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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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合同订立分为()、()、(),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
2.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是()、()。
3.违约金的根本属性是其(),此外还具有()。
4违约金可分为()违约金和()违约金。
二、单选题
1.甲、乙两公司于9月10日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12月10日前完成为甲公司加工一批专有机器配件的任务。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同时签订了一份定金担保合同。
9月12日甲公司将机器配件的毛坯交给乙公司,9月15日甲公司将定金汇给乙公司。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
A.9月10日B.9月12日C.9月15日D.12月10日
2.我国对经济合同争议的处理实行( )
A.一裁两审制 B.或裁或审制 C.只许仲裁 D.只许诉讼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B.要约寄出的时间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D.承诺返回的时间
4.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定合同的要约信函。
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名该要约作废的传真。
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名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
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6.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
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7. 在下列合同中,( )合同是可变更的合同。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
C.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8.法律规定合同的诉讼有效期为2年。
若某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到20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该事由持续5个月,则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尚有( )。
A.9个月 B.6个月 C.4个月 D.2个月
9.下列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 D.收养合同
10.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可撤销合同
11.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显示公平的合同 B.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C.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是()。
A.继续履行 B.赔偿损失 C.停止侵害 D.采取补救措施
13.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侵权之债 B.合同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14.合同订立时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履行时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按照()履行。
A.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B.履行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D.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15.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并且自()时解除合同。
A.通知发出 B.通知到达对方 C.通知被对方同意 D.仲裁机构做出裁决
16.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具有地域管辖权的是()。
A.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D.被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1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诉讼时效期限是()。
A.1年 B.2年 C.4年 D.20年
1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由()承担。
A.第三人 B.债务人 C.第三人或债务人 D.第三人和债务人连带
19.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受到5万元的损失时,对方及时采取了减损措施,支出费用为1万元,但仍未能终止损害,工程实际损害费用为7万元。
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额为()万元。
A.5 B.6 C.7 D.8
20.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下列选项中发包人可以不补偿承包人损失的是()。
A.建设资金未能按计划到位的施工暂停
B.发包人改变项目建设方案的工程停建
C.传染病流行导致施工暂停
D.征地拆迁工作不顺利导致施工现场移交延误
三、多选题
1.合同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 )
A.建筑物B.工资表C.劳务行为
D.建设资金E.工程量F.构筑物
2.经济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 )
A.定金 B.保证金 C.抵押 D.留置权 E.保险 F.预付
3.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
”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
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
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对立且相对独立的概念,两者区别表现为()。
A.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
B.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C.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约定履行。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必须按约定履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撤回,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表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5.属于经济合同示范性条款的是( )
A.标的B.价款C.质量D.签证条款E.违约责任F.仲裁条款
6.在下列情形中,构成缔约过失并承担过失责任的有()
A.甲公司和乙公司商约于1999年12月24日在北京新世纪饭店商务中心面谈签订合同事宜,结果乙公司从济南赶到世纪饭店,而甲公司因其它原因而没来。
B.甲答应可以将某些物品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卖给乙,在乙前来洽谈之前已将货物售出,但未及时通知乙,致使乙徒劳往返。
C.甲从广告中得知乙处有某物出售,当赶到乙处洽谈时,乙的货物已经出手。
D.甲有栋临海的别墅,靠窗观赏海的风景感觉极佳,但甲知道马上有一开发商在其前面要建一高大的建筑物,这将挡住其观海的视线,甲遂以高价出售给想要凭海临风观赏大海风景的乙,并未告知详情,乙买下别墅后一年,一栋高大的建筑物拔地而起。
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即( )为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A.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B.主体不合格
C.没有经工商局鉴证D.内容不合法
E.没有经公证处公证F.无效代理
8.无效经济合同的财产后果,可按( )
A.追究违约金B.返还财产C.赔偿损失D.追究处罚金E.追缴财产
9.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有( )
A.对方过错B.国家计划调整C.自然灾害
D.货物的自然损耗E.合同涉及的第三人违约所造成的债务人违约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2.《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下列选项属于无效合同的条款有()。
A.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
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是()。
A.订立合同过程中有重大误解 B.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C.订立过程中显示公平
D.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变更合同的是()
A.显示公平合同 B.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C.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1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没有其他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可以借鉴,下列处理原则正确的是()。
A.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双方共同负担
C.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D.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E.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四、问答题
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
2.简述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三者的区别和联系。
3.试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谈谈你对预期违约的认识。
5.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6.论述完全赔偿原则。
五、案例分析
1.案例:
兴发粉丝厂起诉通发实业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
兴发粉丝厂
被告:
通发实业总公司
案由:
口头购销合同价款纠纷
1994年5日,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称:
我厂因生产绿豆粉丝,急需原料绿豆,遂派业务员丁某到被告处联系购买绿豆事宜,我厂业务员丁某与被告业务经理于某口头商定,被告向我厂出售一等绿豆2万斤,每斤价格0.58元,合同订立后10日内到被告仓库验货后付款。
合同订立后,我厂经理及业务员丁某携款到被告处验货,双方对货物质量均无异议,但在结算时,被告却要求我厂按每斤0.65元的价格付款,我厂坚持要求按每斤0.58元的价格付款,不同意按每斤0.65元付款,被告便拒绝履行交货义务。
故我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每斤0.58元的价格收受货款,同时履行交货义务。
通发实业总公司辩称:
我公司从未提出按每斤0.58元的价格出售绿豆给原告,当时双方协商的是二等绿豆,每斤售价0.55元,一等绿豆,每斤售价0.65元,原告不按双方已经协商议定的价格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原告,而不是我公司。
问题:
对因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是认定为合同未成立还是合同成立但合同无效?
