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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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丽消保委〔2008〕12号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丽水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消保委、经贸局:
丽水市消保委、经贸委共同制定的《丽水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经征询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相关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消费维权 摄影行业 发布 规范 通知
抄送:
市人大,市府办,市政协,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人劳局,消防支队,市城管局。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2008年8月26日印发
丽水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摄影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商务部《摄影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摄影服务规范》(SB/T10438.1-2007)等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摄影业是指运用照相机及相关器具、感光材料等,在室内外拍摄人物、风光及静物产品等,通过冲印、电脑输出、图像处理、装裱等塑造可视画面形象;运用冲扩设备、数码设备、输出存储介质、感光材料、冲洗药液等从事冲版(卷)、图片制作的经营单位和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摄影行业的经营者。
第四条经贸部门是本市摄影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促进摄影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行业技术、技能、服务质量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摄影业者应当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对摄影经营企业的监督服务工作。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六条从事摄影冲印经营服务的单位或机构的开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2、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6号令)的规定,从事规定职业的人员应当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七条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一、摄影冲印经营企业开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照相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26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国家和省、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感光材料废物(冲洗药液、废感光胶片、感光原料及药品等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种有害废物)应当有专门的收集、贮存容器,分类收集后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定期、集中处置。
二、应当具备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服务场地
1、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字号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字号名称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醒目。
3、营业厅的布置应美观舒适,有文化艺术氛围。
4、品牌加盟连锁组织应使用统一标识,统一的橱窗陈列、样品展示和装饰,统一的工作人员服饰。
5、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下列相关证照和服务标识:
(1)营业执照;
(2)服务投诉监督电话;
(3)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4)服务提示;
(5)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6、户外广告设置及内容应当遵守《广告法》和省、市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7、使用规范价签,规范填写,商品码放整齐,货价相符;
8、服务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设备。
9、服务场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二)生产服务设施
(1)有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照相机应至少配备单镜头反光系列以上等级的相机一台。
使用数码相机提供摄影服务的组织,照相机应配备单镜头反光系列、600万像素以上的数码相机,并配有不少于一台适用的电脑及专业软件。
注1:
提供广告(商业)摄影、团体照摄影服务的组织,应配备有中、大画幅相机,或宽幅相机、长条转机、10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以满足顾客要求。
注2:
仅提供证件照经营者除外。
摄影室应配备摄影服务适用灯具五只以上。
摄影室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布景、实景及道具。
提供涉及人像摄影服务(如:
艺术人像摄影、纸纱摄影、时装摄影等)的组织,应配备单独隔离的更衣室;适合化妆造型需要的化妆台(区域),以及人像摄影服务所需的服装饰品等。
(2)有合理的上下水设施,废水处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使用化妆品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
(三)从业人员要求:
1、经营者的基本要求:
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服务的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2、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摄影师
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
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与其摄影服务项目相关的摄影作品样本。
②化妆师
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
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化装造型效果照片样本。
应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
③营业员
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
应具备沟通能力与摄影技艺基本知识。
④从业人员服务基本要求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仪表仪容应端庄、大方、整洁,应挂牌服务。
表情应自然、和蔼、亲切,提供微笑服务。
举止应文明、端庄、主动。
