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开招租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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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开招租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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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开招租规则
房屋公开招租规则
一、竞租人在提交报价文件前,应当:
1、仔细阅读本次招租的《房产公开招租信息》,并接受该信息的全部条款。
2、仔细阅读本《招租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的全部条款。
3、仔细阅读本次招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廉政承诺书》、《承诺函》并接受以上文件的全部条款。
二、竞租人自行查看现场及周边情况,准备竞租保证金,做好报名、投标报价准备。
三、竞租保证金
1、竞租人或单位应在竞租保证金缴交截止日前(即2019年6月17日15:
00前)将竞租保证金直接缴至招租人开户行账户。
2、报价公布后落选的,招租人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返还竞租保证金(竞租人为个人的,返还时需提供储蓄卡开户银行名称及卡号;竞租人为单位的,返还时需提供收款收据及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获得承租资格的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为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及首年第一期的三个月租金。
3、竞租保证金缴交账户
开户名:
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
厦门农行滨北支行
账号:
13115
4、缴交竞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1)不接受到我司现场缴款,只能到银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款。
(2)(单位)缴交竞租保证金以现金方式缴款时,请在现金缴款单写明竞租单位名称“款项来源”一栏中写“竞租地址的竞租保证金”(注:
竞租单元号应填写完整),并在现金缴款单背面注明退还竞标保证金时竞租人收款的银行卡号、开户行。
(3)(个人)缴交竞租保证金可用个人银行卡转账缴款,缴款只需到发卡银行填写进账单即可。
进账单的资金用途写“竞租地址的竞租保证金”(注:
竞租单元号应填写完整)。
4、竞租报价方式及竞租文件要求
1、竞租人应当以书面报价文件的方式向招租人报价。
2、竞租人应将报价单、竞租文件密封于信封内,信封封面应注明竞租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及单元,并于公布报价当天到指定地点交给招租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送达视为无效报价。
3、竞租槟榔西里车库2号(槟榔西里146-52)、振兴大厦一楼西南侧的报价单及竞租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单位)竞租的,均需提交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竞租保证金银行缴款单据等复印件,(若有)投标代表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上所有文件或复印件须竞租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个人)竞租的,均需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个人征信等级报告、竞租保证金银行缴款单据等复印件,以上所有文件或复印件须竞租人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4、竞租长青市场7号摊位、长青市场9号摊位的报价单及竞租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单位)竞租的,均需提交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竞租保证金银行缴款单据等复印件,(若有)投标代表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上所有文件或复印件须竞租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个人)竞租的,均需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竞租保证金银行缴款单据等复印件,以上所有文件或复印件须竞租人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5、
(1)竞租槟榔西里车库2号(槟榔西里146-52)、振兴大厦一楼西南侧的报价单,范本详见附件。
报价不得低于起租标准,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并写明经营业种。
(2)竞租长青市场7号摊位、长青市场9号摊位的报价单,范本详见附件。
报价不得低于起租标准,最高报价不得高于竞租底价的20%。
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并写明经营业种。
6、廉政承诺书、承诺函。
竞租人提交的廉政承诺书和承诺函应与附件的范本一致。
承诺函需由竞租人本人(竞租人为单位时为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竞租人为单位时并加盖公章。
7、竞租人参加本次竞租的,需准备2套报价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内送到提交报价地点。
五、公布报价、确定承租候选人
1、报价时间截止,招租人按公布的时间在指定地点当众开启承租意向人的报价信封,审核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现场公布所有按时送达的报价。
2、竞租槟榔西里车库2号(槟榔西里146-52)、振兴大厦一楼西南侧的:
招租人将按照有效报价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承租候选人的顺序,即将提交有效报价的全部竞租人列为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以此类推。
若报价金额最高者有两人以上,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承租第一候选人顺序,未按通知时间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资格。
低于竞租底价的为无效报价。
如只有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则该竞租人为第一候选人。
3、竞租长青市场7号摊位、长青市场9号摊位的:
招租人将按照有效报价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承租候选人的顺序,即将提交有效报价的全部竞租人列为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以此类推。
若报价金额最高者有两人以上,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承租第一候选人顺序,未按通知时间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资格。
低于竞租底价或者高于竞租低价20%以上的均为无效报价。
如只有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则该竞租人为第一候选人。
六、优先承租权
招租房产有原承租人或其他具有优先承租权者,可对该房产享有优先承租权。
即在租金价格相同基础上有优先承租权。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原承租人进行信用审核,有恶意违约、无故拖欠租金或存在违约诉讼等情形的原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或不得承租、续租。
1、原承租人或其他具有优先承租权者应于公布报价时到现场了解报价结果,并应在公布报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承租权,即在上述期限内原承租人或其他具有优先承租权者与招租人按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同时承租第一候选人资格自动失效;
2、若原承租人未在公布报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则视为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原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3、原承租人或其他具有优先承租权者放弃优先承租权后,由承租第一候选人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招租人收回该租赁房产交予招租人之后三个工作日内。
七、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若承租第一候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该候选人自动放弃本次承租资格,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租人可选择重新组织招租,亦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招租人将第二候选人的报价告知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可以在接到招租人告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承租权,即按承租第二候选人的报价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若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承租第二候选人可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此类推。
八、若在招租人过往公开招租中,竞租人有违背公开招租规则,违规拆建租赁物、破坏租赁物,租赁期间不缴纳或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违反租赁合同等不良记录的或存在各种违法行为的,招租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此类竞租人的竞租资格。
九、承租意向人参与公开招租活动过程中,均应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单位书面授权代理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
十、公开招租结果(获得承租资格的竞租人名单)将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在厦门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网站上,不在另行通知。
十一、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对本规则享有最终解释权。
招租人:
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二楼东南侧
电话:
厦门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网址:
也可登录特房集团网房屋租赁版块查询查看。
廉政承诺书
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是贵公司的竞租意向方,已知悉贵公司有关规定及管理制度,在此郑重承诺:
1、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2、决不给予贵公司(招租人)、招租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成交机会。
