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专项项目施工合同非土建招标项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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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专项项目施工合同非土建招标项目模板
[]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地:
[]
发包人:
X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承包人:
[]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编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计划工期与施工进度
1、计划工期:
接到开工书面通知后[]个日历日内完成。
2、施工进度:
[]完成本项目设备安装、调试。
[]通过本项目全部初验工作。
[]通过本项目全部终验工作。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五、合同费用
1、本项目签约合同价(含税价)按照下述第[]种确定:
(1)按工信部XX[2016]451号文及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文确定取费标准,乘以双方约定的折扣[]%进行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增值税率[]%,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其中安全生产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计取(计取依据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增值税率[]%,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签约合同价为预算价,合同价格以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如合同价格超出签约合同价[]%的,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如果审计金额少于签约合同价,对于差额部分,乙方应当于审计结果做出后[]日内予以退还。
相关费用明细详见附件[]。
(2)签约合同价为固定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增值税率[]%,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安全生产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计取(计取依据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增值税率[]%,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事项的其他书面协议或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七、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持[]份,承包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承包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须明确工程建设地点。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当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当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当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当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当按第9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当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当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承包人应当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当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当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当与其分包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照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当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收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6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专用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当专用于合同工程。
4.7不利物质条件
4.7.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7.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当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当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控制网
5.1发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承包人应当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当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工期
6.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
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当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人应当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专用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监理人应当按时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试验和检验
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签字确认。
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现场材料试验
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当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当予以协助。
9.变更
9.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
9.2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
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当确定该估价。
9.3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计日工
9.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当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当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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