是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的社会生活准则;(四)“归真返朴”、“知足常乐”,是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的人生宗旨。
该文资料翔实,又有理论叙述。
道家和道教认为最根本的是“道”,由“道”生出天、地、人等宇宙万物,这就突破了古代哲学以政治伦理为轴心的局限,将思考的范围扩到整个宇宙,树立了朴素的整体观念。
人本来就是自然的一部分,基本性当是自然而朴素的。
道教的生态伦理思想,正是从这样一种“天人合一的基本思想出发的。
道教主张“道法自然”而不是“征服自然”,认为“天道”与“人道”是一致的,同时主张“归真返朴”的人生宗旨,都具有很多有价值的合理因素。
近代以来,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主要参考的是西方的分析思维范式。
李后强《道教生态观与可持续发展》(《系统辩证学学报》2001年第1期)一文指出西方分析思维方式的弊病,在于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主宰者,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把大自然看成可供人类任意掠夺的对象,结果带来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各种自然灾害不断发生。
西方学者也逐步从分析范式中解放出来,走向东方的系统范式,提出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实际上,道教思想中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大量论述,就包含着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如人要与自然和谐、人与时空的协调、注重自然的循环性等。
文章最后指出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认识上要有三个转变,一是由人类中心论向物种共同进化论转变;二是由现实主义向世代伦理主义转变;三是由效益至上向公平和合理至上转变。
无论是对道教文献典籍的挖掘及道教思想的重新阐释,还是对西方西方思维方式的反思,研究者在向道教寻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寻找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途径时,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道教“道法自然”的论述。
除上面所提到的两篇文章外,其他如陈勇、陈霞《道教可持续发展思想纲要》(《宗教学研究》2001年第3期)分六个部分来论述道教可持续发展思想,
(一)“道法自然”与保护资源和环境,
(二)“贵人重生”与重视生命,(三)“小国寡民”与控制人口,(四)“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与社会公平,(五)“少私寡欲”与可持续消费,(六)“洞天福地”与人类住区的可持续发展。
其中“道法自然”放在最重要的地位。
孔令宏《道家道教生态伦理思想与当代生态哲学刍议》(《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一文解释《老子》“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说,人和万物是平等的,人并不具有比物高的地位,人和万物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赵芃《道教的生态观及其现代意义》(《齐鲁学刊》2004年第4期)一文中,指明人与生态自然和谐统一。
人生于自然并融于自然,同时,人又必须在自然给予的条件下才能生存,也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才能发展。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也大。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虽然人为四大之一,但他在宇宙中的地位并不比其他三大更高,而只是其中之一。
人类就应当尊重、顺从天地自然,尊重一切生命,与万物为友,与人类居住的自然和谐相处,而不应该恃强凌弱,贵己贱物。
乐爱国《道教生态伦理:
以生命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一文,从道教“有形皆含道性”的理论出发,指出自然界的一切都是由“道”的生命本体化生而来,而且都含有“道”的生命本体,因而都是一种生命;各种生命虽然形式并不相同,但对生命本体而言,是一致的;各种形式的生命都是“道”的生命本体的体现。
因此,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
不仅人与人之间的生命是平等的,而且人与动植物的生命以及天地的生命,也都是平等的。
