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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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知识
附件1:
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增强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增进我区船舶修造行业健康有序进展。
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大体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标准,现就我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管工作指导方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精神和《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大体要求》第八章规定,进一步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实行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制度,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从源头上遏止事故发生。
二、监管工作指导要求
针对我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事故特点,按照各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流程,分析作业危害程度,肯定危险作业类别及相关安全监管品级,制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
依照“企业培训、部门考核”的原则,配备专门人员实行现场监管。
(一)船舶建造企业大体工艺流程
钢料出库预处置切割下料小组立中组立
冷热加工
分段制作分段脱胎分段预舾装分段喷涂
分段总组总段合拢船体涂装船舶下水
机械设备安装
码头舾装船舶实验及试航船舶交付
(二)船舶建造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大体要求(见附件2)
(三)船舶修理企业大体工艺流程:
船舶进厂工程勘验生产预备生产实施
工程实验及交验船舶开航
(四)船舶修理改装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大体要求(见附件3)
(五)船舶修造危险作业大体类别:
1高处作业;2明火作业;3船舶及封锁舱作业;4合拢作业;5船舶下水作业;6高温作业;7起重作业
(六)船舶修造事故伤害大体类别:
1物体冲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锅炉爆炸;12容器爆炸;13其他爆炸;14中毒和窒息;15其他伤害
三、监管工作主要部门及人员职责
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实行“综合监管”原则:
(一)区经济贸易局负责催促企业成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现场监护人员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教育、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负责浙江省地方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大体要求》有关条款的宣传、贯彻及落实工作,参与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落实工作的检查、监监工作。
负责对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行为的查处工作。
负责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协同区经济贸易局开展《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大体要求》的宣传、贯彻及落实工作。
(三)海洋与渔业、人事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消防、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
(四)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履行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督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的成立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形的管理。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按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事项依法履行相应行政执法权限,具体落实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工作的执法检查。
(五)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负责成立和完善本企业危险作业类别和监管品级的肯定、现场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各项企业规章制度,并确保制度在企业内部的全面实行。
其他企业负责人依照各自职责承担具体法律责任。
船舶修造企业依法对所属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职责。
(六)船舶修造企业所属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承包、承租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监管责任。
负责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的配备及有效监护。
(七)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仓储、运输、财务、人事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八)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执行情形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九)船舶修造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危险作业行为依法履行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四、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船舶修造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1、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对本企业的作业行为按危险作业类别进行归类,并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需安排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办法的落实。
3、船舶修造企业必需保证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独立行使监管职责,成立并完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
4、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当由企业进行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持证上岗。
5、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在危险作业未结束前,不得擅离职位。
6、对同一危险作业,因工作期存在持续性需配备两个以上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的,必需实行相邻现场安全监护员交交班制度。
7、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必需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预兆和事故隐患必需及时采取办法。
八、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行为和一时无法消除的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必需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撤出作业现场,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附件2:
船舶建造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大体要求
一、钢料出库
危险源: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二、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3、作业环境(含风力、照明等)及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二、预处置
危险源: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大体监护要求:
一、维持通风;
二、机械设备启动前应检查设备完好;
3、喷漆泵应接地并确保良好状态;
4、控制作业周围内其他作业或人员引发的明火。
三、切割下料
危险源:
起重伤害、职业病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二、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条板捆绑应牢固;
3、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职业病大体监护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保证眼睛、口部防护;
二、检查切割设备自身防尘办法是不是有效。
四、小组立
危险源:
起重伤害、物体冲击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二、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3、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物体冲击大体监护要求:
保证片体摆放、堆放稳固。
五、冷热加工
危险源:
机械伤害、起重伤害
