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及其识别与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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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及其识别与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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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及其识别与案例
可疑交易报告标
准及其识别与案例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案例类型一
一、可疑交易标准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可疑交易识别
1.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
2.走访客户,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走访记录、客户财务报表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
2006年4月,根据某银行提供的可疑交易线索以及人民银行某分行的协助,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对罗某、李某、冯某和莫某等人实施抓捕并予以刑事拘留,冻结56个人民币账户,冻结资金690余万元人民币,查获大量银行存折(卡),交易凭证、账册及印章等书证、物证。
经查,罗某等人2005年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交易,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通存通兑或邮政汇款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账户,随后又分散转往全国各地的多名收款人。
为躲避银行关注,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
同时罗某还以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开展汇款业务和跨境汇兑业务。
主要是通过收取国内需要向X国汇款客户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款客户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然后在境外收付相应的外币。
罗某等人作为境外H公司外派人员在内地从事两地平衡的汇兑业务。
通过央行反洗钱部门的调查,犯罪嫌疑人罗某,X国籍,涉嫌开设地下钱庄,涉嫌洗钱金额超过50亿元。
2007年8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明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各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罗某等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
2.案例分析
此案资金交易特征如下:
(1)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特征明显。
罗某在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之间,收款近26亿元,近2200笔,平均每笔近120万元,涉及个人530多人,单位8家,人均收款额近500万元;总付款近28亿元,近2.2万笔,平均每笔近13万元,涉及个人1.2万人,单位近150家,人均付款额近24万元。
(2)资金调拨频繁,涉及金额大。
罗某等人每天会根据账户余额情况进行资金调拨,以满足第二天的资金汇划需求。
(3)现金存取频繁。
为掩盖流通轨迹,节约汇划成本,罗某每天会到银行提取5万到30万元不等的现金用于交易。
(4)交易手段复杂,非柜面交易居多。
罗某等人充分利用现金、票据、电子银行等非柜面交易,规避银行的客户尽职调查。
罗某警惕性很高,随时采用反调查措施,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银行关注。
他们采用相当于双方进行账面对冲的办法,在无跨境资金流的情况下,实现了资金的跨境转移,如下图所示:
3.制度启示
此案破获的经验和启示总结如下:
(1)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联动,迅速展开侦查工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2005年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与公安部门制定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通过情报会商,反洗钱部门将反洗钱监测分析和调查发现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移交警方处理,同时警方也可以就重大洗钱案件提请反洗钱部门协查。
此案中,反洗钱部门及时反应,提供重点线索给公安部门,从而使公安部门及时破案,实现部门联动的双赢。
(2)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作用明显,继续提升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最早是由商业银行发现,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系统上报可疑后,反洗钱部门通过情报会商将可疑交易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构及时破案,因此,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确保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继续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可靠的情报保障。
案例类型二
一、可疑交易标准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二、可疑交易识别
1.10个工作日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间的交易)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2.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
四、案例参考:
案例一
1.案情提要
2009年底,广州市某银行一支行的反洗钱业务人员接到柜台人员对某客户在银行转账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汇报,于是通过本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资料发现,支行客户Z某在2009年1月至11月之间,其账户频繁地转入转出大量资金,累计交易记录达497笔,资金收付金额较大且均为整数,交易行为极其可疑。
该业务人员迅速将Z某的所有账户可疑交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经研究发现,该客户的账户资金由W县A建材经营部、G市B建材有限公司、W县C建材供应部、W县D建材供应部、W县E加油部单位账户以“差旅费”为用途支取后转入Z某账户,随后再分散转出给数个账户,这些账户所属相对固定。
所有转出转入交易均由代理人D某代办,一部分为网上银行交易或到银行进行转账,一部分为现金交易。
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1月的总交易量高达人民币800余万元,其中现金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500多万元,转账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0多万元,网上转账约有近百笔。
此案经过如下图所示:
2.案例分析
该支行业务人员认为Z某的可疑交易手法如下: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现金交易金额大,很难留下交易痕迹,规避监控。
