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书在哪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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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书在哪开
诊断证明书在哪开
篇一:
医院诊断证明书怎么开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必然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增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诞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实在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深造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需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有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能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需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医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超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之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之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之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有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医、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眷交代清楚,嘱其妥帖 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篇二:
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篇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医进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补偿、司法鉴定和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 必需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 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需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医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按照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 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需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 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殊情况必需有公安部门要求 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一、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二、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医治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 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 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 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置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通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 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
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 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 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 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笔迹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 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背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 人员,一经查出,一概重办,责任自大。
篇四:
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2篇五:
xxxx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xxxx医院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诞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 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必然法律效劳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 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诞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 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 体检。
二、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需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 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通过讨论后,慎重 开出诊断证明书。
五、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置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通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 为最终诊断。
六、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按照病情从严掌握。
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 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之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 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 个月之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利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需是当天日期。
八、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记录后加盖“xxxx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
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 具人进行更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置。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再也不盖章。
患者 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 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大体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通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 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医治办法,病休、康复医治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一、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xxx医院注册。
(2)、正在xxx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职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概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诞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一、依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诞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诞生医学证明的 领取、发放、记录和存档工作。
二、我院只为在院内诞生的婴儿开具诞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诞生的一概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诞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成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查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 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诞生医学证明xxxx医院专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诞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依照要求归档保留。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一、依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 领取、发放、记录和存档工作。
二、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 他非院内死亡的一概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 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医科室核查查对相关信息后,由死 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 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依照要求归档保留。
七、其他证明 一、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查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
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 下:
证明 患者:
***,年龄:
***,科室:
***,住院号:
***,按照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 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
主管医师签名:
***时间:
*** 二、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
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 全不同时,必需有科室主任签名,不然无效。
如发生与患方一路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 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查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文 件后据实开具。
4、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按照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
五、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
如有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六、上述(3、4、5项)证明材料须统一利用xxxx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利用诊 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他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一、涉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医务 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记录。
二、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情况,主管医师应接到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 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两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医务科批准后方 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 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记录。
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医师以上医 师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 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劳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劳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名临床医生均应本实在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有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
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医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三:
(完整版)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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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设你不在本地医院看病,或病已好了,那本地医院肯定不会给你开的,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除非你有私人关系,找到熟人给你开。
2,你的病没好完,仍然在本地医院从头看,他会给你开诊断书。
实在你这个案例和开假病条是一个概念。
姓名:
xx-x性别:
男/女科室:
心内科病案号:
可以不写 临床诊断:
阵发性室上速(或写全称:
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阵发性室上速:
是心律变态的一种,表现为突然发作的心悸、胸闷、焦虑不安、头晕、少见有晕厥、心绞痛、心力衰竭与休克。
一般突然发作突然中断,延续时间是非不一,短者数秒钟,长者可延续数小时至数天。
姓名:
xx-x性别:
男/女科室:
心内科病案号:
可以不写 临床诊断:
阵发性室上速(或写全称:
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阵发性室上速:
是心律变态的一种,表现为突然发作的心悸、胸闷、焦虑不安、头晕、少见有晕厥、心绞痛、心力衰竭与休克。
一般突然发作突然中断,延续时间是非不一,短者数秒钟,长者可延续数小时至数天。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劳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按照,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切身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有科学、客观的诊断按照。
二、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病休证明的时限:
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4、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符合。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符合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救治当日,且当日盖章有效。
六、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凡触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养第二胎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部份的先容信,方可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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