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四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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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专项监管部门)
部门
(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清单
1.牵头协调本市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指导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纲要之间的衔接工作。
3.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执法保障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所需全市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清单
(一)行政审批
1.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防护方案审批;
2.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和管道停运、封存、报废备案;
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
4.安全生产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含初审)。
(二)行政处罚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检查
1.指导、监督石油天然气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指导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2.对安全生产使用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清单
1.石油、天然气管道权属单位;
2.指导、监督各区发展改革委。
任务清单
主要承担油气管线、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职责。
1.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2.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3.严格安全准入制度,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范。
4.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部门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
责任清单
1.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在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计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负责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及军工电子行业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本市国防科技工业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信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改造重大项目、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6.负责监控化学品的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管理工作,严格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7.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依法查处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违法行为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负责本市电力应急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8.负责全社会煤炭、电力、石油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负责成品油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指导、管理、协调和推进能源综合利用。
9.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重点领域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
协调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
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10.参与重大电力安全事故及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12.负责全社会煤炭、电力、石油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发电、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13.负责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安全事务组织协调工作。
权力清单
(一)行政审批
1.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许可(初审);
2.对成品油仓储经营的许可(初审);
3.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许可(初审);
4.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的初审;
5.对使用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
6.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的许可;
7.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或改建的许可(初审);
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
(二)行政处罚
1.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处罚(属于市经济信息化委职责部分);
2.对企业违规申请成品油经营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开办农业生产企业、生产农药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5.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6.对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未按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的处罚;
7.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8.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管理规定的处罚(属于市经济信息化委职责部分);
9.对违规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10.对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11.对违法经营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12.对违法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13.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加处罚款。
(四)行政确认
1.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
2.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确定;
(五)行政检查
1.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检查;
2.军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淘汰情况的监督检查;
4.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企业的监督检查;
5.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监管清单
1.全市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及军工电子行业和军工系统;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4.农药生产企业;
5.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企业;
6.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
7.指导、监督各区经济信息化部门
任务清单
主要承担民用爆炸物品、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军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项目、电力设施保护、产业布局调整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1.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督促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抓好行业准入、标准、规划和政策引导,引导企业在源头治理和现场管理上下功夫;
3.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及军工电子行业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本市国防科技工业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4.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信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改造重大项目、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
5.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发电、供电、用电运行安全,组织制定全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
6.制定出台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7.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控化学品、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8.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部门
(三)市公安局
责任清单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3.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涉及购买、运输等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严格实施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及备案证明、运输许可。
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蓄)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对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负责依法对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行政审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7.组织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
8.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火灾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统计分析。
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
1.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事项的申请审批;
2.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
3.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
4.对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
5.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6.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破作业审批。
(二)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大型群众性活动,民用爆炸品施工作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1.对违反交通管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2.对违反消防管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检查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大型群众性活动,民用爆炸品施工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清单
1.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2.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单位;
3.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4.道路运输企业;
5.民用爆炸品施工作业;
6.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单位;
7.指导、监督各区公安局。
任务清单
主要承担道路交通、大型活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
1.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道路交通领域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以深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为抓手,不间断组织开展市、区两级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治理交通“顽疾”,探索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2.对全市性大型群众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3.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加强对重点工程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检查,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凭证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以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买卖、运输、使用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以及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进一步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的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全面整改不合格仓库。
继续推行爆破作业许可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6.强化烟花爆竹运输与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弃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
7.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生化、放射性物品的管理,采取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管理措施。
8.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加快推进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工作,督促基层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定期开展检查。
部门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清单
1.指导、督促、检查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负责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拟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支付。
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励等相关政策。
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6.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权力清单
(一)行政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确认
对因公伤残人员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三)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女工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管清单
1.职业培训机构;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3.生产经营单位的女工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指导、监督各区人保局。
任务清单
主要承担系统内职业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人才、保险、激励等政策,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女工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
2.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女工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3.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义务。
4.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7.指导、督促、检查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8.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会用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部门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责任清单
1.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安全性重大政策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以及建材行业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建筑实施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发展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指导、督促、检查建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市政公用实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4.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推进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5.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建设项目管理等职责,承担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对本市燃气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7.组织或参与编制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
8.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9.指导、督促区级房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施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0.负责各类房屋拆除、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和房屋征收基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承担本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本市房屋质量管理。
权力清单
(一)行政审批
1.对工程建设初步设计的审批;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
3.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4.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以及建材行业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5.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
6.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
7.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许可;
8.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许可;
9.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
10.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1.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
12.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13.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许可;
14.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15.燃气供气站点许可;
16.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17.燃气经营许可;
18.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19.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掘路施工计划审批;
20.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暂时予以保留审批;
21.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及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和修缮(装修改造)审批;
22.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23.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4.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5.房屋拆迁许可审批(期限延长);
2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27.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许可(一级资质审查);
(二)行政备案
1.勘察招投标情况备案;
2.设计招投标情况备案;
3.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
4.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临时假设架空线的备案;
7.燃气器具销售、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备案。
8.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
(三)行政处罚
1.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2.对违反工程报建管理规定的处罚;
3.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4.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5.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6.对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7.对违反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8.对违反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9.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规定的处罚;
10.对违反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定的处罚;
11.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12.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13.对违反玻璃幕墙管理规定的处罚;
14.对违反城市网格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15.对违反规定施工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处罚;
16.对违反架空线管理规定的处罚;
17.对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18.对违反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处罚;
19.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处罚;
20.对违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21.对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燃气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22.对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管理规定的处罚;
23.对违反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24.对违反燃气气瓶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25.对违反燃气器具管理规定的处罚;
26.对燃气企业禁止行为的处罚;
27.对违反房屋管理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28.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四)行政确认
1.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2.燃气事故责任认定;
3.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确定;
4.建筑工程中需要采用没有相应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论证;
5.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6.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推荐;
7.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房屋检测报告技术审定;
(五)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市场行为检查;
5.劳务用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6.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7.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8.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9.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10.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11.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12.建筑行业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动态监管;
13.地下空间安全检查;
14.对建设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监督管理;
15.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17.住宅物业管理督察;
18.房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
19.大型居住社区内外配套建设推进情况监督检查;
监管清单
1.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
2.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
3.建筑施工企业;
4.建材行业;
5.住宅物业服务企业;
6.燃气管线,相关企业;
7.地下空间开发及使用单位;
8.指导、监督各区住建委。
任务清单
主要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综合协调、燃气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和房屋租赁市场的安全监管等。
1.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通过质量安全巡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打击燃气非法经营;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开展燃气隐患排查工作。
3.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级政府共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共同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安全监管和商业商务楼宇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4承担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5.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6.指导、督促区房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小区电梯、消防设施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部门
(六)市交通委
责任清单
1.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监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2.依法负责本区交通运输(包括道路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和轨道交通运输)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3.负责对上海港口、河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
4.依法对本市道路、水路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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