四、以“差旅费”作为资金用途,混淆视听,掩人耳目。
对于客户总是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支取,银行工作人员试图向客户了解情况,但客户不愿透漏原因。
该支行迅速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上报人行,并将该线索通过人民银行重大案件线索库系统上报。
目前相关监管机构对此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3.制度启示
(1)提高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培养对异常交易的敏感性。
此案中,该银行一支行柜台人员中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产生怀疑,及时报送重大可疑交易报告,为人民银行提供了重要线索。
案中,该工作人员对于可疑之处向客户进一步了解情况未获答复,使得工作人员更加关注交易。
可见,对于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的意识非常重要。
因此,银行要加大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指导其了解和掌握可疑交易规律,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对资金异常流转情况及时进行关注和分析,发现可疑线索并及时上报。
(2)网上银行业务监管尚需规范。
目前,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速,但相应的反洗钱监管措施明显滞后,本案中代理人员部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出,不在一线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造成网上银行业务可疑交易甄别困难。
因此,应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尽快制定网上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办法,加强对网上银行交易特别是资金划转的监测,对达到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数据进行重点分析识别。
案例二:
1.案情提要
2010年3月5日,为了响应公安部“关于2010年严厉打击虚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与J市X区国家税务局、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一起新型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企业J市X区乾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J市X区豪某精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共约3200万元人民币。
目前,该案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2.案例评析
(1)案件来源
2010年2月C银行向人行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报告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2009年6月份开始,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多次收到“S市恒XX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XX公司”)的大额汇款,汇入资金随后全部通过网上银行划给“S市灏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XX公司”),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分别收到恒XX公司汇入资金合计635.15万元和423.98万元,划给灏XX公司资金合计615.14万元和411.98万元。
以上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1101):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和第二款(1102):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以及第四款(1104):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此外,乾某公司在F银行J分行开户以来,从没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只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收付。
(2)调查情况
根据可疑交易报告,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立即对该案线索展开行政调查。
调查发现,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在F银行J分行和C银行开立了公司账户,分析上述两家公司账户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2日期间的账户交易流水,发现C银行资金交易规律与F银行
的账户基本相同,豪某公司和乾某公司交易资金流向图如下:
F银行分析了上述两家公司交易特点,上述两家公司的汇入资金与汇出资金大约相差5%(当前黑市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价格的5%左右),且资金到账后迅速汇出,与以往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特征一致,初步怀疑这是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
在此基础上,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将以上可疑交易线索移交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和J市X区国家税务局。
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和J市X区国家税务局的经过调查了解,乾某公司是一家完全无生产能力的空壳公司,豪某公司生产规模很小,与该企业交易资金完全不符。
(3)行动情况
摸清了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的基本情况后,3月5日,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采取行动,对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4名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查封两家公司会计账册。
经审讯,4名涉案人员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均在商务网上认识恒XX公司,随后恒XX公司为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联系提供进项的增值税发票,乾某和豪某公司再向恒XX公司开出销项增值税发票,恒XX公司提供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供两家公司用以抵扣虚开的销项增值税发票的纳税额。
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分别为恒XX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发票约1900万人民币和约1300万人民币,从中收取3.7%的开票“手续费”。
(4)案件特征
通过对4名涉案人员的审讯发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法与以往侦破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不同,是一起新型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此案件存在以下特征:
