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三违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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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三违分类标准
附件五
“三违”、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
“三违”分类标准
采掘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者;
2.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
3.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
4.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
5.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责任者;
6.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
7.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操作者;
8.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者;
9.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责任者;
10.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措施者;
1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未按规定支护顶板者;
13.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
14.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的;
15.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正在处理网兜时不计),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到3处的责任者;
16.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
17.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
18.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30个架的范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
19.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者;
20.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范围内)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
21.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
22.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23.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
24.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
2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
26.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
27.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炮的;
2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
29.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
30.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
31.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责任者;
32.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33.大样图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任者;
34.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者;
35.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责任者;
36.末采时,顶网落地与底网交接少于1米者;
37.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者;
38.未采取保护措施将金属液压支架损坏者;
3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40.吊链挂在单体柱上及永久支护上起吊、拖拉设备者;
41.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
42.长度超过3m的单位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的。
43.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撤离者;
44.采掘工作面超控顶的责任者;
45.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
46.未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要求安装使用锚固剂及私自减少锚固剂使用的责任者;
47.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者;
4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
49.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者;
50.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移扒煤机、扒矸机者;
5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与拉架与移溜、割煤、放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者;
52.碹体不按规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
53.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54.不按规程要求放顶煤者;
5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56.进入扒煤机、扒矸机、倒装车作业范围内的责任者。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57.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
58.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59.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者。
通风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60.机组喷嘴堵塞或不雾化而继续使用者;
61.井下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未设专人监护的(此条要求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既使已上锁,也必须设专人监护,责任人为班长或指定监护的专人);
62.喷浆、搅拌灰沙未佩带防尘口罩者;
63.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64.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者;
