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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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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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为规范内部专卖专营行为,建立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市场控管能力,并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同级营销部门卷烟进、销、存等全过程的管理监督,确保卷烟100%入网、落地、落户销售,以共同维护辖区卷烟经营流通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监督卷烟购进行为
营销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等,从市卷烟销售公司统一购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其他渠道擅自购进。
严禁从非法生产企业或个人购进烟草专卖品。
(一)仓库收货员对到货的每批卷烟、雪茄烟,必须仔细核实“准运证”及货物凭证上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到货实物相符。
对无准运证或货证不符的,必须报本局专卖科查处。
货物收讫后应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对准运证号、调运单号及调货单位等进行核实登记。
(二)仓库收货员必须对入库的全部卷烟、雪茄烟进行扫码,并按规定及时上网传送市销售公司,未经扫码不得入库,不得销售。
(三)仓库收货员验收入库后,据实填写入库台帐,并于当日将到货凭证送营销科。
(四)营销科必须在“电子订货系统”上仔细核对到货情况,同时填写台帐作为依据,并于当日将入库凭证送财务科。
(五)财务科必须于当日在“电子订货系统”上对到货情况进行确认,不得延误(节假日顺延,但月末除外),同时,建立到货确认明细帐。
每次进行到货确认的票据复印后,应及时报送监督办备查,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卷烟到货确认报表。
(六)在卷烟、雪茄烟到货确认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局反馈信息,并做好记录。
监督办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方式,对卷烟仓储、营销、财务等部门的到货确认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是否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据相符。
严禁未经扫描入库和虚假确认。
二、管理监督卷烟销售行为
(一)卷烟价格管理监督。
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批发价格,遵守明码标价及卷烟促销有关规定,不得擅自降价或变相降价销售,不得故意延缓执行统一调价,并应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货源分配办法。
营销部门应将当月的卷烟购销计划、分配货源、执行价格、调剂卷烟等有关依据和报表资料,及时报送监督办备查。
(二)合理定量管理监督。
严格按市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客户进行合理定量客户经理在具体确定客户需求货源时,必须定量合理、真实可靠,并严格执行合理定量规定及川渝两地的供货标准,凡未按规定程序及权限审批同意,不得违规超量供货。
客户经理对每个客户确定的月供货量,必须经本片区专卖稽查中队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调整。
(三)入网销售管理监督。
访销部门必须将辖区有效持证客户全面纳入电话访销、电子结算,访销订货量应在客户经理核定的供货数量内,并坚持均衡投放。
不得檀自停供或恢复访销客户,超量供货,严禁赊销、假入网、假销售、拆单分摊、无证供货。
访销部停供客户货源或恢复访销必须由专卖部门确定。
上月客户经理的合理定量、当月各片区的访销数据等报表,须于次月5日前一并报送监督办备查。
(四)访送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监督。
为满足特殊场所的消费需求,如确需纳入专人访销送货的娱乐服务场所客户,必须经专卖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并严格实行规范管理。
访送员必须按时、按户、按线访销,登记的客户要货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并建立客户购销台帐,完整全记和保存要货订单。
访送员必须将每旬的访送数据报表,于本旬后2日内及时报送监督办备查。
(五)工作用烟管理监督。
本单位内部因协调联系或业务往来等工作用烟,经办人须持有经领导或营销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书面意见,访销部凭此文字依据开单起票,并当场收缴货款后进行入网销售,不得徇私赊销或借机向个别客户提供紧俏货源。
监督办应通过销售信息系统、实地抽查核对等不同方式,对卷烟梢售行为的全过程进行适时监督。
严禁在卷烟价格、合理定量、访销配送等营销环节中违反管理规定。
三、管理监督卷烟实际流向
(一)货源出库管理监督。
卷烟出库必须凭访销配送微机票,分拣卷烟必须凭访销配送单,并均应在核实无误后发货;调剂卷烟进出屯时,必须有市销售公司签发的调剂单。
严禁先货后单及其他违规发货等卷烟出库行为。
配送部的当月卷烟进、出库报表,须于次月5日前报监督办备查。
(二)卷烟配送管理监督:
配送卷烟的车辆及人员,均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和客户,及时地将卷烟准确配送到位,确保落地、入户销售。
不得擅自中途转运、委托代收代转;不得将客户的结算票据丢失损毁或故意不给;严禁夹带非订单卷烟及其他私货进行配送。
(三)娱乐服务场所送货监督。
访送员在送货服务中,必须按访销订单送货到户,不得檀自改变送货对象,严禁弄虚作假、访送私货或其他非法渠道卷烟。
监督办应通过市场监控、走访客户、核实访送数据等方式,监督检查属地销售情况,确保卷烟100%入网、落地、落户销售。
四、工业企业卷烟促销行为管理监督
(一)工业企业携带促销卷烟进入本市范围内,必须持有卷烟携带证或市内准运证,其卷烟的品牌、数量等必须证货相符。
(二)凡在本市内促销卷烟,必须在促销活动前,将活动时间、宣传方式、促销品牌、卷烟数量及存放地点等,批文报本局监督办备案。
(三)工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促销的卷烟只能用于评吸或向消费者派送,但不得向零售户派送。
禁止促销卷烟以任何方式进入销售渠道。
(四)监督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促销卷烟的库存,并对其促销活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五)监督办对未备案及违规促销的卷烟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管理监督专卖行政行为
(一)许可证管理监督。
专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受理、审查和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认真进行登记管理和日常清查-对擅自停业、转让、变更经营地址等许可证,必须依法及时处理。
严禁在证照管理中不作为或滥用职权。
(二)市场检查管理监督。
稽查人员对客户的检查管理、宣传服务工作必须到位,辖区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无工作盲区和死角,无二次批发、摆售,非渠道烟和无证经营等行为。
严禁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
(三)行政执法管理监督。
执法办案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办案。
必须及时受理举报信息和查处违法经营案件,切实加大卷烟打假打私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各种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案件质量符合市局案卷评审标准,无行政败诉或复议失败等责任案件。
(四)罚没款物管理监督。
