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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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县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篇一:
关于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意见(改)
关于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XX?
59号)、《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鄂发?
20XX?
9号),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我县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是政府提高行政能力的客观需要。
能否依法管理经济事务、文化社会事业,是衡量政府行政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志。
推进依法行政,客观上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公共事务就不能依法管理,行政水平和能力就会大打折扣,政府就会陷入行政窘境。
通过完善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诸多问题,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是政府实现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
做好重大决策前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在重大决策方面的合法性审查职能,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地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避免因决策失误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使政府的管理决策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是政府处理涉法事务的关键环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在行政决策、履行社会公共职能和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非行政法律事务逐步增多,面临的涉法风险日渐增大。
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建立相关机制和制度,有助于防范政府法律事务风险,保障政府落实依法行政。
二、明确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把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为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是:
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坚持法律效果与经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参与的原则。
三、建立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政府法律事务机构。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作为县政府的专职法律顾问机构,承担着县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全县法律事务的管理与协调。
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室作为乡镇政府、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机构,承担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并接受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指导和协调。
(七)建立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机制。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县政府的法律顾问机关,其主要负责人是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其内部的公务人员是专职法律顾问。
县政府法制办承办县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负责县政府的法律顾问的选聘、解聘和协调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人民
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机构是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机关,其内部的公务人员是专职法律顾问,承办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接受县法制办的指导和监督。
四、明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职责和范围
(八)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决策法律论证。
一是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二是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重大经济决策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
(九)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民商事法律行为法律论证。
一是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商务谈判活动的法律论证,防范法律风险;二是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民、商事合同及其他文书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查。
(十)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公共资源配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是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合法性审查;二是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采购活动合法性审查;三是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合法性审查;四是参与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政府确权、登记发证行为合法性审查。
(十一)代理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参与涉及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参与政府(政府工作部门)非诉讼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一是代理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参与涉及本级
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二是参与政府(政府工作部门)非诉讼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三是参与国企破产、改制事项法律论证。
五、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本部门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律事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的作用,并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积极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十三)定期报告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定期报告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上级政府及时掌握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信息,便于加强监督和管理。
县政府应定期以汇报或备案的形式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况;县政府工作部门定期以汇报或备案的形式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况。
(十四)建立完善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制度,构建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事务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要建立列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召开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乡(镇)长办公会、局长(主任)办公会等应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使法律顾问充分了解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
建议书制度,将经过论证的法律意见、建议,以建议书的形式呈报政府。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政府法律事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及时研究应对措施。
建立以品德、能力、实绩为评价标准的考核奖惩机制,以及政府法律事务日常工作机制,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篇二:
祁门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调整)
祁门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20XX年12月31日祁门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根据行政决策和法律事务的需要,成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
法律顾问聘用期为5年。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以及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法制办主任为法律顾问团召集人。
县政府法制办要建立与县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司法局部门的协作机制,做到法律顾问团资源共享。
第三条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改;
(三)处理国企改制与破产清算,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标中的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五)参与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以及重大、疑难涉法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六)为县政府重大执法、行政征收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七)代理县政府参与调解、仲裁、复议、诉讼活动;
(八)参与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九)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独立发表意见;
(三)获得合法的工作报酬;
(四)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县政府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县政府交办的事务;
(四)不得有其他有损县政府合法权益和名誉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顾问团采取集体研究与个人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法律顾问团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事项应采取集体讨论方式,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进行调研的,由召集人组织调研。
(二)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工程招标和其他需要法律顾向参加的,由召集人指定法律顾问参加。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需要法律顾问团提供法律意见的,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召集人召集研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团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
(四)委托非公职人员的法律顾问代理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代理人。
重大疑难案件,由召集人召集法律顾问团成员集体研究。
代理意见应经召集人审查,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五)需要法律顾问团派员参加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涉法信访等事项,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法律顾问参加。
第七条非公职人员的法律顾问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祁门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并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连同《祁门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报县政府法制办,作为计算工作报酬的依据。
第八条法律顾问团设年会和专门会议。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县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会议需要有关乡镇和部门参加的,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当按要求派员参加,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受行业处分的;
(二)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2次不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县政府形象或利益的。
第十条法律顾问团工作所需日常经费,列入县政府法制办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案件办理费用由县政府法制办专项请示县政府批拨。
法律顾问因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住宿、材料文印、调查取证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办公用品由县政府法制办在专项经费中安排。
法律顾问报酬参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
根据县政府安排或受委托,法律顾问办理乡、镇政府或部门(单位)法律事务的费用和报酬由乡、镇政府或部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
1、祁门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
2、祁门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
3、祁门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人员名单附件1
祁门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
篇三:
关于设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报告
关于设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布署,我办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法律专家、学者的建设,多方搜集相关的信息,经过认真的研究和综合分析,认为海南省今年3月28日起实行的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值得我县借鉴、参考。
现作如下报告:
一、海南省建立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概况
(一)现实需要:
一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必然要求。
随着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已成共识,但同于政府职能部门受专业化、知识而等的限制,尤其在一些涉法问题上,即使是比较有水平的公务员也不可能全部了解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其行政行为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出现大失误,在这时候让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将法律作为一种重要考量,一切按程序办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有利于公务员法律意识的培养。
作为公务员在处理问题时常涉及法律问题,在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向法律顾问请教,久而久之,有利于其法律意识和习惯的养成。
三是法律已融入现代经济、社会的每个角落,某种程度上讲,法律顾问就是一部“活的法律词典”,政府在制定文件时让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先行“过滤”,发现与国家政策法律打驾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这样制定出的文件才更规范与科学,才更符合人民的意志。
(二)职责权利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为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政府负责人签署的省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2、受省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50px"width="450px"alt="县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title="县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件或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省政府委托参与或协调政府投资采购合同谈判和对外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3、省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
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受省政府指派。
4、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处理省属国有企业。
5、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协调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6、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还给予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以下权利:
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material)。
《规则》还明确规定,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省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送政府行政首长签署。
(三)机构人员经费:
省政府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参与政府决策的常设机构,首席法律顾问由省政府聘任,首席法律顾问可以聘任若干各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工作,其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下拨,专款专用。
二、对我县建立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建议
(一)主要职责:
为县政府的生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受县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县政府委托参与或协调政府投资、采购合同谈判和对我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受县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受县政府指派对本县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处理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协调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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