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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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规范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经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审查确定并公示,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政策以及整体推进策略,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市、区)级行政区。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重点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以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为依据,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着、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目标和标准
第六条重点县建设分期分批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田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及现有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小型水源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具体建设范围为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流量小于3m3/s)等。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
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七条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
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
(四)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五)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八条重点县工程建设标准:
1、小型水源工程建设:
引水河坝工程安全运行,引水设施齐全,运行可靠,达到设计引水标准;骨干山塘和山平塘清淤符合标准,塘堤稳固,防渗处理措施到位,达到设计蓄水容量。
2、小型灌溉渠道工程渠道完好率达到90%,渠道衬砌率达到50%以上,渠系建筑物完好率达到95%。
小型排水沟道疏浚畅通,过水断面和开挖沟深满足排涝和排渍要求,通过稳固坡脚或生物护坡等措施确保边坡稳定。
3、小型泵站工程供水或排涝保证率达到85%以上,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85%,水泵机组装置效率达到55%,能源单耗不大于5kw.h/(kt.m)。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外观质量优良率达85%以上,优良工程率达50%以上。
第九条重点县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标准:
1、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积极组织项目区受益村组开展“一事一议”活动,“一事一议”开展率达到90%以上,“一事一议”成功率要达80%以上。
2、受益群众和社会评定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率达到90%以上。
4、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要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80%以上。
5、水费计收实行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单位或村组集体组织直接向农民收取的办法,实收率达到80%以上。
第十条重点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增加投入,落实补助资金。
重点县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章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县(市、区)成立以县级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重点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编制完成《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三)水源有保证。
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在工程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在全省具有代表性。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组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县级政府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健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重点县申报:
(一)重点县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二)重点县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自愿申请,按照规定要求,逐级向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申报。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适当方式,遴选确定重点县名单。
(四)在全省财政网、水利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财政、水利部。
第四章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重点县确定后,重点县的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申报。
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根据省重点县项目申报指南,依据本县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项目建设目标和标准的要求,组织乡镇、村组集体、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项目申报,并由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和重点县年度建设标准文本,联合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乡镇、村组集体、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项目申报,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村村民有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决议材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对象的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案、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方式、村组集体农民自主参与灌溉管理组织的组建方案等。
第十五条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后将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六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
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
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
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
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
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七条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重点县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由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联合逐级向省财政部门、水利申部门报。
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省水利厅批复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实施计划。
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拨付重点县建设资金。
重点县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各重点县编制的实施方案应由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深度达到技施设计要求。
建设内容要与批复的建设方案一致。
资金筹措方案要明确整合资金的数额、来源及实施范围。
第五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县要成立由县级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重点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涉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水利部门负责人兼任。
各地要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对重点县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领导、资金整合、工作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资金整合政策,出台专门的整合资金文件,按照统一规划、项目管理、渠道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县级水行政部门作为重点县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的全面工作,对重点县项目的建设管理负全面责任,建设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建管制度健全。
第二十四条推行招标投标制。
对中央和省级资金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群众自筹或农民投劳建设的项目实行村组签订协议,组织农民完成。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程监理与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管体系。
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
分散的面上工程业主应派出技术人员,加强现场质量管理,每个项目区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派出一名质监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项目都要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数量、标准,及相应的奖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建设监督制度。
项目区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项目区受益群众公示;建立受益群众的现场监督制度,邀请农民代表、政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质量标准进行监督。
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
第六章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验收办法,及时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项目完工3个月内及时对各完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好工程移交手续,并向省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年度项目验收的报告。
市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市级验收,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已通过市级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随机抽查复验。
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重点县省级验收采取评分制,验收组依据相关验收办法,通过听取汇报,察看工程,查阅资料,综合评议,走访群众后,对重点县进行综合评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工程建设范围、内容实施;
2、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3、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建设目标、建设标准、效益指标是否完成和达到;
5、整合资金的建设任务和建设计划是否按建设方案落实;
6、是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机制;
第三十一条?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建设竣工总结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建设目标、建设标准、项目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2、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及标准文本;
3、年度实施方案及省级批复文件;
4、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6、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7、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管理文件;
8、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整合资金计划、完成情况及县级配套资金相关文件及资料;
10、群众投工投劳台帐及筹资筹劳的决议材料;
11、建后工程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及运行管护规章制度;
12、相关报刊、电视、网站宣传报道及照片、图片及录像资料等;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共同印发的《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对重点县建设实行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末尾处罚制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三十三条在重点县建设中,各级地方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小水源和小机埠工程应明确工程产权,实行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管理权分离,通过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工程的管护主体。
小渠道工程要以水系为单元,结合受益行政村组,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实现农民用水户协会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要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实施终端水价制度,改革水价计收方式,项目区要执行按规定重新核定的水价,使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省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县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农民筹劳筹资方案通过“一事一议”得到落实。
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各类整合资金及数额全部落实到每个建设项目,确保整合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
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七条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或国库直接支付,农民投工投劳情况要建立台账。
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按照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
加强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落实专人负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和项目完成情况,定期向省水利部门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
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和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条各重点县每年都要充分利用各级报刊、电视、网站进行报道,宣传重点县建设经验和成效,扩大重点县影响力,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四十一条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各重点县要在交通要道树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标识牌。
在项目区的显着位置设立固定标识牌,对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投资筹措、工程量、工程质量监督电话、效益、完成时间、项目法人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规定、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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