3、不采取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获取成交资格。
4、不向贵公司(招租人)、招租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虚假文件、采用虚假方式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成交。
5、尊重和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若违背上述承诺,致使贵公司利益受损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自处分确定、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本人自愿承担贵公司的违约金,贵公司有权没收本人/本单位缴交的竞租保证金。
特此承诺,自愿约定责任无期限。
竞租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承诺函
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
我单位/本人(地址,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已详细了解到贵司关于公开招租地址位于,资产出租面积:
㎡,根据《房产公开招租信息》和《房屋公开招租规则》。
我单位/本人自愿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并在此前提下参加竞租。
现承诺如下:
若我单位/本人获得承租资格,我单位/本人保证在本次公开招租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招租文件中的租赁合同条款内容与贵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若我单位/本人未能按期与贵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贵司有权将承租资格授予他人,并没收我单位/本人缴交的竞租保证金。
特此承诺。
竞租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
时间:
年月日
报价单
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
我单位/本人对资产,出租面积:
㎡的该资产及周边情况己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资产,租金报价金额为每月人民币(¥),经营业种为:
。
竞租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号:
厦员当资产部租()第号
甲方:
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二楼东南侧
乙方(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签署时间: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以公开竞价方式对区路(街、巷、里、村)的房屋(以下简称“承租房屋”)进行招租,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为乙方中标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
;
2、房屋建筑面积:
m2;
乙方在充分了解了该租赁房租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权属、设备、管线布置、结构布局等)后自愿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优惠租期
一、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限为年。
二、优惠租期的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优惠租期内,房屋租金优惠计收,车位使用费(如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不变。
如本合同由于乙方的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乙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B.乙方违反合同或存在其他行为,导致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则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它权利的前提下,视为乙方自始不享有前述优惠租期,乙方须立即向甲方按优惠租期期满后次月的租金标准补交该等期间的所有房屋租金。
第三条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保证该房屋仅作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不得从事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气味、噪音污染或排放油烟、污水污物等不良影响的行业,房屋经营前乙方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审核手续。
第四条租赁费用、履约保证金
一、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包含房屋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双方一致同意按照附件1约定的方式计算租赁费用金额。
(二)租赁费用支付方式:
租金按季度为一期结算,第一期租金从乙方缴纳的竞租保证金扣除,竞租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第一期租金的,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不足部分,除第一期租金外,乙方须于每期到期前5日内预先缴付下期的租金。
甲方收到租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向甲方领取发票。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详见附件1。
二、履约保证金
(一)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期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如竞租保证金支付首期租金后,不足以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则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不足部分。
如乙方未按规定交纳且逾期超过5日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返还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如竞租保证金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仍有余额,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须提供书面退款申请(含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并加盖公章或者签字)和收款收据(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签字)。
(二)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直接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但甲方应在直接扣除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双方特别约定:
本条款不构成对甲方主张权利方式的限制,即甲方并无必须或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之义务。
(三)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扣款通知的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履约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四)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按约定要求交还租赁房屋,且双方就租赁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申请后30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若乙方未按时交还租赁房屋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则甲方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或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未付的所有款项及违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不足部分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实际发生的水费、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直接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收费单位缴纳。
除上述特别约定外,乙方应及时足额地向有关单位缴纳其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租赁房屋交付及交还
一、租赁房屋的交付
(一)甲方应前向乙方交付承租房屋,因乙方原因未按本条约定时间交付的,视为已交付。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进行租赁房屋的交付,并由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甲乙双方联系人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即认定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
因乙方原因未按本条约定时间交付的,视为已交付。
双方对租赁房屋进行交接时,应对房屋质量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共同清点、验收,共同对该房屋的交付现状、设施设备情况进行书面确认。
二、租赁房屋的交还
(一)乙方须于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并办理相应工商、税务等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将注册在租赁房屋的经营实体移出或注销。
(二)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结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租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租赁房屋交还前,乙方对租赁房屋内属其所有的且尚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清运(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予以保留的除外),同时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属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因移除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至原状或甲方认可的状态;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此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装修、户外广告设置
一、租赁房屋的装修
(一)乙方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
