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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科学性
经常访问的城市规划网站有以下几个:
不妨设想,假若规划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违建什为,那栋“超标”楼很可能成为既成事实,假以时日,既成事实难免变成“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就更不容易。
所幸,违建什为被发现,虽然文书程序走得有点长,强拆终得实施。
城市不能没有规划。
即便是历史早期的城市,下水管道如何铺、楼房建多高、建筑怎么分布,都有预先的规划。
当然,从心理和利益角度来说,每个建筑业主都希望自己的房子建得够高、地盘占得够大,但任意而为对城市、对其他社会主体都是伤害。
试想,若无规划及其程序的规范,城市建筑无序生长,城市将会成为什么样子?
规划是保证城市有序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这次超标建楼事件中,不论有怎样的利益纠葛,也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一个最基本也最明显的事实,就是“突破”了规划,而且断水断电都不能阻止。
这不仅做出了一个坏的示范,也损害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而且浪费了社会财富。
不论从哪种方面看,都有百失而无一得。
因此,城市规划必须受到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必须得到保证,“突破”规划的什为也应及时得到制止。
城市原规划限制了城市规模扩大,建议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应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监察与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实施,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变更。
”市政协主席高厚建议。
“提高建筑的使用寿命是最大的资源节约。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拆了建、建了拆,一个建筑一百年拆三次,这是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那么,中国的建筑为什么这么短命?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界专家、学者分析认为,城市化进程过快、规划更改频繁、设计有缺陷以及质量不达标,都是造成中国短命建筑的主要原因。
短命建筑是巨大浪费
“中国建筑短命有客观上的历史原因。
”顾云昌说,过去,中国在住房问题上欠账较多,一开始政府考虑先把房子盖起来,让大家住进去,因此在设计标准、规划标准上要求不高。
现在看,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盖的房子已经很难符合当前的居住需要。
一方面,当时的建筑质量相对较差,房屋主体结构要求较低,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另一方面,房屋在功能设计上也有所欠缺。
所以,很多旧房子都面临被拆迁的命运。
与此同时,中国城市化进程很快,在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城市中心地段的地价越来越高。
从经济角度来看,不管是政府还是开发商,买地扩张的成本过高,反而不如旧城改造拆了重建划算。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地产商告诉本报记者,拆旧城建新城是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倚重的城市建设方式。
这样做,既可以改变旧的城市面貌,又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政府土地财政收入。
顾云昌说,客观地讲,近二三十年来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城市变化非常大,城市扩张,道路变宽,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处在大变动时期的中国建筑,本身寿命就不会太长。
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介绍,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新建面积达20亿平方米,建筑的平均寿命却只能维持25—30年。
也正是在这个重复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创造了两项世界第一——在消耗了全球最多的水泥和钢材的同时,我们也生产出全球最多的建筑垃圾——每年高达4亿吨,建筑垃圾数量已占到垃圾总量的30%—40%。
短寿命与资源高消耗并存,已成为我国建筑产业的一大通病。
必须增强规划严肃性
除了上述客观原因外,中国建筑短命还有一个最大的主观因素,就是规划更改频繁。
“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橡皮擦擦,最后能不能实施,全靠领导一句话。
”
“中国的城市规划总是跟着开发走,一届领导一个想法。
”上海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的规划法律严肃性不够,规划仍然是领导说了算,且随意性很大,这与现行的体制有很大关系,短期内很难得到改观。
而且,“中国的城市规划长远考虑不足。
”顾云昌说,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时,南方某市搞旧城改造,力度很大,速度要求快,将马路拓宽之后,当地政府决定先在马路两边盖上两三层高的小楼,这样整个城市面貌就会变得统一好看。
但现在看,这样两三层高的房子显然密度太低,土地利用率不高,最后还得拆了重建。
“这说明,我们的城市规划没有远见性。
”
“必须提高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修改、变更都应该通过立法来解决。
”尹伯成认为,城市规划应该独立于政府行政命令之外,修改规划必须通过人大审议、监督。
同时,还应该建立问责制度。
顾云昌表示,过去,因为经济发展需要,中国产生很多短命建筑,当前已经到了提倡“百年建筑”的时候。
在顾云昌看来,打造“百年建筑”,首先要有建筑经久耐用的理念,要用低碳技术、建绿色建筑、盖百年住宅。
其次,要在延长建筑寿命的同时,综合考虑规划、设计、使用和维护的节能问题。
城市规划执法涉及面广,与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其行政执法能力的高低是城市规划工作成败和城市规划力提升的核心所在。
从2004年开始,承德市规划局以服务城市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服务人民生产生活为目的,以提高办事效率为核心,将执法规范化贯穿于城市规划执法的各个环节,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规范城市规划执法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是城市规划功能是否充分发挥的首要条件。
要牢固树立规划的“龙头”地位,严格按照《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真正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条龙”,“一张蓝图”管到底。
统一集中规划管理权。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管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双重调节作用,实现向指令与指导、计划与市场、直接与间接、行政与法律、管理与服务等多手段、多层次、多目标综合管理职能的转变。
规范城市规划的执法行为。
市规划局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实行了规划执法与处罚相分离。
在具体执法中,执法人员从调查到取证,从告知到处罚再到执法监督,都严格按照要求和规范的程序进行,有效地杜绝了规划执法上的违法行为。
同时,善于通过一个案例的处理,由此及彼,总结归纳出同一类案件的处理办法。
2004年以来,先后在实践中形成规范执法的规范性文件10多个,有力地促进了城市规划执法的规范化。
增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的工作力度。
重点在坚持城市规划综合执法的基础上,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城市规划执法专业队伍。
统一确定人员编制、确定职能职责,采取公开竞聘的办法,面向社会招聘32名专业人员。