语言应文明礼貌,简明清晰,提倡讲普通话。
3、上岗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志。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符合开业标准擅自开业经营;
(二)不明示服务项目、不明码标价,不事先说明收费项目、服务项目、加工方法和服务方式的行为;
(三)非法占据公共场地,强拉顾客拍照,欺诈顾客,非法牟取利益;
(四)销售“三无”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材料;
(五)技术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六)侵犯消费者肖像权;
(七)做虚假广告宣传;
(八)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当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相应程序操作:
1、服务流程
门市接待—→形象造型←→拍摄—→看样—→后期制作—→取件—→顾客意见分析改进
↑ ↑ ↑ ↑ ↑ ↑ ∣
∣ ∣ ∣ ∣ ∣ ∣ ↓
注:
因实际服务项目的不同(如:
婚纱摄影与产品摄影、证件照拍摄等),服务阶段有所不同。
①门市接待
营业员在接待顾客时,应介绍经营者的服务项目,通过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让顾客充分了解经营者的服务能力,感受产品的样式、表示风格和质量,说明服务收费标准及合同格式条款。
在顾客知情的情况下,签定服务合同,开具票据,收取应/预收款项。
服务合同签定后,应建立顾客资料档案,以便沟通联络。
②形象造型
化妆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顾客提供服务,服务的基本程序是:
穿戴合适的服饰、化妆、梳理发型等。
③拍摄
摄影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顾客提供拍摄服务。
在提供顾客要求的人体摄影服务时,应谢绝与摄影无关人员入场。
④看样
营业员应事先核对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
在看样中,营业员应协助顾客选片,办理顾客确认手续;征询顾客补充服务需求(如:
加选、加印、加放等),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说明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收取应收款项。
确因服务存在缺陷,应主动向顾客道歉,建议重新为其提供服务,并约定重新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日期等事项。
⑤后期制作
后期制作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制作。
后期制作基本程序:
影像整修(笔墨整修或电脑整修),美术设计,影调、色彩、反差调整,影像输出和装裱等。
加工完成后的照片及相关产品,应符合规格尺寸;影像清晰、影调、色彩还原适合画面表现需要;裁切方正,装裱工整平服,无污渍;感觉性质量应接近或超过所展示的样片、样本水平。
提供的相关产品,应与样品规格一致。
对于后期制作(照片输出)委托给其他经营者的,应实施“谁销售谁负责”。
以确保发生不合格品时,顾客投诉和索赔的可追溯性。
⑥取件
营业员应事先核对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
提交商品应与顾客当面清点验收。
确因商品存在缺陷,应主动向顾客道歉,建议重新为其制作。
服务产品(如:
底片、数字图像文件等)遗失,应予赔偿。
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赔偿应为“退一赔一”,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按约定赔偿。
⑦顾客意见分析和改进
经营者应在服务过程中,以及完成后,注意收集顾客的意见,并加以分析,不断改进,以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2、样片、样本和样品
由于摄影的质量特性(如:
影调、色彩的还原,审美特性等),不可能用仪器来测定,由视觉感觉来判断。
经营者在服务中,除了在签定合同时,充分阐明可定量服务要求外,应采取展示能代表经营者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样本和样品的方法反映产品特性。
样片、样本应由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内部人员(摄影师、化妆师)完成,不得从外部获取。
注:
样片、样本和样品是为顾客服务的依据,具有不可替代性。
部分提供外部获取的样片、样本,将被认为是误导和欺诈顾客;不能提供经营者自己完成的样片、样本,将被认定为无提供该项服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服务场所及用品卫生管理
1、有空调装置的服务场所,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小时•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服务场所内应清洁整齐,垃圾日产日清。
服务场所禁止吸烟。
大中型摄影服务场所宜设顾客卫生间。
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服务场所供顾客使用的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经清洗消毒后,各类物品需达到的卫生要求如下:
①服饰应达到清洁整齐,无污渍、破损、毛发,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②美肤美发美甲工具应达到表面清洁、无污渍、异味,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③与皮肤接触的其他用品应达到表面清洁,无污渍、异味,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第十二条摄影、冲印服务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1、对消费者提供的底片、照片、数码文件等进行质量检查,并向消费者说明其制作效果,对存在缺陷的来件,应在服务单据中注明;
2、数码冲扩要提醒顾客将影像资料进行备份,并使用数码设备直接向顾客展示影像资料,确定冲印要求;同时,要对下载的数码影像文件作备份;
3、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按规定期限为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照片,妥善保管其底片、照片、数码文件;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
4、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底片、照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5、对于消费者认为有特定意义的珍贵照片,根据消费者提出保值的需求,可实行保值服务。
即由消费者提出照片、底片、胶卷或数码影像的价值,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书面保值协议,保值服务费不得超过保值额的3%。
第四章质量规范原则标准
第十三条拍摄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标准:
影像清晰,反差适宜,画面结构合理,层次丰富,所摄人物神态自然、美观真实;
(二)证件照严格按照特定的规格要求构图;
(三)无技术失误造成的虚、动、歪、斜、闪;
(四)符合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化妆造型的质量标准:
(一)按服务约定进行化妆造型;
(二)根据消费者的特点,合理使用化妆品和装饰品,对人物进行适度美化;
(三)化妆造型与整体拍摄风格相一致;
(四)符合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照片输出(冲印)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影像清晰,反差适宜,色彩饱和不偏色;
(二)无技术失误造成的花、划、化、闪、粗;
(三)裁切整齐,装裱工整平服;
(四)符合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照片的规格、介质、文件量:
