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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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例
生命高于一切
安全先于一切
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监察奖惩条例
汇编
二0一一年三月
安全监察奖惩条例
汇编
主编:
贾波
副主编:
樊剑宏
编写人员:
李强裴学勇燕飞孙红伟
郝晓辉史永贵杜士俊雷建中
李建东程建康卫旭红郭中虎
郭劲松樊贵锁
主审:
刘平
责任主编:
史国平
责任校对:
刘平
封面设计:
刘平
前言
《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奖惩条例汇编》是在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广大职工大力支持下,于2011年首次以本公司整理成册。
本《汇编》是依据近几年来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资源整合、机械化普及、产能提升拨云见天实现跨越转型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中结晶而成。
对我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操作性较强。
沁源县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各大煤矿转型可持续发展,科学管理、精细管理、成效显著。
形成了比、学、赶、超,走出去、引进来的良好发展势头,对我公司启发颇大,因此,我曙光煤业有限公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紧紧依靠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切实推行质量标准化建设,把安全工作视为首要任务来抓。
《汇编》侧重安全管理奖惩方面的整理,其目的意义就是在安全管理方面实行关口前移,筑起安全第一道防线,最终实现全年安全生产“0”事故的目标。
我公司安全监察奖惩条例虽然整理成册,若和其它兄弟单位汇编媲美差距依然很大,但毕竟是立足本公司实际,是本公司多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结晶。
象征着我公司安全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发展的轨道,对强化安全管理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难免出现疏漏,希望广大职工谅解,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提出科学合理化建议,以便我们不断补充完善。
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三月
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经理题词-----
绷保
紧安
安全促
全唱生
之好产增
弦安效
全益倡
之和
调谐
刘平
二0一一年三月
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
“入井十不准”
一、未经岗前培训不准入井;
二、携带烟火、易燃物品不准入井;
三、不佩带安全帽、自救器、定位卡、入井卡不准入井;
四、穿化纤衣服不准入井;
五、酒后不准入井;
六、不经检身不准入井;
七、心情不好,休息不到不准入井;
八、新工人没有老工人监护不准入井;
九、非本矿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井;
十、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不准入井。
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宣)
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
赋予职工“十项权利”
1、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有权不上岗;
2、井下作业点有特殊变化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有权不作业;
3、对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4、安全员、瓦斯员没有提前进入作业面检查顶板支护和瓦斯情况,有权不进入工作面;
5、工作面瓦斯超限,有权离岗出井;
6、设备安全保护不齐全,有权拒绝操作;
7、对威胁安全生命的地点,有权不经批准,立即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地点。
危险地点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障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8、跟班七长、科长、队长、班长、组长以上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有随意脱岗现象,有权离岗出井,并进行举报。
9、现场没有交接班或跟班管理人员、队长,没有接班检查,有权拒绝生产。
10、对于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行为和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
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宣)
目录
一、前言
二、经理题词
三、职工入井十不准
四、赋予职工十项权利
五、安全监察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严重三违和处罚程度
第三章:
违反职工行为规范认定和处罚
第四章:
三违认定和处罚
第一节:
采掘支护
第二节:
机电运输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四节: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
第五节:
安全管理
第五章:
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基础,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在处罚上坚持以“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一视同仁、一查到底、重处重罚、连带责任、停工培训”的原则。
