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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清单中的陷阱
工程量清单中的“陷阱”与“馅饼
摘要:
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并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
为了简化计价程序,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并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
为了简化计价程序,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所谓“综合单价”就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正因为这种清单计价方式非常直观,所以许多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大都采用这种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最大特点是讲究量价分离,即:
按照实际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和单价合同中定死的清单单价,据实付款。
也正因为这个特点,才产生出清单报价的许多技巧,这些技巧运用得好,对承包方来说可谓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对发包方来说就是陷阱了。
馅饼一:
施工图纸不全
工作了二十多年,给我的感觉是:
在中国干工程时间往往不够用,永远要赶工期。
所以发包方在工程发包时一般是在工程项目基础设计完成并获得审批后,这时详细设计刚开始,详细设计的施工图纸不可能出全。
本应依据施工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可能事无巨细,编制得一点儿漏洞都没有,这些漏洞对承包方来说就是馅饼。
例如一般大型的石油化工项目,从原料投入到成品产出,为了使产品成型要经过一个挤压造粒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挤压造粒厂房中完成。
挤压造粒厂房高达40多米,要比其他工业厂房高出许多。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都没有注意到此问题,何况也没有更多的施工图纸可参考。
到了工程完工结算时,承包方提出索要的脚手架超高支撑的费用达几百万之多,承包方同时出示了现场照片和钢管脚手架体租赁费发票,这对承包方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大馅饼。
反之,为了防止再次掉进陷阱,发包方在以后的类似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就会注明:
所有需搭脚手架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均包含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的脚手架费用(含超高)。
馅饼二:
设计变更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施工合同中,结算时变更费用的谈判是重中之重,一般变更费用将占到工程费用的15%~20%,这些变更费用主要由业主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组成,三者在变更费用中的占比分别为20%、20%和60%。
一般业主变更由业主出钱,受业主委托的发包方不好控制,发包方和承包方只有执行的义务。
而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对发包方来说是相对可控的,下面就说说设计变更。
毋庸置疑,多干活,多拿钱,这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之一。
承包方为了吃到这个馅饼,往往希望设计多出变更,为此,他们经常会通过设计联络单提出设计建议。
在施工现场碰到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这就要求设计工程师严把设计变更关,当改则改,属于锦上添花的设计变更应谨慎签发。
例如在某工程结算时,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出示了一张设计变更联络单,内容是把厂房的内墙和顶棚的做法由喷大白浆改为涂内墙防火涂料。
我们都知道工业厂房的面积一般都非常大,其相应的内墙和顶棚的面积就可想而知了,施工单位当然想干附加价值高的活儿,他们提出的这项设计变更建议涉及增加的费用达100多万元之多,这个大馅饼就看设计工程师给不给烙了。
对于上述例子中属于锦上添花的设计变更还好办,主要看工程费用的松紧程度如何。
就有点儿让设计工程师掉入陷阱的意思。
项目经理圈子
某日结构工程师咨询我,说施工单位想改变地基类型,问我可不可以。
我觉得挺纳闷:
到底谁是设计工程师呀?
难道设计师设计的地基承载力有问题吗?
这个变更是增加投资还是减少投资?
