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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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思茅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2.1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2.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2.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2.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3.2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3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4应急准备
4.1预警准备
4.2物资准备
4.3资金准备
5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5.2灾民转移安置
5.3预案启动的响应
6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7奖惩
8其他事项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重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思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洪涝、冰雹、大风、雪灾、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2.1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因灾死亡50人以上(含失踪);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2.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因灾死亡10-50人(含失踪);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5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1-2万间,损坏房屋3-5万间。
2.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两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5-10人的。
2.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一次性灾害造成的损失较小,因灾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的,以及达不到灾害等级标准,但因灾有影响边疆边防稳定,民族团结的自然灾害。
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较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级相关部门视情况给予以适当指导与帮助。
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组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
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驻思军警部队的主官担任。
专职副组长:
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
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审计局、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粮食局、市红十字会和驻思军警部队领导组成。
3.2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灾民救助保障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代市人民政府草拟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4)根据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发布。
(5)完成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3.3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粮食局、市红十字会和驻思军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紧急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在第一时抢救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转移安置灾民;紧急组织调运救灾物资,紧急安排抢险应急资金;紧急组织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危房抢险排险。
(2)查灾核灾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出工作人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收集、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相关灾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3)医疗卫生组
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病监测,开展饮水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向抗灾救灾领导党小组提出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求计划;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接种工作。
(4)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驻思军警部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
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打击,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破坏抗灾救灾工作的违法行为;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外敌对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其他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插手、利用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宣传、炒作及渗透破坏活动。
(5)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广电局、思茅日报社、市政府外事办、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和报道抗灾救灾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
(6)接收捐赠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市红十字会、思茅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安排。
(7)督察组
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对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4应急准备
4.1预警准备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切实做好灾害的监测、预报等预警工作。
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演练,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
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市气象、地震、防汛抗旱指挥部、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4.2物资准备
逐步推进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运、使用制度,以实现就地就近物资调运及保障。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要备足救灾物资。
市管救灾物资的使用,根据灾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拨和安排。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地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供电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4.3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以及救灾仓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管理调运经费。
在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人民政府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5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按照国家民政部自然灾害报告制度的规定,将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2灾民转移安置
重、特大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
转移安置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行方式就近安置。
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照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障转移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转移安置地及灾区的社会稳定。
同时,防止灾区发生次生灾害。
5.3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由市民政局建议,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本预案,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5.3.1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如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市级有关部门及驻思军警部队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支援。
(6)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省人民政府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
5.3.2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集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必要时,商请驻思军警部队给予支援。
(3)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救助灾民工作。
(6)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6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6.1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迅速下拨救灾应急经费,督促检查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工作。
6.2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市人民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集资金和物资支援灾区。
6.3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滥用、挪用、贪污及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7奖惩
7.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
(5)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打击报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事项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之日起施行。
原思政办发(2004)81号《思茅市抗灾救灾应急(暂行)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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