第二条:
凡曙光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如有违犯,不论职务高低、贡献多少、年龄大小,一律按本条例有关条款严格执行。
第三条:
凡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不含重伤)事故的单位,下浮当月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0%,全矿干部职工本年度安全奖金全部扣除,涉及管理人员,分别给予安全副矿长10000元的处罚;安全指挥中心主任10000元处罚;其它副矿长6000元处罚;安全科长5000元的处罚;督查科长5000元的处罚;其它科长3000元的处罚;分管副矿长8000元的处罚;跟班副矿长8000元的处罚;跟班科长5000元;包面副矿长8000元的处罚;包线科长5000元的处罚;跟班安全员1000元的处罚;跟班督查员1000元的处罚;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10000元的处罚;事故单位安全第二责任人(副科长、副队长)5000元的处罚;跟班队长5000元;跟班班长3000元的处罚,并予以辞退事故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凡年度内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下浮当月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0%,全矿干部职工当月安全奖金全部扣除,涉及管理人员,分别给予安全副矿长5000元的处罚;安全指挥中心主任5000元处罚;其它副矿长3000元处罚;安全科长2000元的处罚;督查科长2000元的处罚;其它科长1000元的处罚;分管副矿长5000元的处罚;跟班副矿长5000元的处罚;跟班科长2000元;包面副矿长5000元的处罚;包线科长2000元的处罚;跟班安全员500元的处罚;跟班督查员500元的处罚;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事故单位安全第二责任人(副科长、副队长)3000元的处罚;跟班队长3000元;跟班班长2000元的处罚。
并予以辞退事故单位带班队长、班长。
第五条:
凡年度内月发生两次重伤以上或三次重伤事故,分管安全的安全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科长、督查科长除按上述第三、四条处罚外并予以辞退。
第六条:
凡年度内发生各类轻伤事故的单位,处罚事故单位5000元,队长3000元、副队长2000元、带班班长2000元,安全矿长1000元;安全指挥中心主任1000元;安全科长500元;督查科长500元;包面矿长1000元;包线科长500元;跟班矿长1000元;跟班科长500元;跟班安全员、督察员各300元;其他副矿长800元,科长300元,并由安全科介入调查事故,全矿通报事故处罚,并进行内部整顿。
第七条:
凡年度内发生各类未遂事故的队组,处罚事故单位3000元,队长2000元、副队长1000元、带班班长500元,安全矿长500元;安全指挥中心主任500元;安全科长200元;督查科长200元;包面矿长500元;包线科长200元;跟班矿长500元;跟班科长200元;跟班安全员、督察员各100元;事故责任人2000元;情节严重予以辞退事故责任人,并由安全科介入调查事故,全矿通报事故处罚,并进行内部整顿。
第八条:
凡年度内职工出现严重“三违”的:
第一次给予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停工培训学习七天,考核合格安全科长、安全矿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上岗,不合格继续培训学习;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年度内达到三次“三违”的人员取消年底安全奖金分配权。
第九条:
岗位工上班期间睡岗(井下工)处罚300元;设备运行期间睡岗处罚500元,并停工培训学习三天,且连带直管领导责任罚100元。
第二章:
严重三违认定和处罚程度
第十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严重“三违”行为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作业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度认定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三违”:
1、超控顶标距作业(超过作业规程2米)的;
2、采掘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或回采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的;
3、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4、放明炮、糊炮,30米内无拐弯放炮的,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5、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6、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和微风作业的;
7、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按规定执行的;
8、严重破坏通风设施、安全设施、生产设施的;
9、井下两道正风门同时打开的;
10、私自打开密闭、栅栏或进入的;
11、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或处理重大隐患无措施的;
12、瓦检员空班漏检,不按循环图表路线检查,填写瓦斯报表弄虚作假的;
13、带电作业的、明火操作及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的;
14、甩掉电器安全保护或过流保护的;
15、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
16、打开闭锁强行送电的;
17、井下打开矿灯进行维修的;
18、斜巷提升不使用护绳,挡车器的;
19、扒、蹬、跳车、坐运输机的;
20、在倾斜巷道中,断电放飞车、溜滑轨道的;
21、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入井的;
22、偷盗火供品或矿财产(坚守自盗)的;
23、工作面超宽1m以上的(含1m)的;
24、局扇随意停开的;
25、监控装置人为损坏的;
26、人为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的;
27、未经全员培训合格,擅自安排入井的;
28、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的;