(一)恒XX公司利用乾某和豪某公司“洗票”。
恒XX公司从其他途径获取了贸易型、运输型企业增值税发票,然后利用乾某和豪某公司作为过渡,将其他类型的增值税发票转化为生产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二)恒XX公司利用网上银行控制乾某和豪某公司的账户。
恒XX公司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持有乾某和豪某公司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控制两家公司的账户,资金的划拨由恒XX公司实际操作。
3.制度启示
此案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较高,在大量的交易数据中敏锐地发现可疑的交易数据并做到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对该案的侦破提供了高质量的可疑线索。
在该案前期的交易调查中,F银行S分行与J分行协同作战,及时地进行信息交流。
该案的顺利侦破同时给予启示:
(一)反洗钱调查是协助侦查涉税犯罪案件强有力的手段
涉税案件涉及的账户较多,交易对手也较为复杂,导致账户资金往来频繁。
本案中账户资金多达数千万元,涉及几家银行,要在短期内对所有账户之间关联关系及整个资金流动网络得到清晰地了解,必须通过反洗钱调查手段来实现。
(二)现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基本上是跨银行、跨系统、跨地区,只有各银行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加强沟通,互相协助,才能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上报质量,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
(三)持续稳定的反洗钱合规员岗位非常重要。
培养一个有相当能力的反洗钱合规员并不容易,只有稳定的反洗钱合规员才能持续对相关可疑交易进行监测,更好地上报可疑案件线索。
案例类型三
一、可疑交易标准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二、可疑交易识别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内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自然人客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内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2.对交易对手进行识别判断,并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或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业务凭证。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①
2005年8月,人民银行某支行对辖内银行某支行展开反洗钱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支行行长L某在任职期间,名下6个银行账户共发生交易700多笔,交易金额2100多万元,均系与当地一些企业或企业老板的资金往来。
个人账户频繁收取企业或其他组织汇款,情形十分可疑,人民银行该支行迅速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局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案件线索进行会商后,于12月对L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执行逮捕。
经问讯和调查证实,L某在任职该支行行长时,又是该行当地分行审贷委员会委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当有人急需贷款,但该行审贷会又不能获批时,L某立即联系民间贷款人提供资金(其中包括L某的自有资金),为其牵线搭桥从中获利。
L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3笔,合计3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民间借贷中介谋取利益8次,违法所得43.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案例分析
经过人民银行向该支行派驻检查组的全面核查,掌握了L某6个账户的运作情况,具体如下:
一是现金交易方式,直接存取现金或者转存现金。
其现金交易共有近200笔,金额合计770多万元。
二是转账交易方式,转账交易共有40多笔,金额合计370多万元,转账交易只要查看交易传票即可查清。
三是电话自动转证交易方式,通过电话指令,将款项转入或转出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
电话自动转证交易近30笔,金额合计390万元左右。
四是信用卡消费交易方式,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刷卡,交易金额合计近3万元。
五是其它交易方式,如利息收入、代付各种费税等,共20笔左右,金额合计约1.3万元。
通过全面检查,检查组还理清了与L某交易的关联企业及个人,通过外围查证掌握其资金频繁划转的真实意图。
L某充当民间借贷中介谋取利益的资金运作如下图所示:
3.制度启示
(1)L某利用个人账户充当民间借贷的中介,将大量资金通过个人账户频繁划转,虽没有洗钱的故意犯罪,却是典型的一边洗钱一边赚钱的行为。
(2)人民银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对账户交易情况的全面梳理,收集资料,为破案提供了确凿证据,迅速破案。
(3)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制度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控制合规风险的重要作用。
从本案看出,各网点对内部员工应视同客户,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上报,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对于防范内部员工作案,及时发现内控漏洞,作用重大。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从源头上堵住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漏洞,提高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水平,能够为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巨大支持。
案例类型四
一、可疑交易标准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二、可疑交易识别
1.1年以上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10个工作日内单笔交易金额或者累计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2.走访客户,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走访记录、客户财务报表等。
三、业务覆盖面
现金存取款、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
199X年,Y市某家商业银行有一个账户4年来长期不动,近期收到了几笔资金,起初,该商业银行并未留意,但自发生资金收付后一段时间内,该账户便活跃起来,几乎每天都有交易发生,资金收付非常频繁,且金额较大。
几个月后,该商业银行前台主管在监控时注意到了该账户,发现自启动后,该账户已经发生了多笔业务,工作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于是针对该账户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监控。
经查,该账户所有人S某是一位失业者,数年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收入非常微薄。
家中亦没有其他可供支持收入来源。
S某4年前开立该账户后基本没有资金进出,此银行账户一直处于休眠状态。