(一)照片的输出介质及介质品质均应符合服务约定,不得更改。
(二)数码影像资料不得小于服务约定的文件量;
(三)照片规格尺寸应由照片的长乘以宽的形式标注,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照片规格尺寸由消费者自己选择。
照片规格尺寸对照表如下:
常规照片名称规格(mm×mm)
常规照片名称规格(mm×mm)
1口寸 28×37
2口寸33×48
3口寸55×75
5口寸(3R)89×127
6口寸(4R)102×152
7口寸(5R)127×178
8口寸(6R)152×203
10口寸203×254
12口寸 254×304
14口寸280×355
16口寸304×406
18口寸350×450
20口寸406×508
24口寸508×610
30口寸610×762
36口寸762×914
48口寸1016×1220
60口寸1220×1524
注1:
误差值:
单边长度500mm以下,≤-2mm,+3mm;单边长度500mm以上≤-5mm,+10mm。
注2:
特殊要求及60口寸以上照片,宜注明详细规格及精度要求。
注3:
证件照规格及精度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赔偿原则
第十七条摄制或加工的照片经两次返工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全额退还所收的费用。
第十八条对于保值服务的项目,达不到协议规定的要求,且无法挽回的,应当按保值额予以全额赔偿,并退还服务项目的所有收费。
第十九条对于非保值服务的项目,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按服务费的五倍的标准赔偿。
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
第二十条未按约定时间交件,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每延迟一天,经营者按约定的票面金额的10%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无论何种原因,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快件服务并收取加急费的,没有按时交付,应双倍退还加急费。
消费者有具体要求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为顾客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等,在一年之内出现开胶、变形的,应无偿返工制作。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由最终责任方负担。
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摄制或加工制作后的照片,经营者负责保管六个月,数码照片资料保管两个月,消费者逾期不取的,经营者应妥善处理。
特殊约定除外。
第二十五条侵犯肖像权、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赔偿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市摄影行业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规范》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摄影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摄影行业分会负责本县(市、区)摄影行业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引导业内企业积极参与“守信”企业活动,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摄影行业经营者要使用由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摄影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摄影业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摄影业纪实(婚礼)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摄影业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摄影服务合同
No.0000000000000000
开单日期:
年月日
顾客
姓名
先生
小姐
联系
电话
联系
地址
邮编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拍摄内容
(套系)
拍摄日期
服务
内容
及
提供
商品
拍 摄
□胶片 底 张,选 张
□数码 张,选 张。
图片文档以不小于 K/M,文件以 格式刻录成光碟交付。
顾客须知/注意事项
1.摄影合同经本店/公司盖章,经办人、顾客签字确认生效。
请顾客注意合同各项内容。
2.按约定未选中的样片及底片全部归顾客,不收取任何费用。
3.本次摄影服务顾客同意加拍、加洗的,另行协商收费。
4.定金数额,由合同订立双方商定。
顾客违约,定金不退;店方/公司违约,双倍返还。
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5.取件时,请将扣除定金后的余款付清。
6.顾客拍摄时间如有变更,请提前三天告知。
除非拍摄前提出,否则顾客不得在拍摄完毕后要求更改合同内容。
7.摄影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有效期年。
顾客所拍摄的照片,如超过取件/看样期六个月后仍未来领取/看样,本店/公司将不负保管责任,并作妥善处理。
化妆造型
次。
服 装
女 套;男 套。
饰 品
件/套。
提供照片规格、输出方式、数量、装祯摘要
提供
相册
样式、
规格、
数量
(需注明内排照片幅数、满版照片幅数、装祯方式摘要。
)
公司建议
1.拍摄期间,贵重物品请顾客自行妥善保管。
2.摄影合同单系约定拍摄、看样、取件之依据,切勿遗失。
相框 样式 数量
同意加拍__张,选__张。
顾客签字:
总价:
元
定金:
元
供方合同章
付款项目
金 额
经办人
日期
拍 摄
化妆造型
服装、饰品
加拍
任何付款,均以收费发票为凭。
顾客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2、摄影业纪实(婚礼)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纪实(婚礼)摄影服务合同
No.0000000000
开单日期:
年月日
顾客
姓名
先生
小姐
联系
电话
联系
地址
邮编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纪实
摄影
拍摄日期:
年 月 日 时间:
时至 时
拍摄地点:
摄影内容:
□婚礼□会议□
摄影要求:
(数字文件不小于 K/M;文件格式为:
□RAW□TIFF□JPEG)
提供服务:
在服务时间内,拍摄□135□120胶卷 卷;□数字图像 幅。
超时收费标准:
元/单机小时;超量收费标准:
元/卷
提供成品:
□服务中所拍摄的所有胶卷;数字图像文件(刻录成光碟)。
照片冲印:
□3R 元/张;□4R 元/张;□5R 元/张;胶卷冲费 元/卷;
收费标准:
□代购胶卷135/120 元/卷;□
摄影价格:
元(不含照片冲印费。
照片冲印费,代购胶卷费用,按实计收。
)
摄影师:
联系电话:
顾客须知/注意事项
1.合同经供方(公司)盖章,订立双方签字确认生效。
2.在纪实摄影过程中,如遇意外未能完成拍摄约定,供方/公司将按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部分退款、退款或赔偿。
赔偿金额由订立双方另行商定,未商定的按服务收费的五倍赔偿。
3.定金数额,由合同订立双方商定。
顾客违约,定金不退;供方(公司)违约,双倍返还。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4.顾客拍摄时间如有变更,请提前三天告知。
顾客不得在拍摄完毕后要求更改合同内容。
5.所摄制的成品,顾客如超过取件期六个月后仍未来领取,供方(公司)将不负保管责任,并作妥善处理。
顾客特殊要求
总价:
元
定金:
元
供方合同章:
经办人签字:
付款项目
金额
经办人
日期
顾客签字
任何付款,均以收费发票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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