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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2.1.9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
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双_向需要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二)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税专用发票。
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农业生产资料
(一)饲料
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的比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1)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2)白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还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3)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5.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6.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军马场;
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军办厂矿;
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需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垃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去增值出口不再退税。
(四)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
军品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见财税[2007]172号)。
_五、公安司法部门
(一)公安部门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司法部门
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具体内容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大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I3223度第时段标准或者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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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
(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IOO%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黄。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池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上述第
(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1项至第4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第
(一)条、第
(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七、电力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
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国税函[2005]778号)。
(二)三峡电站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葛洲坝电站。
2003年1月1日起,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纳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2004年1月1日起,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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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医疗卫生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三)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国产抗艾滋病药品
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供应非临床用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九、修理修配
(一)飞机修理
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铁路货车修理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煤层气抽采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十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一)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二)在华采购物资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三、进口仪器、设备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在201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除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筹措、融通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之一,长期以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在1995年《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影响,以及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
此外,在1993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过呆账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呆坏帐损失。
这样,不良贷款不断累积,金融风险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如果久拖不决,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
鉴于上述情况,在认真分析国内金融问题和汲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从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并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先行试点。
编辑本段公司简介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公司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
成立之初,除信达的人员较为整齐之外,其余三家均临时从对应的国有银行抽调。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独家发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155,096,932元,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营范围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破产管理;
对外投资;
买卖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
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资产及项目评估;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有29个办事处,分布在全国29个中心大城市。
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设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华建国际集团公司、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期货有限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直属公司。
大事记
经过八年的发展,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从始建初期接收中国建设银行(601939)一家不良资产发展到陆续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601328,)、中国工商银行(601398,)、上海银行、深圳商业银行等七家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时还承办了财政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委托的资产处置业务。
截止2007年上半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帐面值累计近万亿元。
1999年-2001年陆续政策性收购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不良贷款3946亿元。
2000年-2004年陆续接受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委托管理和处置的债权资产和债转股资产1123亿元。
2004年6月商业化收购交通银行不良贷款641亿元。
2004年6月商业化收购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1289亿元、中国银行不良贷款1498亿元。
2005年6月商业化收购工商银行不良贷款581亿元。
2005年12月商业化收购上海银行不良贷款30亿元。
2007年5月商业化收购深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35亿元。
2010年6月北京召开创立大会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十五、软件产品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十六、债转股企业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
十七、供热企业
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兔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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