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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复习资料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复习资料
柏拉图(侧重《理想国》):
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对希腊现实政治的批判和关于“知识即美德”的观点。
柏拉图以城邦为基础,首先确认权利(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支配)是政治的核心问题,但权利只是手段,目的是保证知识。
他的政治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著作《理想国》中。
人类才能是单一的,社会是多面的,因此社会分工与合作,国家基于这种分工和人的相互依赖而产生。
他将不同天性人的划分成不同的等级。
正义是各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国家有掌握真正知识和美德的哲学王统治,理想的国家是实现正义的国家。
同时要在统治者和守卫者阶级消灭私有财产和家庭。
强制性公民教育思想。
随着理想国的政治实践的失败和认识的深化,柏拉图从理想国向二等好的国家转变,著有《法律篇》。
其中,对私有财产和家庭方面有所松动。
强调法治与民主。
他强调,为圣贤所制定的法律不可轻易更改,同时为了保证法律和城邦的生命力,又要始终为贤者们保留发挥智慧的渠道。
生平和著作
柏拉图成熟的政治哲学体系的核心:
人类的出路在于由真正的哲学家掌握政权或政治家成为哲学家。
第一个有系统的政治学著作传世的思想家,即《理想国》(国家篇或共和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其中《理想国》最著名。
国家的理念和正义的国家
理念论是柏拉图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理念是现实世界的原型、范式、本原,是唯一真实的存在。
政治哲学是对国家理念的认识和把握。
合乎正义的城邦就是实现或体现了至高的“善”的城邦,就是城邦的理念。
柏政治学说中理想国家和现实国家的对立,开创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乌托邦的传统。
他设计的理想国是一系列中的第一个。
正义的城邦是理想国贯穿着整体主义的精神,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整体主义思想传统的源头。
城邦的正义集中体现在社会分工上,社会分工是城邦产生的原因和动力,也是理想国社会政治结构的突出特征和基本制度。
三个等级:
统治者哲学家(智慧)、辅助者军人(激情)、生产者(欲望)。
四主德:
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
哲学家治国思想
哲学家执政是柏理想国家的核心内容,唯有哲学家治国是柏原创,是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的德行与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结合。
称教育为“唯一重大的问题”,认为城邦首先是一个教育机构,是文化专制主义的始作俑者。
政体思想
一个人统治分为王制和僭主制;少数人统治分为贵族制和寡头制;多数人分为共和制和平民制。
民主制是三种好的政治中最坏的,三种坏的中最好的。
《政治家》中的政体思想构成了亚成熟的政体分类思想的直接来源。
第二等好的理想国家
柏设计的理想国主要是一个理论模型,用以论证理想国家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篇》中仍然十分强调知识的重要,但权力与智慧结合在一起是罕见的,人性又是自私的,必须将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律篇》接受了有限的民主原则。
健全的政体是将平民成分与某种个人权威相结合。
社会经济制度方面坚持理想国中的一切公有的是最好的。
主张将土地分配给公民耕种,但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法律篇》直接影响了亚,构成亚思想的起点。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
政治是最高层次的科学,努力实习实现制度的稳定、完善和为人所接受。
城邦的目的是至善。
在政治学的研究上,他指出政治学要研究优良的政体,同时要考量不同城邦的具体情况和比较之间的差异,还要遵循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
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人必须服从法律,法治优于人治。
他相信,真正的理性是相信人类的理性是不完美的,因此法律也是不完美的,但不能轻易地改变法律,以防止法律权威的丧失,人治大行其道。
生平和著作
亚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和思想家,是古希腊学术成就的集大成者,也是希腊城邦政治思想的总结者,最主要的贡献是首次形成了自觉的学科分类意识,并对人类知识进行了系统分类。
柏《政治家篇》和《法律篇》直接构成亚政治学的起点。
著作:
《尼各马可伦理学》(论及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和对政治学基本内容的概要说明)、《修辞学》(论及修辞学与政治学的关系和对政治心理学的讨论)。
真正属于政治学的是《政治学》(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着笔最多的是教育问题,是希腊城邦时代政治遗产的杰出代表)与《雅典政制》。
政治学视为“最高主宰的科学、最有权威的科学”,研究城邦至善的学科。
运用了历史的和经验的研究方法;为研究城邦的本质,运用了溯源法和将城邦分解为最基本要素,通过对其基本要素的分析而认识其本质的方法。
城邦的起源、本质和目的
人类的目的是三种“善业”:
物质的富足、身体的健康和良好的道德(灵魂的善是最本质性的)。
城邦是自然进化的。
个人的价值依赖于城邦,离开了城邦,人就无法自身完善。
城邦的基本要素是公民,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
政体分类及其变革
奠定了真正完整的政体理论。
划分政体的两条标准:
