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07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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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0729
编号:
JG/GCFB/BM-DD-能源中心(机电)/2014/001
电气和水暖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人:
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工厂第七代新五系建设项目
能源中心(机电)工程-电气和水暖安装工程
施工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4号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工厂第七代新五系建设项目能源中心(机电)工程之
电气和水暖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工厂第七代新五系建设项目能源中心(机电)工程
工程地点:
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4号
工程内容:
按提供的图纸及清单中包含的能源中心(机电)工程电气和水暖安装工作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工程承包范围:
高压配电室、能源中心、消防泵房、应急发电机房的电气和水暖工程。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最终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签认的施工指令为准.
2.2本合同范围为完成包括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工厂第七代新五系建设项目能源中心(机电)工程之图纸显示、建筑技术说明书和根据图纸内容、技术规范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2.1接管现场现状及遗留问题,在工程履约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索赔费用及工期等。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细心勘查现场状况(包括探沟开挖),工地范围内地面以下可能存在其他地下设施及管线,对于现场地上或地下之情形,无论是否明确,承包人均被视为已详尽了解、完全同意接受并包含一切风险费用在合同价格内。
2.2.2承包人须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因承包人施工未能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承包人须承担补救不足所需费用及承担一切相关损失。
2.2.3配合发包人进行和完成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单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各种试验检测、监测,承包人负责上述试验、检测、监测等的所有配合工作。
2.2.4承包人须负责将施工产生的垃圾等进行清理,堆放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由承包人外运、消纳至政府指定的消纳场所,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5承包人设置的电箱、照明、消防以及临水设施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确认的布设方案自行布置,承包人负责自身施工现场直至本工程正式移交给发包人时为止的现场的配合、照管责任(如现场的文明施工、临水及临电设施的维护、临边安全防护的维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竣工清理等),其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格中,且其分包工作截止到本工程正式移交给发包人时止,承包人保证其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能正常运行和施工的正常需要。
2.2.6承包人必须考虑与现场内其他分包商之间的配合协调,承包人的施工范围由发包人划定,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应已经考虑对各分包方之间的配合、协调费用及因有可能交叉作业带来的施工降效的影响费用。
承包人不应以此为借口向发包人提出工期或经济等方面的索赔;另外,承包人应制订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自身材料、机具失窃等,防止工作面交叉引起的打架斗殴等事件,共创文明工地,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发生任何本款提及的不良事件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凡因承包人原因引致发包人遭受的各种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2.2.7上道工序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并完成本合同工序的施工否则给上道工序带来的损失、给下道工序带来的工期延误的损失均有本道工序的责任人来负责承担;若因本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带来的下道工序的人、机、料的损失均有本工序承担一切损失。
2.2.8提供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冬雨季施工,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今后遇到冬雨季施工而给自身带来任何不便和妨碍,并有可能造成费用的增加。
2.2.9具备测量放线应有的持证上岗人员及相应的测量器具、设备,配合发包人进行主轴线测放、标高传递等的测量放线工作;负责发包人提供测量以外的所有小线的测量、放线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2.2.10负责承包范围内试件的制作、养护、搬运,现场内试件的试压并提供固定的试验人员配合发包人进行试验。
2.2.11对其他分包商及供应商(包括并不限于发包方的其他分包商、供应商)的配合照管工作:
包括并不仅限于现场的文明施工、临水及临电设施的维护、洞口及临边安全防护的维护、垃圾的清运、完工清理等,其费用须已考虑在报价中,且其配合照管工作均截止到本工程分包合同期满。
2.2.1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等资源的现场卸车、二次搬运需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2.2.13施工区临设费用:
发包人提供电源至发包人的二级配电箱,水源提供至临水接驳点(详见现场),自本工程开工直至本工程结束,除上述明确由发包人提供的临水、临电外的其余所有临水、临电设施及耗材均由承包人提供,并由承包人负责现场所有临水、临电的维护及保管。
2.2.14安全与防护:
承包人每50人须配有一名持有安全员上岗证的安全员,以管理本施工队及作业面的安全事宜,并配合发包人安全管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作服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各承担50%;其它业主、管理公司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背心等均由承包人自已负责,但颜色、样式由发包人认可。
2.2.15承包人为完成以上所有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经济或工期等索赔。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时间:
2014年8月1日,计划完成时间:
2015年1月14日,合同工期167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以上施工时间含不可避免交叉施工影响因素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四、质量标准:
合格,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
五、合同价款
5.1工作内容及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暂定(大写):
元人民币,¥:
元整。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5.2合同价格说明: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暂定。
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经过验收的合格工程量为准。
合同价格应视为是包工、包辅料(甲供资源除外、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包主材材料消耗量、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小型机具费、损耗、保险费、装卸车费、运输费、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利润、企业管理费、调价、政府收费、风险费、赶工费、工具使用费、测量放线定位、夜间施工费、垃圾清理及堆放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及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照管费等。
承包人已明确不会就上述各项费用向发包人提出要求补偿要求。
5.3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所有项目视为已经完全包括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承包人所有工作内容。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与本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整体工程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或扣减的款项。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业主: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指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
1.2发包人:
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指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3承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指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1.4项目经理:
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指发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分包项目经理:
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指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履行分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1.6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发包人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
