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新能源项目预收购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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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能源项目预收购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项目
预合作协议
****年**月
前言
鉴于:
1.****有限公司(“甲方”),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
2.****有限公司(“乙方”),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3.****有限公司(“丙方”),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甲方拟通过对丙方增资的方式取得丙方65%股权,就前述合作事宜,各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甲方、乙方、丙方中的任一方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由甲乙丙三方签署的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风电项目”
指****项目。
“目标股权”
指甲方拟通过增资取得丙方之65%股权。
“目标公司”
指****有限公司。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日”
指日历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并为公众所知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1.2对本协议的其它解释
在本协议中: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其中所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之条款和附件;
(2)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内”、“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用语,其可指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仅限于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3)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今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和补充。
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同其在本协议正文中被充分表述。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本协议条款、段落和附件的提及应视同为对本协议该等部分的提及;
(4)各方认可,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应根据本协议第16.7条约定予以执行。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任何形式的沟通均应理解为履行本协议而实施的意思表达,各方认可该等意思表达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
第二条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各方特此向其他方陈述和保证: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且直至本协议生效日继续保持真实、完整和正确: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具有完全法律权利、权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代表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授权。
(3)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构成其在法律上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4)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各方公司章程,亦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5)本协议项下,乙方、丙方提供给甲方之前期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全面的。
(6)乙方、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其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协议项下交易模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第三条各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甲方成为丙方股东后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丙方实缴注册资本的资金使用予以监管;
(2)甲方对本协议第5.2条约定之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及后续或有补充合同的签署及履约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3)甲方有权选择本协议第5.3条约定之风机监造单位、第5.4条约定之第三方检测单位以及第5.5条约定之工程监理单位;
(4)以风电项目满足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之风电项目增资条件为前提,甲方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之风电项目增资义务;
(5)甲方有权豁免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之风电项目部分增资条件或者延期部分增资条件的满足,乙方、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予以配合;
(6)甲方应依据第8.2条约定,履行风电项目增资价款之付款义务。
3.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调丙方负责风电项目的投资建设;
(2)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确保风电项目文件的合规及全面;
(3)乙方应诚信履约,确保风电项目满足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之增资先决条件;
(4)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履行排他合作义务。
3.3丙方权利义务
(1)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负责风电项目的投资建设;
(2)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确保风电项目文件的合规及全面;
(3)丙方应诚信履约,确保风电项目满足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之增资先决条件;
(4)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履行排他合作义务。
第四条项目预合作安排
4.1风电项目
丙方持有之****项目已取得****市发改委的核准文件,该项目建设地点为****,项目核准装机容量为****MW。
各方约定,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以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之风电项目增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通过增资形式取得丙方之65%股权。
甲方、乙方、丙方届时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另行签署目标公司股权增资协议。