专卖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罚没款物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处理正品罚没烟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无违反处理规程或向零售客户销售专卖罚没烟行为。
没收的霉坏变质、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进行公开销毁,严禁以任何方式外流或销售。
业务经营部门应通过访销配送、供货信息、拜访客户等渠道,对专卖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市场管理等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通报制度
为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建立经营自律与专卖监管的协调机制,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向业务经营部门及时通报:
(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等有关新信息;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违规经营案情信息;
(三)证照管理及客户管理变化等信息;
(四)市场控管、打假打私及案件查处等有关重要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二、业务经营部门应向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及时通报:
(一)当月卷烟销售计划、牌号等有关重要信息;
(二)当期货源分配与投放原则等有关重要信息;
(三)卷烟价格与调整情况和品牌宣传促销等信息;
(四)当月客户异常订货等有关市场销售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专卖管理和业务经营部门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信息资源共享、互发邮件等方式,及时传递、接收和反馈有关专卖管理和业务经营信息。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办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办人员是本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营销科、访销部、配送部、直营店、专卖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销行为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四、监督办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专销各部门进行检查。
(二)询问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相关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三)要求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供、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和资社,对方应如实、及时地提供、报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查阅、复制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帐开、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效的有关文字资料予以封存。
(五)利用已有的经营决策信息系统,对业务经营部门的卷烟经营计划、价格、供进货渠道等情况实时进行网上专卖管理监督。
信息管理部门须将信息系统的有关内容向监督办开启。
(六)对相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政策的行为,可以未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措施予以纠正;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请本局领导集体研究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移交纪检部门提交局(公司)党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责任内容: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监督办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每半月对卷烟购、销、存情况进行一次网上分析,监督卷烟购销计划、价格、到货确认、入网销售、供货数量等情况二每月通过查对数据资料、文字记录、检查走访市场等方式,不定期地对专卖和营销行为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在月底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每月的检查结果于次月10日前通报。
(三)各稽查中队及人员必须在其责任区内,每周通过检查市场、走访客户(不低于本片区总客户数的30%)、核验票物等方式,监督客户经理、电访员、配送员的营销行为,检查入网、落地、入户销售及供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记录,并于当日上报监督办。
六、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结果,经检查人和被检查责任人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作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局和重庆市局有关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要求,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规范管理,接受重庆市局监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办负责内部专卖分理监督报告制度的落实,内勤负责具体的书面报告工作。
向重庆市局报告时,必须经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
二、监督办向市局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卷烟营销遵纪守法情况:
1、执行购销计划情况;
2、执行到货确认制度情况;
3、执行100%入网销售、持证供货情况;
4、执行卷烟统一批发价格和卷烟促销情况。
(二)对专卖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三)对专卖专营管理的人员培训情况。
(四)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的案件查办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各稽查中队负责人须于每月底前,利用办公系统向监督办报告以下内容: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1、稽查人员遵章守纪、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的情况;
2、对片区访销、配送人员和客户经理工作的管理监督情况;
3、开展内部教育培训、社会宣传等有关活动情况;
4、专销内部信息传递、反馈与处理情况。
(二)许可证管理情况:
1、辖区办证审查与许可证的增减变化情况;
2、清查与处理停歇业、转让或变更经营地址许可证的情况;
3、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取缔和注销许可证情况。
(三)市场控管情况:
1、当月查处假、私烟等案件的情况分析对比;
2、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与综合执法检查情况;
3、对重点目标进行监控与打击的效果;
4、辖区零售客户配合专卖专营工作情况及建议意见。
