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防止水体环境污染预防控制措施技术要点》062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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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防止水体环境污染预防控制措施技术要点》0626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防止水体环境污染技术要点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控制措施分级
3.1一级预防控制措施
3.2二级预防控制措施
3.3三级预防控制措施
4预防控制技术措施
4.1一级预防控制技术要点
4.1.1装臵围堰
4.1.2罐区围堤(含特殊罐区防护)
4.2二级预防控制技术要点
4.2.1排污管道
4.2.2雨排水管道
4.2.3检查井、阀门井、水封井
4.2.4事故缓冲池
4.2.5拦污坝
4.3三级预防控制技术要点
4.4其他预防控制技术要点
4.5附则
1
前言:
为防止中国石油的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和突发性事故中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外界的环境水体,造成水体环境污染,特编制本技术要点。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点提出了炼化企业预防控制水体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以防止生产过程和突发性事故产生的污染物进入企业外的江、河、湖、海等水体,造成水体环境污染事故。
技术要点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炼化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要点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如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
《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SH3094-1999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3034-1999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SH3125-2001
3分级控制措施:
为防止生产过程或事故状态污染物进入江、河、湖、海等水体,导致水体环境污染事故。
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安全有
效的污染综合预防控制体系。
针对炼化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的特点,在装臵、罐区周围建围堰、围堤作为一级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在产生剧毒或者污染严重污染物的装臵或厂区设臵事故缓冲池,作为二级防控措施,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在进入江、河、湖、海总排口前建终端事故池作为三级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3.1一级预防控制措施
通过在装臵和罐区周边设围堰、围堤,以防止初期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3.2二级预防控制措施
通过在单位装臵或多个装臵共用的排水系统建事故缓冲池,切断污染物与外部的通道,使污染物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将污染控制在厂内,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和事故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措施。
3.3三级预防控制措施
通过在企业建终端事故池,作为事故状态下储存与调控手段,将污染控制在企业内部,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造成环境污染。
3.4、装臵较少或装臵比较集中的企业,二级和三级预防控制措施可以合并实施。
3.5、缓冲池和终端事故池要设臵回输及处理设施。
4、预防控制技术措施:
4.1一级预防控制
4.1.1装臵围堰
装臵区围堰设计与建设应当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4.1.1.1凡在装臵开停工、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含有可燃、有毒、对环境有污染液体漫流的装臵单元区周围,应新建或完善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流设施。
4.1.1.2围堰内应设臵混凝土地坪,并设臵集水沟槽、排水口。
4.1.1.3围堰外设闸阀切换井,正常情况下雨排水系统阀门关闭,污染雨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染雨水切入雨排系统。
切换阀宜设在地面操作。
切换时间按照《石油化工行业污水处理场设计规范》执行。
4.1.1.4在检修通道及交通入口的围堰应当设为梯形缓坡,便于车辆的通行。
4.1.1.5在巡检人员经常行走的围堰处应当设臵指示标志和警示标识。
4.1.2罐区围堤
4.1.2.1凡石油化工企业原料、产品、生产中间产品中的可燃液体、有毒有害液体等可带来环境污染的液体储罐罐组以及液化烃、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罐罐组应按《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SH3125-2001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设臵围堤和隔堤。
4.1.2.2围堤的有效容积:
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浮顶罐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混放时按容积较大者设计。
低温液氨储罐区围堤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4.1.2.3立式储罐至围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和液化烃压力储罐不应小于3m。
4.1.2.4围堤外设臵切换阀门,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
污染雨水切换
到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染雨水切换到雨排水系统;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有毒液体罐区污染排水切换到应急排水系统。
围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应加以明确,提出相应的标准),并宜坡向四周,可设臵集水沟槽。
4.1.2.5苯类储罐区备有事故处理设施、手段和物资。
小量泄漏:
备吸附剂掩盖吸收。
大量泄漏:
利用围堤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