当我把这些疑问说出后,设计师也就有了答案。
馅饼三:
代购
“代购”一词在现今的网络上十分流行,代购行为的出现取决于采购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博弈。
在我所参加的石化项目中,总承包工程中的土建工程承发包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单价合同,一般工程中所用的全部材料(行业特殊的材料除外,如:
防爆门)都由承包方采购,这就给了承包方做大馅饼的机会:
承包方可以采用不均衡报价法,把预计可能涨价、又易索赔成功的大宗材料按较低的市场价报价,以便将来结算时按较高的市场价索赔。
在最近5年的实践中,钢筋和商品砼价格的调增一般都占土建工程结算的10%左右。
这在另一方面就要求发包方在编制涨价预备费时有所考虑,做到心中有数,以防陷于被动。
而总承包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承发包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单价合同,鉴于石化工程的安装特点,一般来说,设备和主要材料由发包方提供,承包方主要负责安装施工。
但对于一些用量小的和易损的零星散财多委托施工单位代为采购,这些散财多集中于电气仪表专业,如:
接线套管、防火防爆密封堵料、接地导线、镀锌保护管、灯泡、灯管等等。
这些代购的材料虽然用量少、价格低,但如果承包方有顺畅的供应渠道,并能控制好损耗,还是有利可图的。
对于发包方来说,若有能力,还是应该自己采购,以免在价格上由承包方说了算。
馅饼四:
施工变更之新增补充单价
随着总承包工程日益增多,承包方在与发包方的不断接触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一般在拿到施工图纸的第一时间,他们就会找出施工图纸上的工作内容与合同报价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下所列内容不同的地方,并通过提交工程签证的方式得到施工经理、现场工程师和现场监理三方的签字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将来结算时新增补充单价做好充足的准备。
例如在某工程中,承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已为“300mm宽地沟”报综合单价为52.52元/米,而实际施工的是0.4m和0.6m宽的排水沟以及0.5m、0.9m和1.3m宽的电缆沟,承包方依据工程签证做出的新的补充综合单价是2707.34元/米,这些沟的总价有110多万元,这个馅饼不可谓不大。
好在发包方在合同中写明了补充单价的编制原则:
土建工程报价参照《xx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xxxx年)执行,室内安装工程报价参照《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xx省单位估价表》(xxxx年)执行,取费分别参照相应的费用文件。
承包方应结合当地的价格水平和自身的施工经验、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调整,报出有竞争性的价格;报价中所涉及承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应以近期市场价格为准(附所需主要材料的市场预算价格表和市场价格信息文件,采用xx省预算编制软件进行报价的应附价差计算表)。
根据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重新组价后的综合单价分别为506.83元/米(排水沟0.4m)、605.34元/米(排水沟0.6m)、677.68元/米(电缆沟0.5m)、1478.67元/米(电缆沟0.9m)和2010.84元/米(电缆沟1.3m),此时这些沟的总价为67万多元,这项投资降了近40%。
上述事例说明,虽然施工变更的费用占全部变更费用的大头,但承发包双方若在合同中把相应的变更计价规则写清楚,双方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行事,还是能够达到双赢的。
馅饼五:
施工变更之隐蔽工程
有些施工变更是明摆着的,例如喷大白浆变成了涂内墙防火涂料、增加了电缆沟等等,这些实物工程量到现场一看就知道了。
而涉及隐蔽工程的变更就不好说了,例如土方是否重复开挖了?
重复开挖了几次?
是否换土了?
开挖时是否碰上了地下石方?
针对地下石方采取了何种措施?
所有这些就要靠现场签证来说明问题了,可见现场签证的重要性,它们是做馅饼的原料。
注意现场签证的搜集、整理并取得相应级别负责人的签字,使之成为索赔的合理依据,是承包方现场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体现。
而对这些签证的认真审查,以防掉入陷阱,则是对发包方的一个考验。
签订中的陷阱及防范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条款方面陷阱:
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
防范:
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陷阱:
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
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
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
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
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
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
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
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陷阱:
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
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7.在规定违约责任方面陷阱:
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
防范:
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8.在增补条款方面陷阱:
只写“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项a条款”而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在合同条款笼统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增补工程事项。
防范:
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防止条款笼统,而使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不宜追究。
(二)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陷阱及防范
1.在发包人、承包人条款方面陷阱:
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
防范:
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质量条款方面陷阱:
质量条款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
质量条款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3.签订违约责任条款方面陷阱:
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
防范:
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4.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
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
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5.在签字盖章方面陷阱:
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
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工程量清单招标如何成为陷阱
一些不诚信的招标人在招标前利用“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图纸”做足手脚,给投标人设置陷阱,骗取中标,这将严重损害社会公正。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作为中国建筑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在这几年的实践中已备受推崇。
它不仅为整个行业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也给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了效率的提升。
与以往实施了几十年的“工程计价管理模式”最大的不同点就是:
量价分离。
量——由招标方依据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并提供给投标人;价——则由投标人依据企业的自身情况、风险,对招标人给定的量单做出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
工程量误差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则由投标方承担。
但相当一批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业主,恰恰就利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的漏洞,违反建筑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用预算控制价低于其成本价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漏算和少算实体工程消耗量,并且故意不发施工图给投标人核算,从而诱使投标人陷入其精密设置的圈套。
“这场因隆宽公司隐瞒工程量而欲非法吞占巨额工程垫资款的官司所引发出的诸多问题,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四川正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智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说,如果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认为正智公司与重庆
