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现代合同法.docx
- 文档编号:11825190
- 上传时间:2023-04-0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5.74KB
法国现代合同法.docx
《法国现代合同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国现代合同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国现代合同法
法国现代合同法
篇一:
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
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法国,强制性合同(contratimposeoucontratforce)这一概念是在本世纪中期在学说上出现的。
强制性合同是法国“统制经济"(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一种经济模式)的特征之一,是法国合同法在现代变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之予以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合同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众所周知,契约自由是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基于双方的
“同意”(consentement)。
正如一位法国学者所指出:
“任何人都不可能被一项不符合其意愿的合同关来所约束,这是意思自治最基本的特征。
”①亦即如果缺乏同意,合同就不能成立。
就其价位而言,合同的这一成立条件超过其他条件(缔约能力、内容的合法性等)。
因为订立合同,首先意味着自愿,而这种自愿,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的根本体现。
这一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订立合同的任意性(非强制性),即当事人有权拒绝与他人订立合同,即对他人提出的订立合同要约有权拒绝承诺;二是选择合同相对方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在
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愿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这是当事人具有独立人格的具体表现。
19世纪,基于法律上的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观念,上述两项规则被法国当时的法律所严格遵守。
但自20世纪初以来,基于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的压力,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的国家干预主义所替代。
合同作为调整经济关来和其他社会关来的手段,也不可能逃避这种变化。
因此,在法国现代社会,上述规规则在很多情况下都不再被严格遵守。
而所谓“强制性合同”的出现,正是这一变化的集中体现。
强制性合同与“附合合同”不同。
附合合同的特点是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因而在合同的成立上具有一种强制力量,可以单方面决定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条件。
与此相反,在强制性合同中,强制力量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这些规定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具体表现为:
一、同意的必要性的相对消灭
同意必要性的相对消灭,是指强制性合同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保留了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不允许当事人对相对方当事人进行任意选择。
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基于社会整体利益,人们必须承担订立某些合同的义务,亦即法律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
例如,根据其实施的行为或从事的职业,法律强制某些特定的当事人实施责任保险,包括:
汽车驾驶人员,公证人,法律顾问等等。
不过,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其相对方当事人(保险人)。
其次,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仍享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只要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则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即被限制或被取消。
如当辜人在于自己毫无利益可言的情况下,纯粹基于对他人的恶意而拒绝订立合同,亦即拒绝某人作为其合同相对人,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例如,雇主并非基于职业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损害某一属于某个工会的工人的自由权的动机而将其解雇(《劳动法》L.461-3条;L.412-2条);又如,出租人基于某人的小孩较多而拒绝向其出租住房;再如,出租人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续订土地租赁合同(《法国乡村法》第837条)或商业租货合同等等;此外,乡村土地的出租人如果决定将其所有的土地予以出卖,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其必须将之优先出售给愿意纳买该土地的承租人,后者对承租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乡村法》L.412-1条及下)。
对此,1962年10月20日法令及1967年9月29日、1967年12月9日法令还将类似的权利赋予了“乡村设施及土地规划协
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会”(S.A.F.E.R)。
土地所有人如欲出卖其农业用地(无论是否出租),必须将出售条件正式通知该协会。
在承租人不行使优先的买权的情况下,该协会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问的关系,也存在类似的法律规定(1975年12月31日法令第10条;1989年7月6日法令第15条)。
在这一方面,特别具有代表性的是1972年7月1日72-546号,法律所作的规定。
这一规定涉及到反对种族歧视问题。
按这一规定,当事人拒绝雇佣某人,如果是“基于其出身,或基于其属于或不属于某一种族、某一民族、某一人种及某一特定宗教”等,当事人将受到刑事制裁。
很明显,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合同仍保留着“同意”的因素:
在第一种情形,虽然当率人必须订立合同,但他可以和自己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人打交道。
这样对当事人有一个好处:
如果当事人不愿订立合同,合同就无法成立。
而在第二种情形,虽然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选择,但是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因而同意的必要性仍然相对存在。
二、同意的必要性的绝对消灭
同意必要性的绝对消灭,是指当事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即当事人不仅必须订立合同,而且只能与特定的人订立合同。
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同意必要性的绝对消灭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起:
(一)因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所引起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拒绝与法律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有时,合同还被法律视为已经成立,即视当事人已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方订立了合同。
例如,在符合1948年9月1日法律第59号令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人被强制依照一定条件,“同意将房屋出租给先前因子女多而被拒绝的家庭,并与之订立至少为期三年的租货合同。
”同样,根据《法国乡村法》L.412-10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出租人(出卖人)所规避,承租人有权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出卖财产的许诺为无效;同时,承租人可以取代第三人而成为买受人。
这就是说,由于法律制裁的结果,某些未来只消灭选择相对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合同,有可能转化为订立合同的自由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亦即同意的必要性的绝对消灭。
(二)因判例所确定的原则所引起
根据有关判例对某些享有垄断权力的个人或法人而规定的原则,某些当事人必须和任何一个向其提出请求的人订立合同。
其中包括:
司法助理人员(如公证人等)及公共服务机构。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如信贷机构不得拒绝为顾客开设存款账户;面包店老板
篇二:
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历史造就传统,但另一方面也破坏传统。
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是也。
契约自由原则即可当其一例。
虽然论述契约自由原则的文章很多,但国内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系统、全面的研究论述并不多。
此处文章论从史出且以现实给以实证,纵以古今史实立论,横以各国法例举证,执意说明契约自由原则衰微之必然。
立论平淡不奇,阐发深远周致。
哲史并举,功力独到,足可成一派之言。
然形式主义是否因之衰微,实证主义是否因之实现,甚至能否如此抽象,均在大可议论之列。
一、契约自由的含义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就如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所指出的:
“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
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
