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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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文件管理序列号:
[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 址:
负责人:
电 话:
传真:
邮编:
(以上各方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
2、乙方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从事金融业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顾问服务经验。
。
3、因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协助甲方进一步开拓市场及业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对下述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恪守和执行。
第1条服务内容及方式
1.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如下财务顾问服务:
(1)向甲方推荐优质项目方,该等项目方具有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为其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融资的需求,并协助甲方就其中相关事宜与项目方进行沟通、谈判并促成双方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
(2)为设立及发行信托计划,协助甲方对项目的进行调查、分析,为甲方推荐专业机构。
甲方如另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另行支付;
(3)基于信托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助甲方同项目方进行沟通与谈判,最终确定整体融资方案以及其中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
(4)受甲方委托,作为居间人,帮助甲方向机构客户和私人客户推荐信托计划(非代理销售);
□(5)为信托计划提供信托资金代理收付服务。
□(6)担任信托计划的保管人。
(7)乙方专门成立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服务。
(8)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如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则甲方应于乙方提交该等书面工作成果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书面工作成果原件返还给乙方。
1.3乙方在提供本协议第1.1款第5项和第6项服务时,甲、乙双方应另行签定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及/或保管协议,该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应以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1.4乙方在提供本协议第1.1款第4项和第5项服务时,只负责帮助甲方向机构客户或私人客户推荐信托计划,不负责代理销售信托计划,甲方也不得要求乙方代理其销售信托计划。
乙方不承担任何与信托计划相关的实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声誉风险、收益风险、资金风险、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投资风险等)。
1.5乙方可根据甲方委托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以及甲方的实际需
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2条服务期限
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财务顾问的服务期限自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止。
第3条财务顾问服务费用
3.1双方一致同意,就乙方为甲方就信托计划提供的本协议第1.1款项下第1项至第4项以及第7项、第8项服务而言,甲方按照下述第
(1)项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
(1)甲方应根据信托计划融资进展程度分阶段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双方约定按季支付服务费用,支付日为每季末月的23日,甲方每季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为每季实际非房地产类信托融资额×3‰+房地产及平台类信托融资额×2‰。
(2)如乙方已完成本协议第1.1款第1项服务,即项目方与甲方就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为项目进行融资的事宜已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甲方应在该合作协议签署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若信托计划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最终截止日”)前成功设立发行,则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成功发行日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人民币____万元。
3.2甲方应将本协议第3.1款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费的支付至以下指定账户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为:
账户名:
_单位顾问咨询业务收入
账号:
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
3.3就乙方为甲方就信托计划提供的本协议第1.1款项下第5项及第6项服务而言,甲方应根据相应的信托资金代收付协议以及保管协议中的具体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3.4上述财务顾问费包括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发生的工作费用,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复印、邮递、通讯费以及其他工作费用,但不包括支付专业服务机构的评估费、律师费、顾问费等费用。
3.5乙方已经依据本协议提供相应财务顾问服务的,甲方不得提前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财务顾问服务费。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5.1甲方提前单方终止本协议;
3.5.2甲方解除与乙方推荐客户签订的信托相关合作协议。
第4条甲方的权利
4.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1款项下选择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5条甲方的义务
5.1甲方应根据财务顾问服务的需要,按照乙方书面通知及安排,对本协议约定财务顾问服务所涉业务提供评估、咨询、法律审查、财务审查等专业服务的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配合。
5.2根据本协议第1.2款,对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交的工作成果予以确认。
5.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不会引起任何与第三方的法律纠纷。
5.4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全部财务顾问服务费用。
第6条乙方的权利
6.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
6.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顾问服务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6.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顾问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人员、与甲方相关人员会见等。
第7条乙方的义务
7.1乙方应以行业公认的工作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时、全面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
7.2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乙方应尽快审核,对所缺文件资料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向甲方通报并积极协助甲方解决。
7.3乙方保证将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顾问服务活动。
第8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8.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对协商、订立及履行本协议,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8.2甲方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为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且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乙方应有权要求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履行本协议。
8.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其任何现有承诺、许可或义务(无论是合同性质的还是其他性质)或任何中国法律。
8.4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向乙方提供的与财务顾问服务相关的材料和文件是完整、真实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乙方不负责审查或证实甲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5甲方并非任何债权人会议、清算或破产程序的对象,并且亦不存在旨在将其置于接管人控制之下的任何措施。
第9条独立性判断
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所作出的任何决策均视为甲方依据其独立判断作出,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通知与送达
10.1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或邮寄方式按照本协议中注明的各方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
10.2除非有证据证明通知已在较早时间收到,否则一份通知应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适当送达:
10.2.1通过专人递送的,将通知送抵另一方在本协议中注明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10.2.2通过快递公司递送的,则在投寄之后第三(3)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10.2.3通过传真发送的,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11条保密
11.1保密信息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尚未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下列任何专有信息: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一方或项目的信息以及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
11.2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应当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事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
11.3本协议第11.2款不适用于一方在下列情况下的披露保密信息:
11.3.1另一方书面同意该等披露或使用;
11.3.2为公众普遍知悉的信息,且并非因为另一方违反任何保密义务导致公众知悉该等信息;
11.3.3向一方的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披露保密信息(该等人员因职务要求需要知悉保密信息);
11.3.4一方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双方披露本项目相关信息,但前提是作出此类披露前,一方应先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并考虑到另一方对披露时间、披露内容和作出或发送披露的形式方面的合理要求;
11.3.5为了就项目向一方专业顾问寻求意见之目的,向该等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披露是必要的,而且甲方确保该等顾问遵守本条的规定。
11.4如果任何一方泄露保密信息致使被泄密方受到经济损失,或致使其他第三方受到损害的,泄密一方应当向被泄密方和遭受损失的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第3条的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的,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总额万分之六的滞纳金,直至甲方向乙方付清上述费用为止。
12.2如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8条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费总额赔偿乙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12.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履行延迟或履行不能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约定顾问服务的,乙方扣除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后,将乙方实际收到的财务顾问服务费的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乙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第13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及由于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事项(无论是合同、侵权或任何其它事项)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13.2如果发生与本协议或其任何附件的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3如果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开始协商之后的三十(30)日内,争议仍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附则
14.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的,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4.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14.4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或提前终止后,第10条(通知与送达)及第13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仍继续有效。
协议终止不影响一方截至终止之日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4.5本协议项下采用□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不适用的,在□内打×。
14.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于。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附件二确认函
附件一确认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方与贵行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协议》”),贵行受我方委托,向我方提供《协议》项下约定的顾问服务。
我方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行提交的如下工作成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特此确认贵行已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了相关义务。
姓名:
职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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