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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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
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
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
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
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
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
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
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
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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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
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
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
单一客户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
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500 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
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 10%。
第九条 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
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
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
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
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
(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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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
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
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
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行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
贷款行办理
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
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短期贷款展期
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
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利率由总行制定并发布执行,结
息办法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调查和审查
第十八条 借款人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
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
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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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
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
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
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各营业网点的要求,一
般应低于 6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
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贷款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
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三)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信情况证明;
(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年度和前一月的财务
报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其中年度报告
必须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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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和担保企(事)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
的个人信息(历史背景、信用状况、道德品质、授信动机、管理水
平等);
(六)借款和担保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
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八)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有法律效力的抵押(质押)物
评估报告;
(九)借款和担保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
营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
信)和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借款和担保企业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三)借款(授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四)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行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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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
的信用状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高管人员的综合素
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等情况,测定贷
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授信人员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纪录等因素;
(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主要通过借款人的人员素质、
劳动能力、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
等因素;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贷款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
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的真
实性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同时,必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贷款行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
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交付的,应依法交
付;
(五)贷款行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在本行开
设有基本结算账户以及历史资金往来情况,掌握并预测企业的现
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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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贷款行需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对项目立项的合法、合
规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
险预测进行评估论证;
(七)贷款行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统一评
估与借款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
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分类指导、分级授权,建立“权、责、利”相
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
为指导方针,转授权范围内额度的贷款由各营业网点自主审批,
超过转授权额度的贷款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超过营业网点转授权额度贷款审批程序实行
“审贷分离”具体操作为:
由各营业网点将受理的贷款资料首先交
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业务部门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提出
书面审查结论后,转交风险部门审核,风险部门经审核没有问题
的,签署审核结论,并退回业务部门提交审贷委员会表决,最后决
定是否贷款。
业务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把材料及时
退回各营业网点,需补充完善的,应及时补充完善;风险部门经审
核认为不该发放的贷款,应及时签署意见把材料退回业务部门处
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及时反馈业务部门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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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人员由行长或分管业务的副行长、信贷、财
务、风险、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行长或分管业务
的副行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审贷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参会人
员必须要超过审贷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对报批的贷款在
听取情况介绍后,审贷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并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票数超过应
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董事长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贷款
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如需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
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规
定比例且额度较大的贷款时,可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审查同意后,申请省联社组织发放社团贷款,具体操
作办法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各
营业网点的贷款业务主要进行如下管理和指导:
一、审批超过对各营业网点转授权的贷款;
二、提供国家信贷投放导向政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等信
息;
三、及时规范各营业网点贷款发放程序及要素,设定贷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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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范围;
第六章 贷款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授信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按
照《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定期
做好“贷后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的用途、效果等使用
情况;借款人生产能力、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借款人现
金流量、收入等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借款人重大经营决策变化等
影响贷款风险的其他情况。
授信工作人员要对以上情况及时掌握
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检查报告”形式向行领导汇报,领导
要在“检查报告”上签署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部门对发放的大额贷款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
业务、风险、监察、
稽核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
做到对贷款风险和违规放贷等情况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进行风
险控制和违规处理。
第七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应加强贷款的档案管理。
每笔借款自
接受申请之时起就必须按户建立贷款档案,申请资料、调查报告、
审批资料以及贷款合同、借据和贷后检查报告、余额对帐单、催收
通知单等有关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的一切书面资料都必须入档
管理。
稽核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营业网点贷款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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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情况进行检查。
凡因贷款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贷款损失的,要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营业
网点发放的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
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的大小,
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制度。
按照贷款种类和岗位职责的不同主要
有以下五个方面,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照《陕西省农
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暂行)执行。
(一)行长(主任)负责制。
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全部贷
款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授信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营业网点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
环节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岗位和个人,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
(三)小额贷款独任负责制。
是指授信工作人员在各营业网点
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所发放不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审批的小额贷款
(包括:
信用、担保、联保、质抵押贷款),实行五包独任负责制,即
包调查,包审批、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
(四)大额贷款责任制。
是指发放大额贷款时,在严格落实“三
查”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由调查岗、审查岗、
决策岗等授信岗位人员共同分别承担管理责任。
(五)离职责任追究制。
对授信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后,发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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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任期间或原单位存在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贷款的,返回原
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充分体现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对贷
款管理好、资产质量高、考评业绩突出的单位和授信工作人员应
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
信贷资产的,要离岗清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不执行“三查”制度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对借款人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真实,导致审查、审
批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四)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条件的;前项关系人是指各营业网点的
各级管理人员、授信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及上述范围内人员投资
办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五)违规发放跨社区、异地贷款以及假名冒名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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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写合同、借据和相关文件不规范的;
(七)对贷款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上报处理,或措施不力,
延误时机形成损失或对到、逾期贷款不及时催收失去法律诉讼时
效的;
(八)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不按有关规定收息或以贷收息的;
(九)不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导致贷款档案内容不完整或遗
失的;
(十)上报虚假数据信息,导致管理部门决策失误的。
第三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审查、审批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贷款调查的;
(三)对合同、借据等贷款凭证审查不实有明显遗露的;
(四)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
(五)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贷款的;
(六)向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
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条件的;
(八)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审批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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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批贷款时运用政策法律不当造成贷款损失的;
(十)审批没有经过调查的贷款;
(十一)对授信工作人员上报的风险贷款化解方案不及时处
理,或措施不力延误时机形成损失的;
(十二)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不按有关规定收息或以贷收息
的;
(十三)对授信工作人员管理不力,不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四)上报虚假数据信息,导致管理部门决策失误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办法规定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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