4.2丙方注册资本事宜
丙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项目建设并网验收完成后,丙方35%注册资本(即项目总投资金额×35%×40%)的实缴到位作为本协议第七条约定****项目的增资先决条件之一。
第五条风电项目投资建设
5.1建设标准
本协议项下,丙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本协议附件1约定进行风电项目的工程建设直至风电项目全部并网发电。
就本协议项下风电项目的建设,乙方、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丙方已就****项目依法确定总包方;
(2)丙方、总包方应严格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质量、环保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及建设施工,违反相应规定所发生的安全、质量、环保纠纷以及产生的赔偿、处罚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督促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5.2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丙方、总包方向甲方确认,丙方、总包方就****项目签署之《EPC总承包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应符合法律规定及甲方规范标准的要求,包括符合本协议附件1的要求;否则乙方、丙方认可,将安排丙方、总包方根据前述要求签署《EPC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合同。
丙方、总包方认可,前述《EPC总承包合同》以及后续或有全部补充性合同性文件签署前均应经甲方确认。
如未经甲方提前确认,则甲方有权对风电项目不予增资,且不视为违约;若项目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甲方可依照本协议第14.6条的相关约定,要求乙方、丙方配合回购项目公司股权。
5.3设备监造
丙方、总包方认可,对于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风机设备,应经甲方确认。
由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风机的生产制造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由丙方就其项目与该等监造单位签署监造协议,监造单位负责对风机、箱变并网后进行性能检测,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各方认可,此种质量监造并不免除总包方对合同设备风机质量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并不能免除总包方对除风机设备以外设备所承担的责任。
设备监造费用纳入风电项目建设成本。
5.4第三方到场检测
丙方、总包方认可,对于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风机设备,由甲方认可之第三方检测单位(集团中央研究院或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负责到场检测,由丙方就其项目与该等检测单位签署检测协议。
第三方检测单位将对风电项目风机实施到货验收、安装质量抽检、项目投产后的风机检测工作和系统检测工作,该等检测费用纳入风电项目建设成本。
5.5工程监理
丙方认可,对于风电项目的建设,由甲方认可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对风电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督管理责任,由丙方就其项目与该等监理单位签署监理协议。
对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事项,丙方、总包方应在接到工程监理单位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或甲方与其书面约定的更长期限内整改完善,直至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相关整改费用及工程监理费用,纳入风电项目建设成本。
5.6风电项目竣工决算
乙方、丙方认可,以本协议第七条增资条件均满足为前提,由其负责就满足增资前提之风电项目于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竣工决算,包括完成各项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以及丙方作为风电项目之项目公司就工程款、设备款和安装费用与总包方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乙方、丙方同意,由各方均认可的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前述工程结算报告及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费用纳入风电项目建设成本。
5.7风电项目验收
风电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甲方、乙方、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风电项目予以验收,且甲方有权在项目建设期内分项完成后进行单项工程验收,丙方、总包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在工程全容量并网完工后30天内完成验收。
5.8资产评估
风电项目依据本协议第5.7条约定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15)日内,由甲方委托具有资质之资产评估机构对风电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甲方、乙方、丙方认可风电项目资产评估价值应作为项目公司的估值价格上限。
资产评估费用纳入风电项目建设成本。
5.9项目公司权利限制
乙方、丙方认可,风电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前,作为项目公司之丙方,除向乙方质押其全部股权外,不应有其他任何主体设置的任何权利限制。
此外,丙方全部负债均应事前经甲方同意,否则风电项目满足增资条件并由甲方予以增资后,非经甲方同意之负债均由乙方、丙方予以承担。
5.10项目其他建设投资
各方认可,以下成本及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应由丙方承担:
1)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至目标公司工商变更截止日,需支付的建设期融资成本2)按照国家NBT31011-2011《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需纳入风电项目建设投资内的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建设用地费含永久征地及建设期临时用地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可研评审费、技术经济评审费、勘察设计费及其他税费等。
第六条项目文件合规全面
6.1****项目
乙方、丙方保证及承诺就****项目而言,作为项目公司的丙方依法取得该项目所需全部政府审批文件,具有按其营业执照及电站正常合规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满足项目验收及取得并维持本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0.6元/千瓦时所需必的合规性文件(下称“合规性文件”),具体见本协议附件4约定。
前述相关政府审批文件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就风电项目建设,丙方应取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国土预审意见、压覆矿意见(如果有)、水土保持意见、林地占用许可(如有)、林地采伐许可(如有)、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风电项目建成后,丙方就本项目取得各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意见;