可见,研究者们都注意到道教“道法自然”对化解目前生态危机的重要启示、借鉴作用。
对于道教生态思想的发掘,是为了应对目前的生态危机而进行的。
因此,目前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研究层面上,在某些地方政府、风景管委会等的支持下,道教的生态思想亦被应用于具体的实践中。
如四川对瓦屋山的保护和开发,卿希泰说瓦屋山是道教生态环境思想的生动体现,是进行人与自然的生态伦理教育的最好场所,是开展道教文化旅游活动的宝贵资源,如能妥善开发,便可为整个四川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瓦屋山是道教发祥地,具有原始、古朴、神奇的特点,旅游发展潜力巨大。
但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应弘扬道教文化,把“天人合一”和“自然之道不可违”的正确思想用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之中。
瓦屋山的管理者提出“保护瓦屋山”的口号,按照道教的生态思想开发旅游资源,保护瓦屋山的生态环境。
余孝恒《道教生态人文思想与川西山区保护开发》一文,则提出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道教理念去保护和建设川西山区良好的生态、自然环境,保护动植物、森林、气候和水资源,建设人间洞天福地,使川西山区成为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示范和典型基地,从而向世人展示道教生态理论的现实性和可实践性、可实现性。
王鹏、杨达源《茅山道教生态旅游资源优势评价及深度开发》一文,是江苏省建设厅支持的研究项目“茅山风景区旅游总体规划”。
茅山位于江苏省西南部,是融自然景观、道教文化、革命遗迹于一体的风景名胜区。
山区原有古迹和自然景观300余处,道教宫观遍布。
1983年以后,茅山道院为全国对外开放重点宫院,茅山被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制定了建设规划,旅游业有长足的发展。
在今后的开发中,亦以道教道法自然的思想进行深入的开发。
尽管目前对道教生态思想研究的成果很多,但是不容讳言,其中并无多少有价值的内容。
国内对于生态思想的研究,是借鉴西方生态学知识,首先国内学者对于西方生态学的知识还没有完全吃透,目前翻译成中文的西方生态学著作还少得可怜,我们见到的生态学并非西方生态学的全貌。
再者即使对道教的生态思想的解读亦不完全准确。
其次,对道教生态思想的实践、运用并不是仅仅局限于道教文化胜地和名胜古迹,那些非道教名胜的地方,或者说整个的生态系统都可以按照道教的生态思想进行规划设计,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相协调。
因此,要想使道教生态思想古为今用,成为化解目前生态危机的解药,就必须首先真正理解道教的生态思想,要了解道教“道法自然”的真正含义。
二
“道法自然”一词,出自《老子》第二十五章,原文云: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寂兮廖兮,独立不改,周行不殆,可为天地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
域中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陈鼓应对此段的说明是:
一、“有物混成”,说明“道”是浑朴状态的。
“道”并不是不同分子或各个部位组合而成的,它是个圆满自足的和谐体,对于现象界的杂、多而言,它是无限的完满、无限的整全。
二、“道”是一个绝对体,它绝对于对待;现象界的一切事物都是相对待的,而“道”则是独一无二的,所以说“独立不改”。
“道”是一个变体,周流不息地运转着,但它本身不会随着运转变动而消失。
三、“道”是无声无形的,事实上是不该立名的,如今勉强给它立个,只是权宜之计,为了一时的方便。
四、“道”不仅在时序上先于天地而存在,而且天下万物也是“道”所产生的。
五、“道”是循环运行的,它的运动终将返回原点,这个原点即是一切事物的根源处。
六、用“大”来勉强形容“道”,这个“大”指幅度或者广度,也指它高于一切。
宇宙中四大的可贵处,就在于体自然而行。
所谓“道法自然”,是说“道”以自然为归,“道”的本性就是自然。
(《老子注译及评价》第二十五章,中华书局1984年版)从陈鼓应的论述当中可以看得出来,要理解“道法自然”,必须要先理解道;“道法自然”不是孤立出现的,而是老子思想整体中的一部分。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价》出版的时候,一些重要的考古典籍还没有被发现和使用。
1993年冬湖北荆门郭店一号楚墓出土《老子道德经》,此段写为:
“又
蟲城,先天
生,
,蜀立不亥,可以为天下母。
未
亓名,
之曰道,
为之名曰大。
大曰
,
曰
,
曰反。
天大,
大,道大,王亦大。
中又四大安,王
一安。
人灋
,
灋天,天灋道,道灋自
。
”李零对这段话的校读是:
“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羡,羡曰
