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66kV干式电抗器技术监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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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66kV干式电抗器技术监督规定
附件6
10kV~66kV干式电抗器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二○○五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引用标准……………………………………………………………………………………1
第三章设计选型审查………………………………………………………………………………2
第四章工厂监造及验收……………………………………………………………………………2
第五章安装及投产验收……………………………………………………………………………3
第六章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5
第七章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7
第八章技术改造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8
第九章缺陷或故障的分析及处理…………………………………………………………………8
第十章技术监督分析评估………………………………………………………………………10
第十一章技术监督告警制度………………………………………………………………………10
第十二章技术资料档案……………………………………………………………………………11
第十二章其它………………………………………………………………………………………12
附录A、干式电抗器技术监督分析评估表…………………………………………………………13
附录B:
干式电抗器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14
附录C:
干式电抗器定级标准………………………………………………………………………15
附录:
编制说明……………………………………………………………………………………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式电抗器的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延伸技术监督的内容,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技术监督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本规定制定了10kV~66kV电压等级干式电力电抗器设计选型,监造,安装及投产验收,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标准,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标准,监督告警制度,技术资料档案7个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10kV~66kV电压等级的各种干式空芯、干式铁芯及干式半芯式电抗器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网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六条以下列出了本《规定》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10229-1988电抗器
GB311.1-1997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1094.1-1996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
GB1094.2-1996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温升
GB1094.3-2003电力变压器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GB1094.5-2003电力变压器第5部分承受短路的能力
GB/T1094.10-2003电力变压器第10部分声级测定
GB6450-1986干式电力变压器
GB10228-1997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T2900.15-1997电工术语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和电抗器
GB7449-1987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的雷电冲击和操作冲击试验导则
DL462-1992高压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器订货技术条件
GB50150-19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ANSI/IEEEC57.21-1981500Kvar以上并联电抗器的要求、术语和试验规范
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输变电设备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
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头和螺帽均应遵照ISO及SI公制标准。
第三章设计选型审查
第七条干式电抗器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10kV~66k干式电抗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干式电抗器的型式和结构选择应优先考虑安全可靠,同时应注意技术是否先进、制造技术及制造厂生产经验、工艺是否成熟、运行业绩是否良好,其技术性能应适应本电网现在和将来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上述要求应落实到订货合同中。
第九条设计选型审查的结果应形成备忘录或会议纪要,以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工厂监造及验收
第一十条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入厂监造的要求。
第十一条监造工作按DL/T586《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进行。
应全面落实电抗器订货技术要求,并建立在制造厂技术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上,以监督制造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缺陷消除在出厂以前。
第十二条监造模式和监造单位以及相关的监造内容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订货合同生效后,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及质量检验计划。
并按规定在预定见证日期之前通知用户。
如制造厂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用户,致使用户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用户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第十四条监造和验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电抗器的原理、结构、工艺、试验和相关标准,熟悉合同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文件,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十五条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及规程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并试验合格。
其他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
订货合同规定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产品监造报告。
监造报告应包括产品结构叙述、监造内容、方式、要求和结果。
