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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转移及免考实施办法
(2007年3月更新)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学考试考籍转移及免考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考办)、区县(自治县、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市县考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类助学自考专业的免考工作由主考学校自考办(下称主考学校考办)或助学园区管理办公室(下称助学园区)负责初审。
第三条考籍转移和免考工作每年办
理四次
第一章考籍转移实施程序
第四条考生不能同时在本市两个单位申请办理考籍转移手续。
一、考籍转往外省(市、自治区) 1.我市转往外省(市、自治区)的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原报考的区市县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办理时间在各区县考办自考报名期间)。
区市县考办验核考生的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无误后,即可打印“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区县版)”(见附表1)交考生校对。
校对无误后考生须在“转考成绩校对单”上签字认可;考生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委托人必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转考成绩校对单”上签名,再由区市县考办经办人签名,注销其准考证并收取转考手续费,然后由区市县考办出具市考办制发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证明信》(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附表四)交考生。
2.区市县考办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中旬前将当次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数据上传至市考办。
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用特快专递寄(送)市考办,不得延误。
3.市考办对区市县考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分省打印出考生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附表2),作为寄往市外的考生档案。
依次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次年1月中旬以前通过机要渠道寄往市外。
同时在收到转考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公布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上供考试机构查询。
4.考生可于5月、8月、11月、次年2月初直接凭区市县考办开具的《考籍转移证明信》到转入地的省级考办查询档案转入情况。
5.超出有效期的合格课程成绩不得转出。
二、考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 1.考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的考生,必须在考试报名期间到转入地区市县考办按新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待获得新准考证并取得在我市参加考试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等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后,再凭外省(市、自治区)的课程合格证书及《转考介绍信》一并办理免考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2.外省转入我市的考生若只有课程合格证书而没有外省《转考介绍信》要求办理免考手续的,区市县考办必须先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生档案是否已转入。
档案未到者,不能为其办理免考手续。
档案收到后,区县考办即可对照考生的课程合格证书为其办理免考手续,待考生申办毕业时,由区市县考办办证人员到“三方会审”现场提取考生档案予以审查。
3.凡转入我市考生档案统一由市考办保存。
三、一位考生多个准考证情况1.市内自考生不办理转考手续,本市准考证可在全市通用,即考生可持自考准考证在全市任一区市县报名参加考试。
2.在一个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持有多个准考证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前半年向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区市县考办(亦即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地)提出合并档案申请。
3.申请合并档案的考生须持全部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居民身份证,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见附表3)。
4.区市县考办按审查无误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将需合并的准考证号用“重庆市自考管理系统”中的合并档案功能处理,其合并的档案材料、数据上报(传)时间要求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执行。
5.凡2000年以前考试合格的成绩,务必在2008年之前办理完合并档案手续,过期不再受理。
6.在每次审核办理转、免考工作结束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制作查询册并加盖公章分发至各区市县自考办和主考学校自考办或助学园区备案。
第二章免考实施程序
第五条考生不能在同一时间内在不同的两个区市县考办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否则一经汇总到市自考办将不予审核。
第六条需办理免考的考生在自学考试报名期间持本人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成绩册等学籍证明材料到办理准考证的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并在考办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进行初审。
第七条一类助学考生在校正常学习期间,原则上不能在外省参加考试,其合格课程不能办理免考手续。
第八条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对考生填写的免考申请表进行初审后,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中旬前将免考材料寄送市考办;同时将免考数据上传至市考办。
第九条市考办在收到免考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公布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上。
第十条市考办将处理后的免考数据依次于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考试成绩下发时一并下发至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
第十一条考生的课程免考结果由各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向考生提供查询,市自考办不再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合格证》。
第十二条在每次审核办理转、免考工作结束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制作转、免考查询册并加盖公章分发给各区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自考办、助学园区)备案。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仅供各区县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助学园区注册使用。
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招考办公众信息网(http:
//)中“信息查询”下“自考查询”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助学园区在审查办理毕业证书、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答辩(设计)或其他手续时请参考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提供的考籍信息,以重庆市自考办保存的成绩正本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考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考籍转移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课程免考规定
(2007年3月更新)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考生可申请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断其内容相同。
下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18授课学时计1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考)专业中的课程。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二、普通高校本科肆业生、退学生;三、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条件者。
四、异地转入已取得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者。
第三条具体规定
一、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三、取得专门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
例如:
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英语
(一)、英语
(二);汉语言文学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等。
四、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
五、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相近或课程内容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