(四)本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月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监督办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对发生或发现的内部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重庆市局报告情况。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强化全员参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意识,有效防止和查处内部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局和重庆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举报专卖专营内部工作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行业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监督办和纪检人员共同负责受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并以监督办受理为主。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电话或电子邮件,由专卖科具体负责接收、登记和处理。
举报电话为966599、49898950,举报邮箱为办公系统中的专卖科室人员电子邮箱或ycs一zm@cq.tobacco.com。
四、在局办公大楼底楼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箱,由纪检人员负责收取、登记和传递举报信息。
五、受理举报人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本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作好有关保密工作。
如因迟报影响查处或因泄密造成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方式不限,并予严格保密;对公开举报的,严禁被举报者和其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七、举报人应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如经查证属故意捏造、假报事实等,将追究举报人的相关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的落实,依法及时查处本辖区行业内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办和纪检人员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信息,必须认真接收和处理,及时依法核查举报线索,并向直接领导汇报核查情况
三、监督办和纪检负责人对发生或举报的内部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办案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并保护合法经营行为。
不得滥用职权影响正常的经营管理秋序,严禁非法侵害涉案人员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必须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地全面搜集证据,并妥善保存涉案证据材料,切实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不得有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失职读职等违法或违纪行为,禁止随意外泄内部商业秘密和有关个人隐私。
六、调查取证的案卷质量,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要求。
七、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应追究有关法律、政纪责任的案件,必须向局党组报告,并将全案移交同级纪检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八、监督办对重庆市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和本辖区发生的内部违法、违规案件,必须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市局通报查明的案件事实查办情况,必要时书面报告查处结果。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移交制度
一、在调查处理内部经营案件中,对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的案件,必须将相关案卷材料及查扣的涉案卷烟等物品,及时移交专卖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在调查处理内部违法违纪案件中,如应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必须及时将案件移交纪检处理。
三、在调查处理内部经营案件中,如发现领导干部有严重失职、涣职或直接参与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及时向重庆市局报告,并将案件移交重庆市局调查处理。
四、内部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或卷烟经营行为等构成犯罪的,及时向重庆市局报告,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内部有关人员因不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经劝阻或制止后,仍出现暴力阻碍、杭拒执法等行为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制度
为适应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形势的需要,加强内部专卖专营队伍的素质培训,提高专卖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水平,强化营销人员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工作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的对象是局(公司)全体专卖专营管理人员。
三、培训计划由专卖科负责制定与具体实施,并由专卖科内勤负责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四、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烟草专卖法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局和上级局的相关专卖管理规定和制度;
(三)识别假冒伪劣烟等有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培训方式:
主要采取集中讲解与分别辅导相结合、培训与考试相结合的形式,每季度对专卖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少于1次,每年对营销人员的培训不少于1-2次。
六、教育培训要求:
凡参加教育培训考试的专销人员,其考试成绩必须达到80分以上,其中,专卖人员的业务技能考试必须达到90分以上。
如第一次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正式职工须待岗学习、临时职工予以辞退。
七、新聘的专销人员在上岗前,必须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知识为内容,专门组织岗前教育培训和考核,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任用上岗。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明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根据国家局和重庆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与纪检监察具体负责本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行局(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局长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副局长负直接领导责任,专卖科长负直接责任。