并如实反映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和结果。
监造报告应作为该产品的基础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七条无论是否进行了监造,用户均应了解如下有关内容:
(一)用绝缘材料的绝缘耐热等级。
设备允许的温升。
所用电磁线的绝缘、线径等。
包封是否采用RTV、PRTV涂料,所用涂料的型号、数量等。
还应审查原材料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及电抗器厂家的进货抽查报告。
(二)在设备生产加工过程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所用线圈在绕制中是否有焊接头及其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在每层线圈中焊接头的数量以及部位。
(三)包封防雨措施、防漏电起痕措施的加工制造情况等。
(四)中间及出厂试验项目是否齐全,产品是否一次性通过试验。
(五)厂内监造时,应见证如下试验:
感应耐压试验、温升试验(500kV变电站所用干式并联电抗器应作为出厂试验项目)、脉冲电压法匝间耐压试验(干式并联电抗器出厂试验)。
第五章安装及投产验收
第十八条运输至安装现场后的验收
(一)电抗器运抵安装现场后,应由安装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组成验收组,对相关设备外观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发现明显异常迹象时,双方检查人员在“卸车验收单”上签字,分别保存在两个单位的档案室;当发现明显异常迹象时,应用录相或照片记录,由订货方向供货方或运输部门提出交涉。
(二)开箱验收时,用户单位和安装单位等应共同进行,为保证验收索赔的合法性,对进口产品开箱验收时宜邀请商检部门参加。
(三)验收时必须严格核对装箱清单与实物是否相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设备(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全完好,并一一记录备案,验收完毕,没有发现异常时,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分别保存在两个单位的档案室;当开箱验收发现设备有损或文件短缺时,应进行摄像记录,由订货方向供货方交涉。
第十九条当电抗器的安装实施工程监理时,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技术监督的相关规定,并派遣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对安装工程全过程进行见证、检查、监督,以保证安装工序、工艺和材料质量。
第二十条电抗器的安装由安装单位严格依据订货合同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及有关预防事故技术措施进行。
运行维护单位、监理单位和技术监督部门随时可以要求见证、审查调试项目和结果,必要时可以要求复试。
第二十一条安装结束后,电抗器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订货合同、调试大纲及其它相关规程和预防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交接试验和相关试验。
第二十二条安装和调试中出现的问题,应按设备管理权限组织安装、生产、基建、监理、技术监督及制造厂等相关部门分析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投产验收时应进行实地查看,并对电抗器订货相关文件、联络会议纪要、出厂资料、设计图纸资料、卸车验收单、开箱验收记录、施工记录、调试报告、缺陷处理报告、监理报告、交接验收报告等全部技术资料进行详细检查,审查其完整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投产验收中发现安装施工及调试不规范、交接验收试验方法不正确、项目不全或结果不合格、设备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基础资料不全等不符合技术监督要求的问题时要立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六章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作为电抗器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审查各单位电抗器的年度检修计划(包括预防性试验计划和缺陷消除计划),并掌握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做好电抗器预防性试验、设备维护和缺陷消除工作,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并制定预防事故措施;检查试验报告、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有计划的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监督工作经验交流。
各级网、省(市)电力公司委托的技术监督单位,协助生产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监督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运行维护单位应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电抗器技术监督工作的规定和有关规程、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措施,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抗器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按设备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掌握本单位电抗器运行中的异常状况,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消除;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抗器检修计划(包括预防性试验计划和缺陷消除计划)和该工程以及预防事故措施计划,并检查有关部门执行情况;认真按照有关检修规程,有关的预防事故措施和技术文件,针对设备缺陷或薄弱环节,研究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日常巡视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注意运行中噪声、振动情况。
(二)运行中进行红外成像测温,监视接头、表面及包封表面温度是否存在局部过热异常点。
检查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发热现象。
(三)按各单位规定的周期进行预试。
第二十八条预防性试验
(一)防性试验做为电抗器运行和维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应按DL/T596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预防性试验工作,做到不超期、不漏项、不误判。
试验周期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必须制定有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的管理办法。
(二)参照有关试验标准,电抗器的预防性试验项目及周期如下表一:
表一电抗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表面憎水性试验
1-3年
不能出现浸润现象
2
线圈直流电阻
1-3年
与出厂或历史数据比较,并抗不得大于1%,串抗不得大于2%。
并抗大于1%时应查明原因
3
绝缘电阻(并联电抗器含径向绝缘电阻测量)
1-3年
不得明显变小
并抗径向绝缘电阻明显变小时应查明原因。
4
瓷瓶探伤
1-3年
不得出现判废的缺陷
按探伤要求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执行的具体周期。
原则上当电抗器存在以下情况时周
期取下限或缩短试验周期。
1)存在缺陷或有证据表明同期、同型号、同厂家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新投运后的第一年。
(四)停运时间超过6个月的电抗器重新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带电运行。
