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4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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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411
司法卷二-411
(总分:
150.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
25,分数:
75.00)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______
(分数:
3.00)
A.罪刑法定原则既是立法原则,还是司法原则,同时对行政机关也有约束力
B.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合理延伸
C.禁止类推解释属于确定的罪刑法定 √
D.将借记卡解释为刑法中的信用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解析]A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比如监狱不能采取绝对的不定期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行政权力的约束;B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体现;C项错误,禁止类推解释属于严格的罪刑法定而不是确定的罪刑法定;D项正确,是一种扩张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______
(分数:
3.00)
A.甲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
由于甲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丙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丙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
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
[解析]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即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有因果关系,主体也不一定对危害结果负责。
当介入他人或被害人的行为、自然事实造成结果的,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甲与同伙同时向王某开枪,是同伙射中其心脏,致其死亡,从共同犯罪角度,甲与同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不能因甲未击中王某而否认其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A项错误。
虽然乙打中李某胸部的行为不能造成李某的直接死亡,而是李某的自身特质即血友病患者使其流血不止而死亡。
被害人自身特质因无独立性,故不中断因果关系,应该认为乙的开枪与李某死亡的结果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故B项错误。
司机章某因与丙的争吵及丙先行踹其一脚,在返身打丙时造成公交车失控,撞死了程某,应当认为丙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直接导致章某返身打丙的原因是丙在争吵时“狠狠”踹其后背一脚,章某的过失是由先前行为造成的,故C项正确,当选。
选项D属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丁以杀人故意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在赵某接受医院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此介入因素对赵某的死亡的影响甚小,故应认定为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______
(分数:
3.00)
A.不满14周岁的甲在李某的酒中投入毒药,并将毒酒隐藏于酒柜中,李某饮用时,行为人甲已满14周岁的,能够制止而不制止,导致李某饮毒酒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乙本来患有严重性病,但误认为自己没有患性病而卖淫或者嫖娼的,乙的行为仍然成立传播性病罪
C.丙喜欢养蛇。
某天,丙家中举办了宴席,来了很多客人。
其中一个来客在水桶里洗手,结果被蛇咬成重伤。
丙对客人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D.丁开车正常行驶,车轮压起石子,该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骑车人陆某的脑袋,导致其摔倒后溢血死亡,丁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
解析:
[解析]A项错误,可以认为甲对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其已满14周岁,但仍然不履行危险源排除义务,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
B项错误,行为人主观上对其存在的性病没有认识到,即对客观事实没有认识到,乙的行为不成立传播性病罪,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都应该认识到。
C项错误,丙在家中随意放置危险品,违反了基本的生活规则,应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失。
D项正确,丁正常行驶,并没有违反驾驶规则,不可能预料到这种风险的存在,属于意外事件。
4.下列所列行为中哪一选项属于犯罪未遂?
______
(分数:
3.00)
A.甲在旅馆内偷得同室李某的存物牌,欲冒领李某所存物品,后遇李某正寻找存物牌,甲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刚捡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中取出交给李某
B.乙与周某有仇,某日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结果将周某打成轻伤,旋即乙觉得自己做的有些过分,就拿着枪走了
C.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
D.丁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
解析:
[解析]A项,甲意欲实施盗窃,但是由于害怕事情败露而放弃,由于这种害怕的事项只是具有可能性而不是必然的、紧迫的,所以认为甲的放弃是自愿的,应该成立犯罪中止(预备阶段)。
B项,乙开枪杀人,在第一枪没有将周某打死的情况下,感觉自己不该那样做,就放弃了还能进行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C项,丙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如果是煽动暴力抗法,依据《刑法》第278条规定,则构成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进行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既遂。
故C项错误。
D项,丁正在着手实施盗窃,以为被发现无法完成犯罪而放弃的,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情况,构成盗窃罪未遂。
故D项正确,当选。
5.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______
(分数:
3.00)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具备: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题中,甲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来,在迫于无奈时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对于这种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应当认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因此不能像制裁犯罪一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
但是,对此情形的正当防卫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故A项正确,D项错误。
《刑法》第21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是在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为了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本题情形中,因精神病人丙的袭击而使甲攻击,并不存在两个合法权益的冲突,故不是紧急避险,B项错误。
自救行为要求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能够恢复受侵害的法益。
