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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
关于转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
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通知
陕残联办〔2016〕41号
各市残联、杨凌示范区残联:
现将中国残联编制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机构评估。
各市(区)残联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包括寄宿制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尽快确定并抓紧培育能够承接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和组织,为全面做好购买服务奠定基础。
评估工作要尽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能承担评估任务的高等院校等)进行,确保评估质量。
二、统计服务人次。
各市(区)残联要抓紧统计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服务人次,并将相关内容填入《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服务人次统计表》(见附件),列入统计范围的必须是经过评估后达到《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的机构,同时要按照统计人次10%的比例上报《托养服务对象个人档案》复印件,以正式公文形式于2016年5月20日前邮寄至省残联教育就业部。
三、开展购买服务。
2016年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资金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严禁将资金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家庭及个人。
2016年省财政“残疾人托养服务示范机构建设项目”和“农村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资助项目”资金已由省财政下达各市(区)财政(文件名称: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民生工程残疾人十件实事项目资金的通知》,文号:
陕财办社〔2016〕43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2016年省财政资助资金。
2017年起,中、省财政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资金将全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执行。
市级残联对资金安全和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执行负主体责任。
联系人:
于国强,电话(传真):
(029)63917916,邮寄地址:
西安市新城省政府院内陕西省残联教育就业部,邮编:
710006。
附件: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服务人次统计表
2.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服务人次统计表
寄宿制托养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托养服务人次
其中:
购买服务人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日间照料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托养服务人次
其中:
购买服务人次
1
2
3
4
5
6
合计
居家托养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购买服务人次
1
2
3
4
5
合计
填写说明:
1.此表只统计经过评估后达到《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的机构;2.“机构名称”填写经过审批的机构全称;3.“机构性质”按照“政府自建”、“残联自建”、“依托民政敬老院”、“社会力量”填写;4.服务人次统计2015年5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服务人次,寄宿制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填写托养服务人次和其中政府购买服务人次,居家托养机构只填写政府购买服务人次,直接发放资金的不在统计之列。
附件2:
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
居家托养标准
残疾人居家托养机构准入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承接机构准入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基本条件和服务能力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所列文件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可视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文件(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GB/T10001.1-2006
3术语和定义
3.1残疾人居家托养
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以及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社会服务。
3.2残疾人居家托养的服务对象
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
①智力残疾人;
②精神残疾人(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
③重度肢体残疾人;
④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3.3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购买方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购买方,是指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3.4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提供方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提供方,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4基本条件
4.1资质
4.1.1依法建立、合法运营,申请审批与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具有经营许可证。
4.1.2提供服务机构最近1-2年良好的运行、信用状况及未出现重大事故的证明。
4.1.3服务机构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4.2人员
4.2.1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的管理人员
4.2.1.1具有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特殊教育、康复、医疗等相关学历或相关专业培训。
4.2.1.2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掌握残疾人托养的相关知识。
4.2.1.3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相关培训。
4.2.2储备或配备各类专业人员
4.2.2.1储备或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以便于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具体包括从事残疾人居家托养的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或心理咨询、疏导的专业人员;专业医务人员或康复技术人员、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心理咨询师;专业财务人员至少1名。
4.2.2.2专业人员应具有从事职业须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
4.2.3储备或配备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服务人员
4.2.3.1储备或配备有一定数量、稳定合作关系的服务人员以便于提供相关社会服务,具体包括家政服务人员、护工人员;居家托养服务人员。
4.2.3.2服务人员从事职业应经相关行业部门的认可,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接受过残疾人身心知识与托养服务培训。
4.3场地
4.3.1机构设置在社区交通便利的位置,公共交通服务便利、且方便残疾人出入。
4.3.2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不少于两年以上。
4.4设施
4.4.1办公场所电话、网络设备齐全,通讯畅通。
4.4.2服务区域内残疾人基本信息库,有专门联系残疾人的多元化信息平台。
4.5服务能力
4.5.1机构必须具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能力。
4.5.2机构备有一定数量、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居家托养服务人员。
4.5.3机构可通过服务平台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能力辅导服务,以及提供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辅导、运动功能训练等服务。
4.6规范管理
4.6.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管的。
4.6.2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志愿者管理、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信息上报制度、监护人联系制度等。