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执法不严而造成规划失误的人和事,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组织规划执法人员、报建员等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班和业务素质提高班,切实加强规划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城市规划的执法效率。
城市规划执法效率的关键在审批的效率。
该局紧紧围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落实了四项举措:
在转变方式上,将以前规划部门审查规划或方案的所有技术指标,改变为规划部门审查编制、设计单位资质,规划或方案是否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建筑布局、建筑风格、色彩等是否符合城市景观要求等主要指标。
在精简程序上,推行了房地产项目规划并联审批制度,向建设单位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审批工作时限比以前缩短一半以上。
在压缩环节上,专设规划审批窗口,实行领办、代办制,所有项目建设必需的规划基础资料集中在“窗口”统一办理,方便建设单位和群众办理报建手续。
同时,从2004年开始,专门为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开辟了规划报建“绿色通道”,实行专人接待、专人办理、专人督办,限时完成。
6年来,市规划部门共核发“一书两证”1000余项,纠正违法建设项目330余处,获得省级以上执法先进单位称号4个,先进个人8人次。
坚持“五不审批”原则确保规划审批的严肃性
为了真正体现规划的超前性、主动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违章建筑,我们改变以往被动局面,在建设项目上报之前,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对每个上报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论证,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定期召开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座谈,对规划管理和手续执行程序进行讲解,对具体工作程序进行指导,对提出的困难给予一定帮助,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促使项目的办理提前运作,及早开工。
在审批过程中,坚持“五不审批”原则,即报建图纸不全不审批,设计不规范不审批,不在规划区域内的不审批,与规划规范要求违背不审批,改变用地性质的不审批,切实把好规划质量关,维护规划审批的严肃性,今年,规划建设局接到报建52项,已对其进行初审,其中38项已在规划会议上通过。
(资料来源红岗区规划建设局)
城市规划的法治性、严肃性、长期性
中国正在经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城市建设时期,这是在实现了20多年的快速经济增长,国家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之后的结果。
但是,这个进程是在规划普遍不足的背景下开始的。
北京等大城市在1980年代开始了城市范围的扩展和老城区的局部改造,做过比较系统的规划,但当时对城市经济发展的预测远低于日后的发展。
其他大多数城市到了1990年代才开始重建,受资金不足制约,一般都是局部地区个别项目的建设,城市整体发展的规划顶多还只是粗糙的蓝图。
1990年代后期,当较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开始后,很多城市仓促规划,规划往往没有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而且常常因地方政府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没有用地方法律规范城市长远规划,规划的严肃性和长期性不够,使规划存在许多缺憾。
一座建筑物的缺憾容易弥补,实在不可弥补,拆掉重建也能做到。
但是一座城市在布局和基础设施上的缺憾是难以修补或重建的,规划的缺陷是永久的缺陷。
未来20年将是中国的城市经济和城市社会成熟定型的历史性时期,一定要有放眼百年的规划理念。
一定要强调规划的科学性,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数百年城市建设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
一定要认真预测城市未来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演变以及文化、社会和政治的进步,并以此为基础制订城市建设规划。
为了保证规划的长期性和严肃性,把规划变成地方的法规,交给广大市民充分讨论,通过地方立法程序确立规划的法治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高度强调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制订出能够被后代子孙认可的城市发展规划,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以往有的地方,之所以会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领导一换,规划重来”、“规划没有变化快”等现象,本人认为根本原因,还是依法办事的观念树得不牢。
因此,改变这类现象,说到底得靠法治,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本来,城乡建设规划一旦确定,就成了一个地方带有法律效力的发展蓝本,只能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然而,有的地方某些人却总喜欢随意变更。
现在好了,这类问题有了专门的法律来管束。
从今年1月起,我国新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擅自修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显然,这是给频变规划者套上了一道法律紧箍咒。
谁要是不依法办事,我行我素,擅改规划,就逃不过法律的追究。
我们期盼,各地官员都能自觉依法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一年接着一年干”;同时,也期盼各级人大、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加强对《城乡规划法》落实情况的监督,使城乡规划保持足够的刚性,并给城乡建设以有力的指引,给城乡人民带来福祉。
一、由建设部稽查办牵头组织专门调查组,继续对该案件中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从规划管理体制、制定规划、规划许可各个环节,深入调查,摸清情况,按照组织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要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将各类开发区(包括大学园区等)规划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要求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要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编制规划。
对那些只注重自身经济利益,对历史责任考虑不够,盲目编制规划的规划设计单位,要严肃查处;要强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监督,切实防止违反法定规划的行为。
三、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快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建设部会同有关省人民政府向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监督规划实施。
同时各省人民政府也要向所辖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
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关于增强城市规划严肃性的思考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的重要性越来越显得突出。
但与此同时,城市规划也面临着许多新矛盾、新问题,较为突出的就是存在因人而宜、因时而宜、因地而宜等现象,缺乏严肃性。
