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工程安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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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制度编号:
制度页数:
共12页
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编制:
王子兴
审核:
廖艳英
批准:
吴明德
主办单位:
制造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16年5月1日
生效日期:
2016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施工安全稳定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范围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方针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
第四条目标
杜绝工亡事故的发生,重伤率为零,轻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制造管理部职责:
1、制造管理部是施工单位入厂施工前协调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负责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与安全处签订《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以杜绝违章作业;
4、施工单位签订《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协议》后,负责将施工单位负责人带领至项目部或项目所属单位进行管理交接,签署《外协单位入厂施工交接确认单》。
5、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负责组织项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报审及实施;
第六条项目部或项目所属单位职责
1、签署《外协单位入厂施工交接确认单》后,与制造管理部完成管理交接,负责本单位所属项目施工单位在厂内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
2、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消防和保卫管理制度等宣贯工作,并完成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3、组织本工程项目一般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考核责任单位;配合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4、负责施工单位自有物品出厂《出门证》内容的审核及提审。
第七条安环处职责
1、安全处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业管理;
2、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管理协议,对其进行安全、消防和保卫管理制度等宣贯工作;
3、负责定期对项目进行的安全检查、指导、评价,监督、检查施工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负责定期组织安全和消防管理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
5、负责《出门证》的审批,并对出厂物品进行监装。
第三章安全保证体系组成
为彻底落实安全方针和实现安全目标,各部门结合工程实际,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保证、工作保证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
第八条组织保证
1、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其安全工作职责和范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权威;
2、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级施工安全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充分发挥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安全教育要形成经常化、制度化,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4、施工单位应通过现场安全标语、图片等宣传形式,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和自觉性,把“以人为本、珍惜生命”的安全思想落到实处。
第九条工作保证
1、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同时编制安全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一些重点和关键部位,必须组织设计专项安全防护方案及措施;
(3)施工单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及防护方案等安全技术交底;
(4)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安全规则;
(5)根据各工程或工序的具体情况,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机械设备;杜绝因机械设备不符工程特点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施工过程阶段
(1)各个作业层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清楚所从事施工项目的安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工艺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并在实施中严格遵守;
(2)坚持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监督员的积极作用;
(3)实行安全否决权,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广泛开展安全的预测预控活动和“三不伤害”活动(即:
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5)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制度、查违章、查隐患、搞整改,消灭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竣工验收阶段
(1)总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经验,对于好的经验措施和办法在下一项目建设中推广运用;
(2)找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安全事故的原因,改进或制定具体针对性的措施。
第四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为确保施工设备完好及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处于安全运转,正确合理使用机械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施工机具设备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严禁超负荷、超规范拼设备;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机械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都必须进行挂牌标识;
3、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起吊指挥、挂钩作业人员等)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培训、考试后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核;
4、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
5、新购、自制或改装的大型施工设备必须经技术监督局检验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如塔吊、升降机),设专人负责,建立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7、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情节、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
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按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8、做好机械设备润滑油、燃料油的防火及消防管理工作;
9、严禁使用强制性淘汰的设备,从根本上杜绝设备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法规和标准制定可靠的技术措施。
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必须制定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1、基坑支护与降排水工程:
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基坑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是指开挖深度超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膜、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悬挑式脚手架;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4)挂脚手架;
(5)吊篮脚手架;
(6)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特种设备施工;
(4)6m以上的边坡施工;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施工。
8、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工程;
9、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供配电设施、防爆电器设备及重要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工程;
10、涉及有毒、有害、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介质的工程;
11、生产设备、系统在线改造、切换、调试工程;
12、主要工艺设备安装及调试、控制系统调试、机组设备无负荷区域联试;
13、其它根据现场条件及实际情况等要求单独编制的工程。
第十三条编制基本要求
1、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危险、危害因素,采用各种技术措施,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2、贯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根据合同和计划要求,确定最佳施工方案,科学安排施工;
3、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工程连续施工;
4、精心谋划施工总平面布置,节约施工用地,做好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核
(一)施工单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内部审核完毕后,报制造管理部土建工程师、审核,经制造管理部审批后实施;
(二)以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制造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4m(含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第十五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要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经批准后自留一份施工单位和制造管理部各一份,作为检查和备查的依据;
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审批后的措施(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执行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需经编制者修改同意后再实施;
3、安全技术措施作为安全施工、安全检测、事故处理的依据,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不得丢失。
