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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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21
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区社会稳定,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
(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五届七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6)《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1.4遵循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
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1.4.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涉及到本区部门、单位及人员。
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本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1.6突发事件现状
1.6.1自然灾害
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6.2事故灾难
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漏、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6.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6.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6.5突发事件基本特征
龙岗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联系,一种突发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龙岗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详见附件6.1。
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区应急办负责制定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区委、区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由区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以及对全区政治、社会、经济构成一般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定(起草)本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应急规划;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请求市支援,并在市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区应急委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委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龙岗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一览表》详见附件6.2。
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协调、联系)牵头单位的相关区领导担任,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编制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一般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街道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2.3应急专家组
各级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2.4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协助基层政府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本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区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劳资纠纷、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
3.1.2监测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
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有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采取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可以预警的四级预警信息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办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
全区通过加强与市气象局的沟通建立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龙岗区政府在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包括特定区域小区广播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等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由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本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区政府按照市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各街道在处置突发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
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
属于一般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处理完毕后1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应急办。
属于较大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和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1小时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向区应急办报告。
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必须在事发15分钟内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3.2.2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委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Ⅳ级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市的突发事件;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区(新区)的突发事件;区(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发生跨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2.4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办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龙岗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详见附件6.3。
区应急办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2)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5)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事发地的街道在区应急办、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支援的,向区应急办、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应急办、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办、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3)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区应急办或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区委办公室负责按照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区有关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和事发地街道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采取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
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和有关街道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其中,区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有关街道的负责同志组织街道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物资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处理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6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或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⑩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或事发地的街道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其中,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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