65.各级下井应携带便携仪的管理或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携带者;
66.各类除尘、喷雾设施未按规定使用者;
67.火药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者;
68.放炮母线、脚线的连接点未悬空者。
69.施工抽放钻孔时,站在钻机后面的作业者;
70.瓦斯抽放管路不按规定定期巡查的责任者;
71.防突头面割煤前未填写煤层结构及构造检查记录的(责任者:
区队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72.防突员对所顶岗头面本循环的掘进进尺掌握不清者;
73.打抽放钻孔未上汽水分离器的责任者;
74.打抽放钻孔未边打边抽的责任者;
75.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
76.未制定专门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的责任者;
77.风筒多处漏风,不处理者;
78.工程完工后未清理现场的责任者;
79.通风设施前后5m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者;
80.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者;
81.乱扔乱放风筒者;
8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83.携带不完好的通风瓦斯检查设备或仪表上岗者;
84.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
85.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者;
86.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87.违反规定装配引药者;
88.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
89.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
90.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锁者;
91.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者;92.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照”者;
93.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
94.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
95.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
96.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未在钻孔下风侧安设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测设施或未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97.防突头面未及时填写排放孔,释放孔施工验收记录的(未及时:
排放孔、释放孔施工超过2个未作记录,责任者:
未及时填写报区队负责填写的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在工作面而未签字的也可报);
98.骑在抽放管路上作业者;
99.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
100.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
101.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102.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不按措施作业者;
103.放炮作业,装药量超规程规定者;
104.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105.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
106.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炮掘工作面者;
107.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08.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109.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责任者;
110.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员指挥者;
111.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者;
112.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
113.母线与脚线的连接非专职放炮员者;
114.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栅栏或密闭的责任者;
115.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者;
116.随意停开风机者;
117.用抽放管路做起吊点起吊重物者;
118.防突头面在执行防突或消突措施时,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同时在作业现场10m以外的(三人都在10m以外,同时可报三人违章,三人中有一人在工作面监护,则均不能报违章);
119.瓦检(或安检)、班组长(或跟班干部)在工作面割煤前未检查煤体情况,或发现工作面有异常但未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120.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的责任者;
121.放炮后未按规定向煤体、岩体洒水者;
122.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23.不按措施排放瓦斯者;
124.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
125.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
126.所施工的瓦斯排放孔、释放孔长度严重不足的;
127.施工抽放孔、排放孔时出现异常情况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没有按规定逐级汇报的责任者;
128.各单位在施工各类钻孔时,发现喷孔、孔内着火、涌水等明显异常后,没有及时对口汇报的;
129.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
130.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
131.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者;
132.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133.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34.随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导致不能真实反映现场瓦斯情况者;
135.无措施井下电氧焊、使用非防爆设备或严重违返规定责任者;
136.井下放明炮、糊炮者;
137.放炮、巷道贯通未设警戒人员的责任者;
138.放炮警戒人员未按规定站岗者;
139.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者;
140.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炮机进行放炮作业者;
141.在井下放炮时,不使用发爆器放炮者;
142.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
143.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仍装药放炮者;