4.6.3机构应健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按实际需要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4.6.4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居家托养服务协议,按照协议提供相应服务;妥善保存和管理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尊重和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4.6.5机构应与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机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细致。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过程中的接待、服务协议的签订、服务具体实施等各项服务的规范和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所列文件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可视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文件(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GB/T10001.1-2006
3术语和定义
3.1生活照料和护理
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3.2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3.3运动功能训练
借助专业人员,对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的服务对象提供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并为服务对象提供所需的医疗卫生保健转介服务。
3.4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借助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服务对象提供适合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和优惠政策咨询等。
4服务流程
4.1签订协议
4.1.1签订协议前,为居家托养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和反馈。
4.1.2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清晰的居家托养服务协议,一般一年一签。
4.1.3协议应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双方义务等必要事项。
4.1.4机构按协议提供相应的服务,妥善保管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尊重和保护服务对个人隐私。
4.2制定个别化居家托养方案
4.2.1工作人员需详细了解居家托养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家庭情况,残疾类型和等级等,由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购买方负责审核托养服务对象的资格。
4.2.2工作人员对居家托养残疾人及其潜在需求建档,并充分考虑托养对象及其家属或监护人的居家托养需求,制定适合托养对象的个别化服务方案,托养方案得到托养对象家属或其监护人的认可。
4.3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残疾人所需各项服务均可通过呼叫中心、QQ群、微信群等服务平台向机构发起服务请求;服务机构收到残疾人服务请求后,由信息管理人员联系相关专业服务人员,以网络、短信和电话方式传递服务信息,将服务派至残疾人家庭;服务结束,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服务完成情况单并签字为据,以示服务完成;服务机构定期安排人员回访,及时掌握派出人员的服务质量。
4.4定期服务回访
根据协议和残疾人实际情况,定期提供服务过程中托养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跟踪随访,并在随访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5服务内容
5.1生活照料和护理
5.1.1承担或协助服务对象整理家庭环境卫生。
5.1.2承担或协助服务对象整理个人卫生。
5.1.3上门送餐或在服务对象家中协助准备膳食,可根据情况提供帮助进食服务。
5.1.4经过合法的委托手续,可协助办理家庭日常事务。
5.1.5可陪同在服务对象居住附近安全合理的地区进行户外活动。
5.1.6其他合法、安全并经所在服务机构批准同意提供的服务。
5.2社会适应能力辅导
5.2.1根据个别化居家托养方案,辅导服务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并适时调整计划。
5.2.2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多种方式了解新闻和知识。
5.2.3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简单的家务劳动训练和辅导。
5.2.4对服务对象提供手工编织、绘画或其他适宜在家庭环境中进行的职业康复功能训练和辅导。
5.2.5协助陪同服务对象参与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文体活动及有益身心的公益。
5.2.6其他合法、安全、力所能及并经所在服务机构批准同意提供的服务。
5.2.7经常与服务对象交流,了解其心理特点,对需要进行心理干预者提供建议和服务。
5.3运动功能训练
5.3.1指导并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正确使用配发的康复辅助器具。
5.3.2指导并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正确使用保健仪器。
6服务管理
6.1遵纪守法
6.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管的。
6.1.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审核制度,凭证、账簿符合财务规定;有项目独立台账,专款专用,有项目经费收支明细清单。
6.2制度管理
6.2.1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如接待、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和服务回访制度。
6.2.2有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6.3信息管理
6.3.1按托养协议妥善保管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尊重其个人隐私。
6.3.2建立服务对象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托养服务协议书、健康情况、医疗记录、综合评估报告、个别化托养方案、托养服务内容开展情况等;托养服务有阶段性调整方案,并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6.3.3与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根据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6.4服务指南
6.4.1能提供清晰、标准的服务指南或服务说明书。
6.4.2服务指南或服务说明书具体包括:
机构介绍,服务设施、内容和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承诺、相关费用减免政策等。
6.5服务流程
6.5.1在显著位置标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流程。
6.5.2依据各类残疾人身心特点,按照居家托养服务方案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少于三项。
6.6定期随访
6.6.1通过电话、家访、网络等途径及时收集服务反馈意见。
6.6.2服务质量跟踪随访记录表有翔实记录。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过程中的接案、服务协议的签订、服务具体实施等各项服务的质量评价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所列文件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可视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文件(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GB/T10001.1-2006
3术语和定义
3.1服务质量
是指服务工作能够满足被服务者需求的程度,本文指能够满足居家托养服务规定和居家托养残疾人潜在需求的特征和特征总和。
3.2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购买方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购买方,是指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3.3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提供方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提供方,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3.4第三方评估机构
除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购买方、提供方之外的有经营性质的专业评价机构或残联指定由专家组成的评价委员会。
4评价流程
4.1委托第三方评价
残疾人托养服务购买方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团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前,残疾人托养服务购买方应通知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方根据要求完成自查,提供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并将所需材料和自查报告提交至购买方。
4.2开展满意度调查
由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根据服务效果和服务过程等方面在服务阶段性结束后进行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效果评价满分100分,为问卷中各项目评价得分之和;若有多人评价,结果取其平均分。
4.3现场评估