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
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
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
”(注:
(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
《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90页。
)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
(注:
尹田编著:
,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3页。
)这一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如婚姻、遗嘱、契约等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体现在契约法上就是契约自由的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具体说来,契约自由应当包括以下含义:
1.是否缔约的自由这是最大的自由选择权,即一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缔结或者不缔结契约,他没有法定的缔约义务。
这一点在倡导契约自由的自然法学者看来,是天经地义的。
2.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结契约,这在一个具有完备市场竞争机制的社会中,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也就是说,在社会中客观存在可供选择的缔约相对人。
如果这种客观条件不具备时,这种自由权也就徒具形式了。
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自主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即使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有严重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如果确系当事人自愿接受而不是出于胁迫等因素,他人也不能改变。
英美法系国家契约法理论上“约因不必充分”的原则即出自这一思想。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用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的规定,如协议管辖原则、对某些法定义务的排除(如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等)。
4.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当事人对所定立的契约采取何种形式,应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法律不应强行规定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
因为,既然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契约成立的核心,则契约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受当事人未表示接受或自己约定的任何形式的制约。
因为强求当事人完成某种特定的“仪式”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
任何神圣的形式都有可能阻碍当事人完全自由地表达其真实的意志,而社会通过某种神圣的形式,就等于说已经把某种超越当事人意志并先于当事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注:
尹田编著:
,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4页。
)故契约应以不要式为原则,而以特定形式的要求为例外或反常。
这就必然引起契约自由和交易安全的冲突和矛盾。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
一般认为,契约自由原则是与古典契约理论同步而生的,也可以说,契约自由是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
但何为古典契约理论呢一般学者认为,古典契约理论是在18、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契约理论。
(注:
见阿蒂亚:
《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
年2月第1版,第3页;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
《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294页。
)正如格兰特·吉尔默指出:
“所谓‘纯粹的’或‘古典的’契约理论是指19世纪发展起来的契约理论。
”(注:
格兰特·吉尔默:
《契约的死亡》,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第201页。
)但是,要考察契约理论的起源则要追溯到较早的时代,学者认为,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契约自由的思想。
(注:
姚新华:
“契约自由论”,载于《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但人们之所以将契约自由原则的完备形式定位于18、19世纪,是因为在历史长河的这一段,才开始具备了契约自由原则所需要的理论、政治和经济基础。
(一)契约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过程中,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作用功不可没。
依詹姆斯·高得利的观点,契约理论的起源与所有权理论的起源完全相同。
该理论的基本机构是由托马斯发展的,建基于他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发现的一些思想上。
经院法学派完善了这一理论,后来被自然法学派所借用。
(注:
(美)詹姆斯·高得利:
《法国民法典的奥秘》,张晓军译,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第563页。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人类)的法。
(注:
转引自何怀宏:
《契约伦理和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36页。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明确写到:
“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由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万民法是人类共同的,它包含着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需而制定的一些法则几乎全部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寄存、可以以实物偿还的借贷及其他等,都起源于万民法。
”(注:
查士丁尼:
《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95年2月第3版,第6-7页。
)自然法的主要意义在于它涉及到一种最高的价值标准,不同于实定法,但又可作为评价实定法的尺度。
它确定了如《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中所宣示的,人享有挽赋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自然法则,而这也正是契约自由的出发点。
应该一提的是,社会契约论在契约自由原则形成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自然法的社会政治理论发展的黄金时代是17、18世纪,而这也是社会契约论盛行的年代,此时,它常常和社会契约论结合在一起,社会契约论提供框架和程序性解释,自然法提供实质性的精神。
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荣衰与共的关系。
如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遵守契约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除了订立契约的方法,人们不可能用其他的方式来通过相互限制而建立一种社会关系。
(注:
转引自何怀宏:
《契约伦理和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36页。
)在18世纪末,当社会契约论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长期努力下,在欧洲已成为一种时尚的政治学说。
它是与契约自由并列的理论,只不过它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言,即在政治社会中的规则,而契约自由是针对个人的权利而言,是市民社会中的规则。
进一步看,社会契约论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论据。
这表现为,如果说人的意志具有足够的力量创造一个社会及法律上的一般义务的话,那么人的意志毫无疑问地能够创设约束当事人特别的权利义务。
(注:
尹田编著:
,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9页。
)
在18、19世纪自然法学理论和自由主义哲学的全盛时期,法官们和当时受过教育的人一样,也受到了近代思潮的极大影响。
对于18世纪的法官们来说,自然法学的理论意味着,人人都有为自己缔结契约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于这些法官们来说,民法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一种消极的作用。
它的主要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实现他们的意志,换句话说,就是让人们自由行事,不受政府干预地主宰自己的命运,自由地签订合同而不受法律的干预等。
法律不应是为了司法的利益而限制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或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干预,而是应在其中的一方当事人违反缔约规则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帮助其中的另一方当这种思想用于合同法时,就意味着鼓励无限制的契约自由。
因此,“契约自由”或“契约神圣”这
些术语,就成为确立整个合同法的基础。
19世纪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乔治·杰塞尔伯爵指出:
“如果有一件事比公共秩序所要求的更重要的话,那就是成年人和神志清醒的人应拥有的订立合同的最充分的自由权利”(注:
见阿蒂亚:
《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2月第1版,第4页。
)
(二)经济基础