机械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1、剪、切、冲、压等设备在运转进程中应确保现场有安全监管并统一指挥;
2、所有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应确保完好。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二、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3、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六、中组立
危险源:
起重伤害、物体冲击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二、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3、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物体冲击大体监护要求:
1、保证片体摆放、堆放稳固;
2、单片板的固定、安装进程中应由钢性连接。
七、分段制作
危险源:
起重伤害、火灾爆炸、高处坠落、中毒窒息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二、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3、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火灾爆炸大体监护要求:
在已经形成密闭或狭小空间时,应严格执行皮带出舱和通风到位办法等要求;
高处坠落大体监护要求:
一、脚手架搭设必需通过验收;
二、2M以上作业必需系扣安全带;
3、分段胎架周围应尽可能减少材料的堆放。
中毒窒息大体监护要求:
在已经形成密闭或狭小空间时,应保证通风办法到位。
八、分段脱胎
危险源:
起重伤害、物体冲击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分段吊运方案是不是有策划或设计;
二、确认分段在胎架上的固定点已全数割除;
3、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4、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五、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六、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物体冲击大体监护要求:
一、分段上摆放的零散物件是不是已清理;
二、确证分段脱胎后的摆放及支撑稳固。
3、分段脱胎后摆放场地周围应设置明显警戒区域。
九、分段预舾装
危险源:
火灾爆炸、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及中毒大体监护要求:
在已经形成密闭或狭小空间时,应严格执行皮带出舱和通风到位办法等要求;
十、分段喷涂
危险源:
火灾爆炸、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及中毒大体监护要求:
一、在已经形成密闭或狭小空间时,应依照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要求,严格执行作业申报制度;
二、确保通风办法到位。
十一、分段总组
危险源: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分段吊运方案是不是有策划或设计;
二、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4、周围人员、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五、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十二、总段合拢
危险源:
起重伤害、中毒窒息、火灾爆炸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分段吊运方案是不是有策划或设计;
二、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4、周围人员、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五、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六、分段脱钩前要确认分段固定到位。
中毒窒息及火灾爆炸监护要求:
一、在已经形成密闭或狭小空间时,应依照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要求,严格执行作业申报制度
二、确保通风办法到位。
十三、机械设备安装
危险源:
起重伤害、火灾
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大型机械设备吊运方案是不是有策划或设计;
二、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钢丝绳、卸扣、吊耳、葫芦、滑车、千斤顶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4、周围人员、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五、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六、大型机械设备脱钩前要确认固定到位;
7、在吊运或平移进程中确保下方无人。
火灾大体监护要求:
一、火灾作业实行申报制度;
二、机械设备应做好防火办法。
十四、船体涂装
危险源:
火灾爆炸、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及中毒窒息大体监护要求:
一、应依照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要求,严格执行作业申报制度
二、确保通风办法到位。
3、油漆打磨时在确保通风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进舱作业人数。
十五、船舶下水
危险源:
物体冲击、淹溺
物体冲击大体监护要求:
一、牵引、导向钢丝绳可能冲击范围内,应确认人员全数撤离,避免断缆伤人;
二、下水船舶上面的可移动设备设施要确认固定,避免滑移。
淹溺大体监护要求:
临边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
十六、码头舾装
危险源:
火灾爆炸、高处坠落
火灾爆炸大体监护要求:
一、应依照明火作业要求,严格执行作业申报制度
二、确保通风办法到位。
高处坠落大体监护要求:
一、孔洞安全防护办法到位;
二、施工照明到位。
十七、船舶实验及试航
危险源:
辐射伤害
辐射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一、作业必需申报;
二、人员必需撤离。
十八、船舶交付
危险源:
无
大体监护要求:
无
附件3:
船舶修理改装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大体要求
一、修理改装项目主要工程及内容
一、船体工程:
钢结构工程
二、机电工程:
管条、电气、机械、水下工程等
3、涂装及脚手架工程:
喷涂、脚手架、清洁工程等
4、其他工程:
舾装件拆装、移靠泊、进出场工程等
二、危险源及重要作业项目
一、火灾爆炸
热工作业:
装焊、气割、打磨、敲铲、打砂
喷涂作业:
喷吵、油漆、化学清洗
加、驳油作业:
燃油驳运
二、高处坠落
离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作业环境中所有项目
3、物体冲击
作业环境所有项目
4、中毒窒息
密闭空间作业喷涂作业
CO2灭火系统修理清油、清舱作业
五、坍塌
脚手架搭拆和利用项目
六、起重伤害
作业环境所有项目
7、机械伤害
作业环境所有项目
八、车辆伤害
作业环境所有项目
九、淹溺
进出坞、移靠泊、水上作业
10、触电
作业环境所有项目
三、主要涉及工种:
一、管工二、油漆工3、清油工4、架子工五、起重驾驶
六、厂内机动车辆驾驶7、装配工八、“三供”工(水电气)
九、海员10、电焊工
四、危险作业安全监护大体要求:
一、火灾爆炸大体监护要求
(1)热工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清除;
(2)密闭和狭小空间要维持通风要求;
(3)明火作业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4)作业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场所应实行气体检测;
(6)禁止与热工作业有抵触的其他作业同时进行;
(7)禁止在密闭和狭小空间利用相对比重比空气大的易燃易爆气体;
(8)易燃易爆气体汇流排不得进入密闭和狭小空间,进舱气管应实行检查制度,避免泄漏。
作业完毕后应出舱;
(9)未清油的油舱柜及管系应进行标识;
(10)在有热工作业的油舱柜内管系要进行有效封堵;
(11)对涉及不明管系的施工必需手工拆除第一节;
(12)明火作业点下方涉及到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防护、封堵等办法;
二、高处坠落大体监护要求
(1)栏、网、盖等安全防护办法到位;
(2)高处作业人员必需系戴安全带。
3、物体冲击大体监护要求
(1)处于高位的移动物件应进行有效固定;
(2)设备、材料摆放应当摆放稳固;
(3)禁止垂直立体交叉作业;
(4)甲板工艺孔洞周围应设防滑扁铁。
4、中毒窒息大体监护要求
(1)进入密闭和狭小空间前应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气体检测;
(2)在可能持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维持持续有效通风,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
(3)CO2灭火系统修理时要采取必要的防泄漏办法。
五、坍塌大体监护要求
(1)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范要求;
(2)搭拆进程中应尽可能避免脚手架层高差超过二层以上;
(3)脚手架利用进程中应尽可能避免外力作用影响。
六、起重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1)起重工、索具利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完好;
(2)起重吊耳利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
(3)大型结构件吊装要进行策划,有吊运方案;
(4)在吊装作业进程中要统一指挥信号;
(5)吊装物下方不得有人。
7、触电大体监护要求
(1)电器、电线等设备和设施要维持完好;
(2)高、低压应有明显标识,高压电线应有效架空或采取有效防护办法;
(3)电器设备禁止带电维修或操作。
八、车辆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1)厂区内不得超速行驶;
(2)行驶或作业进程中应开启声光报警系统;
(3)运输超大件进程中应有专人监护。
九、机械伤害大体监护要求:
(1)剪、切、冲、压等设备在运转进程中应确保现场有安全监管并统一指挥;
(2)所有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应确保完好。
10、淹溺大体监护要求:
临边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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