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 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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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试行)
主编单位: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
198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3.1.10
名 称
比 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第4.0.5条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
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
第5.2.2条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 表5.2.2
病人
设施标准
最高用水量(升/日)
小时变化系数
每病床
集中厕所、盥洗
50~100
2.50~2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100~200
2.50~2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200~250
2.50~2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250~400
2
门急诊病人
厕所、洗手池
15~25
2.50
注:
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第5.2.3条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热水用水量 表5.2.8
病人
设施标准
65℃用水量(升/日)
每病床
集中厕所、盥洗
30~60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60~120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120~150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150~200
门急诊病人
洗手池
5~8
注:
本表所列热水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热水用水。
第5.2.9条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
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
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
第三节 采暖和空调
第5.3.1条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条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2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表5.3.2
用 房 名 称
计算温度℃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
18~20
病房、病人厕所、治疗室、放射科诊断室
18~22
儿科病房、待产室
20~22
病人浴室、盥洗室
21~25
手术室、产房
22~26
第5.3.3条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
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第5.3.5条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护空气正压。
第5.3.7条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度宜为≤0.2m/s。
第5.3.9条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1m/s左右。
第四节 电气
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第5.4.4条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5.4.5条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规定。
照度推荐值 表5.4.5
用 房 名 称
推荐照度(LX)
病房、监护病房
15~30
候诊室、病人活动室、放射科诊断室、核医学科、理疗室
50~100
诊查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值班室
75~150
手术室、CT诊断室、放射科治疗室
100~200
夜间守护照明
5
第5.4.6条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生眩光。
第5.4.8条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0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第5.4.9条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装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第5.4.10条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机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第5.4.11条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第五节 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第5.5.1条供氧管道应采用紫铜管明设,铜焊或银焊焊接;穿过梁和墙时,应采用套管。
第5.5.2条供氧管道不得与电缆、电话线和可燃气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管道沟内;并应单独接地。
第5.5.3条吸引管道采用镀锌钢管,宜明设;坡向总管和缓冲真空罐的坡度不应小于3‰。
,并应避免上升坡度,否则应在管道低处转折点设小型集污罐。
第5.5.4条系统供氧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吸引真空泵应有备用泵及自控装置。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
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入口处以外
供应与准备
术后监护
一般手术
无菌手术
洁净手术
废弃物
家属等候处
石膏室、
会议会诊室
换鞋处、衣帽领发处、更衣室、浴厕
敷料制作室、洗涤室、杂物贮藏室
护士室、医生休息室、
值班室
麻醉室、麻醉器械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
苏醒室、
术后监护室
一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洗手室
无菌手术
室洗手室
洁净手术室洗手室
污物室
污染区
半清洁区
清洁区
无菌区
污染区
附录二 核医学科洁污分区
核医学科洁污分区表
分区
用房名称
清洁区
登记室、等候处、诊查室、非活性实验室、办公室、资料室、贮藏室
中间区
功能测定室、候诊处、扫描室、γ照相机室、计量室
污染区
卫生通过室、贮源室、分装(源)室、标记室、高活性实验室、中活性实验室、低活性实验室、动物实验室、洗涤室、注射室、治疗病房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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