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法律法规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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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法律法规讲义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
法律法规
【上网应当注意遵守哪些法律规范?
】
不发布有关损害集体、国家和民族的言论
不对网络系统功能或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等破坏
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
不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利用网络散布虚假、淫秽、有违我国道德风尚或恐怖信息
【法律如何打击计算机犯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最高可判处二十年或以下有期徒刑
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犯罪的,依据具体罪名进行处罚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给人类社会许多好处,但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
黑客侵袭、内部人员攻击、计算机病毒蔓延等种种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攻击方式,均会造成网络秘密信息的泄露,破坏网络资源的正常使用以及信息系统的瘫痪,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针对网络系统实施攻击的行为,就是人们俗称的“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有着其独特的隐蔽性、智能性、无国界性及严重性,具体行为包括:
病毒传播、设置逻辑炸弹、非法入侵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盗用上网帐号和信用卡资料、网络敲诈、侵犯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利用网络散发虚假或恐怖信息等。
一些通常被认为不可能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等直接针对人身的犯罪,现在也有人透过网络途径间接实施。
近年来,中国的网络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1998年立案侦查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百余起,1999年增至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又涨到4500余起。
由上述统计数字表明,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网络犯罪不仅破坏了网络本身,更严重的是,由于网络作为一个强大的信息传播和产生途径,一旦瘫痪或者被犯罪分子掌握,将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正常秩序。
【二、谁来制造网络犯罪】
要回顾中国网络犯罪的过程和历史,就必须从网络犯罪的最常见主体——黑客谈起。
【三、中国法律如何规范网络安全】
自199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信息网络及其安全有关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内的法律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现行的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法律
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这些基本法的规定,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在此应当特别指出的是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系统总结了目前网络违法和犯罪的典型行为共6大类18项,对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着重大意义,是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标志性法律。
【四、中国法律重点打击哪些网络犯罪】
根据上述《决定》,中国法律重点打击网络犯罪的常见类型包括: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3种:
(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即指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即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非法中断网络服务,即指违反国家规定,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4种:
(1)造谣、诽谤和煽动,即指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窃取、泄露国家秘密,即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3)破坏民族团结,即指通过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组织邪教活动,即指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5种:
(1)销售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即指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2)侵犯商誉,即指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侵犯知识产权,即指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编造或传播虚假金融信息,即指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5)传播淫秽信息,即指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4、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3种:
(1)侮辱、诽谤他人,即指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指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即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敲诈、敲诈勒索。
5、其他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
【五、中国网络犯罪有什么新动向】
根据2002年4月11日全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会议透露的消息,中国计算机违法犯罪出现5个值得注意的动向:
一是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
这类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有的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盘,有的非法提供色情网络链接,有的干脆直接设立色情网页。
这类案件去年共立案2000余起,几乎占所有计算机案件的一半。
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
这类案件已由利用计算机盗窃发展到了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等等。
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被犯罪分子移植到计算机网络后,高科技给这类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三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
去年,计算机病毒在我国传播感染情况严重,特别是“红色代码”二型、“尼姆达”等恶性病毒在我国大面积传播,造成一些政府机构、教育科研单位等行业的网络通讯阻塞,甚至出现服务器瘫痪。
同时,黑客的非法入侵也频频发生。
去年警方共查处此类犯罪案件600余起,和前年相比增幅高达58%,严重危害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秩序。
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增多。
去年警方共立案侦查此类案件186起,其中刑事案件11起,违法案件175起,比上年增长3倍多。
比如,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等。
五是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危害性大。
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利用互联网宣传煽动、组织指挥、相互勾结,进行非法活动;有民族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组织指挥境内民族分裂分子从事破坏活动;还有一些违法人员受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的蛊惑和影响,在网上传播恶意攻击我党、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反动有害信息等。
【典型案例一】
中国网事第一告:
福州陈氏兄弟经营IP电话案
【案件提要】
诉讼时间:
1998年1月—?
