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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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教高〔2005〕1号、教高〔2007〕2号和省教育厅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年限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及在编的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考核年限以学年为单位,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学年末组织考核。
二、考核原则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内容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
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
第四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校安排的在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还含学生竞赛、课外指导等经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
设置最低授课时数。
每学年教师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最低时数根据教师职称设置不同要求,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附件2)。
第五条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导师工作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
主体部分是课程教学和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的确定参考《浙江财经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学评教”实施办法》(浙财院[2006]233号)。
综合导师工作质量评价方法由各二级学院(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含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等等。
四、考核等级及限制性条款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A的比例不超过20%,A和B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C、D、E级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各等级评价标准的要求如下:
A级:
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良,未出现教学事故。
B级:
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
E级:
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总体表现较差,或在评价年发生过如下情况之一者,教学业绩等级认定为“E”。
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
在该学年中有一门次课程“学评教”成绩低于60分;
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
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系、部)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等情况。
C级和D级:
介于B级与E级标准之间。
五、教学业绩计算方法
第八条对所有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记分,除限制性条款外,按总分由高到低确定等级。
教学业绩总分计算方法:
M=(A1×B1)+(A2×B2)+A3±B3±B4+C,即
教学业绩总分=课程教学业绩分+综合导师工作业绩分+其它教学工作业绩分±教学工作奖惩分±其它与教学相关的奖惩分+教学改革与研究业绩分
课程教学工作当量(A1)=(单个教师课程教学工作当量)/(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500
计算时考虑所有现行的课时系数。
教师教学工作量大于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平均工作量1.8倍时,按1.8倍计算。
对“双肩挑”教师(中层干部),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80%。
课程教学评价等级系数(B1),指对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折合的系数(一般以学年“学评教”分数为依据)。
一学年“学评教”分数为该学年上下学期成绩的平均值,学期的平均值为该教师同一学期所有授课课程的平均成绩。
“学评教”成绩按排名折合为课程教学质量系数,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综合导师工作当量(A2)=〔(单个教师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学院平均的论文、实习指导及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100
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指一学年中,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阶段实习的实际工作当量。
超过平均工作量1.8倍的,按1.8倍计算。
B2是指指导论文、实习及其它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系数由二级学院(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B3是指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奖惩分。
B4是指与指导学生相关的奖惩分。
C(含C1、C2、C3)是指承担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计分。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第九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统一领导下的二级学院(部)负责制。
1.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学院(部)的考核细则,对学院(部)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条操作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每学年末,教师本人根据考核办法,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4)以及《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登记表》(附件5),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2.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上报的教学工作(量和质)和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后,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总分汇总表》(附件6),确定相应的等级。
3.学院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三天。
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
学院考核工作组要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4.学院考核工作组将《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交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各一份,学院留存一份。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岗位聘任、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含B)。
近五年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在最近三学年中,其中二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
第十二条本考核办法由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2.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
3.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4.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情况登记表
5.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登记表
6.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成绩总分汇总表7.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
有关联系电话:
1.课程教学方面:
项祖干,87557068
2.实践教学工作方面:
朱旭明,87557066
3.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方面:
翁舟峰:
87557067
附件1
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计算方法
教
学
工
作
量
(A)
A1课程教学(含实验)
理论课堂教学
教师个体承担课程教学工作量/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课程教学平均工作量×课堂教学基本分(500分)
实验课教学
其它
A2综合导师工作
实习
教师个体承担综合导师工作量/所在二级学院(部)综合导师平均工作量×综合导师工作量基本分(100分)
论文(设计)
其它
A3其它
学生竞赛指导
计划内实际指导(辅导课)时数×系数
课外指导
计划内项目实际指导时数×系数
社会实践
计划内项目实际指导时数×系数
其它
教
学
效
果
(B)
B1课程(实验)教学的评价效果
理论课教学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系数
实验课教学
B2综合导师的评价效果
综合导师工作
综合质量等级系数
B3教学工作的奖惩
教学事故(A级)
每发生一次减400分
教学事故(B级)
每发生一次减150分
教学事故(C级)
每发生一次减50分
优秀教师
获奖当年给予加分。
国家级加400分,省级加200分,校级加50分
教学名师
获奖当年给予加分。