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七、其他学业考试的免考课程:
1.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考试的大学英(日、俄、德、法)语等级证书的免考:
(1)凡已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日、俄、德、法)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外语课程:
英语
(一)(课程代码0012)、英语
(二)(课程代码0015)、日语(第二外语)(课码0840)、日语
(二)(课程代码0016)、俄语(第二外语)(课程代码0839)、俄语
(二)(课程代码0017)等。
(2)凡已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
英语专业的综合英语
(一)(课程代码0794);取得六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
英语专业的综合英语
(一)(课程代码0794)、综合英语
(二)(课程代码0795)。
2.参加全国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
(1)PETS-2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
英语
(一)(课程代码0012)、基础英语(课程代码0088);
(2)PETS-3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
英语
(一)(课程代码0012)、英语
(二)(课程代码0015)、基础英语(课程代码0088);
(3)PETS-4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
英语
(一)(课程代码0012)、英语
(二)(课程代码0015)、基础英语(课程代码0088)和英语专业的综合英语
(一)(课程代码0794);
(4)PETS-5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
英语
(一)(课程代码0012)、英语
(二)(课程代码0015)、基础英语(课程代码0088)和英语专业的综合英语
(一)(课程代码0794)、综合英语
(二)(课程代码0795)。
3.获得全国考办统一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合格证书者:
(1)凡获得NCRE一级(含一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0019实践)》或《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含2317实践)》课程
(2)凡获得NCRE二级(C)、二级(VISUALBASIC)或二级(VISUALFOXPRO)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含0343实践)》或《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含2276实践)》课程;
(3)凡获得NCRE二级(JAVA)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
(一)(含4748实践)》课程;
(4)凡获得NCRE二级(C++)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4737C++程序设计(含4738实践)》课程;
(5)凡获得NCRE二级(含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0052实践)》课程;
(6)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2205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含2206实践)》、《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含4733实践)》或《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2278实践)》课程;
(7)凡获得NCRE三级(网络技术)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含4755实践)》课程;
(8)凡获得NCRE三级(数据库技术)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含2121实践)》或《4735数据库系统原理(含4736实践)》课程。
4.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考:
(1)取得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的可免考: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代码0051、0052);
(2)取得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的可免考: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课程代码0051、0052);
(3)取得NIT《程序设计》模块证书的可免考:
计算机软件基础
(二)(课程代码2365、2366)或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课程代码2275、2276)。
5.凡获得BEC初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考生,可免考自考课程:
商务英语(BET)(课程代码0796)(7学分)。
获得BECA2级证书的考生不能免考商务英语课程(BET).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又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相关实践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八、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自学考试的名称及要求相同的实验课程。
九、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的考试课程。
十、凡用各类证书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其成绩一律视为60分。
第四条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含外省转入我市的考生),应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转移及免考实施办法》办理手续。
第五条纪律规定;一、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严格按《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考委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中,有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严格按参照《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基础课是指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
(一)、高等数学
(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
二、本规定所指的公共政治课程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科及专业分类见附表一。
四、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学科及专业分类一览表
学科类
专业类
专业
哲学
哲学类
哲学
经济学
经济管理类
统计、财税、金融、保险、国际贸易、统计(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会计、证券投资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方向)饭店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土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
法学
法学类
律师、监所管理、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法律等
社会学类
社会调查、社会工作与管理、城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人口学、社会学等
政治学类
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人事管理、市政管理、乡镇管理、后勤管理、政治学等
公安学类
公安管理、刑事侦察等
教育学
教育学类
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教育技术、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体育教育、教育学等
文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
文化事业管理、秘书、涉外秘书、汉语言文学等
外国语言文学类
英语、英语(文秘英语方向)、英语(外贸英语方向)、日语、俄语等
新闻类
广告、公共关系、编辑出版、新闻学等
艺术类
中国书画、服装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室内设计、音乐教育、美术教育等
历史学
历史学类
历史教育、档案管理、档案学等
理学
理学类
教学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生物教育、地理教育、心理学、信息管理与服务、数学等
工学
矿业类
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煤炭加工利用、采矿技术、石油与天然气开采等
机械类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汽车制造、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维护管理工程、机电一体化工程、工业工程、电厂热动力工程等
电工电子与信息类
供电技、工业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计算机及应用、广播与电子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电子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等。
工学
土建类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筑经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城乡建设等
化工类
化工艺术、工业分析技术、化学工程、硅酸盐工艺等
轻工纺织食品类
印刷包装技术、纺织工程、食品工艺、熟饪工艺、应用生物技术等
交通运输类
交通运输、汽车运用技术等
农学
农科学类
农学、种子、园艺、果树、畜牧、兽医、蚕学、农业经济管理、农业推广、乡镇企业管理学
医学
医学类
临床医学、农村中医医疗(中西医结合)、护理学、中医护理学、药学、法医学、中医学、中药学、卫生事业管理等
军事学
军事类
军需管理、军械管理、航空工程机务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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