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解决?
2.原告与被告于某年1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普碳钢盘圆正品1000吨的合同。
合同规定每吨价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该年6月30日,交货地点为S市火车站。
合同第4条规定:
“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甲方(即原告)应向乙方(即被告)预付5万元。
”第5条规定:
“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年2月1日与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订立了向第三人销售500吨普碳钢盘圆正品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500元,交货期为该年7月5日。
同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5万元,至同年6月30日,被告未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至同年8月1日才提出交货,因此时该种货物价格已降至每吨1000元,第三人拒绝接受原告拟交付的货物,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原告遂向被告提出拒绝收货,并在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代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利润损失30万元及各种费用损失,按合同条款第5条支付违约金。
如果你是法官,你对各项要求如何处理?
答案:
一、填空题
1.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书面形式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3.制裁性;补偿性4.约定法定
二、单选题
1.C;2.B;3.C;4.A;5.B;6.C;7.C;8.C;9.D;10.B;11.D;12.C;13.B
14.D;15.B;16.C;17.C;18.B;19.D;20.C
三、多选题
1.ACD;2.ABCD;3.AD;4.ACE;5.;ABCE6.ABD;7.BDF;8.BCE;9.ACD;10.BCD
11.ABCD;12.BCDE;13.BDE;14.ABC;15.ACDE
四、问答题
略。
五、案例分析
1.就本案实际情况而言,该口头购销合同并未成立,而非无效或有效。
原因在于: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诚然,当事人成立合同,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否则合同就变成了一纸空文,而且对于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来说,一旦成立就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确实没有区分成立和生效的必要。
但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确实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上,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必须具有双方以上的当事人;(2)必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换言之,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而就合同生效而言,只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行,还必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本案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并未达成一致,而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该合同并不涉及到其效力问题,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才能确认其效力,合同尚未成立,谈不上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方式。
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方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
可见,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合同的成立,是判定合同生效或无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达成协议,合同尚未成立,根本就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所以认定其有效或无效都是不正确的。
本案另一个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是承办本案的法官对这起纠纷的处理方法,严格说来,本案是一起合同未成立的纠纷,法官当然可以采取一种十分省事的处理方法,判决宣告该口头合同没有成立,被告不负交付绿豆义务,原告不负付款义务,因协商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这样判决,法官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却造成了原告、被告双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协商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而且这种作法消灭了一宗交易而不是促成了一宗交易,这对整个社会来讲是一种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目的。
基于合同法鼓励交易、促成交易、减少交易成本的原则,本案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判决该合同没有成立,而是在调取了一等绿豆市场零售价格的证据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实际上,法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促使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价格条款达成合意进而使该合同成立的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官通过促成该合同的成立进而促成交易、减少交易成本的过程,法官的这一作法是符合合同法的价值目标的,也是十分难能可贵和特别值得借鉴的。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合同未成立的纠纷,法官不应当只是简单地宣布合同未成立,对于此类纠纷,法官可以采取下述办法解决:
(1)首先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促成合同成立;(2)如果经过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合意,法官则以判决的形式认定合同未成立,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调处纠纷,而且也促成了交易,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的。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口头合同并非有效、无效,而是未成立,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完全正确。
2.
(1)在本案中,被告延迟交货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延迟交货以后,原告一再催促,被告托延至8月1日才提出提交货物,在此时货物价格已下降,因此被告的继续履行已对原告没有意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出拒绝收货、解除合同的要求是合法的。
(2)合同中规定的先行给付的货币究竟是定金还是预付款一定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如果当事人没有作规定的,原则上只能作为预付款,不能视为定金而适用定金罚则。
(3)由于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应先执行违约金条款,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再考虑
违约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依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
被告自7月1日至8月1日共逾期交货30天交货,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30天×(120万元×0.1%)=3.6万元。
另外,由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应对第三人负违约金支付的责任。
(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利润损失是不合理的。
应为原告与第三人进订立了出售500吨钢材的专守合同,另500吨钢材尚未找到买主,原告仅赔偿500×300元=15万元的利润损失是有根据的。
由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并存的情况下,违约金数额已转化为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故本案中,被告应赔偿的数额为15-3.6=11.4万元。
(5)对原告的各种费用支出如果是为了获取利润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那么在赔偿损失后就不应再赔偿这些费用的损失。
因为该费用是为了获取利润必须支付的代价,并可通过利润的取得而获得必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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