第六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对不同作业部位、不同作业内容进行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双方签字。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班组长在每天的班前会上,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特点,做好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并要有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本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新进场施工人员,调换新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和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教育。
建立现场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及时间
1、制造管理部组织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建设单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要求进行培训;督促各施工单位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和政策教育。
结合工程实际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具体实际情况,对承建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现场安全知识、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
2、施工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教育方式,建立互保、联保对子,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防护知识及技能的教育。
教育内容是作业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及其他人员培训
1、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发证,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
2、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要组织制订相应安全措施,并组织安全操作方法和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3、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第八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确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的活动。
它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的类型
1、定期安全检查:
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的
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
对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日期和整改负责人,实行“三定”原则,及时整改,并按期进行复查,检查及整改要有记录。
2、经常性安全检查
制造管理部管理人员要对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制造管理部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特点,对易发的潜在危险,重要监控点,在季节、节日来临前,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项安全检查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某个专项施工问题,进行单项检查;针对危险较大的在用施工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等进行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一)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具体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1、查阅文件和记录: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责任制、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检查记录及整改措施、安全协议、事故处理等是否齐全;文件及管理规章是否执行;
2、访谈:
与有关人员谈话来了解相关部门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3、现场观察:
到作业现场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JGJ59-99)的内容,对现场全面进行检查。
(二)制造管理部、施工单位安全检查重点控制的内容
1、根据本项目危险因素辨识的结果,结合项目施工工艺的变化和不同时期、阶段存在的重要危险因素,重点检查作业班组是否做好预防性教育、交底工作;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制度是否执行;例会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本项目一周内存在的重要危险因素;是否对预防措施做了交底;
3、检查作业队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按照方案要求的措施具体实施,是否熟悉、掌握本项目各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预防控制措施;
4、检查深基坑、槽的开挖过程中是否根据土质情况合理放坡,特别是雨季施工期间土方施工的排水及预防坍塌的安全措施是否合理;冬季施工的防滑及其它保护保温措施是否到位;
5、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卸料平台的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大跨度梁、平台、高大模板的支撑体系是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检查项目中存在高处作业的临边、洞口等危险点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特别是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脚手板是否存在探头跳现象;
7、严格管理、监督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8、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热别是现场用电线路是否有乱拉乱接、绝缘破损、一闸多控和无漏电、接零保护措施等易发生触电的安全隐患;
9、检查各种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检查各种施工起重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操作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吊装使用的吊、索具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10、现场存在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时,特别要检查交叉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到位,是否安排了有经验的人员到作业现场实施监护;
11、施工现场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消防器材配置要齐全有效;
12、现场的各类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醒目、齐全。
(三)检查的要求
(1)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的结果,通过分析做出判断,及时做出决定,进行处理,即下达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
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
(2)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九章安全施工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制造管理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交底,同时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各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情况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工程开工前,制造管理部应当安排相关单位做好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时,制造管理部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以及安全工作的目标和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条制造管理部、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将相关资料于项目开工前报制造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制造管理部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组织机构,并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将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提前报制造管理部。
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制造管理部应根据季节和施工进度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并建立记录,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所承担项目的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制造管理部应监督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在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具。
在防火区动火必须向制造管理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七条对于进入现场的工程用料或施工用料必须堆方码垛,摆放整齐。
库房或露天料场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规定,易燃物料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上方应避开高压线,要求防晒的必须按有关规程采取防晒措施。
第三十八条施工机械和材料加工场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堵塞排水沟渠、阻碍安全下方通道和设施。
第三十九条制造管理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要明确管工程管安全的思想,把好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核关。
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实施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指出,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同时建立安全事故急救预案。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伤亡事故:
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2小时内报制造管理部,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制造管理部。
第四十三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重大伤亡事故由其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报请地方相关部门参加,进行调查。
事故采取“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伤亡事故,在上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将事故调查报告一并报制造管理部。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贯彻到制造管理部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制造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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