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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体系制度文件汇编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GB/T29490-2013)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备注
1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DXC-01
2
专利管理制度
DXC-02
3
商标管理制度
DXC-03
4
DXC薪酬管理制度
DXC-04
5
知识产权管理奖惩制度
DXC-05
6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DXC-06
7
合同管理制度
DXC-07
8
知识产权应急方案
DXC-08
9
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DXC-09
10
知识产权检索控制程序
DXC-10
11
知识产权变更、放弃控制程序
DXC-11
12
知识产权信息发布控制程序
DXC-12
13
企业预警管理制度
DXC-13
14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规定
DXC-14
15
企业采购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规定
DXC-15
16
企业生产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规定
DXC-16
17
企业对外与贸易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规定
DXC-17
18
企业销售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规定
DXC-18
19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DXC-19
20
DXC公用工程设计统一技术标准
DXC-20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先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附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凡本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无形资产,公司本剧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需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评估报道应当备案保存。
第八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专利侵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商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公司设计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做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
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设计知识产权的公司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部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
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二)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公司知识产权部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
在所有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部要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
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
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部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
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接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
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部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泄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
(三)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
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承诺书》。
无论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
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的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部审查,由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贸易时,须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竞争中的作用。
(一)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
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陈国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部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部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部在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工作。
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会议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部备案。
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后,经知识产权主管组织论证,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并由专利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一)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专利数据库、各种商业、半商业性检索平台及国内外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形成产品立项报告,经知识产权部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产品研发应在项目立项前、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以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六)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做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到知识产权部备案。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只要包括:
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部备案。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本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他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专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开展技术发明创造并推动其推广与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是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专利工作纳入本部门科技管理目标和工作体系。
第三条分管技术的领导主管部门的专利工作,公司知识产权部归口管理各事业部的专利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知识产权部,主要工作任务是:
1.负责公司日常的专利管理工作;
2.负责管理公司专利的申请、复审、无效等法律事务;
3.负责公司专利实施及许可证贸易过程中的专利管理;
4.负责承办公司专利纠纷的调解与诉讼;
5.负责公司专利、发明创造等成果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会、交易会的组织工作。
6、公司的科技项目申报及企业标准制定等
第三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五条公司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作出的职务成果专利,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均系职务成果专利,专利的申请权利属于公司。
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可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未经公司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六条公司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成果专利,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
第七条公司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职务成果形成专利期间,应抓住时机适时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时须履行下列手续:
1.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2.填写《公司专利申报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知识产权部审核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公司对需要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项目,将签发《专利代理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后由知识产权部委托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事务所办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为确保公司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受到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所在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
凡需要做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事项,应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后方可进行或公开技术。
第九条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规定,已取得专利申请号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中国专利局审查公布或公告,即专利申请文件依法公开后,才进入法律规定的临时保护期。
发明人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履行本制度第九条所述内容,应当对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予以保密,以免专利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研发部门在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时,需对相关领域专利文献及其它有关文献进行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与开发或者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
采购与销售部门在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时,要在了解产品及合作内容基础上添加有关知识产权条款,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或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议,确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共同发明人及其名次排列、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公司的职务发明或设计人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凡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开发部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公司知识产权部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在期满前请求提前终止或专利授权三年后尚未实施的,所在部门应填写《专利权放弃申报表》,经知识产权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任何人无权擅自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
第四章申请专利的费用
第十四条公司职务成果形成的专利申请、代理及维护等相关费用,由公司统一列支。
第十五条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及维护等相关费用,属公司职务成果形成的专利,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部门申请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公司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费用按协议办理。
没有订立协议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五章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
第十七条公司的实施与许可证贸易,由知识产权部统一承办和管理。
第六章奖励
第十八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根据其实施和推广的情况,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知识产权部申报公司领导批准。
奖励标准为:
发明专利奖金2000元(人民币)/项;
实用新型专利奖金1000元(人民币)/项;
第十九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成果在公司取得效益后,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该专利有效期内,每年从纳税后的利润中提取下列比例作为酬金发给发明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2%;
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0.2%。
也可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成果在许可证贸易中取得的收益,8%提取现金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一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所发的奖酬金一律不计入公司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领取报酬的发明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二条专利技术采取股份制形式入股的,按专利技术入股作价金额的5%股权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获专利的项目,视同科研项目成果评审或鉴定,并作为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技术职称的评价指标之一。
申请并公开一项发明专利,视同在全国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授权一项发明专利,视同在全国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公告授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视同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上述指标也可作为聘任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级别的基本工作定额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
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三条 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 商标注册
第四条商标注册包括新商标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和商标注销。
第五条本公司视情况注册储备商标和防御商标。
第六条本公司提前在产品出口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
第七条本公司努力创造著名及驰名商标。
第三章 商标印制
第八条印制商标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的规定。
第九条产品商标的具体设计和制作方案由设计人会同产品研制单位负责人共同确定。
第十条商标印制中出现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印制单位不得留用或销售印有我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刷物。
第十一条印制商标用于其他目的,应报本公司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 商标使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具备商标标识使用条件的产品包装、广告、展示等应用系统。
第十三条产品使用商标标识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一)使用商标的产品是经公司批准批量生产,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销售规定的产品。
(二)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三)产品生产形成批量。
(四)产品生产过程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监控系统和规章制度。
(五)产品执行并达到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
建立的产品企业标准须通过相关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定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产品应具备行业归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凡国家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产品均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
(七)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正式包装及准确的包装标识。
(八)对其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使用商标的手续
(一)需使用商标的部门均要填写使用《商标申请书》,并提交符合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报公司行政人事部核定。
(三)经公司行政人事部核准,院长批准后由知识产权部发给商标图样。
商标使用方案依核定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规范使用。
(四)商标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由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五)所有商标印刷物的储存须有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登记领用制度。
商标印刷物保管人名单在公司办公室备案,公司行政人事部要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六)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若出现违反制作规范使用商标的现象,经指出又不改正者,将取消其使用商标的资格;未经核定批准擅自使用商标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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