1.7违约:
指分包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战争、动乱、飞行物坠落、地震、洪水、飓风、雷击。
1.9质量保修期:
由发包人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日期起二十四个月。
2、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应理解为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a)本分包合同协议书
b)分包合同条件
c)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分包合同图纸
e)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协议书
f)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g)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h)承诺书等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以发包人书面指示为准。
3、适用法律、标准规范及语言文字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本分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总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
分包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可由双方再另行约定。
3.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国内外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适用的地方性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现行有效版本。
如果在任何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之处,承包人应书面请求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的指示,承包人应执照其中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本分包工程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承包人应对其提出的施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
3.3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
4、图纸
4.1发包人将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施工图纸,供承包人复印。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分包合同
5.1承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发包人提供的包括建筑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图纸等资料在内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
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发包人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要求,承包人应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分包合同规定有时)、实施、竣工以及保修时,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发包人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应一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分包合同文件内容与总包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总包合同文件为准。
5.2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是本合同下合同价格的唯一和全部载体。
但在任何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的列项不应被理解为是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定义,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及其他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检查和校核。
但是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合同后,构成合同文件中的合同单价应包括了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
应当认为,工程量清单是承包人基于对合同图纸及合同文件附件中可能包含的图纸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而编制的,且承包人应对其合同价格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合同价格已经完全包括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承包人所有工作内容,对于本合同价格未载明的工作,发包人将认为已经包括在其相关的工程的承包内容中。
6、发包人项目经理
6.1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后生效。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7、发包人指令和决定
7.1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如果承包人拒不服从该指令,发包人可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指令事项,同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雇佣费用。
特别强调,承包人仅从发包人处接受指令。
7.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该遵守经发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8、承包人项目经理
8.1承包人的报告、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2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8.3分包项目经理易人,承包人应提前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因分包项目经理人员变换而改变。
9、发包人义务
9.1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以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
9.1.1按分包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组织承包人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9.1.2组织分项工程的隐蔽和预检,对承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9.1.3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9.1.4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9.1.5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9.1.6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照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9.1.7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1.8及时有偿向承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9.1.9组织分项工程的隐蔽和预检,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9.1.10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及时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9.1.11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9.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3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源和工作:
9.3.1施工用水电。
9.3.2测量:
发包人负责工程定位控制点的的测定,并提供给承包人。
9.3.3提供的其它资源详见工程量清单标注.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承包人的工作应包括所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
10.1.1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发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1.2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0.1.3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1.4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发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5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合同文件、图纸等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和义务,并依照保修书的要求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10.1.6承包人应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10.1.7针对本项目承包人必须设置专职的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且以上人员应持证上岗。
10.1.8工程常规试验由承包人负责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三方监测试验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配合。
承包人需提供专职试验员及模具,并负责试验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场内取送的工作。
承包人需确保试验员24小时在岗。
10.1.9除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源以外的所有为完成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施、材料、资源、人员等。
均有承包人提供。