国家级加400分,省级加200分,校级加100分
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如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课件教案等教学基本功类比赛获奖
获奖当年给予加分。
国家级获奖:
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50分,三等奖200分;省部级获奖:
一等奖25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50分;市厅级获奖:
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校级获奖:
一等奖10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50分
B4指导学生奖惩
指导学科竞赛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获奖当年给予加分。
全国性比赛:
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50分,三等奖200分;省部级比赛:
一等奖25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市厅级比赛:
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校级比赛:
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
学科竞赛类指导小组负责人:
国家级奖200分,省级奖100分
指导学生论文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省级获奖:
指导本科生100分/篇,研究生150分/篇;校级获奖:
指导本科生20分/篇,研究生30分/篇。
抽查为不合格毕业论文则减相应分数
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按学校期刊分类标准一级刊物100分,二级刊物50分
教
学
建
设
与
研
究
(C)
C1教学
建设
专业建设
国家级重点专业:
750分/年
省级重点专业:
425分/年
校级重点专业:
110分/年
新专业:
110分/年
课程建设
国家级精品课程(群):
400分/年*课程门数
省级精品课程(群):
180分/年*课程门数
校级精品课程(群):
100分/年*课程门数
校级一类课程(群):
50分/年*课程门数
研究生重点课程(群):
60分/年*课程门数
立项实验课程验收:
100分
教材建设
出版国家规划教材10分/万字,出版浙江省重点建设教材8分/万字,出版自编本科教材(含部分院校合编教材)6分/万字,出版自编教学参考书4分/万字;主持的国家规划教材立项300分,完成时410分,省重点建设教材立项100分,完成时180分。
编写按出版时间为准,立项按发文时间为准,结项按结项时间为准。
主编、副主编分别另加80、50分。
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200分/年
省级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100分/年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
50分/年
C2
教学改革
教改项目
国家级教改项目:
总分800
立项时30%,规定时间内结项70%
省部级教改项目:
总分300
市厅级级教改项目:
总分120
校级重大教改项目:
总分100
校级一般教改项目:
总分50
C3教学
奖项
教材奖
国家级:
一等奖4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
省级:
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
市厅级:
一等奖100分,二等奖60分
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
特等奖5400分,一等奖2700分,二等奖1350分
省级:
一等奖1080分,二等奖540分
校级:
一等奖220分,二等奖130分
教学研究论文
国家级(一级A)刊物论文200分/篇,一级B刊物论文100分/篇,二级刊物论文60分/篇
其余公开发行刊物(未列入一、二级)40分/篇
论文集或省级以上刊物增刊20分/篇
其他
比照相关项目确定
指标说明:
1.一级指标(A):
A1、A2的基本分是根据我校实际的平均工作量作适当修正后确定的。
课程教学工作量相关系数是以原制度规定为基础。
2.一级指标(B):
课程教学评价等级系数是指对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折合的系数(一般以学评教成绩为依据),其它有关系数是在原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后确定的。
竞赛(比赛)是指体育、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等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全国或全省性比赛(竞赛)。
学生代表(队)获规定奖励等级后,可为其指导教师计算绩分,计分取学生代表(队)最好成绩折算,本次竞赛其他成绩不计入考核总分。
优秀学生论文省级获奖指被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抽检的毕业论文,成绩达90分以上。
3.一级指标(C):
项目组成员计分由项目负责人按承担任务大小协商分摊,或参照浙财院[2006]71号文件中的分配表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在获得多级别奖时,从高计分。
重点建设专业、新专业、精品课程、一类课程的建设周期计算期限为4年;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周期计算期限为3年。
教材、教改项目年得分为总分/项目期限。
各项检查如不合格,则扣减当年分值。
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的计分基本依据是浙财院[2006]71号文件中的规定标准作适当修正后确定的。
本办法作为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的依据,并非是教学工作计酬的标准,计酬标准仍按原有关制度执行。
附件2
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
单位:
学时
课程性质
职称级别
公共基础课教师承担本科生教学最低课时数
专业课教师承担本科生教学最低课时数
教授
85
51
副教授
119
85
讲师
119
85
助教
102
68
备注:
对在二级学院(部)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最低课时数要求为相应职称教师的二分之一(但绝对数不少于36课时),在学校机关等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最低课时数要求为相应职称教师要求的三分之一(但绝对数不少于36课时)。
附件3
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一、课时系数折算标准
(1)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1.必修课
授课形式
折算系数
备注
二班合班
1.4
公共教学平台的课程折算系数以50人为标准班,不足50人的按1个班计算,51-100人按1.4计算,101-150人按1.7计算,150人以上按1.9计算。
三班合班
1.7
四班合班
1.9
2.选修课(以50人为标准班,100人以内每增加10人增加0.08的系数,100人以上每增加10人增加0.07的系数,不足10人采用四舍五入)
人数
折算系数
人数
折算系数
人数
折算系数
50
1
110
1.47
170
1.89
60
1.08
120
1.54
180以上
1.96
70
1.16
130
1.61
80
1.24
140
1.68
90
1.32
150
1.75
100
1.40
160
1.82
3.其他折算系数
序号
项目名称
系数
备注
1
新开课程
1.6
新开课程是指我校第一次开设的课程
2
新开实验课
2.0
实验课程必须是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且只奖励一个教学班。
3
实验课
1.3
4
新开原版课
2.0
原版课程必须是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且只奖励一个教学班。
5
原版课
1.5
6
东方班
1.2
不包括东方学院和非东方学院合班的选修课
7
校际选修
1.2
8
综合英语
1.2
国贸专业的《综合英语》
9
综合数学
1.5
综合数学、数学建模课程按1.5系数计算。
10
重修单开班
1.5
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
11
英语混编班
1.2
(2)本科生论文、实习、综合导师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每生次当量
备注
1
毕业论文(文科)
8
2
毕业论文(理工科)
11
指信息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的几个专业。
3
毕业实习
2
4
学年论文
3
5
阶段实习
1
6
综合导师(三、四年级)
3
7
综合导师(一、二年级)
1
(3)研究生课堂教学及论文指导计算标准
研究生课堂教学按实际工作量的计算,论文指导工作量按照3.0系数计算。
二、“学评教”分数折合教学效果系数
课程教学评价等级系数,以学年“学评教”分数为依据,学年“学评教”分数为该学年上下学期成绩的平均值,学期的平均值为该教师同一学期所有授课课程的平均成绩,折算系数标准如下:
序号
B1值
限定条件
1
1.8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10%之内
2
1.6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10%-20%之间
3
1.4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20%-30%之间
4
1.2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30%-40%之间
5
1.1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40%-50%之间
6
1.0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50%-100%之间
7
0.8
成绩在75分以下,且在本学院排名后10%
8
1.1
如教师在学年中,承担了本科课堂教学,但所有的课程课时数均少于10,即无“学评教”成绩。
备注:
上述“学评教”成绩折合系数的前提是“学评教”成绩在60(含)分以上。
三、其它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标准
1
学生竞赛指导
计划内实际指导(辅导课)时数×1.5
2
课外指导
计划内项目实际指导时数×0.5
3
社会实践
计划内项目实际指导时数×0.2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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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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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财经学院 教师 教学工作 业绩考核 实施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