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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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我校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自1998年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广泛参与。
各系统的维权岗单位充分发挥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大青少年的广泛欢迎。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任重道远。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把“青少年维权岗”作为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载体,共同推动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准确把握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工作内容
(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范围
“青少年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
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业培训机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工商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相关栏目;基层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
(二)“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
1.本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
2.基层党、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能够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
3.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4.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5.就本单位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承诺内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以便青少年知晓和社会各界监督。
6.紧密围绕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针对不同时期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题维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亮明“青少年维权岗”或创建单位的身份。
7.组建本单位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经常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或其他青少年聚集地开展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权知识等相关宣传和服务活动。
8.接到涉及青少年的咨询或投诉时,及时处理和答复,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三)“青少年维权岗”分类创建标准
教育系统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校园恶性伤害案件。
(2)所有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
(3)将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4)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法律教育,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尊重青少年隐私。
(5)严格控制流失生现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
(6)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办好专门学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的生活、入学等问题。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
(9)关注非法“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书”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
共青团系统
(1)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对发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关注辖区青少年权益状况,善于动员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帮助、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积极引导青少年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
(四)“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程序
“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四个层级,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命名。
1.申报。
“青少年维权岗”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申报创建全国级“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省级“青少年维权岗”,依此类推。
2.创建。
申报单位通过审核后,进入两年的创建期。
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在此期间对本级创建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3.审核。
在两年创建期满后,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单位进行审核。
4.确定达标单位。
根据创建期内对创建单位检查情况和创建期满审核结果,确定符合标准的“青少年维权岗”名单。
5.公示。
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达标拟命名的“青少年维权岗”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资格。
6.命名。
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授予本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和牌匾。
7.复核。
“青少年维权岗”命名两年期满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复核,复核标准与命名审核标准相同。
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
通过两次复核的单位,如无特殊情况(注销、撤销),永久保留“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不再参加复核。
8.注销。
“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9.撤销。
“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经检查核实,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2)发生严重影响行业(系统)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
(3)在创建和命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审等情况,经查属实。
(4)严重影响“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的其他情形。
三、不断扩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社会影响
1.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
针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黑网吧”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利用重要纪念性节日和寒暑假等时机,通过开展“维权岗行动月”、“维权岗行动日”等集中活动,动员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进行联合治理。
推动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加强对社会文化环境的日常监管,进行有效治理。
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发挥工作场所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自我保护和法制教育活动。
发挥“青少年维权岗”贴近青少年的优势,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村)”活动,就近就便解决青少年的问题。
2.建立“青少年维权岗”激励体系。
认真落实共青团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的“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激励办法,其他部门也要把“青少年维权岗”纳入各自系统对基层单位的考核激励内容,推动基层党委政府制定对“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考核和激励制度,促进“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更好地发挥作用。
3.增强“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力。
着力培育“青少年维权岗”品牌,通过为青少年努力办实事、求实效,培育良好的品牌形象。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维权岗”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及时发现和总结“青少年维权岗”有特色、有实效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工作的整体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组织领导
1.健全组织体系。
各地也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体系。
2.加强指导支持。
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工作职能,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青少年维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特点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形式和维权工作机制。
各级综治部门、共青团组织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把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经费列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预算。
3.完善管理机制。
各级创建活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整理保存“青少年维权岗”台帐资料,每两年向上一级创建活动办公室报备本级“青少年维权岗”名单。
要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强化对“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监督“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及时整改。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我校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自1998年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广泛参与。
各系统的维权岗单位充分发挥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大青少年的广泛欢迎。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任重道远。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把“青少年维权岗”作为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载体,共同推动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准确把握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工作内容
(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范围
“青少年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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