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XKF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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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XKF1
许可事项名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项目编号:
XKF-1
许可责任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
收费标准:
地价款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
业务受理窗口
条件:
1符合区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权限;
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3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4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6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7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土地出让。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
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
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
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原属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4原中央单位用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5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全部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4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5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6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
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7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8出让土地范围确定。
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已审定的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10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窗口
岗位责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土地利用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窗口;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窗口。
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业务受理窗口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
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
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已审定的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
土地利用中心主任、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地价已审定的,或地价虽未审定但申请人提出预签申请的,在地价办公室发放《地价水平告知单》后,直接进入本程序。
土地利用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
不需审定地价的项目,应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地价水平或暂定地价计算出让地价款。
4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土地利用中心的意见。
5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签订合同的,还应制作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然后出具书面文件连同制作规范的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转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受理窗口应0.5个工作日内暂停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签字、盖章。
申请人在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后交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受理窗口应及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中心。
7需要时制作并填写区县国土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8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9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土地利用科复审。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分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业务受理窗口。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
11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审
标准:
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
区县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受理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暂停审批。
区县分局土地利用中心应将地价评审材料报送市土地利用中心。
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土地利用处与土地利用中心商定组织安排上最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
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利用处主持。
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先签订出让合同的,地价评审办公室应及时为申请人出具《地价水平告知单》,直接转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
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主持。
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最后审定,并由土地利用处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经市土地利用中心转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由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受理窗口发出完成地价评审工作的书面文件,解除暂停审批。
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时限:
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
土地利用科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土地利用科经办人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审核标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科长进行复审。
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土地利用中心主管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报科长批准后退还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科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经审核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退还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
4个工作日。
五、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查意见,报局长批准。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主办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在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报局长审定。
时限:
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许可。
局长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
2个工作日。
七、签约
标准:
根据区县政府审批意见,区县分局签订出让合同一式五份。
本岗位责任人:
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区县政府准予许可的,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及业务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业务受理窗口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业务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
受让方持区土地利用中心开具的《缴款通知单》(一式两份)到市局大厅换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
缴款后受让方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市局大厅换取缴款正式收据,再持经确认的《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到分局领取土地出让合同。
(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本(另1本出让合同,在申请人缴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
5个工作日。
协议新建项目出让申请标准式样
土地出让申请
公司申请出让位于,其四至范围为的土地,该宗地权属现为,拟出让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拟出让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项目已经市发改委号文批复,市规划委文件批准规划。
地价水平已(未)经审定。
现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公司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1.此为协议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范本,申请方可按以上内容拟订申请。
2.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在申请中一并写明。
京地出让[申]字()第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 让 申 请 表
受让方:
宗地位置: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受
让
方
情
况
受让方名称
是否为央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受让方股东组成
名称
性质
投资方式
投资比例
收益分配方案
宗
地
状
况
宗地位置
项目名称
宗地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宗地面积(m2)
代征地面积(m2)
已开发程度
土地等级
新征地
存量土地
总计
耕地
开发区
其他
总计
旧城改造
原单位
用地
其他
征地批复文号
原土地用途
原用地
单位
原用地单位类型
(市.区.中央、部队)
宗地利用规划条件
规划用途
建筑规模(m2)
总:
地上
面
积
分
摊
合计
商业
办公
公寓
住宅
配套
工业
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其
中
地上建筑面积(m2)
地下建筑面积(m2)
市政
基础
设施
情况
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开发成本(元/m2)
开发进度安排
内 容
完成时间
投入资金量(万元)
完成投资比例(%)
开 工
年 月
完成建筑面积(25%)
年 月
竣 工
年 月
申请用地理由:
受让方(盖章)
要求:
由受让方用碳素或蓝黑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能涂改。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受让方情况一栏按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填写。
其中“是否为央企”包括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
二、宗地状况一栏按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填写。
其中“土地等级”按照土地评估报告或地价水平通知单中确定的土地等级填写。
三、宗地利用规划条件一栏依据规划部门出据的规划文件填写。
其中单项用途用地面积以该项用途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填写。
四、市政基础设施情况一栏以目前达到的实际状况填写。
五、项目投资计划一栏以项目开发计划填写。
六、申请用地理由一栏由申请单位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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