政府的宗旨即统治者只照顾统治者自身的利益还是照顾到全邦的公共利益,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和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统治者人数的多少,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
寡头派和平民派的冲突是引起政体变化的根本原因。
亚不仅探讨理想的城邦形式,还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城邦进行描述和分析,总结组织和治理各种类型城邦的艺术,这类内容构成了他政治哲学体系中最丰富和最有价值的一部分。
对理想城邦的设计
首先围绕对柏理想国的批判而展开。
过分统一不符合人的笨本性,提倡一种有限制的私有制,称之为“私有公用”,承认财产私有,但要保障用于公共目的。
奴隶制是符合自然的,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也是维护城邦生活所必须的。
为民主的价值观辩护,只有公民权利平等,“轮番为治”的制度才是正义的,也是“合乎自然”的。
理想的政体是以“中庸”为原则,是以中产阶级为基础。
政治权力结构方面主张混合政体,将寡头制与平民政体混合起来,集中两者的优点而避免其弊端。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即良好的法律是前提,服从恶法不是法治。
没有区分国家和社会。
苏格拉底:
政治哲学的揭示者,“辨析法”;柏拉图:
政治哲学体系开创者,系统分析者“演绎法”;亚:
政治哲学学科的开创者和确立者,“溯源和分析的方法”以及实际调查。
公民与城邦:
古希腊人的特点是与物质财富相比,他们更注重精神追求,个人对城邦高度依赖,生活中最重要的目的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个人只有成为城邦的一部分才能实现本质。
同时城邦在公民的教育、财产、信仰的众多方面有特殊的权力。
自然法:
自然法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
西塞罗认为首先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是一致的,人的理性能够把握自然规律。
其次自然规律构成了“真正的法律”的基础。
罗马的自然法观念来自于他们的政治和法律实践。
任何人类的法律都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法律必须体现理性、普适性、公平正义。
自然法指导着政治法律思考和实践。
阿奎那道出了自然法的三原则:
保护人的生命使其避免故意伤害,维持两性关系并照顾后代,保证社会生活能够产生其所能实现的益处。
自然法是人法的基础,人法必须服务于善的生活。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分为市民法(适用于原来的罗马公民)和万民法(适用于背罗马征服的地区)。
二者相互影响。
罗马人认为,法律是在某种特定职位上的个人所发布的合乎司法程序的命令,是整个政治体意志代言人的最高统治。
罗马法开始对公民权利提供明确保障,对个人的财产予以确认和尊重,个人而非国家才是罗马法的核心。
他经典并沿用至今的原则有:
不能以思想对人定罪、不能强迫某人以违背其自身意志的方式为自己辩护、不能由于某人的罪行对其他任何人进行惩罚。
罗马法在公私权利的区分、保护公民权利、明确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又有重要意义。
欧洲大陆各国广泛吸取,促进了欧洲近代法律体系的产生。
波利比阿
第一个具有分权思想的人,《历史》
波利比阿特别重视对政治史的研究,他把自己的《历史》成为《政治史》,首先是一位历史学家,第一位对罗马的政治制度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这是其著作最重要的一部分。
以希腊传统的政体循环理论为基础,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是一种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
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属于全体人民,法律高于国家。
西塞罗对自然法的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他认为首先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是一致的,人的理性能够把握自然规律。
其次自然规律构成了“真正的法律”的基础。
任何人类的法律都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法律必须体现理性、普适性、公平正义。
奥古斯丁:
奥古斯丁是古罗马时期基督教政治思想家。
在著作《上帝之城》中首先驳斥了罗马灾难原于对于原先神灵的背叛,为教会的地位进行辩护。
其次他对上帝之城和尘间帝国作了明确区分,前者是上帝理性的体现,后者上帝对人的堕落的一种惩罚。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创造的人是平等的,国家作为一种等级制机构,是对上帝精神的背离(国家是不洁的产物)。
但他认为教会成员应该服从尘间哪怕是非正义的统治,为的是平静和秩序稳定。
在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中他论证教权高于俗权。
阿奎那:
阿奎那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不同层次的共同体,法律因此也随之划分成:
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与智慧,人只能通过信仰接近,而永远无法理解。
而自然法是永恒法的具体化,人可以通过理性把握。
他确立了自然法的三原则:
保护人的生命使其避免故意伤害,维持两性关系并照顾后代,保证社会生活能够产生其所能实现的益处。
人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服务于善的生活。
阿奎那指出国家是人类理性能创造出的最高成就。
统治者只有在为民众的集体利益服务时,其统治才是合法的、公正的。
而面对不合法的统治,他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革新应该是渐进的过程而不是对传统的全面、骤然的弃绝。
生平和著作