造成城市规划缺乏严肃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从人本化角度看,城市规划如果没有市民参与,不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肯定不是一个真正科学的规划。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编制规划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往往未能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没有对城市规划进行足够宣传,有的甚至排斥公众参与,导致公众对城市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形成了既不知也不想知,既无法参与也不想参与的心理,还有的则产生即使参与也是枉然的思想,参与规划和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城市规划不成熟。
一方面,规划严重滞后、脱离实际。
城市规划跟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有的是边规划边建设,甚至是边建设边规划。
有的规划人员不负责、不认真,没有深入实地踏勘,编制的规划不科学、不完善。
另一方面,规划过于超前、不切实际。
由于规划过分超前,严重脱离地方实际、发展实际,最终只能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三是保障制度不完善。
城市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须以立法的形式,维护其权威性。
美国等发达国家大多数城市都有50年以上的总体规划,目前许多城市还在执行上世纪20年代制定的规划。
美国芝加哥市于1909年规划建设的沿湖森林绿地至今约100年仍保护完好,整个布局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是他们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而我们的城市规划,普遍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加以规范和约束。
四是执法监管不到位。
编制一个好的规划固然重要,但规划的实施管理不到位,好的规划也会被束之高阁,得不到有效执行。
在实践中,规划的公共利益往往受到部门、个人私利的影响而蒙受损失,同时缺乏高素质执法管理队伍,加之巡视不力、管理不严,很容易导致规划与批建脱节、批建与落实脱节,致使一些违法违规拆建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许多建设项目往往没有取得“一书两证”就开工建设,以至交付使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增强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已经刻不容缓。
要强化城市规划过程的民主性,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广大群众作为城市构成的关键要素,理应成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参与者。
要加大城市规划的宣传力度,向广大市民展示规划成果,宣传城市规划法规,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规划意识。
要广泛听取和征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市民三结合的规划决策机制,努力营造社会各界重视规划、支持规划、参与规划、落实规划的良好氛围。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推行规划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规划,广泛吸纳群众意见,使规划符合人民大众的利益。
要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全面实行“阳光规划”,通过城市规划展览,在媒体上展示城市规划等方式,让广大市民对规划“评头论足”、献计献策。
要强化城市规划体系的科学性,制定一个稳定的发展规划。
规划的科学性是规划严肃性、稳定性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规划不行,有规划不科学更不行。
必须坚持精心精细精品的理念,制订科学的、稳定的城市规划。
一要体现人本性。
城市规划在考虑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把城市的整体利益和居民的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产业布局等方面突出服务群众功能。
二要体现前瞻性。
城市规划既要立足当前,给当代发展指明方向;又要预见未来、符合长远,给未来发展留足空间。
三要体现可行性。
编制城市规划工作要结合地方实际,体现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的可行性、财政的可承受性、社会的可接受性、环境的可持续性和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四要体现特色性。
在确定城市规划过程中,要立足自身实际,突出抓好老城区、城区干道、交叉点、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规划设计和项目分布,使城市的文化底蕴、风土民情、特色风貌得到充分张扬。
要强化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定性,构建一个完整的保障制度。
城市规划一经制订,就要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等发达国家因有严格的城市规划程序和严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规划的实施,促进了城市的发展。
我们应充分吸收、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着力构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规框架。
要在《规划法》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将城市各项建设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可操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要在人大的支持下,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划审批程序,不断健全和完善“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管理体制,防止领导在规划问题上随意拍板甚至乱拍板,减少规划执行中的偏差。
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编制和修编程序,制定群众讨论、专家论证、人代会批准等制度,确保规划修订不受个人感情和外部因素干扰。
要强化城市规划执法的有效性,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规划实施监管是城市规划的延续,是城市规划能否得到实施和维护的关键,科学制定规划与严格执行规划不可偏废。
要建立具有相当权威的规划监管队伍,专门负责城市规划前期论证、审查和后期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
要把提升规划人员执法水平放在重要位置,经常组织规划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培训。
要大力推行规划工作“一线工作法”,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及时发现、纠正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地将违章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要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纠”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重大项目规划失误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行规划110报警制度,对违反规划的现象,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依法行政:
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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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4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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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城乡规划是经过科学论证,依据资源环境条件,适应各地发展要求,为实现政府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公共政策,是实施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