29、新开工作面未编写作业规程组织生产的;
30、擅自移动、涂改、或掩盖安全警示标志的;
31、擅自挪用或故意破坏消防器材的;
32、无措施使用输机运(皮带机、刮板机、转载机)送送材料的;
33、非专职爆破人员进行爆破的;
34、炸药、雷管不分箱运输、存放上锁管理的;
35、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
36、不按规定超挂矿车运输重型材料的;
37、掘进工作面放炮不执行规定的;
38、放炮母线不足长度以及未设置警戒进行爆破的;
39、皮带运行中更换托辊的;
40、排放瓦斯时,不执行逐级送电、逐级送风的;
41、无电铃信号或电铃信号损坏强行运行绞车的;
42、无安全措施在井下进行焊接的;
43、在电气设备2米范围内装配起爆药卷的;
44、无封泥、炮泥不足或炮眼深度不达要求进行爆破的;
45、矿车跳道、脱轨违规使用绞车牵引复轨的;
上述条款属严重“三违”,违反对责任人罚款额度均为500元,并追究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包面领导、包线领导带班领导的责任,连带责任罚款,直接领导(科长、队长、副队长)200元、分管领导100元、包面领导100元、包线领导50元、带班领导(队长、班长、组长)各100元;
第三章:
违反职工行为规范认定和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违反“职工行为规范”是依据《曙光煤业有限公司行为规范》以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度认定的。
不论后勤、生产岗位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职工行为规范”:
1、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睡岗、串岗)不执行请假制度的;
2、上班干与工作无关(聚众聊天、看电视、看闲书、电话聊天、听音乐、玩手机、玩棋牌、玩电脑、打毛衣、洗衣服、做鞋垫、吃零食、喝茶、喝酒等)事情的;
3、不按矿规定(不穿工作服、着装不整齐、不戴胸卡、披头散发、浓妆艳抹、穿高跟鞋、穿拖鞋、带家属上岗等)上班的;
4、不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班前会、碰头会、系统例会、安全例会、矿务会、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公共劳动、安全检查、机电检查、标准化检查、通风检查、大型活动)的;
5、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表格、牌板(瓦斯报班报表、瓦斯日报表、通风报表、瓦斯监控日报表、调度运行记录表、检身记录表、矿领灯发放表、便携式领用表、风机运行记录表、设备运行记录表、来人登记表、抽放泵运行记录表、雷管炸药出入库登记表、雷管炸药使用单、出入车辆登记表、入井检查表、跟值班表、隐患信息表、物品领用表、出入库登记表、打印复印登记表、来文来电登记表、发文登记表、入井人员公示牌等)的;
6、工作岗位脏、乱、差(室内杂物堆放、玻璃污垢、办公用品积尘、设备积尘大、责任区卫生差等)的;
7、上班出现不文明现象(不使用文明用语、坐姿不雅、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乱扔烟头、随意大小便、墙上乱写乱画)的;
上述条款属违反“职工行为规范”,违反对责任人罚款额度均为100元,并追究直接领导管理责任,连带系统领导100元,直接领导(科长、队长)50元罚款;
第四章:
三违认定和处罚
第十一条:
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罚款执行罚、收、存帐款分离,三重制约管理机制,均由安全科按照本年度安全监察奖惩条例条款规定或矿委会决定处罚数额开具三联罚款单,(安全科留存一联、安全指挥中心留存一联,违章人员执一联),罚款由安全指挥中心收取,以旬上交矿财务专户储存,月终三方核对账款数目,所有罚款一律年终由矿委会专题会议评审通过后,提取作为激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合理分配。
第一节:
采掘支护
第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超规定1米)作业,罚现场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
第十四条:
浮化液泵站液体超比例运行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五条:
工作面如有巷道贯通或透老空之前,必须有巷道贯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有矿管理人员、队干部盯在现场,并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十六条:
开拓工作面砌体厚度不够,充填不严实,干缝、瞎缝每平方米多于两处以上,基础不够,隐蔽工程不处理每发现一项罚施工单位300元,并返工处理;
第十七条:
综采面两个端头不按《作业规程》支护,每缺一柱罚责任人100元;每缺一梁,罚责任人100元;超前支护不足20米,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八条:
工作面不按中(边)腰线施工,造成巷道走偏,除责令返工外,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带班队长,;
第十九条:
轨道新铺设必须平直,消灭无眼道、杂拌道,轨道接口处必须上夹螺丝坚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条:
巷道破碎或压力大需维修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逐架进行,防止冒顶堵塞事故,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二十一条:
棚梁、棚腿、料石等支护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罚施工负责人300元,责任人200;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各作业点,必须有相应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开口回采面作业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并有相应的作业规程报各部、室审签后,方可生效,否则,罚技术科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因技术失误造成方位偏差问题,罚责任人300元,地测科长300元、副总工300元、总工300元;
第二十五条:
技术员确定中线,偏差10公分以上,每次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每架支护每偏差中线10公分以上的罚款100元,地测科长200元;
第二十六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锚杆支护、锚锁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锚固剂用量不足,锚孔角度不达要求,每发现一支罚责任人100元、罚班长100元;
第二节:
机电运输
第二十七条:
严禁失爆设备及不安全电缆线下井,一经检查发现,罚机电队长200元,机电矿长300元;因人为因素造成机电设备损坏,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罚责任人300元,机电队长300元,机电矿长300元,安全科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井下运输巷道照明、通信电压超过127伏,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
矿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不得存在失爆或无锁、无腊封,否则,每发现一盏,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条:
因机修工、电修工检修不到位造成损失100元以上事故,罚责任人300元,机电矿长300元;
第三十一条:
机电设备应定期检修、加油,否则,造成一次停产或损失200元以上者,罚责任者300元,组长300元,机电矿长300元;
第三十二条:
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保护,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班长50元;
第三十三条:
煤电钻不按规定使用煤综保,每发现一台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不按规定分级、悬挂不适当,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监控装置不按规定调试、维护罚监控主任300元,移动或吊挂不及时?
发现一次罚监控管理员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机电设备不按规定上台挂牌,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三十七条:
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必须灵敏可靠,发现一次失灵罚责任人300元,机电队长200元,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安装不到位,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
主井筒要设置灵活可靠的防跑车装置和挡车器,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者100元,不使用挡车器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九条:
运输巷行车行人或同向推车间距不达30米,罚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50元,;钢丝绳出现断丝处理不及时,罚班长100元,队长200元;
第四十条:
因责任心不强或故意造成跑箱断绳,每有一次罚当班绞车司机500元,带班班长300元,队长300元;
第四十一条:
绞车司机工作时间脱离岗位,每次罚款100元,在绞车运行中离开岗位罚款100元,罚班长100元;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开机不按信号或无信号开机罚责任人100元,班长元50;
第四十三条:
绞车司机无检查钢丝绳、绞车运行,交接班记录,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
刮扳机、皮带机、运行中司机擅自脱岗,罚责任人100元,班长100元;
主提升绞车坚持使用各种保护,不使用罚责任人100元,保护安设不齐全缺一项罚机电队长100元;
第四十五条:
严禁跨越皮带运输机、乘坐皮带溜则或利用皮带机、溜则运送各种材料,违者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
电工各责任区管理混乱、不整洁、不卫生,没发现一次/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七条:
电工上班时不配合各队组或不复从调度和跟班领导的工作,工作扯皮,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影响正常生产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八条:
电器设备保险丝严禁用其它金属代替,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
第四十九条:
电缆过墙未使用套管保护或封堵的罚责任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
第五十条:
设备出现漏油不及时更换的罚责任人200元,班长100元,队长500元;
第五十一条:
用铁丝吊挂电缆的罚责任人50元,班长5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混乱,井上下机电设备调拨不执行规定的,一次罚资产管理员100元,机电矿长200元;出入井设备不进行登记的出现帐物不符的,一次罚资产管理员100元,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三条:
材料计划申报不及时造成影响生产的,一次罚责任人200元,情节严重有矿委会研究决定进行通报处罚;
第五十四条:
电气设备入井不进行试验检查造成损失罚责任人200元,机电矿长300元;
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材料制作造成延误作业的,罚责任人100元,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六条:
井下各种机电记录、表格、牌板填写不完善、不正确、迷糊不清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班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七条:
机电工检修电器设备、开关不按规定使用电笔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
第五十八条:
压风管、排水管检修不到位,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停产的罚责任人200元,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十九条:
传感器由于管理不到位、操作不当出现误报警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监控主任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责任人300元,监控主任300元,机电矿长300元,压线不紧、密封不严、螺丝、喇叭嘴松动、隔爆结构破坏、隔爆腔相互直接贯通、接线柱松动、去掉接线盒隔爆绝缘座的发现其中一项罚责任人100元,班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机电矿长200元;
第六十一条:
井下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罚机电队长100元,机电矿长200元;
第六十二条:
开关防爆面有杂物、击鼓螺栓缺弹垫圈的发现其中一项罚责任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
第六十三条:
电缆在引入装置处能来回抽动、电器设备导线出现虚接、接头变形的罚责任人1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六十四条:
回收设备、开关喇叭嘴留有电缆头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
移动电器设备未上架、开关倾斜度大于15度、开关摆放不稳的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六条:
绞车运行后为将手柄打到0位、绞车手柄过位、绞车挡板损坏的罚责任人100元,班长50元;
第六十七条:
皮带跑偏、折叠、造成撕裂的罚责任人100元,皮带机各种防护设施不齐全(护栏、护网、过桥、)的罚责任人100元,队长100元;
第六十八条:
皮带接口不严、用铁丝代替皮带扣、皮带扣完好数量不达宽度90%的罚责任人100元,巡带组长100元,班长100元;
第六十九条:
溜则机头、机尾采取固定(锚固、链固、压柱)的罚责任人100元,班长100元;出现压溜强行反复启动造成机件损坏或断链的罚责任人200元,班长100元,队长200元;
第七十条: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不挂牌管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一条:
移动电缆操作不当造成挤伤、脱皮的罚责任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
第七十二条:
各机电硐室各种机电图纸不按规定更换,填绘与实际不符、不完善的罚责任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机电矿长100元;
第七十三条:
各硐室表格记录要按规定填写,否则,罚值班员50元;
第七十四条:
通讯系统出现异常未及时排除故障罚责任人100元,监控主任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责任人300元,监控主任300元,机电矿长300元;新增通讯电话不及时更换通讯录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五条:
人员定位系统出现异常未及时排除故障罚责任人100元,监控主任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责任人200元,监控主任200元,机电矿长300元;
第七十六条:
产量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未及时排除故障罚责任人100元,监控主任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责任人200元,监控主任200元,机电矿长200元;
第七十七条:
瓦斯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未及时排除故障罚责任人100元,监控主任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责任人200元,监控主任200元,机电矿长200元;
第七十八条:
运输机(皮带机、刮板机、转载机)出现异常带病运行的罚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延误生产罚责任人200元,班长200元,队长200元;
第七十九条:
井下照明损坏更换不及时罚责任人50元;
第八十条:
井下机电设备、开关、线路、接线盒未挂牌管理、缺少管理牌、管理牌填写模糊不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八十一条:
各装载、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否则,一次罚责任人100元,二次加倍;无喷雾洒水装置、严重损坏,丢失罚责任人200元;综采、综掘开机启动作业时,不使用喷雾灭尘的,每发现一次罚司机100元,罚带班班长50元,带班副队长50元;
第八十二条:
井下瓦斯检查必须做到牌板、原始记录(班报)、日报“三对口”,如发现一项不对口,通风科长已审签的罚瓦斯员100元,通风科长50元;
第八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光干涉瓦斯测定器,必须完好,如发现气密性差、药品失效、光路不畅通等故障,一次罚使用人100元,通风科长50元;
第八十四条:
风筒管理要符合要求,如发现反接、未做到两靠一直、未逢环必挂、接口不严、急弯死弯、花接头、脱节现象的查处一项罚责任人50元;距工作面超过5米或破口超过10公分未进行粘补的,查处一项罚责任人100元,巡回员(班组长)50元;
第八十五条:
井下使用的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局扇管理牌板、警示牌等必须按规定配备、指定位置悬挂、填写完整、字迹工整,否则,每发现一项,罚责任人50元,通风科长50元;
第八十六条:
局扇风量出风口必须大于40立方米/分钟,一次查处不达要求罚通风科长100元,通风助理200元;
第八十七条:
井下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按盲巷管理,查处一次未按盲巷管理的罚责任人1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罚通风科长100元,通风助理200元,;
第八十八条:
瓦斯员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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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