阿奎那是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和神权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本人被基督教奉为圣人,有“神学界之王”之称。
《神学大全》是他论述其神学思想最重要、最系统的著作,内容涉及社会、宗教、政治各个方面,是一部经院哲学的百科全书。
信仰和理性
对《圣经》的绝对信仰仍是他研究一切问题的基础。
在论述神学理论时,通常采用神学的、理性的和经验的。
引进理性和经验的因素证明神学理论是他比以往神学家更进步的地方。
在坚持基督教信仰的前提下,调和信仰和理性的矛盾,并以此作为其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基本特点。
把人的道德活动根本原因归结为上帝的理性,而道德活动的终极目标所要达到的善就是上帝。
人的真正幸福不是肉体或感情的快乐,是在道德上达到最高的善,这个目的理性是不能达到的。
(说明阿奎那和亚分开了)。
虽然承认人的理性的作用,但最终仍是要求理性服从于信仰,为信仰服务。
教会和国家
教会和国家的关系是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其核心是论证教权高于俗权,维护基督教的神权统治。
国家的目的是实现人的理性对于社会生活的要求,即在国家中过一种有道德的生活;教会的目的是实现人的理性的最高要求,即在天国享受上帝的快乐。
人的生活需要分工协助,本质上要过一种集体的和社会的生活,国家的目的是谋取社会共同的幸福,而幸福生活是按照道德原则生活,“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
对于道德生活,首先,社会必须融洽一致;其次,这样团结起来的社会必须以行善为目标;最后,必须保证过一种有道德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丰裕物质条件。
允许私人占有。
政体理论
君主政体最好。
政府的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过有道德的社会生活,实现这种生活的首要条件是保证社会的团结,即和平和统一。
凡接近自然的办法就是最好办法。
在国家权力上,大家都应当在某一方面参与政治;一个国家应该由一位德行高超的人来治理,其手下要有一些有德行的人参与治理。
主张是一种类似于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是受贵族制约的选举君主制。
法的性质和分类
论证教会法高于国家法,维护教会的司法特权。
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人法必须接受神法的指导:
人法虽然符合自然法,但是人类的理性并不能帮助人达到在天国和上帝同享快乐这一最终目的,必须由神法来指导;人类的判断是不可靠的,需要以神法作为制定法律的标准;法律只能规定人们的行为而不能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人法不能惩罚并禁止一切罪行。
马丁·路德:
德国宗教改革家。
彻底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反对罗马天主教,捍卫德意志民族利益。
他还将《圣经》译成德文。
马丁·路德认为,要破除教会的弊端要取消它在信仰上左右信众的垄断权力。
每一位信徒都有寻找自己灵魂获救的权利和途径,每个信徒都有权根据自己的良知对《圣经》进行解释。
宗教的实质在于内在的体验,基本上是神秘而不可言传的。
外在的形式不过只对达此目的起一种帮助或阻碍的作用,因此教会不起决定性作用。
路德强调了世俗政权必要性,世俗权利是上帝为维护人间的和平和秩序所创的,教会无权干涉。
同时世俗权利也不应该干涉信仰。
他的宗教改革理论当中包含着重要的革命思想,不但有益于破除罗马教会对人们的精神束缚,同时还鼓舞了个人与民族精神,为欧洲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
马基雅维利
马基雅维利(1469—1527),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思想家,近代西方政治学的奠基人,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他赞美共和政体,但在当时的社会动荡的意大利,主张结束意大利在政治上的分裂状态,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
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
生平和著作
马基雅维利是意大利政治家、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奠基人之一,“近代政治之父”。
《君主论》。
在西方他最早把政治的实质看做权力问题,将法律、军队、权术等治国要策视为权力的工具,为近代西方政治学奠定了基本原则。
权力政治观(核心)
不重书本重实际,从人们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出发研究政治问题,是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出发点。
把政治问题建立在现实基础上,从此成了西方人观察国家问题的基本立足点。
人性观贯穿于他的国家学说,追求权力和财富是人基本的欲望。
主张国家的根本问题是统治权,统治者应以夺取和保持权力为目的,是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核心。
提出国家的根本问题是统治权,以强有力的法律和军队作为权力的构成要素,在近代是最早将政治的目标与道德区分开来,从此权力便成为国家一切相关机构、职能及法律体系的基础。
共和理想和君主专制
赞赏罗马的共和制度,但主张必须在一种有秩序的社会中才嫩实行。
基于现实,主张意大利采取君主专制制度。
但是统一之后还是应该实行共和。
马基雅维利拥护君主制度,实际上是要借助王权的形式,实现意大利的统一,建立近代的共和国,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君主的统治方法
极力主张不受任何道德准则的束缚,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
是西方近代第一个注重统治术的思想家。
目的证明手段正当,手段要为目的服务。
以“目的说明手段正当”的政治无道德论,便成为马基雅维利主义。
著作:
《君主论》
政治主张:
将政治与伦理道德分开而论,政治无道德论。
优:
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建立独立统一意大利国家的愿望,具有反封建、反教会神权统治的积极作用;最早用人的眼光考察国家;他提出了近代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