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加强有效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有利于保障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措施。
希望这条消息能引起广泛注意,让全社会都来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本是严肃、权威的城乡规划在现实中却常出现“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尴尬,更有甚者还与开发商作权钱交易,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为此,建设部、监察部将启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有利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从源头扼制腐败
有人说开发商是“无孔不入”的,他们也在研究城市,在寻找最具价值的土地,而目前城乡规划管理领域有人迎合开发商的意图,从规划上为开发商网开一面,存在着少数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等现象。
个别领导与开发商做权钱交易,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迎合开发商意愿,随意调整规划,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
开展规划效能监察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成长,是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爱护干部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稳定房价
一路攀升、居高不下的房价是市民们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内容。
要稳定房价可以从土地供应着手,这也是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现实意义。
通过改进城市规划,强化对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的调控,及时、合理安排商品房供应结构,引导增加中低档和中小户型住宅的开发与供应,增加商品房供应和稳定房价。
此外,要合理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工作,而落实这些拆迁管理要求,也需要从规划这一源头抓起。
通过规划来确定是否可以拆迁以及拆迁规模等。
因此,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对于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稳定商品房价格,规范拆迁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国家宏观政策落实和进行社会经济调控的重要措施。
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
当前城乡规划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有的地方,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发展要求;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违反规划,盲目圈地,大拆大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被拆迁人利益受损。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作用的充分发挥。
应该看到的是,目前城乡规划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比较薄弱。
一些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虽在事后予以纠正和处理,往往已经造成严重损失。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作用,建立起有效的规划效能监察机制,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保障城乡规划充分发挥对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和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的科学引导作用。
对违反规划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违反规划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城市规划是事关城市发展建设的大事,怎样来保证已经制定好的规划原原本本、不被扭曲地落到实处呢?
归根结底还得靠法律。
对于城市规划中出现的重大失职渎职问题,得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看待,依法处理、严加惩戒,而不能文过饰非、姑息迁就。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法定性和强制性,让那些想违规的人不敢轻举妄动。
成都市这次将包括两名副局级干部在内的违反规划官员推上法庭,正是体现出了一种以法律维护城市规划的意志。
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容有丝毫含糊。
城市规划应具有严肃性
规划的权威性来自规划的严肃性。
一是规划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垂直指导,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规划管理部门,规划预案由市规划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规划权不得层层下放。
二是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必须坚持法定程序,重大项目用地调整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议集体讨论。
要严格决策程序,对规划评审委员会讨论的事宜和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更改规划。
要严格政策程序,规划中涉及《规划法》、《土地法》、《建筑法》的要按法律、法规不折不扣执行。
三是建立“法定”图则,控制性详规一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要严格按详规实施,不可随意更改。
四是规划实施应接受社会监督,让市民知情,及时纠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偏差,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住户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五是加大规划执法查处力度。
一方面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另一方面要加强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力度,对违反规划擅自超越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体建筑和破坏规划整体布局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及时组织拆除,以减少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拆迁矛盾和资金投入。
1、城市规划缺乏严肃性的主要表现
城市规划缺乏严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因人而宜”现象。
城市规划往往由职能部门和委派的有关专业人员制定,成为少数决策者甚至地方主要领导主观意愿的体现,缺乏群众基础和科学性,有时可行性不大。
有的领导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喜欢“拍脑袋”决策,常常以权代法,随意改变规划。
有的城市规划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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