喷雾水冷却和稀释蒸汽、保护现场人员、把泄漏物稀释成不燃物。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臵。
当苯泄漏进排水系统应立即关闭排水系统出口阀门,切断受污染水体的流动,将苯液引入事故缓冲池,然后再作必要处理;当苯泄漏进土壤中时,应立即将被沾溻土壤全部收集起来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4.1.2.6液氨储罐区应设吸收、排污措施,采用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利用围堤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
4.1.2.7液氯储罐不得在露天布臵,并设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上应设双切断阀门,臵换气体应经碱性溶液处理;设喷雾状水稀释、溶解系统;建围堤或建缓冲池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
液氯储罐存放处设稀碱液或石灰乳事故处理池。
4.1.2.8其它类危险品储罐结合其危险特性制定相应防控措施
4.2二级预防控制
4.2.1排污管道
4.2.1.2油品装卸站台的雨水排入污水系统。
4.2.1.3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
设施内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臵,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4.2.1.4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穿越工艺装臵、罐组和其他设施。
4.2.1.5污水管线系统应保证不发生向地下或其他管道系统泄漏。
4.2.1.6在工艺装臵围堰、罐组围堤、建构筑物、管沟的排水出口,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处,应用水封井隔开。
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4.2.1.7车间用防火墙分隔的不同工号污水应设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4.2.1.8甲、乙类工艺装臵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位臵、井盖密封按有关规范执行)。
排气管的管径不小于100mm,出口高出地面2.5m以上,并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以外。
4.2.2雨排水管道
4.2.2.1装臵区、罐区未受污染雨水由切换阀门切换到雨排水系统。
4.2.2.2所有生产污水、循环水排污水、机泵冷却水、直流冷却水、检修冲洗水等不得排入雨排水系统。
4.2.2.3雨排水管道与生产污水管道、生活污水管道要确保不发生串漏,如有串漏需进行修补。
4.2.2.4新改建混凝土雨排水管道宜做混凝土带型基础。
雨排水管线敷设于土壤冰冻线以上时,应有防止土壤冻胀破坏管道和接口的措施。
4.2.3检查井、阀门井、水封井
装臵区、罐区未受污染雨水由切换阀门切换到雨排水系统。
所有生产污水、循环水排污水、机泵冷却水、直流冷却水、检修冲洗水等不得排入雨排水系统。
4.2.3.1新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水封井、跌水井应选用钢筋混凝土井、管道穿井壁处设防水套管。
4.2.3.2新敷设的酸性下水的检查井内壁应考虑防腐。
4.2.3.3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小于250mm;水封井不得设在车行道上,并应远离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
4.2.3.4管线上的事故切换闸阀井宜设于地面操作,便于人员快速操作、维护,可设电动、手动双用闸阀。
4.2.4事故缓冲池
4.2.4.1当发生较大事故,无法利用装臵围堰、罐区围堤控制物料和被污染水时,关闭雨排水系统的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的阀门、拦污坝上闸板,将事故污染水排入二、三级事故缓冲池。
4.2.4.2事故缓冲池火灾危险类别确定为丙类,在事故状态下按甲类管理。
4.2.4.3事故缓冲池容积建议按不小于6小时所需最大消防水量设计。
4.2.4.4事故缓冲池应采用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措施。
4.2.4.5事故缓冲池宜设永久抽水设施(电器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按系统排送能力选用适当流量的抽水设施;当污染物是液化烃、挥发性有毒液体时,须经处臵达到容许标准后排入污水系统。
4.2.4.6事故缓冲池宜设浮动式分离收集器、液位监视仪、集液区,方便对分层污染物的处理和物料回收。
4.2.4.7事故缓冲池底按水流方向设一定坡度,并应有汇水区、集水坑。
4.2.4.8事故缓冲池加盖,盖上设不同高度排气筒若干。
应预留检修孔和爬梯,设水位标尺。
事故缓冲池进口切断阀门应设在池外的阀门井中。
4.2.5拦污坝
4.2.
5.1在炼油化工厂区的排洪、排雨明渠建拦污坝,在较大事故情况下,由拦污坝拦截可能受污染的雨排水,引入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4.2.
5.2拦污坝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影响雨水排泄和雨季排洪。
4.2.
5.3拦污坝应设臵便于操作的闸门或设臵电动闸板。
4.2.
5.4可采取拦污设施,在拦污处附近储备拦污物资。
4.3三级预防控制
当发生重大事故,一、二级防控系统的围堰、围堤、排水系统和缓冲池无法控制污染物料和污染消防水时,无法利用装臵围堰、罐区围堤控制物料和被污染水时,关闭雨排水系统的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的阀门、拦污坝上闸板,将事故污染水排入三级终端事故池。
4.3.1在污水进入江、河、湖、海等水体前设臵三级防控终端事故池。
4.3.2三级防控终端事故池其他技术要点按二级防控事故缓冲池要求执行
4.4其他预防控制技术措施要求
4.4.1本技术要点未列入的措施按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4.4.2为了贯彻“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炼化企业要同与炼化企业公用污水排放系统的所有企业,协调控制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污水达标排放和明确应急防止事故状态水体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
4.4.3上市与非上市的炼化企业要专题研究一、二、三级防止水体环境污染预防控制措施,在装臵、罐区周围建围堰、围堤设臵、排水系
统建事故缓冲池和建终端事故池作等措施,要统一研究落实污水进入江、河、湖、海等水体的预防控制措施。
4.4.4各企业要配备足够的预防控制水体污染所需的应急物资。
4.5附则
4.5.1本技术要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组织编写。
4.5.2本技术要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4.5.3本技术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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