(五)试验用仪器仪表的管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其合格证、校验标签、使用说明书应齐全、有效,保证试验仪器仪表使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单位应定期监仪器、仪表送到有捡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与校核,校验超周期者不得使用。
在校验周期内,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通电检查和维护。
2.新购仪器、仪表应送有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与校核,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六)应重视对试验数据的现场分析工作,当与历史数据相比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检查试验方法、接线和仪器、仪表档位设置、是否存在电磁干扰等,必要时进行复试,避免对异常数据不进行分析就撤离试验现场。
试验结果应与该设备历次试验结果相比较,与同类设备试验结果相比较,参照相关的试验结果,根据变化规律和趋势,进行全面分析后做出判断。
(七)当试验数据出现异常时,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分析,必要时要对互感器进行进一步检查、检测和试验;当表明互感器可能存在缺陷时,应查明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
(八)试验报告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10kV~66kV干式电抗器运行规范》、《10kV~66kV干式电抗器检修规范》的要求,分别组织运行和检修人员对电抗器进行巡视检查和处理。
发现异常式,应予以消除。
对存在的问题要按相关规定加强运行监视。
第三十条在电抗器新安装投运、检修结束投运、高温期间,应采用红外测温手段加强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设备定级
1)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按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抗器进行定级。
(定级标准见附录C)
(二)一级、二级为完好设备,要求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一级率应大于80%。
(三)定级后,运行维护单位应针对三级设备问题,立即拟定升级计划并积极落实。
对二级设备的问题也应安排计划,有步骤的使其升级。
第七章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依据国家电网公司《10kV~66kV干式电抗器检修规范》编制所辖范围内干式电抗器检修实施细则,确定检修周期、项目和标准。
当设备因特殊原因检修周期超过规程规定的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每年根据电抗器运行状况、定级、评估情况,并依据检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包括检修的原因、依据、拟开展的项目、要完成的目标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检修计划编写具体的检修方案。
第三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国家电网公司《10kV~66kV干式电抗器检修规范》编写检修作业指导书,并应特别加强检修前试验检查、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
第三十六条网、省(市)电力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做为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各单位检修工作是否严格按相关规程和预防事故措施执行,检修项目是否完备、实施中有否漏项,检修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七条检修后应进行验收,设备应达到检修预计目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八条检修工作结束后,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格式编写检修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技术改造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根据电抗器运行状况、定级、分析评估情况,并依据相关规程制定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包括技术改造的性质(改造性检修或更换)、原因、依据、项目、改造目标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技术改造项目如为更换电抗器,新购电抗器的设计选型审查、工厂监造及验收、安装及投产验收过程的监督项目可参照第三、四、五章的要求执行,而退出运行和报废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当电抗器绝缘严重老化、故障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或超过运行寿命,从技术经济性角度分析继续投运不再合理时,电抗器应考虑退出运行和报废。
(二)电抗器报废后要及时完成设备台帐等技术资料的更新工作。
(三)退出运行后需易地安装的电抗器,要确保资料移交的完整性(同时要完成相关资料、台帐的同步更新),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移交过程中的损坏。
(四)退出运行后,经过检修、试验证明性能符合运行条件者,可视为备品并妥善保管。
第九章缺陷或故障的分析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缺陷的分析及处理
(一)单位应按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和《10kV~66kV干式电抗器运行规范》中对设备缺陷管理的要求进行缺陷管理,各单位的生技部门是本单位设备缺陷的管理部门。
(二)电抗器的缺陷是指试验不合格或以下等情形:
如试验项目漏试或结果不合格;超温;接头及包封表面过热、开裂、放电;异常声音;异常振动、异物接近;外观异常;检修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等。
按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三)基建、变电运行、电气试验、检修等相关人员发现缺陷后,按缺陷分类标准进行初步分析并报告本单位生技部门。
(四)各单位发现危急和严重缺陷后,应立即按设备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般缺陷发现后,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应帮助运行维护单位对缺陷进行诊断分析,并监督其消缺情况。
(五)消缺工作应列入各单位生产计划中,对危急、严重或有普遍性的缺陷要及时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尽快消除。
(六)缺陷消除时间应严格掌握,对危急、严重和一般缺陷要严格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进行消缺处理。
(七)缺陷应实行发现、登录(汇报)、消除、验收、统计、考核的闭环管理,并应按相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电抗器缺陷处理详细情况表。
属危急、严重缺陷的应按设备管理权限将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故障的分析及处理
(一)障指的是因产品质量不良、绝缘老化、维护不当、异常运行方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电抗器退出运行的情况。
(二)故障发生后,运行单位应按设备管理权限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说清故障现象。
并按《10kV~66kV干式电抗器运行规范》中的故障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三)运行维护单位根据故障分析情况负责电抗器故障的修复、处理工作。