劣:
割断了政治与宗教和道德的关系
马基雅维利主义:
人的本性自私卑鄙,君主统治国家须考虑人的本性。
君主要建立强大国家,巩固政权,须将权力与权术相结合。
君主统治的最高原则是国家的强大安全,为此目的,可以不择手段。
政治面前无道德。
一种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理论。
布丹
布丹(1530-1596),法国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第一次区分了国家的类型和政体。
提出了“国家”、“主权”两个概念,并进一步证明了二者之间的联系。
国家,是由若干家庭及其共有物在某种合法的强制性主权之下结成的政治组织。
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是统治一个国家永恒的、绝对的、至上的、不受限制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是国家的标志。
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必须在七内部享有某种不受干涉地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力。
他认为主权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最好的)、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
著作:
《论国家》在法国宗教战争的背景下,为国家独立的、超越一切世俗与宗教限制之上的权力提供逻辑上的论证。
生平和著作
布丹是法国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
《国家论六卷》和《论认识历史的简明方法》。
批判马基雅维利的著作缺少哲学,自己的方法是将历史和哲学结合起来,让历史赋予哲学生机,理性更强。
国家理论
布丹第一个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历史,从人类的历史经验出发,解释国家起源问题。
布丹以家庭为国家的基础。
公民权的存在,在于服从主权者。
在社会和国家之上,布丹承认神法和自然法的权威。
自然法和神法是保障人民的福利,保护契约和家庭私有财产。
主权理论
第一次确定了国家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将主权看做是国家的本质特征。
主权具有绝对和永久性质,不受人定法的约束。
政体理论
布丹最早试图按照主权者数与权力行使方式区分国家类型和政府形式。
反对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理论,主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如果主权的归属不变,哪怕法律、宗教、制度都改变,也是变迁;如果主权的归属转移,哪怕各种制度都不改变,也是革命。
君主政体最容易防止革命的发生。
发挥了亚关于地理环境决定民族性格的观点,提出由于各国地理环境,如土地、气候的不同,形成各国人民不同的特性。
第一次把国家的类型和形式加以区分。
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17世界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公认为专制主义的拥护者。
他的哲学政治观为机械唯物主义,首次将几何学的演绎方法系统地运用于国家理论。
霍布斯以社会契约论的形式论证了权力产生的过程,以自然法的方式论证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观的基础。
著作:
《利维坦》描述了人们为摆脱自然状态而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
生平和著作
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现代人之父”。
英国经验主义和大陆唯理主义哲学的结合,形成了他的机械唯物论的哲学观,使他成为“把培根唯物主义系统化了”的人物。
《利维坦》
霍布斯是17、18世纪机械唯物论的著名代表,恩格斯称他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
机械唯物论是其研究政治问题的理论基础,借助几何学的演绎方法建立起他的政治哲学体系。
将几何学的演绎方法运用与国家理论,霍布斯是第一人。
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从人的理性和经验中解释国家的产生及其基础。
利己主义是霍布斯全部政治思想的基础。
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
最根本的原则是寻求和平。
国家由契约产生。
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权力和权利,主权者没有参与契约因此不受契约的约束,但是受契约原则的约束。
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者。
霍布斯的国家本质思想第一次用清晰的语言将现代国家观念明确的表述出来。
他的国家起源、本质理论第一次对人性论、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阐述,第一次明确地将个人不可转然、不可剥夺的权利看做国家权力的基础,并用适应时代需要的方法和语言表述了国家的定义、本质、作用,从而奠定了西方近代国家学说的基本模式。
主权学说和政体理论
专制主义主张,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性质。
一切权力必须由主权者掌握,人民不能享有任何权力。
虽然拥护君主制度,但并不反对贵族制、民主制。
不管是哪一种政体,权力都必须集中在主权者手中,而不能交给人民。
是一种反对法制和分权的极端专制主义。
在对国家权力性质的认识上,霍布斯是他那个时代最明确、最深刻的思想家。
人民的自由和主权者的义务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加上主权者权威的自然法,除了法律限制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行为的自由。
霍布斯对自由的认识表述了资产阶级对自由的根本要求,经过斯宾诺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阐发成为西方自由思想的基本原则。
