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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规定
附件1: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安全工作,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生产运行、设备维护检修、基建、供水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发电”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坚持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坚持“五同时”的原则,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五)坚持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即公司系统各部门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加强管理的同时,依靠广大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内部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层次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六条公司内部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建立适合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水电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目标
第八条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公司总体安全目标为:
(一)不发生特大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误操作事故。
(七)不发生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一般设备损坏事故。
(八)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
(二)部门(指公司的职能部门及供水公司,下同)控制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不发生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指运行各值及技术支持部各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
(四)员工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简称“三不伤害”)。
各部门应按照“四级控制”原则,依据公司总体安全目标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各级安全目标。
第一十条公司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确定年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第三章责任制
第一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十二条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
由上一级行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正职、由班组长对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十三条公司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一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应履行以下基本安全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
(二)规划公司的安全工作,组织制定战略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督机构,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组织制定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六)保证公司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的提取及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八)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
(九)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分析会议(外出时指定公司的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安全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一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十六条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和专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并接受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安全监督人员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一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岗位安全职责由本部门自行制定,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
公司对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车间、班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一十八条公司各级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并有监督他人履行安全职责和接受他人安全监督的义务。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一十九条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监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一)公司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行政上受公司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的领导。
公司安全监察部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素质、数量能满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照相、音频、视频、信息处理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公司安全监察部基本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二)会签各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三)负责或参加公司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计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公司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指示、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下达整改措施计划(参考格式见附录A)、安全监督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录B)或安全检查备忘录,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六)组织编制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公司各部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的考核和安全网活动。
(八)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各类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九)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十一)收集、汇总、统计各类事故信息资料,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十二)其他安全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健全由安全监察部、公司各部门主管、安全员及班组组成的三级安全网。
安全监察部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召开安全网例会,指导各部门及班组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本单位生产过程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四)熟悉本本单位生产过程并具有3年以上生产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安全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证书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事故部门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公司领导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反映。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向违章、违规者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对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应严格贯彻执行。
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公司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完整的安全文件体系,其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
(二)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它们的预防和控制办法、措施。
(四)规范各项安全工作的规程制度、程序文件、考核办法、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安全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生产部门建立健全保障发电运行、检修维护等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标准
和规程制度。
(一)发电运行部运行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资料和说明书,编制各类发电设备的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制度和措施,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技术支持部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发电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发电运行部应根据国家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调度规程,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安全监察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上级安全规定,编制公司的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制度,经总经理或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五)安全监察部根据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程、制度,编制规范公司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安全工作奖惩等规章制度、标准、办法,经总经理或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六)安全监察部根据上级颁发的基建施工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相关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七)安全监察部编制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发、承包双方安全职责和有关的制度、措施,经总经理或分管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八)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监察部有关规定或要求,编制公司采购、租赁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等装备的管理办法、措施,规范采购、租赁行为,明确所采购、租赁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等装备安全方面的要求,经总经理或分管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均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国家、电力行业颁发新的规程、管理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设备系统变动、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管理制度、措施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各生产部门每年初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要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各生产部门的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四)现场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补充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公司每年初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技术监督规程、标准等,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的管理作用,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危害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任务分析等工作,对本部门生产、基建、车辆管理存在的危害进行查找、分析、评价,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计划。
