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氧安全检查表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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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氧安全检查表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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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氧安全检查表修改
氧气厂安全检查表
安全管理单元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中层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第十一条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第二十一条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9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
第二十九条
1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1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16
应急救援预案总则里面应有以下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应急工作原则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1条
17
应急救援预案应有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内容,包括:
本单位基本概况,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2条
18
应急救援预案应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3条
19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预防与预警的内容,包括:
危险源监控:
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预警行动: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信息报告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4条
20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响应的分级、程序、终止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5条
21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发布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6条
22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后期处置方案,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7条
23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救援的保障措施,包括:
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其他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8条
24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训计划、方式和要求。
明确应急演练的规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9条
25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10条
26
应急救援预案的最后应有附则,对应急预案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定义。
明确应急预案的报备部门。
明确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
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时间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5.11条
27
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专业培训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13.2
28
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氧气管道及阀门、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13.3
29
对于具有潜在危险的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13.4
30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每次动火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13.5
31
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应有专人监护。
设备检修应制定检修制度,应有断水、断电和断气的安全措施。
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实行操作票制。
氧气管道动火要制定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13.6
32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在设备、管道上动火时,氧气含量应控制在23%以下;在生产区域或容器内动火时,应控制氧气含量在19.5%~23%。
氢含量不准超过0.4%。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9.1.2
33
所有运转设备检修前,应将电源开关断开。
挂上“正在检修”的警示牌。
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合闸前应检查,确认无人作业后,方可合闸。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9.1.3
34
安全阀检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校验,不准随意更改起跳压力。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9.1.4
35
进人冷箱内或容器内检修时,应使用12V的安全照明灯具,电缆、焊把线、接地线应确保绝缘完好。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9.1.5
厂址与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项目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或规范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氧气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带来的影响。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2.1a)
2
氧气生产场所宜靠近主要用户。
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2.1b)
3
氧气生产和储存场所距国家铁路不应小于20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2.1c)
4
氧气生产场所距居民区的距离要考虑噪声影响,应符合GB12348、GB3096的有关规定.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2.1d)
5
氧气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
氧气生产场所不宜选择在发震断层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4g(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9度的地震区)。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2.1e)
6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块)等有害气体发生源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通过实际检测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2.2
7
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2.3
8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2.0.1
9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2.0.5
10
11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
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2.0.8
12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距厂外道路1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13
氧气(或液氧)储罐距厂外道路1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14
厂内甲类生产车间距厂外道路1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15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氧气(或液氧)储罐,厂内甲类生产车间分别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防火间距为1.5倍杆高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16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距室外变配电站应不小于2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17
厂内甲类生产车间距室外变配电站应不小于2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18
氧气(或液氧)储罐(V≤1000m3)与室外变配电站的最小防火距离为2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19
氧气(或液氧)储罐(1001≤V≤50000m3)与室外变配电站的最小防火距离为2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0
氧气(或液氧)储罐(V﹥50000m3)与室外变配电站的最小防火距离为3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1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不小于2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2
厂内甲类生产车间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不小于3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3
氧气(或液氧)储罐(V≤1000m3)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不小于2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4
氧气(或液氧)储罐(1001≤V≤50000m3)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不小于3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5
氧气(或液氧)储罐(V﹥50000m3)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不小于3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6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距重要公用建筑应不小于5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7
氧气(或液氧)储罐距重要公用建筑应不小于5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8
厂内甲类生产车间、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分别与民用建筑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2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29
氧气(或液氧)储罐(V≤1000m3)与)民用建筑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8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0
氧气(或液氧)储罐(1001≤V≤50000m3)与民用建筑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2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1
氧气(或液氧)储罐(V﹥50000m3)与民用建筑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2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2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与民用建筑物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2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3
厂内甲类生产车间距重要公用建筑应不小于5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4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距厂外铁路距离不小于2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5
氧气(或液氧)储罐距厂外铁路距离不小于2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6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距厂外道路路边距离不小于1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7
氧气(或液氧)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距离不小于1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8
厂内甲类生产车间距厂外铁路距离不小于3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39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氧气(或液氧)储罐,厂内甲类生产车间分别与厂内一般机车铁路距离不小于2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0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距厂内主要道路1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1
氧气(或液氧)储罐距厂内主要道路1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2
厂内甲类生产车间距厂内主要道路1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3
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4
氧气(或液氧)储罐(V≤1000m3)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0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5
氧气(或液氧)储罐(1001≤V≤50000m3)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2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6
氧气(或液氧)储罐(V﹥50000m3)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4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7
氧气(或液氧)储罐(V≤1000m3)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2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8
氧气(或液氧)储罐(1001≤V≤50000m3)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4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49
氧气(或液氧)储罐(V﹥50000m3)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6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50
氧气(或液氧)储罐(V≤1000m3)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4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51
氧气(或液氧)储罐(1001≤V≤50000m3)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6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52
氧气(或液氧)储罐(V﹥50000m3)与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最小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8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2
53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4.1
54
各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4.2
55
制氢间和氢气储罐区宜设高度不小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4.3
56
当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超标且无法避免时,应在空分装置前采取针对性有效的分子筛吸附净化措施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2.2
57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3a)
58
氧气与氮气、氩气储罐的间距及氮气、氩气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3a)
59
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氩储罐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3a)
60
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固定容积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固定容积氢气储罐与湿式、干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3b)
61
氧气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或防护墙(氧气厂、站的氧气调节阀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但与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3.3c)
建构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6.1
2
输氧量不超过60m3/h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6.2
3
输氧量超过60m3/h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4.6.3
4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用途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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