第一次把国家权力限制在政治活动的领域里,把经济领域作为自治的领域留给个人。
人民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不可侵犯和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主权者的横暴面前,霍布斯允许个人的自卫而不是革命的形式。
实际上,第一次从个人权利出发,承认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反抗主权者是可以允许的和正义的行为。
自然状态:
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他认为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
人们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人们通过自然法作为行动指南。
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的第一共同欲望就是对权力不断、无休止的欲求。
为了保存自己,维护和平,他主张必须有一个大于一切人的公共权力,使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
国家由契约产生的,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间共同约定,放弃自己全部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这样公共权力或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社会契约论
契约论是一种将国家与法律看作是人们通过契约而产生的理论,是政治思想世俗化的表现。
国家产生于人们的契钓。
人们订立契约的宗旨是自我保存。
缔约者自愿交出全部权力和权利。
国家是集合在主权下的人群,国家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绝对权力。
国家和法律是人们在契约中自愿交出的权利和权力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和公共意志。
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受契约的限制。
主权理论和反对权力制约学说:
将主权视为国家的本质,并指出了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
他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力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
他否认任何对主权者的约束。
民众的权利与主权者的义务
1、霍布斯是从公民的自由出发来论证臣民的权利的。
他认为,作为一个臣民,有两种自由,一种是即使有主权者的命令,人们仍然可以拒绝不做的自由,即国家侵犯人民自由权利。
另一种是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
提倡经济自由,第一次把国家权力限制在政治活动领域内。
2、根据人们在国家中的权利,霍布斯又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
他认为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卫人民的安全。
他将服从自然法作为君主的主要义务。
除此之外,他还为主权者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义务,具体如下:
主权者必须保护好主权;教育人民;根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即符合自然法的法律。
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
休谟
休谟(1771-1776),18世纪英国的经验论和怀疑论者,政治上倾向于保守主义。
他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
认为对权威本身的维护是人类社会能够维持稳定和逐步走向发展的必要条件,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服从已经建立的权威。
为英国革命之后急于建立新秩序的托利党人所欢迎。
著作:
《MoralandPoliticalPhilosophy》
洛克
约翰•洛克(1632--1704年)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提出了自然权利理论,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法治和分权的政治思想家,为政治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他的自然权利理论进一步将人的自然权利充实为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
他还提出法制与分权理论,认为要想保护人权一靠法制、二靠分权。
这些价值观念及其制度架构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精神。
著作:
《政府论》。
生平和著作
英国哲学家和思想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政府论》被资产阶级奉为“圣经”。
机械的归纳和演绎方法是洛克研究哲学和政治问题的基本方法。
在对人的认识起源的研究中,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理性是人自身的产物,是以经验万恶基础的理智的认识。
在《论宗教宽容》中系统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原则。
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把财产权看做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其他权利都以财产权为基础。
洛克是最早对自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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