,
曰反。
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
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中华道藏》第九册有廖名春的释文云:
“有象混成,先天地生;清廖,独立不亥,可以濽樘煜履浮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折,折曰转,转曰返。
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王处一焉。
人灋地,地灋天,天灋道,道灋自然。
”
1973年出土于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帛书本《老子道德经》,有甲本和乙本,其中甲本此段的写文为:
“有物昆成,先天地生。
绣(寂)呵缪(寥)呵,独立【而不改】,可以为天地母。
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
吾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筮(逝),筮(逝)曰【远,远曰反。
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国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乙本的写文是:
“有物昆成,先天地生。
蕭(寂)呵漻(寥)呵,獨立而不
(改),可以为天地母。
吾未知其名也。
字之曰道。
吾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筮(逝),筮(逝)曰远,远曰反。
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国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敦煌五千文本《老子道德经》此段为: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寂漠,独立不改,周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道大,天大,地大,王大。
域中有四大,而王处一。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道藏无注本《道德真经》此段为: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彊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道经古本篇》(上)此段为: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寂兮寞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故彊字之曰道,彊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
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王处其一尊。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汉人严均平著《道德真经指归》(简称《老子指归》)将此段放在《辑佚》部分,可能在此之前的《老子》写本中已经缺少这一段了。
原文云:
“有物混成。
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
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严均平对此段的“指归”非常简单,言其“功德同也。
”
与各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理解相异,唐人李约将此段话理解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道德真经新注序》云:
“自然之道静,故天地万物生于其中。
人为万物之主,故与天地为三才焉。
老君在西周之日,故秉道德以救时俗。
道者,清冷自然之道也。
德者,以法久而失,修而得之谓之德也。
故日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是谓域中四大焉。
盖王者,法地、法天、法道之三自然妙理,而理天下也。
天下得之而安,故谓之德。
凡言人属者耳,故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言法上三大之自然理也。
其义云:
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
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
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成而已矣。