144.一次装药分次放炮者;
145.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强行放炮者;
146.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情况即开始生产作业者;
147.未按规定处理瞎炮者;
148.用残眼装药放炮者;
149.私藏、乱扔火工品、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150.井下施工支护、抽采、注水、探放水等钻孔时干打眼的;
151.井下明火作业者;
15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
153.随意进入盲巷者。
运输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54.开小绞车不关闭护绳板者;
155.小绞车操作侧挡绳板未插插销,开车运输作业者;
156.支架装车未使用合格夹板的;
157.无极绳绞车、架线电机车、齿轨车、胶轮车、电瓶车运行未随车佩带灭火器的;
158.无极绳绞车、架线电机车、胶轮车、电瓶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硐室或会车或发现前方有人(20m范围),未鸣笛示警的责任者;
159.距离运行的索车、齿轨车、胶轮车、电瓶车不足20米时,行人未贴帮站立或未进入躲避硐室的责任者;
160.运行中人车门链不挂者;
161.轨道质量不合格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者;
162.铺轨、检修工作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者;
163.钉弯道时,未按规定将外轨加高、轨距加宽的责任者;
164.未对运输线路进行详细检查盲目推车者;
165.推车时未将矿灯戴在安全帽上、低头推车者;
166.推车进工作面、过弯道时,前方有人未减速的责任者;
167.推车、链车时站立位置不当者;
168.绞车牌板技术参数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
169.绞车硐室内乱放杂物的责任者;
170.绞车信号和按钮未在信号牌板上固定者;
171.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72.无运输作业资质人员从事运输作业的;
173.在倾斜巷道中的推车者;
174.平巷中站在矿车两侧推车的责任者;
175.平巷推车时两车相距不足10m的追车者;
176.小绞车运输中,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者;
177.小绞车钢丝绳锈蚀严重、有硬弯、死结而进行运输者;
178.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
179.绞车滚筒压绳板未压紧或缠绳小于三圈继续使用者;
180.绞车底座固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者;
181.操作小绞车,不使用远方按钮或信号者;
182.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使用者;
183.使用绞车运输前,未对沿途支护情况及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就开始运输者;
184.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者;
185.两机车(电瓶车、齿轨车)同方向、同轨道运行时,车距不足100m的追车者;
186.两胶轮车同向行车,车距不足50m的追车者;
187.电瓶车、胶轮车、齿轨车司机和乘坐人员在运行中把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188.乘坐架空人车、电瓶车、胶轮车时,携带物件超规定者;
189.电瓶车、齿轨车、胶轮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牌)运行者;
190.井下电瓶车、齿轨车、无极绳索车等牵引机头处放置杂物的责任者;
191.除检修外,司机离开驾驶室未熄火的(检修:
指必须启动车辆进行检查或处理的故障);
192.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区域内的责任者;
193.运人电瓶车跟车工开车前未检查人员乘坐情况,造成人员乘坐超员者;
194.人车运行无跟车工,司机开车运行者;
195.人车到站未调好头并连好车时,候车人员不在等候硐室内候车的责任者;
196.井下防爆车司机溜车启动车辆者;
197.胶轮车熄灯行驶的;
198.无极绳运行中处理故障,骑绳作业者;
199.车场顶车不站岗或不挂尾灯(牌)者;
200.大巷运输中,矿车未连接顶车运行者;
201.平板车运输联接销未插开口销的责任者;
202.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者;
203.使用开口环连接、捆绑进行运输作业者;
204.随意拖带挂车或顶车的;
205.大巷内从车辆之间穿行者;
206.坡巷(大于2度)停车未打眼的责任者;
207.未按规定打信号开绞车、皮带、溜子及机动车、信号工发错信号或不按信号规定开车者;
208.在运输系统中,声光信号失灵或未安装而继续作业者(有声无光不受此限);
209.随意拆除和损坏轨道绝缘者;
210.罐笼运送人员时不进行检身的责任者;
211.罐笼运送人员时不放好罐笼帘的责任者;
212.罐笼运送物料时不放好挡车器的责任者;
213.综采工作面撤架或调架时,没有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者;
214.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紧接溜子大链没有用紧链器者的责任者;
215.有故障的矿车未及时更换而继续使用者;
216.车辆从钢丝绳上压过的责任者;
217.斜巷运输中,下部车场信号工未按规定操作站立者;
218.斜巷运输所挂保险不标准者;
219.电瓶车启动程序不符合标准者;
220.运输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要求检修或加、换油者;
221.电瓶车、齿轨车等开车前未认真检查,有安全隐患运行的责任者;
222.开车前跟车工未对车辆组列、装载情况进行认真检查者;
223.电瓶车、齿轨车启动、运行、停车不按规定操作者;
224.非紧急情况下让运行列车停车者;
225.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226.小绞车钢丝绳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者;
227.井下防爆车下坡时,熄火溜坡者;
228.胶轮车无措施超载、超速运输的;
229.钢丝绳断股、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停车未摘老钩绳,绞车司机离岗责任者;
230.推车过风门、风帘时,用车撞开风门、风帘者;通过后未及时关闭好风门、放好风帘者;
231.斜巷或小井运输中,下部车场车辆未停稳就摘钩者;
232.坡巷顺坡停放可以滑动的车辆或设备而没有采取有效阻车设施的责任者;
233.斜井、斜巷或平巷运输“四超件”,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运输者;
234.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235.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者;
236.小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拔绳者;
237.小井提升不挂保险绳者;
238.小绞车不带电放车者或在安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者(水平车场不受此限);
239.超挂车辆运输的责任者;
240.电瓶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机车电源、没有取下控制手把、没有刹紧车闸者;
241.电瓶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
242.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者;
243.胶轮车人料混运的责任者。
244.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即使用的;
