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检测运行维护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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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检测运行维护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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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检测运行维护协议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测、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功能检测、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功能检测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消防给水系统
4.消防通讯
5.防排烟系统
6.防火卷帘及消防广播系统等
三、维修保养范围:
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至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1.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
2.消防栓设施;
3.防烟、排烟设施;
4.消防通讯及广播设施;
5.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消防通讯
8.屋顶消防水箱本体和地面水源(水池)、消防风阀和防火卷帘的维修和保养;
9.说明:
9.1.喷淋系统维保工程范围:
从出泵房墙开始,包括管道、阀门、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水泵结合器及井、喷头、末端泄水装置等设备。
9.2.泵房系统的维保工程范围:
泵房:
水池吸水口至泵、泵出口管道、阀门等的维修,含水泵及电柜控制系统,泵房内起泵线路,由双电源互投柜下口接至喷淋、消火栓泵控制柜及喷淋、消防泵处的维修保养等。
9.3.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维保工程范围:
9.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消火栓报警按钮至报警主机间。
(含线路及主机)
9.3.2消防联动系统自各被控设备的联动接口各类模块至报警主机,联动控盘之间。
(含线路)
9.3.3消防对讲电话及广播系统。
9.3.4系统所需的双电源维修由甲方进行。
9.3.5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四、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总合同为期一年。
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五、甲方责任:
1.乙方开始维保、测试前向其提供消防设施的有关图纸资料等,并负责受检系统设施情况介绍。
2.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
3.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乙方。
4.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费用。
5.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保费用。
6.维保施工用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7.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保款。
8.根据现场需要,负责与租户联系沟通,保证乙方能够顺利完成维修任务。
9.提供维保施工所需水、电源的接入点。
六、乙方责任:
1.依据设计图纸,有关消防技术规范中相关的检验方法,对系统进行功能检测,并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每月定期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全面维修保养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于每次检查完毕后日内向甲方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年度进行全面检测,合同结束前半个月内向甲方出具经当地消防局认可的合格的年检报告。
3.接到甲方故障报告时2小时内到现场维修,12小时内完成,特殊故障处理不超过24小时。
4.对故障零部件提供临时备件,确需更换的,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出示更换部件报废证明。
5.保证甲方的消防设备设施工作正常,保证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各类检查,及时排除各类故障。
6.对甲方值班或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7.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进行,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8.负责对已完维保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巡视。
合同期间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按约定的要求做好工作现场和相邻设备的保护工作。
10.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无污染和投诉。
1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七、酬金及付款方式:
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维保费用为(人民币:
)。
合同签订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维保费用的%,即元(元整);年月日前支付年维保费用的%,即(元整),剩余%即元,待维保结束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全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10工作日内无息结清。
乙方在收到甲方每一笔款项的同时,应当向甲方出具正规合法的税务发票。
八、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乙方所维保范围内的消防系统因维保原因未能取得消防局认可的合格检测报告,甲方可拒付剩余维保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需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作为赔偿。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向本维保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十、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
1.甲方所需维保的消防系统维保前需提供具有消防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验收的合格报告,消防设备完好、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
若系统未能正常运行或消防设备故障、损坏,应进行维修或更换,使系统及设备正常、完好,其维修费用另付,不包括在本维保合同费用之内。
2.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协助甲方完善消防系统的前期遗留问题,并进行消防整改(费用另议)。
3.单件低于200元的维修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遇紧急故障,乙方技术人员随叫随到,及时处理。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一十一、测试具体内容及执行标准
1.执行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测试具体内容:
详见检测报告
一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委托方)
单位名称:
(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约地点:
乙方(受托方)
单位名称:
(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部门: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急修电话:
传真:
法人委托人:
联系人: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一、建筑防火
1、防火卷帘(包括手动、自动控制装置)
二、消防栓系统
1、消防水池
2、室外消防栓
3、消防栓
4、启动消防水泵按钮
5、管网阀门
6、水泵接合器
7、消防水箱
8、增压设施
9、消防水泵
10、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地标志牌
三、防烟、排烟设施
1、排烟窗开启装置
2、挡烟垂壁
3、机械防烟设施
3.1送风口
3.2机械加压送风机
3.3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机械排烟设施
4.1排烟风机
4.2排烟口
4.3排烟防风阀
4.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四、电气和通讯
1、消防电
2、火灾事故照明
3、消防专线电话
4、火灾事故广播
五、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1、水源及供水装置
2、各类喷头
3、报警阀
4、控制阀
5、水力警铃
6、系统检验装置
7、压力表
8、水流指示器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各类火灾报警探测器
2、各级报警控制器
3、系统接线装置
4、系统接地装置
七、屋顶消防水箱本体和地面水源(水池)、消防风阀和防火卷帘的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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