本规定所称危害,是指生产工作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包括可能发生危险的能量、危险物质、地点、部位、场所、设备、工器具和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针对存在的各类危害,从组织、工程技术和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结合国家、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公司有关要求及外单位的经验教训,每年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
防汛、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应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
第三十五条公司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以发电运行部和技术支持部为主,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总经理(或指定的副总经理)组织,以安全监察部为主,发电运行部和技术支持部及相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六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从改善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消除重大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环境事故等方面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编制。
年度“两措”计划中的工程技术项目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予以落实。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中单列。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主管、安全员负责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第四十条对日常安全检查、反违章检查、事故事件分析等发现的危害,各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编制年度“两措”计划的补充计划或整改措施计划(参考格式见附录A),并认真落实。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应实行危险点分析制度,在实施各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如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运行操作等之前,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查找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办理工作票、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危险点分析工作应在办理工作票、操作票之前进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各部门在采购、租赁工器具、设备、设施等装备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采购、租赁说明书中提出具体的安全方面的要求,并监督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在修改或引入新作业方法、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之前,应对相应的新作业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实施计划。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全员培训”的原则。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方式、完成时间、效果评价方法等。
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以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新入厂员工,包括实习人员、代培人员和临时工,必须经公司、用人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三级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公司级安全教育计划的编制与组织落实工作;安全监察部负责三级安全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分配到本部门职工部门级安全教育落实工作。
(三)各班组负责分配到本班组职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落实工作。
(四)公司新员工报到,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完报到的相关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监察部配合进行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期满考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领联系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并根据安排到分配的部门,接受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第四十七条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各值班员,必须经过运行规程、调度规程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在岗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下列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因故离开电气、热机、热控工作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检修维护人员,必须重新学习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工器具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每年进行1次培训、演练。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对事故责任者或违章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对其进行规程制度的培训、现场实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公司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新调整从事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相应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对其相应资格进行公布。
公司对新聘任及调换岗位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包括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应经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安全监察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五十一条各有关部门新聘任的安全员,应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培训。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对员工应做好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坚持日常培训与定期培训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专业知识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第五十三条生产性班组应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在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方式上,做到集中学与分散学相结合:
在班组安全日活动时集中学习,在开展工作时结合具体工作任务学习。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有:
冬季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月、大小修前的安全培训等。
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十五条安全监察部将公司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开展的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培训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公司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
(二)公司生产部门的检修、运行、试验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日常或定期的培训考试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培训记录、考试成绩记入员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九条发电运行部、技术支持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和检修维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按有关员工培训制度中执行,考核。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六十条安全工作会议。
(一)公司每年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各部门的安全员和一定比列的员工参加,会议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主持。
第六十一条安全分析会。
(一)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生产部门每月召开1次安全分析会,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安全员参加会议。
(三)安全分析会的主要内容:
检查安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工作薄弱环节,研究有关对策。
第六十二条周安全例会
(一)公司每周五上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各生产部门宜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时间自定,可单独召开。
第六十三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一)公司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人主持,安全员参加。
(二)例会的主要内容:
检查安全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工作薄弱环节,研究安全监督的有关事宜。
第六十四条安全简报、汇报、总结、报告。
(一)安全简报:
安全监察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通报和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并发至全体员工学习。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1期。
(二)月安全情况汇报:
各生产部门于次月5日前向公司报出,内容包括当月的发电、基建安全情况,完成的主要安全工作,下月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当前的工作难点,当月安全生产情况统计、“两票”执行情况统计、机组安全运行情况统计等。
月安全汇报参考格式见附录B。
(三)全(半)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各生产部门每年7月5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报出,主要内容包括:
全(半)年发电、基建安全情况统计分析,全(半)年完成的主要安全工作及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新(下半)年度主要安全工作任务,向公司提交的安全工作意见或建议等。
第六十五条事故(事件)即时汇报和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现场发生的电力生产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电力生产电网事故、主设备停运事故(锅炉灭火、汽轮机跳闸、发电机解列),设备误操作事故、主辅设备损坏事故(锅炉和汽轮机、发电机、主变本体,空预器、引风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高压流化风机、播煤风机、脱硫设施、除灰主要设备、给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空冷风机、辅机冷却水泵、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公司用电系统6KV、380V变压器、6KV电动机和一旦故障可能引起机组停运或降低出力的380V电动机、粗碎机、细碎机、斗轮机、主要制水设备、废污水处理设施、供水公司管辖供水泵及供水管道)、火灾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不得拖延。
——现场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未遂事故、电力生产交通事故、发电公司主要辅助设备及主要辅助系统停运事故、二类障碍等,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立即汇报,不得拖延。
——生产现场发生对人身、电网、设备构成威胁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缺陷,应在采取初步安全防范措施后立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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