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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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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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篇一: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xx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
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
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6)20xx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xx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
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
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
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
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
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
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
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
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案例3]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xx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20xx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
为什么?
答案:
(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
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
)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xx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3)CIF(?
)中的“?
”应是什么?
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
”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案例6]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xx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
“NEW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
“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
(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
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7]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与意大利的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购买200M/T硫酸氨(5%伸缩),总价款240,000美元,FOB(PortMarghers/priolo),目的港为中国港口,装运期20xx年3月中旬,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
下面是买方通过中国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的内容摘要(卖方未提出异议):
LETTEROFCREDITBANKOFCHAINADATE:
03/15/20xxWeopenan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no.E24272inyourfavourforaccountofchinanationalchemicalsexport…importcorporationShanghai,totheextentofUSD24000(USDeighty-twothousandonly)availableagainstyourdraft(s)drawnonusatsight5%moreorlessallowed,for100%oftheinvoicevalue,accompaniedbythefollowingdocumentsmarkedwithnumbers:
(1)fullsetofclean“onboard”“freighttocollect”oceanbillsoflading.
(2)Invoicein5copies,indicatingcontractno.IXGB7765L(3)Weightmemo/packinglist(重量单/装箱单)in2copies,indicatinggrossandnetweightsofeachpackage.(4)Certificateofquality,quantity/weightineachcopiesissuedbythemanufacturer(5)Yourcertifiedcopyofcabledispatchedtotheaccountees(开证申请人),withinimmediatelyaftershipmentadvisingnameofvessel,date,quantity,weightandvalueoftheshipment.Evidencingshipmentof:
2000M/T(5%moreorlessallowed)(netweight)Ammoniasulphate(硫酸氨)。
Nitrogencontent,21%min,moisture:
0.5%max,freeacidity:
0.03%max,freefromharmfulsubstances.USD120perM/TnetFOBstowedandtrimmedportmarghers/priolo,packingchargesincluded.Countryoforigin:
ItalyManufacturers:
nontecatineEdison/Sincat/SniaViscousa.Packedinnewsinglebags,eachcontaining100kilosnet,tareweight(皮重)notlessthan1Kilo.Shipmentfromportmarghers/priolotoPeople’sRepublicofChinaPort(s)notlaterthanMar.31,1997.Partialshipmentsallowed.Transshipmentnotallowed.ThiscreditremainsvalidinItalyuntilApr.30.1997(inclusive)andalldraftsmustbemarkedthattheyaredrawnunderthisletterofcredit.Specialinstructions:
1.Charterpartybill(s)is(are)acceptable.2.youshouldprovide2%ofsparebagsfreeofchargesalongwiththeshipment.3.Incaseofgoodsbeingcarriedbyliners,adeductionofUSD0.03permetrictonforstowageshouldbemadefromtheunitprice.?
?
?
?
下面是买方备货装船后,取得的主要单据的摘要:
(1)提单:
清洁提单,20001袋硫酸氨,签发日期,1997年4月1日,装运港为PortMarghens
(2)重量单/装箱单:
毛重每袋102公斤(没有净重),共20002袋,总重2040吨。
(3)发票:
该货物的原产地为法国,制造商为nontecatineEdison(德国分公司),(4)检验证明:
硫酸氨,水分含量,0.06%,含氮量,20%,无有害物质。
上述单据的其他项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其他信用证所需的单据也都提供,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卖方携以上单据议付。
?
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UCP600议付行审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本案中单证是否一致?
(2)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是否有不符点,如果有是哪些,说明理由,如果没有,为什么?
(3)根据UCP600议付行会怎样处理检验证明及其内容?
[案例8]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
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
(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
(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
(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答案:
(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
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
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
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
[案例9]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
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
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
?
(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
如果有权,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
如果无权,为什么?
(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
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
兴华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此,付款行拒付正当。
(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
台风造成无法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
卖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
然后,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②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案例10]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
**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
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
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
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
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
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
问:
(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
保险费由谁支付?
为什么?
(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
为什么?
(3)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收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对象。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
为什么?
(4)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为什么?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受损,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篇二:
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案例2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案例3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
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公司复电称:
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试问: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案例4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
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案例5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试分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
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6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7案情简介:
某年,中国某出口商以CIF魁北克价格向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核桃仁,由于核桃仁属季节性商品,进口商要求且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信用证开证日期:
9月底装运:
不迟于10月31日,不允许分装和转船到达日期:
不得迟于11月30日。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支付条件:
信用证下90天远期汇票由于天气恶劣,班轮于12月5日才到达魁北克。
因此,进口商拒绝提货,除非按货物总价值打20%折扣以赔偿进口商所发生的损失。
经过多轮痛苦谈判,该交易以出口商损失360,000美元,即货物总价值的15%折扣而告终。
问:
该案例的症结何在呢?
案例8案情简介:
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
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A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
泰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
为什么?
案例9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科威特ABC公司出售货物一批。
ABC公司按合同规定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并经我方审核无误。
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货海轮在开航后不久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10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x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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