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例也。
后之学者不得圣人之旨,谬妄相传,凡二十家注义皆云: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即域中五大矣,与经文乖谬,而失教之意也。
岂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乎?
又况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义理疏远矣。
源流既挠,支派遂昏,或宗之为神仙书,或语之以虚无学,论者非云先黄老而后六经,乃浅俗之谈也,殊不知六经乃黄老之枝叶尔。
余少得旨要,故辩而释之,盖清心养气,安家保国之术也。
”
三
这段话的通行本为: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
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这与上面援引的各家原文中,除了最后一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没有异议之外,前面的字句有较大的差异。
从“有物混成”到“远曰反”,虽然字的写法与句的详略有不同,但经过校读之后,含义基本没有歧义。
而“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一句,其中的“人”,各家皆为“王”,二字的不同,使得整段话的含义有较大的差异。
陈鼓应对于这段话的解释是:
有一个浑然一体的东西,在天地形成以前就存在了。
听不见它的声音,看不见它的形体,它独立长存而永不衰竭,循环运行而生生不息,可以作为天地万物的根源。
我不知道它的名字,勉强叫它“道”,又勉强给它起个名字叫做“大”。
它广大无边而周流不息,周流不息而伸展遥远,伸展遥远而返回本原。
所以说道大,天大,地大,王大。
宇宙间有四大,而王是四大之一。
王取法地,地取法天,天取法道,道纯仁自然。
上面援引各家原文之外,另外对于这段话进行注释的诸著作,亦多写作“王大”,如《道德真经注》(即《河上公章句》)卷二、王弼《道德真经注》卷二、《老子道德经义疏》、《道德真经注》卷上、《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卷二、《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卷三、《道德真经次解》卷上等。
所谓“王大”,即“天地之性人为贵,而王是人之主也”(王弼《道德真經註》卷二),而且王“无所不制”(《道德真经注》卷二)。
只有敦煌本《老子道德经想尔注》把这句话说成:
“道大,天大,地大,生大。
”《老子想尔注》是东汉时期的著作,出于道教养生和长生的需要,把“王大”改成“生大”。
此书解释“生大”说:
“生,道之别体也。
”也就是说,生是道的别体,实际上就是道,这就表明在自然中,“道最大也”。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中的“人”,各家也多解释成“王”,如《老子道德经义疏》说:
“人,王也。
”《道德真经注》卷上解释“人法地”说:
“夫为人主者,静与阴同德,其义无私,法地也。
”《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卷二解释“人法地”说:
“人,谓王也,为生者先当法地安静。
”《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卷三解释“人法地”说:
“人,谓王者也,所以云人者,谓人能法天地生成,法道清静,则天下归往,是以为王。
”都是把人解释成“人主”、“王”。
对“有物混成”章的解释,《老子道德经义疏》认为可以分成五层含义:
“有物章所以次前者,前章泛举矜夸,劝其厌舍,故次此章,显道之体状,令物起修。
夫设教处方,必先病后药。
药病相对,所以次之。
今就此章,义开为五:
第一显道之体状,妙绝形声。
第二明本无称谓,降迹立名。
第三明引物向方,归根反本。
第四举域中四大,令物依修。
第五示自浅之深,渐阶圆极。
”第一“显道之体状,妙绝形声”是指“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獨立不改”一句。
对“有物混成,先天地生”的注释是:
“有物者,道也。
道非有而有,非物而物,混沌不分,而能生成庶品。
亦明不混而混,虽混而成。
不成而成,虽成而混。
即此混成之道,在天地先生。
还是不先先,不生生义也。
故《庄子》云:
‘神鬼神帝,生天生地。
’又云:
‘在天地之先而不为老。
’”对“寂寥独立不改”的注释是:
“寂,无声也。
寥,无形也。
独立,无待对也。
不改,无遗变也。
言道体窈冥,形声斯饱。
既无因待,亦不改变。
此乃独独,非待独也。
周行不殆,可为天下母。
道无不在,名曰周行。
所在皆通,故无危殆。
开化阴阳,安立天地,亭毒群品,子育合灵,生之畜之,故可为母。
”第二“明本无称谓,降迹立名”是指“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一句,注释“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云:
“道本无名,不可以智知道名,即初章云无名天地始也。
取其有通生之德,故字之曰道,即初章云有名万物母也。
”注释“强为之名曰大”一句云:
“体无涯际,故名为大。
不大为大,故称为强。
夫名以召体,字以表德。
道即是用,大即是体,故名犬而字道也。
人皆先名后字,今乃先字后名者,欲表道与俗反也。
故不同而同,有名有字。
同而不同,先字后名也。
”第三“明引物向方,归根返本”是指“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一句,注释云:
“逝,往也。
有大力用,能运致众生往至圣境也。
逝曰远,超凌三界,远适三清也。
远曰返,返,还也,既自利道园,远之圣境,故能返还界内,慈救苍生。
又解:
迷时以三清为三界,悟则即三界是三清。
故返在尘俗之中,即是大罗天上。
”第四“举域中四大,令物依修”即指“道大,天大,地大,王大”与“域中四大,而王居其一”两句。
注释“道大,天大,地大,王大”云:
“道大无不包也,天大无不覆也,地大无不载也,王大无不制也。
”注释“域中四大,而王居其一”云:
“境域之中有此四大,王有化被之德,故继二仪而居一数也。
《庄子》云:
‘夫道未始有封。
’而此言域中者,欲明不域而域,虽域不域。
不域而域,义说域中。
虽域不域,包罗无外也。
”第五“自浅之深,渐阶圆极”是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一句,注释云:
“人,王也。
必须法地安静,静为行先,定能生惠也。
故下章云躁则失君。
既静如地,次须法天清虚,覆育无私也。
又天有三光,喻人有惠照。
地是定门,天是惠门也。
既能如天,次须法道虚通,包容万物也。
既能如道,次须法自然之妙理,所谓重玄之域也。
道是迹,自然是本。
以本收迹,故义言法也。
又解:
道性自然,更无所法。
体绝修学,故言法自然也。
”
唐朝人杜光庭《道德真经广圣义》卷二一对这段话的解释最为详细,开头说明这章的结构说:
“此章明大曰逝,质道乃先天混成,终令法道自然。
首标有物混成六句,将明妙本之缘起,物被其功。
次云吾不知下六句,表强名之由绪,名亦不可得。
故道下六句示知四大之生育,申戒人君之法。
下至终篇,教以法道自然,无为清静尔。
”并解释其义说:
“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者,此明王为最灵之首,当用道也。
三才相法,明王当法天行道,契乎自然也。
故疏云申戒人君用道法天,而当宗清静也。
”本书对《道德经》中的每一句话都分注、疏、义三层来进行说明,其中对“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的注云:
“王者,人灵之主,万物系其兴亡。
将欲申其鉴戒,故云而王居其一,欲以警王,令有所法,谓下文也。
”疏云:
“今明域者名也。
名为体域,物无名外之体,故曰域中。
若举道名,则道在其中矣。
举天名则天无遗体矣,故云域中,即有名之中有此四大云。
而王居一者,王为人灵之首,有道即万物被其德,无道则天地蒙其害。
故特标而王居其一,欲令法道自然。
”义云:
“夫王者有道,则日月如合壁,五星如连珠,甘露降,醴泉出,河不满溢,海不扬波,景星见,卿云生,神龙游于沼,麟凤来其庭,四气调和而为玉烛,万物遂性而洽太平也。
人君无道,则天返时为灾,地返物为妖,人返德为乱,沴气咎征时见于上,物妖形怪或出于下,星亡日门,冬雷夏霜,天裂石◎(上“雨”+下“员”),川竭山崩,事兴于人而气感于天,是天地蒙其害也。
王之为大,系天地之安危,岂可不抱自然而法天,任无为而体道耶?
”看得出,杜光庭对《道德经》的这种阐释,已经带有较为浓厚的儒家色彩了。
而对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阐释,儒家色彩则更为浓厚了,如下文云:
注:
人谓王也。
为王者先当法地安静,既尔又当法天运用生成,既生成已,又当法道清静无为,令物自化。
人君能尔者,即合道法,自然之性也。
疏:
人谓王者也。
所以谓人者,谓人能法天地生成,法道清静,则天下归往,是以为王。
若不然,则物无所归往,故称人以戒尔。
为王者当法地安静,因其安静,又当法天生化,功被物矣,又当法道清静无为,忘功于物,令物自化。
人君能尔,则合道法自然。
义曰:
道职生成,天职包覆,地职厚载,而乾坤之象着,品物之形列。
王居其间,行道之化,顺天之时,法地之宜。
民则安静而自理,生化而有常,清静而无扰,合大道自然之理也。
疏:
言道之为法自然,非复仿法自然也。
若如惑者之难,以道法仿于自然,则是域中有五大,非四大也。
又引《西升经》云虚无生自然,自然生道。
则以道为虚无之孙,自然之子。
妄生先后之义,以定尊卑之目,塞源拔本,倒置何深。
义曰:
疑惑之人不达经理,乃谓大道仿法自然,若有自然居于道之上,则是域中兼自然有五大也。
又以道为自然之子,无为之孙,皆为妄见。
疏:
且尝试论之曰:
虚无者,妙本之体。
体非有物,故云虚无。
自然者,妙本之性。
性非造作,故曰自然。
道者,妙本之功用,所谓强名,无非通生,故谓之道。
约体用名,即谓之虚无、自然、道尔。
所以即一妙本,复何相仿法乎?
则知惑者之难,不诣乎玄键矣。
义曰:
键,关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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