营销公司在配合与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营销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三、局(公司)领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局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未按要求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或没有严格按制度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内部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或没有按要求组织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或工作失职、不作为等,未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未及时发现查处内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上级发现查处的;或对内部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人包庇祖护,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培训工作的;
(七)对上级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的;不接受上级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考核的。
四、专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要求的。
(二)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报告的;
(三)不接受市专卖监督管理处检查、考核和监督的;
(四)违背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后果,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
五、营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二)不按专卖管理监督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转移、隐匿、损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拒绝配合、阻碍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履行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
六、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办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专卖专营人员依法行政、规范经营的工作责任心,增强维护行业形象的政治责任感,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在辖区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零售客户等各界人士,全面对专销部门及其人员进行公开评议。
二、监督办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监督评议工作,将被评对象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出结果。
三、社会监督评议的方式:
(一)本局(公司)每年组织召开l次公开评议恳谈会,由当地人大、政协和公安、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以及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代表等参加;通过座谈和问卷形式,分别对本局(公司)及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二)监督办每半年分片区组织1次客户问卷调查进行评议。
(三)根据接待信访、举报和投诉等情况进行评议。
四、社会监督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专卖管理工作
1.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情况;
2.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情况;
3.工作作风、廉政建设情况;
4.宣传服务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情况;
(二)卷烟营销工作:
1.规范经营与访送服务情况;
2.品牌供应与明码标价情况;
3.合理定量与货源分配情况。
4.公正廉洁与客户满意度情况。
五、监督办负责汇总评议结果,总结问题,通报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评议档案。
六、在社会监督评议中,被评为“一般”或“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交监督办。
社会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个人评比先进、晋升、任免的重要条件之一。
七、评议工作接受重庆市局专卖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局负责解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好工作,提高内控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办具体负责备案备查制度的落实,其内勤人员是备案备查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二、监督办对本局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全面收集、及时整理备案备查资料,并进行建档分类营理:
(一)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文件资料档案”:
完整收集整理有关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各级文件、工作制度、管理规定、总结汇报等文件资料。
(二)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档案”:
完整收集整理有关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整改纠错、检查情况通报等痕迹资料。
(三)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报表档案”:
完整收集整理有关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中的互控信息与处理、报送数据、统计报表等痕迹资料。
(四)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与责任追究档案”:
完整收集整理有关内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情况、案情通报、处理结果等痕迹资料。
(五)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档案”:
完整收集整理有关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学习教育、培训考试、社会监督评议等痕迹资料。
(六)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图视资料档案”:
完整收集整理有关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过程中的音像、图片、存盘等痕迹资料。
三、监督办在对相关部门提供、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监督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有关单位提供、报送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通报。
五、监督办内勤必须做好有关建档管理工作,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档案资料的保存期为三年以上。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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