而本题中甲的反击以致造成丙的重伤,可以认为是在侵害发生前做出的“防卫”,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并非恢复受侵害的法益,故C项错误,甲的行为不是自救。
本题答案为A。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______
(分数:
3.00)
A.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没有乙的行为,丙都会死亡。
甲的行为、乙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乙应当负刑事责任 √
C.丙(15岁)在抗税时,使用暴力致使税务工作人员重伤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D.丁(15岁)贩卖海洛因8000g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解析]A项正确,甲、乙二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每个人都打中了被害人的致命部位,二人都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B项错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持过失心态,乙未达16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C项正确,抗税时,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承担刑事责任。
D项正确,15周岁的丁的行为直接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故选项D正确。
7.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______
(分数:
3.00)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外贸业务,后经营不善,开始了走私犯罪活动 √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解析: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单位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所以,B、C项都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抗税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公司不能构成,D项中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抗缴税款的,应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单位犯罪。
D项不符合题意。
本题A项构成单位犯罪,当选。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______
(分数:
3.00)
A.A(25岁)指使差1天年满14周岁的B抢劫C的财物,A可以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B是抢劫罪的间接正犯 √
B.甲利用不知情的锁匠乙开了丙家的门,然后雇搬家公司将丙的财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利用者具有明显处于优势的支配意思,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甲出于杀害B的目的,知道B当时正处于某屏风后面,就指使C向该屏风开枪,不知情的C一枪打坏了屏风,同时也打死了B。
仅就杀人行为而言,C仍然只是工具而已,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D.A为了使B死亡,以不听命将杀害B相威胁,迫使B攻击Y,A提前告诉Y,B将要来杀他,Y正当防卫杀害了B。
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解析:
[解析]间接正犯是犯罪支配理论,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必须是受到了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事实上的支配。
如果未达到责任能力的人没有受到他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则有责任能力的人也不成立间接正犯。
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即在客观意义上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18周岁的甲唆使15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的,甲不构成间接正犯,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A选项中,二者应成立共同犯罪,而非间接正犯。
B、C、D三项均正确,成立间接正犯。
9.下列关于死刑适用,说法正确的是:
______
(分数:
3.00)
A.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查证属实后,应当立即执行死刑
B.对于犯罪时已满75周岁人,原则上不得适用死刑,但若手段残忍致人死亡的,最高院可以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C.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都不能适用死刑 √
D.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院可以判处的只能是无期徒刑
解析: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条规定,对于死缓犯的后果之一——执行死刑,其前提仅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而非所有的犯新罪,故A项错误。
B项涉及老年人犯罪死刑适用的问题,犯罪时已满75岁,那么审判时当然更是已满75岁,不得适用死刑,但若手段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即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因为审判时不满18周岁,犯罪时当然更不满18周岁;关于死刑适用的对象问题,若是怀孕的妇女,要求是“审判时”,而非“犯罪时”,故D项错误。
10.甲与乙是仇人,甲一直想找机会教训乙。
一天看乙的家人都不在家,偷偷跑入乙家中。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______
(分数:
3.00)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
解析:
[解析]关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存在两种理论:
(1)对立理论认为,杀人与伤害是两个相互排斥的概念,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故杀人不包含伤害。
(2)单一理论认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故意。
事实上,任何杀人既遂都必然经过了伤害过程,任何杀人未遂也必然造成了伤害结果或者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
显然,单一理论具有合理性。
本题采纳的是单一理论。
在本案中,前两刀是伤害的故意,后两刀是杀人的故意,如果是前两刀中的一刀致乙死亡,对甲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是后两刀中的一刀致乙死亡,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所以,A项“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说法以及B项“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在无法查明是哪一刀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应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予以认定。
如果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致人死亡,显然是不利于被告的,C项错误。
由于被害人仅身中一刀,但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既无法证明仅具有伤害故意的前两刀和伤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仅具有杀人故意的后两刀和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
但是,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这样,无论是哪一刀致人死亡的,都是在甲伤害故意支配下,由甲的伤害行为导致的死亡,从而将甲的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D。
11.关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5年后,关某交代其曾于8年前拐卖一2岁的小孩。
经查,关某的交代属实。
则此时关某的行为应当作何种处理?
