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专业三违认定标准及执行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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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专业三违认定标准及执行说明
煤矿综合专业三违认定标准及执行说明
(一)严重违章(16条)
★以下严重违章性质较重,支出500元-1000元,进行过“六关”帮教,并停止工作到安培中心学习培训40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学习培训期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井下损坏各种安全设施的。
安全设施损坏以后就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我矿规程措施规定各种安全设施必须正确使用,因此绝不允许损坏安全设施。
2.未经批准随意将通风专线停电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3.违章指挥或接受违章指挥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因违章造成人身事故、1-3级非人身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依据煤矿发[2017]3号《安全考核办法》。
5.安排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依据《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上岗期间睡觉的(包括打盹、迷糊、躺倒等)。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我矿规程措施规定作业人员上岗期间不得睡觉(包括打盹、迷糊、躺倒等)。
7.酒后下井的,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规定: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以下严重违章性质较轻,支出200元-500元,到安培中心学习培训8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
8.木厂、仓库、油库、大绞车房、井口房、通风机房等重要场所20m范围内,等候室、矿灯房、自救器室及通道内吸烟或有明火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规定:
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木厂、仓库、油库、大绞车房、井口房、通风机房等重要场所20m范围内,等候室、矿灯房、自救器室及通道内如果烟或有明火,会导致发生火灾。
9.安排徒弟(实习技校生或学员)单独作业的。
依据公司《“以师带徒”管理规定》:
实习技校生上岗前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老师、学员必须做到同学习、同工作、同下井、同上井、同休班,学员无老师不准上下井;实习技校生不允许单岗作业。
10.上、下井起哄或不服从管理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二条: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11.井口不执行检身制度或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执行不严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2.擅自改动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内容的。
13.不按措施规定烧焊作业的。
依据《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部分的规定。
14.不严格执行停头、停面、停止工作通知单的。
依据公司《“停工牌”管理规定》。
15.带(跟)班人员不参加大班前会的。
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在安监处学习室主持召开当班大班前会,对安全重点、薄弱人物排查、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详细安排、周密布置,并及时填写《大班前会会议记录》。
16.月度全员考试替考的。
依据煤矿《全员考试管理办法》:
职工全员考试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严禁替考。
(二)一般三违(30条)支出100元,区队进行“三关”帮教。
1.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下井的,下井工作服无反光标识的,穿化纤衣物下井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规定: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
2.乘座罐笼时,将身体探出罐笼或人车外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职工班中睡觉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我矿规程措施规定作业人员上岗期间不得睡觉(包括打盹、迷糊、躺倒等)。
4.井下打架斗殴的。
依据公司《治安管理规定》:
严禁在矿区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扰乱生产生活秩序。
5.井下工作期间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各类书籍的。
依据《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6.挡车棍窝不够0.5m深、不牢固而继续工作的。
依据《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小绞车司机操作前应检查各类安全设施是否可靠。
7.井下作业对测量标志不进行保护的。
依据公司《煤矿测量规程》:
要对井下测量标志进行保护。
8.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时,给现场人员通风报信的。
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管理人员下井时,给现场人员通风报信,属弄虚做假。
9.携带1.5m以上金属器材行走大巷的。
10.工作面或迎头不按规定及时洒水或冲尘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1.各类阀门缺少把手的。
依据《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阀门必须有把手或手轮且灵敏好用。
12.班中脱岗、空岗的。
依据公司《安全考核办法》:
区队必须保证三班不能空岗,跟班队长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规定,严禁班中脱岗、空岗。
13.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条:
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14.乘坐罐笼和人车时不按规定,抢上、抢下的。
依据《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罐笼,抢上抢下。
15.带(跟)班人员参加大班前会迟到的。
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在安监处学习室主持召开当班大班前会,对安全重点、薄弱人物排查、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详细安排、周密布置,并及时填写《大班前会会议记录》。
16.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依据公司《安全考核办法》:
带(跟)班人员应在现场交接班,并向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
17.手持电动工具不使用触电保护器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18.管理人员、安监员、班长对现场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的。
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19.外围工程施工不向安监处递交派工单的,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依据公司《外围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外围工程施工应向安监处递交派工单,明确作业人数和安全负责人。
20.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维修的。
依据《煤矿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煤矿安发〔2010〕3号。
21.避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
依据《煤矿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内容要求。
22.烧焊不配戴防护用具的。
依据《烧焊安全技术措施》部分的规定。
23.不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的。
依据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24.井下不列队行走的。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井下职工文明行为的规定》:
凡超过2人(含)以上的,必须列队行走。
25.井下不佩戴毛巾,矿灯、自救器不按矿规定佩戴的。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井下职工文明行为的规定》:
毛巾围在脖子上不准露在上衣外面。
26.井下职工无帽号的。
根据公司规定:
各区队职工安全帽的帽号统一标识在右侧。
27.不组织作业前危险源辨识会的。
根据公司规定:
每班作业前由当班安全负责人组织全体职工召开危险源辨识会,并做好相关记录。
28.现场不执行手指口述的。
依据公司《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一岗双述”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29.月度全员考试缺考的。
依据煤矿《全员考试管理办法》:
职工每月应参加全员应知应会知识考试。
30.月度全员考试作弊的。
依据煤矿《全员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过程中严禁查阅与考试有关内容。
(三)一般违章(2条)支出50元
1.月度全员考试不及格的。
依据《《全员考试管理办法》。
2、井下乱扔垃圾的。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井下职工文明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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