由购买方组织第三方机构在提供方通过现场考核进行服务质量综合评价。
评价项目包括机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资质、人员、场地、设备和规范管理)、服务规范(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管理)、服务成效(包括满意度调查、结果性成效)三方面;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分数满分为100分。
4.4评估结果
受残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团队,根据评价表内容,以核查相关材料,实地检查、服务对象调查等方式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论,并经提供方确认后报送购买方。
评价结果经购买方确认后,评价机构或专家团队出具服务质量评价报告。
评价结果可作为机构能否承接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主要参考依据。
附表: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质量评价表
寄宿制机构标准
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机构准入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购买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承接机构准入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基本条件和服务能力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所列文件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可视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文件(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年,试行)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GB/T10001.1-200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GB/T27306-2008
3术语和定义
3.1残疾人寄宿制托养
寄宿制托养,是指在机构吃住,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的模式集中托养,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以及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社会服务。
3.2残疾人寄宿制托养的服务对象
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
①智力残疾人;
②精神残疾人(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
③重度肢体残疾人;
④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3.3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购买方
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的购买方,是指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3.4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提供方
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提供方,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包括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提供方是否符合条件则由购买方会同相关行业专家根据寄宿制托养服务项目的性质、质量和具体要求确定。
4基本条件
4.1资质
4.1.1依法建立、合法运营,申请审批与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具有经营许可证。
4.1.2提供服务机构最近1-2年良好的运行、信用状况及未出现重大事故的证明。
4.1.3服务机构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4.2人员
4.2.1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的管理人员。
4.2.1.1具有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特殊教育、康复、医疗等相关学历或相关专业培训。
4.2.1.2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掌握残疾人托养的相关知识。
4.2.1.3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相关培训。
4.2.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各类专业人员。
4.2.2.1专业医务护理人员或康复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心理咨询或疏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专业财务人员不少于1名。
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机构则宜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医疗卫生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也可配备服务机构所需要的社工等其他专业人员。
4.2.2.2专业人员应具有从事职业须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
4.2.3配备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服务人员。
4.2.3.1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工人员,护工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
7;配备有安全保卫工作经验的专职安保人员至少1名;也可配备服务机构所需要的其他服务人员。
4.2.3.2服务人员从事职业应经相关行业部门的认可,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接受过残疾人身心知识与托养服务培训。
4.3场地
4.3.1有固定服务场所,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不少于两年以上。
4.3.2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总床位不少于10张,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活动场地不少于50㎡。
4.3.3机构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区或近郊区的地段,公共交通服务便利且方便残疾人出入。
4.3.4能提供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所必需的养护起居室、食堂、浴室、护理保健室、劳动(生产)工作间、文体活动室等功能用房。
4.3.5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
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物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宜为低层建筑,如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应设置于低层部分;有独立出入口。
4.3.6托养机构的过道、洗手间、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防滑、防跌地面材料,装有无障碍设施,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4.3.7环境整洁、卫生,保持空气流通,具备充足的采光条件。
4.4设备
4.4.1服务场所装有空调或其他适用的取暖、降温设备,提供全天候热水供应。
4.4.2服务场所配置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
4.4.3服务场所配备养护起居、护理保健和文体活动等基本设施,设备完好。
4.5服务能力
4.5.1机构必须具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托养服务的能力。
4.5.2机构应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服务,以及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服务。
4.5.3机构应逐步建立内设医疗部门或签约专业医疗机构(医师)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内设医疗部门或签约专业医疗机构(医师)应具有诊治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和处理残疾人突发性疾病的能力。
4.6规范管理
4.6.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管的。
4.6.2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志愿者管理、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出入机构管理、监护人联系制度等。
4.6.3机构应健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按实际需要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4.6.4机构应建立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服务人员岗位进修与学习制度,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以上相关培训,专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习武学习或行业培训,服务人员应定期参加各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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