隆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宽公司”)所签订的《招标合同》有效的话,将是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中普遍存在“招标陷阱”的默许和纵容,同时也会引起整个建筑行业的质疑。
2007年6月12日,四川正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两份招标合同中标
隆宽公司是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于2004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自贡市汇东路与汇兴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的开发权,所开发的项目的名称为“重庆商业步行街和农贸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商贸大厦”)。
“商贸大厦”开发商隆宽公司在向外邀请招标的时候,首先与原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
在磋商的时候,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核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价格。
在正式招标之前,双方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了工程造价为1977.85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建筑行业称之为“阴合同”)。
在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另外有两家公司前来竞标,但中兴公司以此前“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标,并约定量单工程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
按照规定,中标后的中兴公司在承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直到开工前,隆宽公司才给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这便是隆宽公司精心设置的招标陷阱。
按照工程量清单和隆宽公司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原中兴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商贸大厦”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
“施工单位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是隆宽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正智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当时施工单位找到了工程发包方隆宽公司要求对工程量进行核增。
隆宽公司的董事长付隆宽对施工单位说:
“假如少了500吨钢筋,我就补你300吨,并把二期工程给你做,保你不会亏本”。
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原中兴公司便相信了隆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口头承诺,严格按照图纸继续施工,并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了隆宽公司。
由于隆宽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体工程量,原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中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仅钢筋一项,隆宽就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还有大量实体工程量未进入量单),致使中兴公司还有近百万元的民工工资和600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无法兑付,连垫入的几百万现金也无法收回。
为此,中兴公司找到隆宽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按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调整,隆宽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承诺,坚持以隆宽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
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隆宽公司所提供给中兴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
引发争议的判决
原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经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
2006年12月12日,原中兴公司(注:
此后更名为“正智公司”)在与隆宽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中兴公司与隆宽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
同年12月25日,隆宽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
2007年4月20日,自贡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双方的招投标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庭争议的首要焦点问题。
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其谈判价格蹊跷地与中标价格一致。
这一方面暴露了隆宽公司所设置的招标陷阱,另一方面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注:
司法鉴定已表明预算控制价低于成本价28.2%)。
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法院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
自贡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正智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
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就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认为其结算按工程清单关系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为固定单价合同,而非固定总价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按1977、85万元结算而应根据实体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发包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计算提供真实的清单工程量,并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对工程量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不承担量的审核责任。
正智公司就不应该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所载明的工程量与按图施工后的工程量“量差”承担任何责任。
而自贡中院对此则评议认为,既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就应该按照固定价格结算。
2007年5月29日,自贡中院对两案做出一审判决:
驳回了正智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隆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的合同有效,但又并未按有效情况下对该案的实体进行结算处理。
正智公司坚决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能依法讨回工程款和涉案民工、材料商的血汗钱。
一审判决的出台“背景”
自贡中院一审判决书宣读的当时,60余名参加旁听的民工和材料商代表的情绪都非常激动。
“此案判决是在行政干预和权钱交易的背景下做出的”,自贡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隆宽公司总经理付彬曾经在很多场合扬言,宁愿花500万在自贡打官司,花800万在省高院打官司,也不会给付正智公司的款子。
就此说法,记者曾致电付彬和隆宽公司特别授权的律师,要求予以核实,但他们均以“案件尚在审理中”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事实证明,这是一起在自贡争议最大的造价纠纷案,但自贡中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前,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就直接由合议庭下达了判决书。
据记者调查,中兴公司在起诉隆宽公司以后,便通过诉讼保全方式冻结了隆宽公司800多万元的银行账户,但自贡市委某领导出面,将隆宽公司交给国土局的1000多万元(不知道是什么资金),为该公司提供了反担保,让法院对隆宽公司800多万元账户进行了解冻。
对以上说法和疑点,记者分别两次来到自贡中院和国土局,欲进行调查核实。
自贡中院以“原告已经上诉,判决未生效”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而自贡国土局的这位领导则以“在基层检查工作、没有时间”为由予以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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