10.1.10承包人进场后不能擅自对场区内施工道路进行修缮及改造,若因施工需要等问题必须处理,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需向发包人出示修缮及改造方案及平面图,在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1.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作施工、竣工并保修。
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承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承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技术要求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有义务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发包人。
10.1.12承包人应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在各方面达到合同要求。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和要求。
10.1.13承包人需严格按照辽宁省建筑农民工用工管理标准执行。
10.1.14现场条件:
本施工现场发包人不提供工人住房,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承包人的办公设备和用品均由承包人负责,生活区内各项生活条件及管理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发包人的各项要求,符合辽宁省建设管理部门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等的要求。
另外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总体安排,自行考虑其管理人员办公场地、库房、材料堆放等设施的布设。
10.1.1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分包工程进行保护。
该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予以修复,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追究责任原因,由责任者赔偿承包人损失。
10.1.1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发包人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1.17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满足发包人关于统一着装及完成发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发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工程施工现场统一以发包人的名称和字样出现;办理出入证。
10.1.18承包人应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发包人要求提交一份详细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予以执行。
如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调整或修订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0.1.19在本工程的下发中标通知书后或履约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将本分包工程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不得为此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10.1.20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总体计划下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月22日前上报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需用计划,每周末前上报下周的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承包人每月20日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10.1.21承包人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发包人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等会议。
10.1.22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现场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并为此种进入提供方便。
10.1.23承包人委派的现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承担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
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一经发包人接受,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更换,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罚款1万元;擅自减少项目施工人员,罚款2000元/人。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在3日内提交拟重新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发包人批准后更换。
如承包人在3日内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按违约条款处理,承包人不得为此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上及工期方面的要求。
在施工中,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管理,发包人保留更换分包队伍的权力。
10.1.24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承包人须随时按发包人指令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发包人的要求为止,如承包人无力或不愿投入上述资源,发包人将在通知承包人后自行投入该等资源,并按该等资源实际投入价值从承包人之结算总价中扣除其费用。
为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格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10.1.25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承包人履约不力(如承包人不具备工程之施工条件或发包人出于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考虑,认为其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达到业主或发包人要求时,发包人可另行分包本合同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另行分包的费用由发包人经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承包人意见,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
10.1.26承包人应自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资料,资料格式须符合辽宁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资料完成后交由发包人归档。
10.1.27承包人须保管自有及发包人移交、委托承包人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
10.1.28承包人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辽宁省有关施工备案手续,并交纳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相应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10.1.29施工中由于发生临时停水、停电,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要求索要任何费用。
10.1.30承包人必须有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未及时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需要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的按期施工,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发包人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若发生承包人聚众闹事,围堵发包人之情形,视为承包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情节恶劣,直至逐出施工现场。
10.1.31承包人须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且须注意保护其他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
10.1.32承包人应承诺保证施工现场决不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如出现伤亡责任事故,不论事故的大小,也不论该事故受损方是否为承包人自身的人员,还是其他分包商(供应商)等之人员,该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上的责任。
10.1.33承包人应负的其他义务,另行约定。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损失,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10.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手册》中之安全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计方案,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发包人审批,以确保完善该安全体系,如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由于承包人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及时、不力等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该事故不论是承包人自有工人,还是其他分包商,均认为是承包人的责任,该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将向承包人索赔所有的经济上及工期上的损失。
10.3除9.3条所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源以外,其他未列明但需用于或服务于本工程的资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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