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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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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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指引
杭州市2012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指引
为方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掌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流程、要求,提高规划服务工作效率,特编制本指引。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杭州市主城区内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的申报与审批。
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申报流程及依据
1、方案审批申报流程(下表有改动)
2、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方案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完整填写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申请表》;
2)有效立项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效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条件(包括附图)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复印件(新征土地项目);
6)方案设计1:
500(范围较大时1:
1000)总平面蓝图2份;
7)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含方案说明书、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等的设计方案文本一套;
8)电子文件光盘一份,包含目录、设计说明、技术经济指标表(word格式),总平面图、红线图、按幢号分列的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dwg格式),建筑效果图(jpg格式)(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供);
9)规划公示材料,包括现场公示照(图)片和社区盖章的意见反馈;
10)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在现有土地上改、扩建时提供;属出让土地的项目,应同步提供土地出让合同);
11)日照分析成果(按照《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则》要求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12)景观分析报告(拟批建设项目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控制区时提供);
13)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协议等资料(拟建设项目涉及其它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时提供);
1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先行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提供);
15)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注意事项
1、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筑间距、退让及地下室退界请参见《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版);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请参见《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11〕273号);
关于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请参见《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杭规发〔2007〕458号);
关于玻璃幕墙的使用控制请参见《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杭规发〔2007〕234号);
关于方案设计深度要求请参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216号)。
若上述规范性文件修改,应以规划局或相关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2、规划条件解读
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是方案设计与报审的前置条件和依据,设计人员应详细阅读、并严格按照各项条款在附图红线的范围内进行方案设计。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一年内须向市规划局申报方案并取得批复,逾期无效。
如需延期,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电子报批注意
分批次报审工程证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应明确区分送审建筑、已审建筑(或已建建筑)、规划建筑等;
dwg格式电子文件按电子报批要求进行分层,采用AutoCAD2004软件可识别的字体(建议采用宋体或仿宋体);
总平面图以“米”为绘制单位,建筑单体以“毫米”为绘制单位;
报审方案要求内容清晰、图形工整,图中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各图形文件的容量不宜大于10M。
4、方案公示要求
方案批复前应组织公示:
方案在各部门意见调整到位以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方案公示文件的制作可与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0571)87008570。
5、总图设计要求
为利于总图审查、避免多次修改,请设计人员务必注意:
总图设计应明确以下内容,做到标注直观到位、图底关系明确:
1)标注用地内四线,同时应根据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附图明确征地红线、用地红线、建筑后退控制线等(如遇方案设计过程较长,应及时更新四线图);
2)标注地块周边50-100米范围内相邻用地的用地性质(未建地块标注规划指标)、相邻道路名称和宽度,以及500米范围内的市政项目(可用不同比例总图表示);
3)核实并正确标识场地标高,标注地块内及周边现状建筑(包括已建建筑及未建但方案已通过审批的建筑)的建筑轮廓、层次、高度、相对标高等信息;
4)标注拟建建筑的高度、建筑的外包尺寸;
5)标注拟建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最小位置距离、拟建建筑之间及拟建建筑与地块外现状及方案已批建筑之间的间距。
建议标注的同时附上间距、退让的计算公式或依据(可另行出图);
6)标注地下室轮廓线,必须与平面图保持一致,并标注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及现状建筑等的最小位置距离;
7)底层设置架空层或者配套公建的,应当在总图相应位置标明;
8)明确标识绿化、道路、场地等用地范围;
9)列表标识每幢建筑内容、标识不同性质建筑面积及所在幢别、标识各类户型面积、套型比例、面积比例等信息;
10)建筑的间距和退让参见《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版);
(此处有删减)
6、交通设计要求
1)编制“交通专篇”,与方案一并报审;
2)机动车配建按照《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非机动车泊位配建按《省标》执行;
3)公共自行车停放点:
具体数量、规模按照规划条件和交评批复等意见设置,设置形式为“一亭两棚”,平面尺寸为17米*2.1米。
4)如有其它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执行。
7、建筑单体设计指引
1)层高控制:
参见《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11〕273号)。
一般多层标准层层高为2.8-2.9米,高层标准层层高为2.9-3.0米,若因结构或功能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经论证批准后可适当提高,但不得大于3.2米。
2)阳台设计:
参见《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杭规发〔2007〕458号),并核实每个套型的阳台(含通高阳台)的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小于14%,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3)设备平台设计:
单户设备平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套型,其设备平台的总投影面积不大于3平方米,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套型,其设备平台的总投影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一般不得沿阳台的长边在阳台外部设置设备平台,沿短边设置时,其进深不超过0.9m。
4)飘窗设计:
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m,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7m,飘窗净高应小于2.2m。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5)花池设计:
建筑在外墙外或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架空层设计:
参见《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11〕273号):
按照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底层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净高3米以上,仅以结构柱、剪力墙落地;一般不应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3;视线通透,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层部分不得作为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功能使用。
7)配套公建配置:
配套公建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内容在总图、单体图上明确,并不得出现商业性质用房字样。
此外,还应满足控规要求和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中对配套公建的其他要求。
8)地下室设计:
保障性住房地下室、夹层等空间一般不得设置为特定业主专用的形式;未征求国土部门意见不得设置经营性场所。
8)下沉庭院及采光井:
下沉庭院等下沉空间不应设置对地面的直接出入口;设置采光井一般应加玻璃顶盖,进深一般不得超过2.4米。
9)建筑高度和限高:
建筑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平屋顶女儿墙顶或坡屋顶屋脊和屋檐平均高度;建筑限高指室外地坪到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屋顶构筑物)的高度。
8、其他相关情况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中明确代建的幼儿园、学校等,须在方案期间和建设项目主体同步审查,并在后期同步报批初步设计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两项公寓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按照相关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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