______
(分数:
3.00)
A.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
B.其交代的罪行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C.其交代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D.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解析:
[解析]关某的拐卖儿童罪是其主动交代而且是司法机关所未掌握的,与其已经判刑的故意伤害罪是不同种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应当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而对于A选项,因关某的拐卖儿童罪并非新罪而是漏罪,应当是先并后减而非先减后并。
对于B选项,根据《刑法》第87条、第240条规定,关某的拐卖儿童罪行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且其肯定是在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限之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即应当自犯故意伤害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其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限,B选项直接与C选项相冲突。
12.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理解是错误的?
______
(分数:
3.00)
A.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解析:
[解析]依据《刑法》第86条第1~3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因此,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处理方式为:
(1)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3)以上所减的刑期,都是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A项错误,因为假释经过的考验期,不视为执行刑罚,不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先并后减”的方式,减去的只能是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B项正确,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犯罪分子有旧罪未判的,不能撤销假释。
C项正确,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并且减的是假释前已经执行的刑期。
D项正确,因为罪犯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
依题意,A项当选。
13.甲在ATM机上偷装摄像头,获得多人信用卡信息,并制作信用卡,用此卡刷卡消费,甲的行为,不符合下列哪种犯罪构成?
______
(分数:
3.00)
A.盗窃罪 √
B.信用卡诈骗罪
C.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
解析:
[解析]A项,盗窃信用卡信息不构成盗窃罪,同时这也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行为。
B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窃取信用卡信息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D项,信用卡是一种金融票证。
14.贾某与某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国泰保险公司(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员夏某相勾结,贾某将一辆奥迪轿车投保后谎称被盗,夏某为贾某办理虚假理赔手续,然后贾某将骗得的35万元保险金分出15万给夏某。
对贾某和夏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______
(分数:
3.00)
A.贪污罪的共犯 √
B.贾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夏某触犯贪污罪
C.贾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夏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以贪污罪和保险诈骗罪择一重处断
D.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解析:
[解析]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故贾某、夏某属于贪污罪共犯,答案为A项。
另依据《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使没有这一规定,也应该这样处理,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注意规定,故A项正确。
15.2014年1月20日中午,家住彭泽县杨梓镇杨梓村的吴某(另案处理)在自家门口看见其母亲李某与卖鸭蛋的孙某理论鸭蛋价格问题,认为孙某不该如此大声跟自己母亲说话,便朝孙某装鸭蛋的筐子踢了一脚,筐内鸭蛋被踢碎。
孙某遂对吴某的行为进行质问,二人随即发生拉扯。
当时在吴某家中吃饭的王某、刘某闻声从吴某家冲出,对孙某拳打脚踢。
后经人劝架,被害人起身离开,王某、刘某等人又追上去对其进行殴打。
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王某于2014年8月29日被彭泽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刘某于同年9月29日主动到彭泽县公安局杨梓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两人的犯罪事实。
王某、刘某构成何罪?
______
(分数:
3.00)
A.故意伤害罪
B.寻衅滋事罪 √
C.刘某成立立功
D.刘某成立坦白
解析:
[解析]王某、刘某破坏社会秩序,案发当日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被害人多次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情节恶劣。
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
刘某主动到彭泽县公安局杨梓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两人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而不是立功。
16.我国《刑法》第349规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城、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______
(分数:
3.00)
A.甲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住所一段时间后得知了对方的身份但仍然继续任其留住,甲的行为成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B.乙在提供住宿等便利行为结束后,方发觉或获悉对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乙不应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C.丙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尽管其并不知道他人究竟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还是在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只要丙明知他人所实施的是毒品犯罪,即可成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D.丁明知他人正在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仍为其提供住所或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丁应成立窝藏、包庇罪
解析:
[解析]A项正确。
我国《刑法》第349条所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是实施特定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为前提,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持续过程中,又具有了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意让其藏匿的主观意图,完全符合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
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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