(2)丙方以其名义合法取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所有手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电类《电力运营许可证》、本项目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所需的全部手续文件,以及有效建设和运营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资质等各项符合国家及当地政策法规所需的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文件手续资料;
(3)丙方就该项目与项目所在地电力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乙方、丙方应当确保丙方就本项目取得前述全部文件,甲方书面豁免部分文件的取得或者许可延期取得除外。
6.2合规性文件取得时限
除甲方书面豁免部分文件的取得或者许可延期,乙方、丙方应负责依照本协议附件4的时间进度,尽快完成风电项目合规性文件的申请和取得。
第七条目标股权增资先决条件
7.1增资一般条件
甲方、乙方、丙方认可,以风电项目完成电网公司并网验收发电为前提,甲方、乙方、丙方启动目标股权增资事宜,并届时书面明确如下先决条件的完成期限,自如下全部条件均成就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另行签署目标股权增资协议:
(1)风电项目依据本协议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并网,并经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验收合格;
(2)开工前,甲方委托之律师事务所对风电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正式稿,且尽职调查结论中不包含重大法律风险,甲方认可一些现阶段未办理的合规性文件,乙方给出承诺办理完成的时间节点;
(3)风电项目依法取得本协议第6.1条约定之全部合规文件;
(4)甲方委托有资质且属****目录名单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风电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正式稿;
(5)乙方、丙方安排经甲方接受主体就丙方或有负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根据本协议第5.6条约定之中介机构的审计,除甲方认可之负债,丙方其余负债均已清理或清偿完毕;
(7)丙方35%的注册资本(即项目总投资金额×35%×40%)已实缴到位。
就前述增资先决条件,甲方有权书面豁免部分条件的成就或者延期成就。
如因乙方、丙方、总包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前述7.1项所述先决条件未成就,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照本协议项第8.1条所述风电项目取得本协议约定之标杆上网电价且实际装机容量等于备案容量确定之总建造成本之和的5%予以确定;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于风电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四十(40)日内与甲方签署目标股权增资协议;乙方、丙方应根据甲方届时书面要求的期限继续负责未成就条件之成就。
如因乙方、丙方原因,导致未于增资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签署目标股权增资协议,则乙方、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依据本协议项第8.1条所述风电项目取得本协议约定之标杆上网电价且实际装机容量等于备案容量确定之总建造成本之和的10%计。
前述补偿金及违约金,乙方、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甲方予以支付。
甲方、乙方、丙方认可,前述股权增资协议中应包含本协议附件2全部内容。
第八条目标股权增资价款定价机制及付款安排
8.1目标股权增资价款定价机制
风电项目的相应增资价款,各方应按照增资完成后甲方65%,乙方或乙方指定单位35%占丙方股权比例认缴项目资本金。
若风电项目满足本协议约定之增资条件且取得标杆上网电价不低于0.6元/千瓦时,则该项目增资价款=(单位建造成本×实际并网容量)×65%×40%。
总建造成本最高不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目标公司资产总额;
乙方、丙方认可,就前述约定之总建造成本,如实际建设成本超出该等造价则就风电项目超出部分均由乙方、丙方予以承担。
如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工程未能满足甲方的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备品备件、生产车辆等),则甲方有权在增资价款中扣减相应款项。
如项目并网容量与现有审批容量变更,则根据实际并网容量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8.2目标股权增资价款支付进度
甲方、乙方、丙方认可,就前述目标股权增资价款,支付进度安排如下:
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工商变更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八条之约定协助丙方向甲方、乙方或乙方指定单位完成全部权利交接之日,并于十(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以下公式向目标公司支付认缴资本金,并增资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承包合同支付进度款。
甲方支付资本金=单位建造成本×实际并网容量×65%×40%
乙方或乙方指定单位支付资本金=单位建造成本×实际并网容量×35%×40%
乙方、丙方认可,以本协议项下风电项目均满足本协议约定增资条件为前提,目标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前,丙方风电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全部售电收入归丙方所有,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
乙方、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其应向丙方注入的增资款中扣除本协议项下应由乙方、丙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或费用。
第九条特殊事项
9.1员工安置
以风电项目均满足本协议约定增资条件为前提,丙方承诺,丙方应于目标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提交并通过审核当日终止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
目标股权工商变更登记通过审核当日,由甲方安排丙方与该等员工按照甲方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签署劳动合同。
9.2发电量担保
以本协议项下风电项目均满足增资条件为前提,本协议项目下:
****项目以丙方与项目所在地电力公司结算的合计上网电量为准,除风机质量因素、项目运营维护事故、限电、外线故障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外,该项目担保上网电量应当为:
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且通过预验收之日起在风机质保期内的每个运营年(即风机全容量通过预验收后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上网电量≥8400万度/年;
甲方、乙方、丙方认可,就前述发电量担保,以****项目装机容量40MW为前提予以测算,如实际装机容量不符,则前述发电量担保根据实际装机容量予以同比例调整。
就前述除外情形相应发电量损失部分,应由甲方、乙方、丙方技术人员根据除外情形期间各项目所在地资源情况、项目运营中断相应容量等因素予以核算相应发电量损失。
若各项目上网电量在本协议第9.2条约定的三个运营年不足前述担保发电量标准,则乙方、丙方应根据三个运营年核定不足电量部分合计乘以各项目届时取得之标杆上网电价后的金额自第三个运营年结束之日起三十(30)日内补偿给丙方,具体补偿形式由乙方、丙方以前述补偿金额以及以该运营年结束之日为基准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丙方。
第十条电站质量保证
以本协议项下风电项目均满足增资条件为前提,乙方、丙方承诺,项目自建成并实现全部并网之日起一年提供工程质量保证。