原告:
陈锥、陈彦兄弟
被告:
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
审理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
【案件简介】
一、事件起因
一九九七年九月,原告兄弟二人在陈彦开办的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诚信家用电器店开展“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即顾客在该店购买一件商品就可提供因特网通话服务(IP电话)五分钟。
并于九月二十日开始按与香港、日本通话每分钟七元,与美国通话每分钟九元的标准收费。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福州电信局向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举报原告陈彦利用微机互联网经营国际长途电信业务,违反了长途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向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请示,经省厅刑警总队同意后,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三日正式立案侦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被告对原告陈彦的诚信电器店进行搜查,扣押了用作IP电话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一批。
一月十日、二十二日两次对原告进行传唤。
一月九日、二十四日分别暂扣两位原告20,000元和30,000元人民币。
其后,原告被解除了人身自由限制,但被告其后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各方评述】
一、媒体的看法:
网络拒绝电信垄断
该案的终审裁定结果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和福州的多家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体也以惊人的速度对此案进行报道。
一月二十四日,新华社以《“中国网事第一告”新进展 二审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为题发了篇新闻通稿。
而同一天,法新社则以《国内因特网电话服务垄断权遭推翻》为题对此事进行评述。
[①]媒体认为,技术进步使每个接近它的人都有权利以更低的代价获得更多东西。
网络电话这一高度人性化的技术所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它对传统技术、司法、利益甚至语言秩序构成了挑战。
[②]
二、案件主审法官的意见:
我们并不是说经营IP电话业务是合法的
三、信息产业部的最终“说法”:
未经许可经营IP业务安违规经营电信业务论处
【典型案例二】
锁死系统属违法:
吕科设置“时间锁”事件
【案件提要】
时间:
2000年3-5月
报案人:
郑州北方群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作案人:
吕科,该公司“网站快速发布系统(AWE系统)”项目负责人
侦查机关:
郑州市公安局
侦查结果:
吕科在软件中设置“时间锁”的行为属于违法,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吕科本人被侦查机关拘留近40日后获得释放。
【案件简介】
这是一件当年在网络上引起高度关注的著名案件,当事人22岁的青年程序员吕科为了索取25万元奖金,以在为公司开发的商业软件中设置“时间锁”为要挟兑现奖金,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惩处手段引起了广大网民和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二、侦查结论
在经过了近40日的拘留审查后,郑州市公安局最终认定:
吕科给软件加入“时间锁”的行为虽属违法,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随后,22岁的青年程序员吕科被释放。
【典型案例三】
盗卖上网帐号违法:
北京市首起黑客犯罪案
【案件提要】
发生时间:
2001年5月
被告:
卢淳,北京工商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在校大学生
被指控罪名:
盗窃罪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
【案件简介】
2001年2月8日,海淀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接到北京创原世纪公司报案称:
该公司在北京电报局申请的163上网账号及密码自今年1月份以来费用每日激增,1月份高达10万余元,仅1月20日这一天,费用就高达5.2万余元。
有被人盗用的嫌疑,累计损失共40余万元。
该案至2002年5月时尚未宣判。
【典型案例四】
混客害惨12万台电脑:
黑龙江“混客绝情炸弹”
【案件提要】
时间:
2001年12月—2002年1月
犯罪嫌疑人:
池某,黑龙江某重点中学高一学生
侦查机关:
黑龙江省公安厅和七台河市公安局
侦查结果:
池某涉嫌利用病毒非法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已被逮捕归案,现正审查起诉当中。
【案件简介】
从2001年8月份开始,黑龙江省公安厅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处和七台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不断接到网民报案称:
因登陆一个名为“混客帝国”网站,遭到名为“混客绝情炸弹”的攻击,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同程度的损坏和瘫痪,部分网吧已因此停业。
阿尔特(香河)电子有限公司的27台电脑全部遭到炸弹袭击,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这起罕见的“混客”案件,引起了黑龙江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七台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成立了专案组。
网络警察通过技术手段跟踪发现,“混客帝国”网站维护人员使用电脑的IP地址隶属于七台河市。
2001年底,专案组的民警在网上巡逻时发现了“混客”踪迹,可是当民警迅速赶到七台河市一家网吧时,“混客”却在两分钟前离去。
这种新型病毒在网上引起了恐慌,2001年12月新浪网载文《浏览网页就会感染,“混客绝情炸弹”毁你没商量》,称“混客绝情炸弹”是一种危害极大的新型病毒,其爆发现象有多种:
如修改IE默认主页、修改注册表、关机甚至破坏系统环境、格式化硬盘等,造成电脑瘫痪,数据丢失。
外在表现就是被攻击的电脑出现蓝屏、死机现象。
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很难对它进行有效的防范。
《电脑爱好者》杂志2002年第2期将“混客绝情炸弹”的杀伤力排在五星级病毒的位置。
2002年1月27日,神秘的“混客”在自己的家中被警方抓获。
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发现笔记本和台式电脑各一台,但笔记本电脑已瘫痪,据犯罪嫌疑人说,这是因为无数次被自己制作的“混客炸弹”击中的后果。
最让警方没想到的是,神秘的“混客”“竟是一名年仅17岁的学生,正在当地一所重点中学读高一。
据池某交待,2000年他开始学习上网和黑客技术,为了与黑客有所区别,他给自己起了一个“混客”的网名。
其后,他创建“混客帝国”网站,用于在网上交流黑客技术。
9月,他将在别处获得的“万花谷”病毒改编成一段极具破坏性代码程序(俗称“混客绝情炸弹”)链接在其主页上。
用户一旦登录访问其主页,电脑即出现蓝屏、死机现象。
随后,池勇述又对其主页进行了多次修改,增加了杀伤力更强的恶性代码程序,可将登录电脑的硬盘作格式化处理,造成电脑瘫痪和数据丢失。
更为严重的是,他还专门设计了一段木马程序,链接在另一名为“混客炸弹解药篇”的网页上,诱使遭受“混客绝情炸弹”攻击的用户登录访问该主页以了解自救之法,然后借机窃取用户的QQ密码、游戏积分等用户私人信息,截至案发时共窃取他人QQ号及口令5000余个,然后将这些信息出售牟利近3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据警方事后统计,“混客绝情炸弹”大面积爆发集中在今年1月份,自2001年12月27日至今年1月29日,共有109623名用户访问该网站,最高日访量8212人,日平均3350人。
受害电脑遍及美加、香港以及国内各省份。
【评析总结】
一、上网应当注意遵守哪些法律规范?
二、法律如何打击计算机犯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2、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3、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
参考文献:
[①]据1999年第5期《电脑报》电子版
[②]据1999年2月9日《中国青年报》
[③]据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南方周末》的相关报道
[④]《软件网络知识产权—从实务到理论》,寿步著,吉林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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