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定XX省林业厅信访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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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定XX省林业厅信访工作规定
XX省林业厅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和《XX省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厅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信访事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和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厅主要负责人对厅信访工作负总责,厅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厅领导信访接待制度。
每周一为领导干部接访日,由厅领导轮流直接接待群众来访。
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时,由1名处级干部陪同。
厅领导接访工作安排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按规定安排,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一管理信访工作,其职能由厅办公室承担。
厅各处室、单位按业务分工接待、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登记
第六条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XX信访信息系统。
第七条信访事项登记应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
第八条来信登记和信访事项录入XX信访信息系统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
来访登记由接访人员负责。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告知
第九条信访事项是否受理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重要信访事项报厅领导决定。
信访事项不论是否受理都应告知信访人,信访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
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应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第十条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规定告知:
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受理的时间和告知的形式、内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告知;没有规定的,自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制作包含以下内容的告知书,加盖厅办公室印章,告知信访人:
(一)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
(二)承办处室、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除告知以上内容外,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在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告知信访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加盖厅办公室印章后,送达信访人。
第十一条信访事项听证活动按照《XX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在适用行政程序、信访程序等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在受理前可以告知其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与厅有关处室、单位经会商无法确定是适用信访程序还是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的,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会同厅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厅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对属于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15日内通过XX信访信息系统转送、交办至有关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转送、交办时可以提出适用信访程序或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建议。
对不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和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已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程序分类处理:
(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由有关处室、单位依法答复;
(二)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由有关处室、单位依法答复;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由有关处室、单位会厅信访机构,运用教育、协商、听证等方法,及时妥善处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做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加盖XX省林业厅办公室印章并送达信访人。
前款的答复文书和送达凭证须报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并由该机构负责录入XX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
各处室、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会同厅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厅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对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对欠缺形式要件的诉求,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提出该诉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
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款期限内。
第十八条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律师在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十九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受理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复查(复核)办理由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参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分工实施。
第二十条省林业厅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诉求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林业厅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对未按规定处理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厅有关处室、单位在分类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事项相关情况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处室、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采纳建议的,应列出落实措施和期限;未采纳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厅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厅有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分类处理工作中因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职责权限提出追责建议。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出现缠访、闹访、滞留、围堵等非正常上访行为,接访人员及所在单位说明、劝阻无效时,应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告,由厅办公室牵头处理:
(一)组织人员维持秩序,必要时报警;
(二)根据需要联系有关县(市、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可以按照《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08年印发的《XX省林业厅信访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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