在此期间内,风电项目发生的任何工程和生产设备的质量问题和瑕疵,乙方、丙方均有义务负责解决或者协调其他方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承担的赔偿和遭受的损失由乙方、丙方承担和赔偿。
乙方、丙方拒绝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相应项目公司可自行解决,由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的赔偿和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丙方负责补偿。
第十一条税务事项
以本协议项下风电项目均满足增资条件为前提,乙方、丙方就目标股权交割届时移交内容应包括丙方就其各自项目投资建设应取得的全部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移交之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足,或未能由丙方依法予以抵扣,由此导致丙方税务成本增加,则应由乙方、丙方予以补偿,具体按照相应金额与相应税率予以确定。
乙方、丙方应自甲方该等事宜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向相应项目公司支付相应金额。
第十二条排他合作
12.1排他合作期
本协议排他合作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签署生效日起,乙方、丙方认可甲方为风电项目唯一增资合作方,乙方、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风电项目增资进行任何接洽;除非甲方明确表示不予增资本协议项下风电项目,排他期方可提前终止。
12.2排他合作的违反
如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第12.1条约定之排他合作义务,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计本协议项第8.1条所述各项目均取得本协议约定之标杆上网电价且实际装机容量等于备案容量确定之总建造成本之和的20%。
如风电项目满足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之风电项目增资条件得到满足之日起三十(30)日内,如因可归责于乙方、丙方的原因导致未能依据本协议第7.1条约定签署目标股权增资协议,视为乙方、丙方违反前述排他合作义务。
第十三条保密
13.1保密义务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各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各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条约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13.2除外情形
本协议第13.1条所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非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据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披露。
13.3保密期限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依然有效,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责任承担原则
除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具体违约金外,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不真实或实质上不正确,该方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协议。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该等违约情形。
如果该等违约纠正限期内仍未被纠正,则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前述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责任、成本或开支。
14.2减轻损失的措施
(1)一方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时,其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2)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3)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费用。
14.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的是由于受损害的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害的一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4.4第三方的责任
一方或其雇员和/或代理人因任何疏忽、有意不履行或违反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职责,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的,另一方概不承担责任;而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索偿,不论属于任何种类和性质,包括所有的费用及开支,一律应由责任方及其雇员和/或代理人做出赔偿,并应使无责任的另一方免受损害。
14.5未予增资
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之风电项目增资条件得到满足之日起三十(30)日内,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未能依据本协议第7.1条约定签署目标股权增资协议,则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本协议第8.1条所述各项目均取得本协议约定之标杆上网电价且实际装机容量等于核准容量确定之总建造成本之和的20%。
14.6增资目的未实现
以本协议项下风电项目均满足增资条件为前提,如本协议项下风电项目上网结算电价低于0.57元/千瓦时,则视为甲方未能实现本协议项下增资目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回购目标股权,回购价格为目标股权增资价格及增资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启动目标股权回购安排,乙方、丙方应安排其或其关联方参与目标股权回购,并配合甲方作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进场交易操作安排。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该类协商应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递交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
在前述书面通知送达后三十(30)日内协议各方未能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本条是独立存在的,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15.3继续履约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其它
16.1全部协议
本协议及其附件已包括了各方就本项目合作开发的全部理解和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先前所有相关的陈述、理解或协议。
非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均无效。
16.2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6.3书面通知
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所有通信联络应以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书面方式进行。
任何一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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