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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细节变化整理
税法细节变化整理
第一章
第4页〔十一〕。
。
。
该法的说明权;该法的生效时刻等。
改为该法的说明权、生效时刻等。
第5页〔五〕中间段的最后一句删掉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点共享税。
第6页〔五〕倒数第三行七十多个国家。
。
。
改为八十多个国家
第7页〔二〕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因此,税法与民法有本质区别。
删掉
第15页第三段第一行最后销售税删掉
第三行开头法人所得税改为企业〔法人〕所得税
第20页〔二〕第一段第四行删掉了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五行外商企业所得税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第21页三、第二行新税制下改为现行税制下
第25页第一行最后〝按比例分享。
。
。
。
2003年以后另定〞改为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第五行从2002年中央与地点。
。
到第六行全删掉。
第二章
第27页倒数第八行本章第六节三改为本章第七节三
第27页3.其他免税的有关规定下面的〔1〕---〔3〕删掉,〔4〕改为〔1〕
第29页在第四行下新增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通过选择、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待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物资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31页倒数第八行〝税务机关对其估量改为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估量
第32页倒数第四行下面新增
三、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样纳人的认定及治理
依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样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征收与治理作了如下规定,并从2004年8月1日实施。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样纳税人分类治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往常按照估量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的方法。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样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样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治理。
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形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样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治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样纳税人治理)。
辅导期终止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样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样纳税人治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物资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样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样纳税人,直截了当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样纳税人治理。
辅导期终止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样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样纳税人治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物资购销渠道、完善的治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样纳税人治理,而直截了当按照正常的一样纳税人治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样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治理
对申请一样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样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同时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
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形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1.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样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约谈的全然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截了当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形,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形、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治理层的情形、经营范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形。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治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形、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形、销售收入情形、财务会计核算情形、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形。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关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
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要紧治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专门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专门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物资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专门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样纳税人治理
一样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样应许多于6个月。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方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治理: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形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操纵,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形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依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形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操纵,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形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能够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一般发票以及物资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样纳税人运算应纳税额方法运算申报增值税。
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转为正常一样纳税人的审批及治理
1.转为正常一样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样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样纳税人资格。
2.转为正常一样纳税人的治理
商贸企业终止辅导期转为正式一样纳税人后,原那么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同时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关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物资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物资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终止辅导期转为正式一样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依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形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2004年8月1日前已认定为一样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专门是办理税务登记时刻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峻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样纳税人资格。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治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第38页从第15行〞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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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删掉改为
纳税人进口物资,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差不多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见本节〞三、应纳税额的运算〝中的〞时刻限定〝〕。
对纳税人进口物资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元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的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39页倒数第五行上面增加一条
6.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会的增值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40页第2项一段的最后一行〞详见本章第六节〝改为详见本章第七节。
第42页第1行将〝的时刻加以限定〞删掉,
改为:
及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时刻作了限定。
1.运算销项税额的时刻限定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额运算的金额。
什么时刻运算销项税额,税法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后面接着旧教材〝如:
采取直截了当收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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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资移送的当天等。
后面〞详见本第九节〝改〞详见本章第十节〞
第6行从〝同时,对计入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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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删掉
改为:
2.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刻限定
按照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那么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那么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物资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招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3.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刻限定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进口物资,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终止往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往常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4.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刻限定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终止往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往常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第43页在〔五〕应纳税额运算实例前插入: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运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运算公式调速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物资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物资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5页三、第3行从〝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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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删掉
增加:
五、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税款抵扣的运算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
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一般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以下公式运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连续抵免。
新增第六节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运算及治理
电力产品属于专门的产品,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自2005年2月1日起,按以下制定缴纳增值税。
。
一、电力产品的销售额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名目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刻〕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的征税方法
〔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运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样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样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的运算方法运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样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样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运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运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方法缴纳增值税,具体方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运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运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方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运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依照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运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运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四〕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依照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形、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3.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形确定。
〔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八〕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物资和应税劳务,假如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运算缴纳增值税。
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运算缴纳增值税。
三、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截了当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物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供电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一〕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也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报其所属的采纳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采纳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运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形进行检查。
发觉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形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
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能够予以抵减。
五、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票据的使用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治理规定领购、使用和治理发票。
第61页第九节前增加〔五〕出口物资专用缴款书的治理
为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在加强治理的同时简化手续,加快退税进度,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物资,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物资,其消费税专用税票治理方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物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1叼〕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标。
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纳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2.外贸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物资、中标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假设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批准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物资的退税范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执行。
3.生产企业2004年5月31日往常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而多缴的税款,可抵减2004年7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由征税机关经稽核比对,在核实清晰进项发票没有问题,排队企业有偷税行为后,从原入库的金库中输退库。
4.对出口企业2004年5月31日往常出口物资,凡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各级l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部票的要求。
5.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增值税的征收治理,要加强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畴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治理。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欠税;同时,要紧密临近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废于物资回收公司,以及利用废旧物资一般发票、海关税票和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要紧抵扣凭证的企业的销售情形。
对销售专门增长的物资,以及新办的上述三类企业销售的物资,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检查力度,严防犯罪分子利用假抵扣凭证虚开发票,通过流通企业倒入外贸企业等手段,进行编税活动。
第81页〔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删除
第82页新增〔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
1.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2.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样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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