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若乙方确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装修设计与图纸应事先报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仅对装修设计与图纸是否影响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是否会造成甲方损失进行审查,乙方应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且在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因上述行为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如果乙方的装修设计与图纸在安全、质量、外观、消防等方面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标准,经政府管理机关要求整改的,乙方应当予以改正。
承租房屋的装修费用及与房屋装修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三)若甲方对承租房屋所在片区水电线路、房屋等进行统一改造、装修,乙方承诺无条件配合,若乙方经营需要,可对租赁房屋内的水电表进行增容,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书面同意,方可向相关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户外广告设置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乙方设置户外广告或广告设置方案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自行办理广告设置的相关审批手续,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使用、修缮与管理
一、租赁房屋的使用
(一)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二)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从事影响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的行为。
二、租赁房屋的修缮与管理
(一)租赁期间,承租范围内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若乙方不维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二)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承租范围内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以外部分和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可使用及良好状态。
乙方并需在租赁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对房屋及其内部进行不时的维修保养、粉饰以保持房屋及其内部的整洁美观。
乙方须在租赁房屋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在房屋受伤,或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房屋内的水管通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它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单位。
(三)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承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应予以协助。
(四)乙方应妥善使用其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未做好相应的防护或减损措施导致的除外),但乙方负有及时通知甲方的义务;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坏范围扩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扩大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转让、抵押、转租与征用
一、租赁期间,甲方转让租赁房屋,应于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乙方的该项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得撤销。
二、租赁期间,甲方转让租赁房屋时应对受让人说明本租赁合同的存在,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人,并自转移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因该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由乙方与第三人自行解决。
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分租、转租或变相转租、分租(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作等形式)。
除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外,甲方的沉默、不作为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行为均不应推定为甲方同意乙方转租。
乙方擅自转租的,即使甲方未在转租后六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均不应视为甲方同意转租,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擅自转租的行为构成违约。
四、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承租房屋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五、租赁期满前,若承租房屋重新进行招租。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拟定的招租规则行使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至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此书面申请,否则认定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六、租赁期间,若租赁房屋因国家建设项目需要或其他任何原因需被征用征收等,甲乙双方同意本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照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租赁房屋消防安全遵守事项
一、乙方承租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的经营场所生产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盗等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二、乙方系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及其相关经营行为的安全责任人,乙方应保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有责任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并承担该租赁物内发生的或因乙方经营行为或其他第三方导致的一切事故的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乙方系租赁物范围内所有经营场所、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施、经营设施等)的直接管理人、乙方对上述租赁范围内的一切设施设备负有维护和安全保障义务。
若因乙方日常检查不到位、操作失误、未尽提示义务等非甲方原因出现安全问题或事故的,概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乙方全面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或甲方的不定期安全检查工作。
(二)乙方经营场所内专用消防通道、各种出入口,不允许占用、阻塞、反锁,营业时间要始终保持畅通无阻;通道出口处要安装逃生指示灯标志,如有安装各种报警系统、灭火喷淋系统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灵敏、有效。
(三)乙方接收使用租赁房屋前,应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租赁房屋的出入口、通道、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汇报。
乙方接收(含视为移交)租赁房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并承担有关的责任。
(四)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三合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楼道内用火和在出租房屋及楼道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及危险化学用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确保走廊、通道畅通。
如因乙方未能遵守有关规定、存在上述禁止行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五)若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用品、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若乙方未能按有关规定配备、落实的或因此而引发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利用该房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理消防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等资料,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证件,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承租房屋的,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租金。
(二)因承租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问题或因甲方未履行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维修保养义务,导致乙方或第三人发生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三)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国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
2、发生不可抗力。
(四)租赁期间,甲方若因改制、经营环境变化等原因,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剩余租赁期的租金及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该承租房屋,若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或变相买卖使用权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房屋租赁用途;
3、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违法经营的;
5、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超过30日的;
6、租赁期间,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未赔偿的;
7、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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