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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第三节 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1.内容提要
✧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2.重点、难点分析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执业,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造价工程师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
1.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2.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一)执业资格考试
(二)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
价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其管辖范围
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
①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
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程序:
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
请注册的,应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上
传数据时,无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3)初始注册: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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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
4)延续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
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
5)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
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7)不予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⑦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
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①注册证书失效。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a.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b.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c.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d.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②撤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
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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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d.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③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
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a. 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b.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c.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d. 受到刑事处罚的;
e.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
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9)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
序办理。
10)暂停执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
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信用制度: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
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
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例题:
1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初始注册的有效期和延续注册的
有效期分别为()年。
A.1 年和 1 年 B.2 年和 4 年 C.1 年和 4 年 D.4 年和 4 年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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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
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
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
有效期为 4 年。
2.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时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
A.同时在两个工程项目中执业的
B.同时在两个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未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
E.未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的
【答案】BC
【思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
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
须()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A.通过注册机关的考核
B.重新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合格
C.由聘用单位出具证明
D.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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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题思路】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4.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证明。
A.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B.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C.医疗保险
D.近一年的继续教育
【答案】D
【解析】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
未申请者,须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刚满 1 年时变更注册单位,则该注册造价
工程师在新单位的注册有效期为()年。
A.1
B.2
C.3
D.4
【答案】C
【解题思路-2015】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由于注册有效期是 4
年,依据题目的条件,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新单位的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6.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于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发现有()的情形,应
撤销其注册。
A.受到刑事处罚
B.以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
C.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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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思路-20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d.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选项 A,属于不予注册的情形,选项 C 和 D,属于注册证书失效的有关情形。
(三)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
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
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
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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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
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
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
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
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应贯穿于造价工程师的整个执业过程,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 60 学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
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
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
(1)继续教育的内容。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07 年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
育实施暂行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
(2)继续教育的形式: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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