(四)故障处理结束30日内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电抗器故障处理详细情况表,并按设备管理权限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其内容应包括:
故障情况;运行、缺陷(或故障)、检修、试验情况;检查情况;原因分析;修复情况;暴露的问题;防范措施等。
(五)修复、处理工作结束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对故障进行专题分析,对故障定性评估并提出预防措施。
(六)修复、处理工作结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故障进行专题分析,对故障定性评估并提出预防措施。
第四十三条电抗器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或缺陷,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十章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第四十四条为准确掌握电抗器的健康状况,为检修、改造等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各运行维护单位和网、省(市)电力公司应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包括基建过程中和已投入运行的)电抗器进行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第四十五条分析评估结果应结合制造及投运日期、运输、安装、交接验收、运行方式、历次检修和试验情况、跳闸情况、缺陷、故障、设备定级情况以及必要的试验情况等信息综合得出。
第四十六条各运行维护单位应于每年4、7、10月8日前向省(市)电力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上报上季度出现危急、严重缺陷和发生故障的电抗器分析评估报表,其格式见附表A。
第四十七条省(市)电力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分析评估报表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并于每年4、7、10月15日前向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上报上季度所辖范围内出现危急、严重缺陷和发生故障的干式电抗器分析评估汇总报表;网公司对各省(市)公司报表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后于每年4、7、10月22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上报所辖范围内出现现危急、严重缺陷和发生故障的干式电抗器分析评估汇总报表。
第四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还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市)电力公司生产管理及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电抗器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年度报表,后者根据各单位上报材料对全省(市)电抗器分析评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月15日前报送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
网公司应于2月底前将全网电抗器年度分析评估报告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一章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第四十九条为保证电抗器运行的安全可靠运行,对不同阶段发现的影响和威胁电抗器安全运行的重要问题,必须有效地利用技术监督告警手段,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格式见附表B):
(一)设备选型和设备制造存在问题,致使电抗器投运后影响安全生产的;
(二)在设备安装施工、验收中,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进行设备检查、验收的;
(三)根据电抗器定级标准,运行中存在评级为三级的设备缺陷,但仍在运行的;
(四)在检修以及技改中安排的涉及设备安全运行的项目,有漏项,并且隐瞒不报的;
第五十一条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将结果及时报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技术资料档案
第五十二条电抗器应建立全过程的技术资料档案,其管理应符合技术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电抗器技术资料档案包括设备台帐、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设计图纸、备品备件资料、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施工记录、调试报告、监理报告、预防性试验报告、运行巡视记录、检修记录、改造记录、缺陷处理记录、故障分析报告等。
第五十四条技术资料档案应统一归档,明确保留时间及销毁原则,并尽可能电子化存档。
第五十五条投产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订货相关文件、设计图纸资料、供货清单、使用说明书、设计图纸、备品备件资料、出厂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移交存档。
第五十六条电抗器台帐、各类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缺陷、故障相关资料由生产部门建立并归档,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缺陷、故障等相关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运行维护记录由运行维护单位归档。
第五十八条预防性试验、检修改造等记录由运行维护单位建立并归档,预防性试验报告、检修改造记录及总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章其他
第五十九条要在技术监督领域广泛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方法,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电抗器技术监督的整体技术水平。
第六十条要加强对电抗器技术监督队伍的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对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进技术监督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附表A:
电抗器技术监督分析评估报表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安装地点及运行编号
型号
制造厂
制造日期
投运日期
运输、安装及交接验收情况说明
运行方式简要说明
最近的检修、试验和巡视检查情况简要说明
跳闸、缺陷、故障情况说明
定级情况及说明
分析评估结论1)
1)分析评估结论包括:
正常、需限期消缺、需立即消缺或大修、需改造、需更换,需要进行鉴定性试验的应注明。
编写:
审核:
批准:
附表B:
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编号:
年月日
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及编号
设备超标、超限情况
处理情况
提出单位
会签
签发
附表C:
电抗器定级标准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电气试验
电气试验主要项目合格,个别项目与上次试验有差异待下次试验进行比较;试验未超期。
电气试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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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kV66kV 电抗 技术 监督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