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指出,法律随着它所调整的那个社会运动的主流向前发展。
每一个社会都有它自己的通过法律秩序力图实现的目标反映出来的价值观念。
(注:
(美)伯纳德·施瓦茨:
《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正是这种价值观念及其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才使英国学者梅因得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发展的著名论断。
契约自由就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及经济基础。
正如泰格所言,资产阶级法学家常常爱称,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进展是通过契约设计实现的。
这种说法包含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和一个严重的分析错误。
历史事实是:
一个发达的资产阶级社会关系体制,就具有充分发展的契约理论。
将社会不同分子联结起来的种种约束,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双边的,并在名义上经双方同意而成立。
契约对一切事情——劳动、售让、甚至婚姻——都要占第一位。
分析的错误则在于,不管物质条件如何,只要自由协议这一法律观念充分发展,资产阶级社会关系就会出现。
契约法并不是由于它的原则显然合乎正义就突然降世和得以确立的。
契约的运作领域要受到经济关系体制的限制,而后者又决定于技术水平、对立的阶级力量以及生产力的一般发展状况。
没有自由交易的全国性“共同市场”,精妙的契约理论就不能使社会关系转变。
篇三:
合同法讲义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阅读资料:
尹田: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沈达明:
《英美合同法引论》,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王利明《关于合同法的问题》载于《中外合同法担保法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美]格兰特吉尔默:
《契约的死亡》,梁彗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
傅静坤:
《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载《外国法译评》1996
(1)
课前思考:
1、合同是什么?
合同的内涵和外延?
试比较合同与契约、合同与意向书、合同与行政契约、合同与亲属法上的协议等等。
2、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实际意义。
3、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产生以及现状。
4、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和地位。
一、什么是合同
(一)合同的内涵
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指任何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除民事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之间的合同等等;狭义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见,合同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仅仅只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从内涵上来看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过,身份关系中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仍由本法调整。
思考: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1、形式标准。
(1)主体的身份;
(2)合意的过程
2、实质标准。
(1)合同的目的;(3)合同的内容
课堂练习题:
1下列合同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收养合同B合伙合同C抵押合同D劳动合同E
教育协议
F医疗合同
(二)合同的边缘界定(合同的外延)
区分合同与非合同的标准应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以追求法律后果(法律强制约束力)为目的.可以从当事人的外在意思表示和交易习惯来判定.
(三)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2.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内容具有相对性。
是一个债的关系。
(四)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区分的意义: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如当事人所负的过失责任的程度不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不能订立有偿合同,但可订立无负担义务的无偿合同;3)监护人为被监护人设定的无偿合同一般有效,而设定的有偿合同则视是否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定。
注意双务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关系.
单务合同只能是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4.诺成型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区分的意义:
1)成立条件不同;2)成立的时间不同;3)交付物的意义不同。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判断其法律效力。
从合同依附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贯穿整个合同法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
(一)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如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合同法》第41条
(二)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如订约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地确定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0在订约、履约、违约责任方面均有体现,如《合同法》第114条
第一、二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该原则的意义
(1)能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
(2)是交易得到发展、市场经济能够繁荣、经济能够有效率的保障;(3)提供了当事人行为的标准。
2.具体体现:
(1)前契约义务,如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2)在合同履行期前的义务,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立;(3)在合同履行中的义务;(4)后契约义务,如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五)合法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参考资料:
王利明等:
《合同法》第二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课前思考:
1、合同成立的含义及其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效力;
4、关于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的理解,对《合同法》第30、31条的看法;
5、逾期承诺的效力
6、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
一、合同订立概述
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缔约行为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须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人(订立主体)
2、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从协商到一致的过程。
注意合同订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
三、合同订立方式/阶段
(一)要约
1.概念:
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1)是特定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有的学者认为是“有订约能力的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实际上混淆了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2)必须有订约的意图,即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
3.要约的方式
4.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性质是法律行为
(2)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注意口头要约、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确定
(3)要约的法律约束力
(4)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的概念:
《合同法》第17条
(2)撤销的概念:
《合同法》第18、19条
容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同时为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了不可撤销的情形:
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并为履约作了准备
6.要约的失效
7、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注意区分符合要约条件的广告和作为要约邀请的广告
(2)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构成缔约责任。
(二)承诺
1.概念: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国 现代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