245.运输时车辆未提到位,岗位人员脱岗者;运输区段,岗位人员不到位或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开始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246.运输大巷、盘区辅运巷无证通行者;
247.乘坐罐笼人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48.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249.无措施使用溜子、皮带、采掘机组运送材料、备件者;
250.无干部跟班运输超长物料、大型设备等非正常作业的运输作业者;
251.车辆掉道后,现场无跟班干部或安检员进行安全监督而私自上道的责任者;
252.胶轮车熄火溜车,或不挂档溜车的责任者;
253.横跨开动的皮带、溜子,不走人行过桥的责任者;
254.用“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瓶车者;
255.小绞车运输时,两个闸把同时压死,烧坏电机者;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256.小绞车运输不设警戒或警戒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的;
257.小绞车运输中不按规定设警戒或下山侧警戒把关人员警戒距离距阻车器不足25m的;
258.强行进入运输警戒区域的;
259.车辆运行中扒、蹬、跳的;
260.小绞车运输中“行车行人”的;
261.放飞车的;
262.乘坐皮带、溜子的;
263.电机车、电瓶车司机闯红灯的;
264.人与物料同罐笼运行的;
265.非岗位人员乘坐齿轨车、索车的。
机电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266.皮带、溜子司机或看漏煤眼人员在皮带、溜子运行时看书的;
267.工作面有人作业,综掘机主司机离开机组未将隔离开关专用操作手柄取下可靠保管者;
268.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合格者;
269.乳化液检测仪损坏而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270.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271.各种仪表指示不正常,设备仍在运行且未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272.开关不上架的责任者;
273.操作牌板上的数据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
274.井下电气设备无包机牌或填写不全者;
275.设备安装、拆卸、检修后未按规定填写记录者;
276.设备安装、拆卸、检修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清点工具者;
277.井下带电电缆(除开关架之间的电缆、电钻电缆外)盘圈的责任者;
278.机组滚筒缺截齿超规定者;
279.不按规定悬挂电缆的责任者;
280.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281.溜子、皮带司机躺着操作设备者;
282.设备运行中随意拆卸防护栏、防护罩等防护设施者;
283.不生产、不检修时,采煤机摇臂及掘进机截割头未放置落地者;
284.电工作业时,个人劳保防护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者;
285.综掘机组割煤时,副司机站位距机组本体不足1m的责任者;(此条建议删除)
286.综掘机切割头或采煤机滚筒缠有铁器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287.综掘机闭锁后,人员进入转载机以内作业而无人监护机组随机开关且未采取防误解锁的可靠性保障措施的责任者;
288.未专门安排人员看护风机配电点者;(此条不切合实际,建议删除)
289.采掘面前后刮板机运转中司机脱岗者;
290.过桥上或非行人侧有人(包括通过)时进行拉移转载机的责任者;
291.处理支架故障未关闭本架进液阀门的责任者;
292.回采工作面移探头时,未使用专用板凳的责任者;
293.不按规定信号联络,而用其它方式联系开动设备者;
294.起吊重物时,起吊工作中途滞停,未将起吊链和手拉链予以连锁或固定,没有采取防止起吊物坠落措施的责任者;
295.所有直径在50mm及以下的液压、风水管接头未用合格的U型销(卡)连接的责任者;
296.闭锁各类设备后未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的责任者;
297.单根支护锚杆起吊重物质量达到2T的责任者;
298.耙岩机没有装挡绳栏作业者;
299.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直接用手清除者;
300.抽放钻机、钻探钻机开孔前,未提前将开孔位置处的网片剪开的责任者;
301.液压联轴节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规定者;
302.未按规定填写探头调校牌板的责任者;
303.高、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304.电工检修所用工(器)具与检修设备电压等级不符而使用者;
305.现场处理电器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的责任者。
306.导线接头出现变形的责任者;
307.井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未按措施作业者;
308.各类司机操作位置不当者;
309.矿灯使用的硫酸、蒸馏水未经化验使用者;
310.收回的矿灯未按规定进行检查者;
311.矿灯工不按规定充电或检修矿灯者;
312.提升机司机连班顶岗者;
313.交接班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者;
314.罐笼、提升机运行时速度不符合规定者;
315.提升机运行中,监护司机不进行监护者;
316.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317.安装的设备未按规定试验项目试验就使用的责任者;
318.低压电缆未测试绝缘、高压电缆未做直流耐压和泄漏试验的责任者;
319.安装电气设备后未按规定进行试运转者;
320.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工作时,弄虚作假,漏检漏项者;
321.未按规定进行保护试验者;
32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323.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者;
324.综掘机进退机时,切割头距顶板或巷帮不足1m时未停止运转的责任者;
325.进入前溜内展网的责任者;
326.拉移运行中的转载机者;
327.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的责任者;
328.溜子运行中,用脚蹬、手扳、撬棍等方式或工具处理漂链者;
329.设备在停机(停运)后,未及时将开关打至零位者;
330.起吊重物时,作业人员在起吊设备及重物坠落所波及的危险区域内作业者;
331.使用的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仍进行起吊作业的责任者;
332.私自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者;
333.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者;
334.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335.无相关专业资格证即打开或操作电气设备者;
336.扒煤机、扒矸机等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断丝10%、断股、挽圪瘩)作业者;
337.违反《关于生产过程中停机闭锁设备相关补充规定》的作业程序作业的;
338.采掘机组未断电且未闭锁即在机组危险区域内作业者;
339.采煤机割煤或掘进机工作时,进入刮板机、转载机等运转机械的责任者;
340.使用综掘机组液压临时支护系统的工作面进行临时支护时,未断电且未闭锁机组而人员进入机组范围内者;
341.综掘机组操作完毕后,切割头距离迎头不足3m而有人在工作面作业的责任者;
342.启动采掘机组、刮板机及转载机等未预警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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