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告。
公安机关根据该银行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S某对账户资金来源含糊其辞,无法说明真实情况,于是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该账户资金汇入方来自多个不同账户,甚至有些是现金存入,公安人员顺藤摸瓜,最终发现资金均来自地下钱庄,后来通过对S某的多次审查,最终锁定在S某的一位亲戚Q某身上,通过彻查发现,Q某是一名毒品交易犯,近年来一直活跃在与该市相邻的邻国进行毒品交易,贩毒所得非法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分批汇入该市,完成跨境转移。
然后由S某通过对转、现金存取等方式完成洗钱活动。
2.案例分析
(1)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贩毒资金的“跨境”转移。
通过邻国的地下钱庄将“贩毒非法所得”汇入境内的地下钱庄,完成跨境转移。
(2)通过境内亲戚朋友的结算账户,分批分散汇入,有些还是通过现金存取方式存入。
(3)此案例发现较早,当时反洗钱监管尚不完善,可疑交易上报制度尚未成形,对异常资金的监测还存有很多漏洞,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些漏洞轻易进行非法资金的“清洗”。
3.制度启示
对于银行,这个案例较早,技术含量不算太高,但也应对一些最基本的洗钱手法重点关注:
(1)“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
此案正是对长期闲置的账户进行监控发现了异常,为侦破本案提供了重要线索。
(2)调查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
此案件中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就明显不符。
(3)银行应建立对长期不动户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使仅从防止操作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也是必要的。
案例类型五
一、可疑交易标准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二、可疑交易识别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10个工作日内明显增多,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国际结算业务等。
四、案例参考
案例一
1.案情提要①
2004年4月以来,以台湾人钟某为首的贩毒集团,伙同刘某、王某等人长期从事毒品走私。
他们定居昆明,以投资经商的身份为掩护,遥控指挥他人联系货主,从泰国团伙成员手中购买毒品,通过多种渠道走私毒品至台湾贩卖。
2005年11月,钟某向在泰国的廖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由台湾人刘某等人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王某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并打算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国际海运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
期间,钟某亲赴泰国与廖某见面后携部分毒品返回昆明,留下王某等人在泰国负责看货、验货,其在昆明与王某等人电话联系货物发运事宜。
2006年1月,刘某按钟某的安排,到泰国取钟某剩下的半块毒品,因担心已被泰国警方发现而未将毒品运走,后此半块毒品藏匿在家具夹层中一起海运至台湾。
此批毒品于2006年2月在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获,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将近两万克。
同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将被告人钟某、王某抓获,次日在瑞丽市抓获刘某。
陈某系钟某之妻,她明知钟某收入为贩毒所得,仍向其提供账户,接收毒资,并用毒资购买了房产、多个车位、数台汽车,并投资矿业公司,其行为已涉嫌洗钱犯罪。
经查,钟某团伙将贩毒所得从台湾分散划转到大陆境内,再通过异地存现的方式从各地分别存入钟某和陈某的账户。
同时,钟某也将自己账户中部分资金银行转账到陈某账户,最后,陈某通过刷卡消费和投资等方式转移隐藏毒资。
2.案例分析
该案洗钱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把毒资分散转入到大陆境内各个城市;再由各个城市的多个存款人分批将毒资异地存现,转到钟某和陈某的昆明账户;然后由陈某出面消费和投资,完成洗钱过程。
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分散转入、异地存现和现金消费的方式,模糊毒资来源,进而达到洗钱目的。
钟某、陈某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如下特点:
(一)分散划转,异地存现。
贩毒资金划转呈现出账户分散,资金分散,人员分散和异地存取的特点。
(二)匿名存现,掩饰来源。
非法所得入境后,为了模糊资金来源,均采用匿名异地存现方式,难以核查资金来源和性质。
(三)刷卡消费,逃避监管。
陈某支取毒资购房、买车和投资,都采用刷卡方式,逃避了金融机构柜台人员的监管,阻碍了对可疑资金链的调查。
钟某、陈某贩毒洗钱过程如下图所示:
3.制度启示
(1)努力探索可疑资金的监测、分析方法,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是提高可疑信息筛选水平的有效途径。
几年来,针对云南省贩毒洗钱的实际情况,当地人民银行摸索出了以下方法:
一是紧盯毒品通道不放松,即选择重点地区的重点信息进行重点分析。
二是突出重点,寻找突破口,即选择部分涉毒洗钱重点地区,对其业已上报的信息进行重新梳理,仔细排查。
三是倒查分析,即根据已破获的毒品案件,倒查与之关联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这些经验和方法也可以为我所用,提升对可疑资金交易的筛选和监测。
以上述分析方法做参考,金融机构可以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2)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建立良好协作关系,是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必要条件。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公安禁毒部门,统一认识,将“禁毒、反洗钱”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协作配合力度。
一是建立机制,完善了可疑信息移送、查询、反馈制度。
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信息共享。
三是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做好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
案例二:
1.案情提要②
自199X年至200X年,C某、Z某等十几人组成走私团伙,由C某等人在越南组织货源和联系国内销售渠道,F某、L某等人负责驾驶飞艇装运无合法证明的香烟和柴油等从越南偷运至境内Z某的工厂,再有D某等人从飞艇上卸货,将货装上货车经陆路偷运至其他地区倒卖牟利,共偷逃税额数亿元。
为了走私行为更为安全起见,Z某等人甚至在工厂办公楼定装了雷达,用于监控海关、缉私、海警的出警情况。
此外,为分散风险,Z某、D某等人还采取“对保”方式,共同承担陆路运输风险,各陆路运输段分别由不同人负责,最后将走私的香烟等物交给C某指定的接货人。
H某是C某走私活动后的“账户管理人”,他向C某等人提供其以虚假身份在两家银行的支行分别开设的一系列银行账户以存放走私香烟款。
C某将资金分散转存入H某提供的上述账户后,由H某自己或指使他人协助从上述银行账户分散提现或转账至G某、W某等人账户后提现,H某将提取到的现金交给N某,再由N某转往C某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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